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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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办函[2018]229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10

【实施日期】2018.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8〕22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10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以来,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要求,取得了良好成效。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程序、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于法定职权和行政法律关系,按公文规范和程序制定,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管理对象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内容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该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并遵照执行。

(三)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行政机关制定的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规划等;明确行政管理事项的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阶段性工作要求,内容虽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行政机关与文件涉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文件,等等。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其他事项要求

(一)起草和送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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