业务合伙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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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合伙协议
深圳市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xxxxx
第一条合伙宗旨:风险共但,利益共享。
第二条合伙经营项目和投资范围:新三板和前海上市投资财务顾问业务,基金,投资基金,证券二级市场投资和其它业务。
第三条合伙期限,自2013年月日起,至2016年月日止,共年。
(一)合伙人XXXX
(二)合伙人的保证金于2013年月日以前交齐,也可以在业务合作成功后在业务佣金提成里面扣除。
(三)本合伙人保证金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业务终止后,合伙人的保证金仍为合伙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按净利润的比例分配。深圳市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占50%,合伙人占50%。另加10%的行政管理费。
第七条入伙、退伙、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业务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业务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业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公司。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未履行出资保证金义务;
b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 执行合伙业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业务执行
委托xxxxx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业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深圳市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公司的品牌和公司业务的统一,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品牌形象。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公司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业务合伙人合伙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伙业务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公司董事会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业务合伙人资格;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业务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保证金的,如果逾期1个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合伙人未经公司一致同意而转让其保证金份额的,可按退伙处理。
2.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处10万以上的罚款,并出名退伙。
3.合伙人私自其在其它企业开展同业业务的,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公司制度而导致合伙业务解散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与公司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2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业务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深圳市财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伙人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2310室
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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