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珠海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珠府办函【2011】1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珠海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正文:---------------------------------------------------------------------------------------------------------------------------------------------------- 关于建立珠海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珠府办函〔2011〕1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市委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珠海市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的方案》(珠办发〔2010〕14号)精神,为了加强我市城市管理及其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珠海市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成员如下:第一召集人:霍荣荫(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召集人:何庆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新强(市城市监督管理局局长)成员:潘同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韦彦红(市监察局副局长)闫昊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夏克军(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毛东信(市环保局局长)吴轼(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刘福祥(市文体旅游局局长)李英(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局长)张菠(市安全监管局局长)XXX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王立新(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陈洪信(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陈大丘(市工商局局长)王毅(横琴新区管委会警务和综合管理局局长)林粤海(香洲区政府副区长)陈钢(金湾区政府副区长)陈家平(斗门区政府副区长)张梅成(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副调研员)平凡(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林如稳(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调研员)方晔(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白谊春(珠海供电局总工程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监督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刘新强同志兼任。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结束——。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21〕23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严格执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有效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基本规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含政府办公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依法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含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二)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职责分工、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规划、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对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等。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为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3•【字号】珠府办〔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24〕3号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3日珠海市提升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水平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切实强化公共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升城市建设品质,维护城市环境整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工程,是指各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市政工程、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等。
企业投资的线性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等活动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制定公共工程文明施工标准。
建设、交通、水利、轨道交通、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职责负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依职能对公共工程文明施工费用予以保障。
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公共工程统筹单位,做好辖区内公共工程统筹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公共工程文明施工负首要责任,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文明施工责任。
建设单位在公共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府办函[2018]10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11【实施日期】2018.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0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珠海市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珠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做好2018年我市依法行政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点: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
重点针对制约企业生产经营、投资创业创新等事项,加大取消力度,更好地向市场和社会放权。
大力推进强区放权,进一步将量大面广、风险可控、下级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事权下放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实施,赋予区更多自主权。
加强已取消、转移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强化对承接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各区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创新社会治理。
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全部脱钩,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
(市民政局、各有关市直单位,各区负责)(三)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工作。
理顺政事、事企关系,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完善部门权责清单。
梳理调整并对社会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情况动态调整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市编办,各有关市直单位,各区负责)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四)完善政府立法体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三日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职责。
(三)将核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职责、机动车排气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负责大气、水体、噪声、土壤、固体废物、废有毒化学品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协调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污染减排工作;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对策,负责全市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工作。
(四)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区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负责城市环境保护考核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4•【字号】珠府办函〔2017〕166号•【施行日期】2017.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正文(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函〔2017〕16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商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实施珠海市商事主体名称申报,依照《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的商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
第三条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商事主体名称不再由商事登记机关核准。
除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使用的名称以外,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商事主体名称。
商事主体名称由其章程(协议)、申请书确定。
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四条申请人申报商事主体名称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欺骗、误导公众。
第五条商事主体应当依法使用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并对其申报名称及名称使用的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商事主体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
行政区划、字号应当置于组织形式之前。
行业表述应当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第七条商事主体名称应当冠以本市、市辖区(经济功能区)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商事主体名称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第九条商事主体名称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项目,具体用语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第十条商事主体名称的组织形式应当反映其选择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10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以来,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要求,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程序、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于法定职权和行政法律关系,按公文规范和程序制定,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管理对象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内容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该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并遵照执行。
(三)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珠府办[2007]75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12.24【实施日期】2008.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7〕7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珠海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更新及时,内容全面准确,便民服务方便快捷,更好地体现政府网站的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和严肃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应遵循合力共建、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便民利民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维护管理”包含了信息的采编、审核、发布、更新与维护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监察局依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市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政府网站管理平台的总体技术维护、安全与升级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中国?珠海”政府门户网站政务信息维护责任分解表》(以下简称《责任分解表》)。
(二)负责全市各有关单位信息员的技术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网站管理平台的使用,保障政务信息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负责对政务信息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测,根据系统的统计数据,定期将各有关单位的信息维护情况上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四)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维护,采用网上抓取、网站链接等方式,丰富门户网站的信息量。
第六条全市各有关单位按照《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责任分解表》及时维护管理相关的政务信息。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会议是市政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决策性会议。
第三条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常务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负责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二章会议议题第六条下列事项由常务会议审议:(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市政府上报上级和下级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三)研究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议案。
(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事项,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利用计划和重要专项规划。
(七)市政府规章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政府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九)市长认为需要常务会议研究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七条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一)依法、依职权应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事项。
(二)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副市长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市长、分管副市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15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珠海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15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的名称改为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
刘嘉文副市长担任协调小组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梅生担任副组长,市编办主任邓洪,市法制局局长王智斌,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局长毛东信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
推进市、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区、各单位相关工作,督促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专家组4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对外以“珠海市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综合组日常工作由市编办具体承担,从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法制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抽调专人实行集中办公。
二、协调小组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组。
珠海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珠海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
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法[2014]828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法制局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法制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珠府法[2014]82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市法制局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以及依法行政考核要求,及时修订、废止与上位法相抵触和不适应行政管理实际的规范性文件,我市决定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珠府办函〔2022〕106号•【施行日期】202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产业第一、交通提升、城市跨越、民生为要”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规划空间保障能力和审批效率,经十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第三章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第四章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第五章附则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空间资源高效利用,强化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效率,保障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行政管理事权下放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监督等工作。
横琴岛区域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制度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委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评估、审查、管理、测绘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06•【字号】珠府办函〔2016〕137号•【施行日期】2016.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13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食安办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6日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珠海市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的意见》(粤府办〔2016〕1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四有”保障,坚决落实“四个最严”和国家食品安全战略要求,以创建食品安全城市为契机,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目标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呈稳中趋好发展态势,未发生重大的、影响特别恶劣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的合格率不低于96%,乳制品、食用油、蔬菜、肉及肉制品等重点食品的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的合格率不低于98%,非食用物质及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毒剧毒农药兽药检出率低于1%;市、区、镇(街)、社区(村)四级监管体系完善,确保机构、编制、人员、制度100%到位;各项食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100%落实,监管执法区域实现100%全覆盖;食品安全社会参与度高,初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群众对当地食品安全状况总体满意度在70%以上。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中共珠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珠办发[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办发〔2011〕9号)横琴新区党委、管委会,各区委、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珠各单位:《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珠海市委办公室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4月13日关于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和《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以下简称《部省协议》),促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自立、自主、自律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行业协会(商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规划纲要》、《部省协议》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坚持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以管理体制创新为突破口,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的自立、自主、自律发展,按照扶持和保障措施完善、培育和孵化设施齐备、运行和监督手段规范、功能和作用发挥充分、规模和实力显著增强的发展路径,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协调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6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6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积极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期评估、安全许可、安全监管、依法追责及常态机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从源头上杜绝人为风险的发生(一)牢固树立安全风险意识。
大型群众性活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切实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安全监管措施,规范安全管理,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大型群众性活动申报前,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包括活动安全风险点、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防范控制风险措施等事项,并在安全力量、安全设备、安全容量、场地环境、票证管理、临建设施、交通疏导、消防安全、应急救援、信访维稳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二、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规范审批流程(一)安全许可范畴。
根据《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公共道路,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灯会、游园、宣传促销等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活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珠府办〔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15〕1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31日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14〕10号),设立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的职责1.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由市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由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管理。
2.将食品(含酒类)、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食品(含酒类)、化妆品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不含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2.特种设备施工告知(不含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中的“非长输压力管道巡检维护”、“电梯司机”资格认定转移给具备相关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将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工作转移给具备相关条件的行业组织及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3.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工作转移给具备相关条件的行业组织及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4.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放的职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珠府办函〔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3月29日珠海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为全面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结合珠海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环境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和谐。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权责统一。
《噪声法》已明确相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履行好噪声污染防治职责。
(二)坚持分类管理。
《噪声法》突出分类防控噪声污染,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各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落实相应的管理责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1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珠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值守和事故信息接报处置职责交给相关事业单位。
(四)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的职责。
(五)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推进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并对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及考核、考评。
(三)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或督查活动,督促有关部门抓好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2003年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顺生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依据较大市的立法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政府规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较大市的立法权制定政府规章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本市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依据授权决定制定政府规章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进行,制定政府规章在经济特区范围内施行。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适用本办法。
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六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不得称“条例”。
第七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二章立项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于起始年度前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
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有关的法律依据、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事项。
第九条市法制局负责立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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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办函[2018]229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10
【实施日期】2018.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府办函〔2018〕229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2010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以来,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要求,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程序、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于法定职权和行政法律关系,按公文规范和程序制定,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管理对象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内容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该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并遵照执行。
(三)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行政机关制定的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规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工作计划规划等;明确行政管理事项的内部流转程序、内部分工及办理时限的文件;技术标准、技术操作规程、技术规范;阶段性工作要求,内容虽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但不具有反复适用性的文件;行政机关与文件涉及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文件,等等。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其他事项要求
(一)起草和送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