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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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
财办建〔20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节能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家节能中心,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相关规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必须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确定。为做好相关工作,请你们对本地区(行业)具备节能量审核能力的机构进行推荐,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择优选择,并公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
(三)近三年有过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项目业绩。
(四)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其中,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1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节能量审核管理体系。
(六)在相关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二、申报要求
(一)每个省(区、市)、单位最多推荐5家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二)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须向省级财政、发改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文件:
1.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3.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4.近三年(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展的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节能评估项目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5.从事节能量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经历(格式见附件3);
6.与节能量审核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7.其他能够证明节能量审核能力的文件材料。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格式见附件4)。
(三)省级财政、节能主管部门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的机构,一经发现,取消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资格。
请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推荐工作,于2011年7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节能量审核机构基本情况表
2、节能审核项目汇总表
3、节能量审核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4、承诺函
附件1
节能量审核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2
节能审核项目汇总表
填表说明:
1、项目类别分指: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节能评估类项目;
2、委托单位指:委托开展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节能评估的单
位;
3、项目实施单位指:接受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节能评估的单
位。
附件3
节能量审核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本人签字:
注:申报单位必须对此材料真实性负责
附件4
承诺函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财办建[2011]号)文件要求,我们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如果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完全服从主管部门的安排,严格遵守审核纪律;
3.遵照相关文件和程序,对委托任务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准确的审核;
4.本机构提供的信息及材料如有虚假,愿接受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二0一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