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
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最近,关于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通知发布了。
这事儿,大家可能一开始没太在意,觉得这和我们日常生活有啥关系。
可是,听我说,里面藏着不少有意思的东西,真得好好了解一下。
你想啊,合同能源管理啥意思?其实就是通过合同的方式来推动节能,简单说就是帮单位节约能源,减少浪费,还能省下一笔可观的费用,谁不喜欢这种“买一送二”的好事儿呢?你想,哪家单位不想通过一些智能化的手段,达到“少花钱,更多干活”的效果呢?这可是个“稳赚不赔”的生意啊!不过,听到这儿,也许有些人心里就嘀咕了:“我们单位也没那么多钱去投入这些高大上的技术啊,咋办?”别着急,事情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复杂。
这种合同能源管理,说白了,主要是由一些专业公司来提供技术服务,他们出钱,出设备,出方案,单位只需要按着协议按期付费。
听上去是不是很轻松?简直就是“只要坐着,啥都不用干”。
而且这些专业公司还得根据实际情况来为单位量身定制节能方案,精确到每一个细节,最终的目标就是通过改造设施、优化用能方式,让单位的用电、用水、供暖等各种能源消耗大幅减少,效率直接提升。
省下的钱,大家一起分,谁不想做这笔“稳赚不赔”的买卖?再说了,你以为这些专业公司干得只是简单的改改设施,调调电器?错了!他们用的可是大数据、云计算这些先进的手段,简直能把你家所有设备的数据全都收进“怀里”,你的一举一动都被掌控得明明白白。
大家应该都听说过“数据是新的石油”吧?这话真不假!通过这些智能技术,能源的使用不仅仅是省钱,还是变得更绿色环保。
毕竟,咱们现在提倡绿色发展,环保节能,低碳生活,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口袋,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未来。
你看,这么一来,不仅对单位好,对社会好,对地球也好,简直是“天作之合”。
这种节能管理可不止限于办公室的灯光、空调和电脑设备,咱们常见的电梯、供暖系统,甚至是楼宇的外墙涂料,都可以做文章。
你想,一栋大楼如果能通过一些节能技术,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一年下来节省的开支可是相当可观的,简直就是白捡的钱。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2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2号)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我们制定了《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宝荣2015年12月31日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规范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公共机构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管理及能源资源利用状况进行检验、核查和技术、经济分析评价,提出改进用能方式或提高用能效率建议和意见的行为。
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可由公共机构自行或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或由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委托能源审计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条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应当坚持“全面客观、突出重点、量化细化、安全保密”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全国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推进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工作。
有关提请审议《广东地区公共机构协约能源管理组织暂行办法(送审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实施,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广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公共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公共机构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第四条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科技、司法、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部门和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统筹推进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部署,开展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
第二章实施与管理第六条公共机构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备期,应当邀请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能耗基准、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费要按照预算管理规定明确来源,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在本单位水电费或其他能源费用支出科目中核算。
第八条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节能服务公司。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4•【字号】珠府办[2007]72号•【施行日期】2007.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7〕7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珠海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66吨标准煤下降到0.56吨标准煤以下,降低15%左右。
“十一五”期间,珠海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在2.8万吨以内,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在3.0万吨以内。
各区节能总量控制目标┌─────┬───────────┬───────────┬─────┬─────┐││2005年基数│2010年目标│下降幅度(│年均下降(│││(吨标准煤/万元)│(吨标准煤/万元)│ %)│ %)│├─────┼───────────┼───────────┼─────┼─────┤│香洲区│0.53│0.43│18│ 3.89│├─────┼───────────┼───────────┼─────┼─────┤│金湾区│0.98│0.82│16│ 3.43│├─────┼───────────┼───────────┼─────┼─────┤│斗门区│0.85│0.71│16│ 3.43│└─────┴───────────┴───────────┴─────┴─────┘各区减排总量控制目标(单位:吨)┌───────┬────────────────┬────────────────┐│区域│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 2005年排放量│ 2010年目标│2005年排放量│2010年目标│├───────┼───────┼────────┼────────┼───────┤│香洲区│2665│955│9932│5799.2│├───────┼───────┼────────┼────────┼───────┤│金湾区│2193│2339│6526│5080│├───────┼───────┼────────┼────────┼───────┤│斗门区│3852│3294│9539│10182│├───────┼───────┼────────┼────────┼───────┤│高新区│349│934│3067│1213.4│├───────┼───────┼────────┼────────┼───────┤│保税区│20│113│500│747.2│├───────┼───────┼────────┼────────┼───────┤│万山区│0│50│212│536│├───────┼───────┼────────┼────────┼───────┤│高栏港区│30093│16208│1630│1441.2│└───────┴───────┴────────┴────────┴───────┘(二)总体要求。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珠府[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的通知(珠府〔2009〕102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珠海市节能降耗近期十项行动计划为贯彻全省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会议整改意见,确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并为实现“十一五”总体节能目标创造有利条件,根据珠海市七届108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按照《珠海市2009年第一次节能考核联席会议会议纪要》总体要求和《珠海市2009年下半年节能降耗工作要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紧密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和科学发展示范市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社会节能降耗意识、营造良好的节能降耗工作氛围,通过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管理创新等措施,逐步形成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的全面落实。
二、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形成项目示范引领、企业自主创新、政府扶持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降耗工作机制,确保完成2009年全市万元GDP 能耗下降3.1%以上。
三、主要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一:大力推进重点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
各区(经济功能区)按属地管理原则,督促企业制定节能目标和措施。
运用财政资金支持,开展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和示范项目建设。
重点跟踪扶持粤裕丰余热余压发电、蓉胜电机余热回收、旭日陶瓷窑炉节能等重点节能工程,力争年内实施重点节能改造项目50项,拉动社会节能投资1.5亿元,实现年节能量5万吨标准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09f7f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04.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便民服务方便快捷,更好地体现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包含了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更新与维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监察局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平台的总体技术维护、安全与升级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以下简称《责任分解表》)。
(二)负责全市各有关单位信息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网站管理平台的使用,保障政务信息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负责对政务信息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根据系统的统计数据,定期将各有关单位的信息维护情况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四)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采用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丰富门户网站的信息量。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25日珠海市低碳试点城市实施方案为做好广东省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探索具有珠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开展低碳城市和低碳县(区)试点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础条件(一)自然生态禀赋优良。
珠海拥有浪漫的海滨风光和优美的生态资源。
全市陆域面积1711.24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为123.2平方公里,是珠三角海洋面积最大、海岸线最长、岛屿最多的城市,素有“百岛之市”的美誉,以优美的环境和清新的空气闻名中外。
珠海地处珠江出海口,市域范围内水道遍布、山水相间、陆岛相望,拥有丰富的红树林、水松林、近岸滩涂等自然资源,具备较强的碳汇能力。
全市活立木蓄积总量为2413016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28.8%。
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区面积达222.32平方公里,占城市土地总面积的13.07%。
红树林面积达755公顷,是华南地区最大的同类生态保护区。
珠海地处北回归线以南,属南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冬夏季风交替明显,历年平均太阳总辐射量为111.62千卡/平方厘米,年日照时数1600~2500小时,光能、风能资源丰富。
连续十二年获评广东省环保考核优秀,连续五年实现污染减排目标,是首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城市。
曾以整体城市景观入选“全国旅游胜地四十佳”,荣获联合国人居中心颁发的“国际改善居住环境最佳范例奖”。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27•【字号】珠府函〔2017〕276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7〕27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珠海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27日珠海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59号)精神,确保我市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20.5%的目标,争取我市在2020年之前碳排放达峰,结合我市《珠海市绿色低碳发展“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任务,明确各项重点工作的负责单位,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制定《珠海市“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加快建设低碳能源体系(一)强化能源碳排放指标约束。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能源利用结构更加清洁化和低碳化。
到2020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869万吨标准煤以内,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500万吨以内,单位GDP能耗比2015年下降17.6%,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5%。
逐步建立电力、钢铁、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碳排放约束机制,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工信局。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3]4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3]4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bd50c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5c.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3〕4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工贸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0月12日珠海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政府信息共享,提高政府整体行政效能,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珠海市信息化建设规定》,结合本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机关提供和共享政府信息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政府信息资源是指各行政机关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政府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供所需行政机关无条件、无偿地共享利用的政府信息资源称为无条件共享类。
需要对外公示的信息、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行政机关必须提供共享。
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
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依据。
政府信息资源的类型由信息提供机关提出。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8日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共珠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珠字〔2011〕17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现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珠字〔2011〕17号文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目标和“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珠海”主旋律,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监控体系。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资源消费总量,节约财政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X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达4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耗150万千瓦以上或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机构或集中办公区。
第三条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在省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开展本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配合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开展本级系统内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要根据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机构制定的节约能源资源规划、每年制定和实施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节能工作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推进节约能源资源确保完成节能目标。
重点用能单位应将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信息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结合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每年初对名录库进行更新维护,并报送上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六条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X)等标准的要求,配备和使用能源资源计量器具,实行分类、分户、分区计量。
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提高用能管理精细化、智能化水平。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1]3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1]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5fdd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76.png)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11〕3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市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珠海市市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和《关于深入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1〕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预算信息公开的意义预算信息公开是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打造“阳光政府”的具体体现。
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行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实施预算信息公开,根据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承担的职责,各自公开,各负其责。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总预算信息的公开,并结合地方实际对本级预算单位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的工作予以规范和指导。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38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3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职能转移。
市直有关部门要制定职能转移工作方案,具体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职能转移落实工作,将有关职能转移情况通过公告、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职能转移程序。
今后,职能转移事项由各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列明转移理由、法律依据、相关配套措施等,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未经市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将职能事项交由社会主体实施。
三、加强配套保障。
已公布转移职能事项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要予以经费保障;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申请有关经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转移职能承接主体。
同时要加强对承接主体的培训、指导和监督,确保“转得出、接得稳”。
四、强化监督评估。
职能转出后,市机构编制、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等,按照职责对转移职能的全过程实施监督评估,对转移职能工作不到位的部门实施问责,对评估不合格的转移职能承接主体取消其承接资格,由有关部门收回职能。
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有关情况,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24日附件珠海市2016年政府职能转移事项目录(共计27项)部门名称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1举办“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1.《关于做好珠海市“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组织发动工作的通知》(珠科工贸信字〔2010〕111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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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加快我市节能工作管理方式的转变,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主体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主要包括:(一)市级或各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二)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
(三)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或管理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其他公共机构。
第三章投资主体的基本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主体;是指在公共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过程中,提供节能服务的机构,投资主体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总部需设在本市或在本市设有长期服务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6〕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6〕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3日珠海市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入推进我市电力体制改革,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电力工业发展规律,立足珠海电力供应现状,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省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完善电价形成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促进电力工业清洁、高效、安全、可持续发展,为形成现代能源供应保障体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政府切实履行好政策规划制定、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职责。
坚持整体部署、试点先行。
对全市电力体制改革目标、任务、路径作出整体设计,分步有序推进;在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门间联席会议的指导下,近期重点围绕我市电力体制改革目标、任务,做好配售电改革试点工作。
坚持安全节能、保障民生。
切实落实节能减排要求,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
做好风险评估和应对预案,提高电力安全可靠水平。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4•【字号】珠府办函〔2018〕283号•【施行日期】201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83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质监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4日珠海市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规范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是指使用公共资源或由公共资源资助,满足社会(或公民个体)生存与发展需求、均等供给的服务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服务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制定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应当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导向,以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为着力点,以全面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为目标。
第四条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导向及标准化的方针、政策,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五条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工作,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市级公共服务地方标准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02•【字号】珠府[2006]18号•【施行日期】2006.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06〕18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三月二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做好《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通过《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规范性文件等活动,以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的编辑、出版、发行和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部门,是指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是市政府主办的刊物,为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定要求需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的发布载体之一,一般半月发行一期。
主要刊载如下内容:(一)市政府规章。
(二)市委与市政府或市委办公室与市政府办公室,以及市政府与其他单位或市政府办公室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文件。
(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市政府部门以自己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选登国务院、省政府及其部门发布的文件。
(六)选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特区法规、有关决议;市政府组成人员任免文件(名单)。
(七)按照法定要求需向社会公告的有关政府管理活动信息。
(八)市政府批准的需要公布的其他重要文件(信息)。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会议是市政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
第三条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会议议题第六条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市政府上报上级和下级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七)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政府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九)市长认为需要常务会议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一)依法、依职权应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市长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市长、分管副市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法规标题】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13年第96号【颁布时间】2013-8-6【失效时间】【法规来源】/article/fgkd/xfg/dfzfgz/201311/20131100393679.shtml【全文】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2013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8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13年9月6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
具体包括以下类型:(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六)资助、补贴等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一)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政府合同。
(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
第五条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六条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和公平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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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办[2010]9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7
【实施日期】2010.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10〕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珠海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加快我市节能工作管理方式的转变,确保节能降耗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投资主体通过与公共机构签订节能服务合同,提供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系列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运作模式。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三条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公共机构主要包括:
(一)市级或各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二)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学校、医院。
(三)市级或各区政府投资建设或管理的道路、公园、文化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
(四)其他公共机构。
第三章投资主体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