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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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政策要点:

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精神,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共同推进落实本市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请条件:

1. 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

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

人员培训等服务;

2. 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 - 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 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等规定;

4. 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

第一项至第八项的规定;

5. 节能服务机构投资额应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 节能服务企业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7. 申请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本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相

关验收。

政策依据: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落实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沪经信节(2012) 396号

详细信息:

关于落实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组织管理

成立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具体日常工作委托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合同能源办)负责。认定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部门预算中列支。

二、申请条件

1. 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

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 )、运行管理、

人员培训等服务;

2. 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

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4915 - 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 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

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4915-2010)等规定;

4. 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

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

第一项至第八项的规定;

5. 节能服务机构投资额应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 节能服务企业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7. 申请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本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相

关验收。

三、认定程序

项目认定实行企业申请、市合同能源办受理初审、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现场核查、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办法。

申请项目认定的企业,应在项目经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的一个月内向市合同能源办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 当年度《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认定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办公(生产、经营)场所证明资料复印件、相关专职技术人员聘用证明(已列入国家或本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名单的可以不提供)

3. 项目合同、技术方案及相关验收报告复印件;

4. 项目运营情况及所达到的技术指标说明、项目应纳税所得额预估计算表;

5. 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证明(必要时应附送具有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

市合同能源办对企业申请认定的项目,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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