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
山西省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节能评估机构的通知
山西省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节能评估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0•【字号】•【施行日期】201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西省发改委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节能评估机构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为贯彻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全面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委已委托第一批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机构”)于2010年11月1日起开展能评工作,但从目前工作情况看,还存在专业范围较窄、整体力量较薄弱、个别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稳定、市以下编制较少等问题。
为进一步扩大节能评估机构范围,形成公开、公平竞争的良好局面,更好地服务于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申报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应具备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工程咨询资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设计甲、乙资格,具有相应的从业人员及基础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业务年限。
开展工程咨询、设计业务5年以上,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等不良纪录。
2、专业技术力量。
在业务范围涉及行业中,甲级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每个专业必须具有3名及以上注册咨询(投资)工程师资格,具备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注册咨询(投资)工程师、热能平衡分析等相关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且从事节能咨询业务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得少于5人。
乙级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每个专业必须具有2名及以上注册咨询(投资)工程师资格,具备热能平衡分析、电能平衡分析、水平衡分析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设备,注册咨询(投资)工程师、热能平衡分析等相关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5人且从事节能咨询业务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得少于3人。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近年来,按照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在部分省市开展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节能量审核、制定能耗定额、建立能效交易机制提供有力支撑,充分激发了节能改造市场需求。
但当前还存在大型公共建筑能耗水平高、增长势头猛、节能改造进展缓慢等突出问题。
为切实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充分挖掘公共建筑节能潜力,促进能效交易、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服务机制在建筑节能领域应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针对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建设,通过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及能耗动态监测等手段,实现公共建筑能耗的可计量、可监测。
确定各类型公共建筑的能耗基线,识别重点用能建筑和高能耗建筑,并逐步推进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其中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降低15%。
二、加强新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一)严格执行节能标准。
新建公共建筑应按照节能省地及绿色生态的要求指导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把能耗标准作为建筑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遏制高耗能建筑的建设。
新建公共建筑要大力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广泛采用自然通风、遮阳等被动节能技术。
(二)实行建筑能耗指标控制。
要强化公共建筑特别是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的能耗指标控制,应根据建筑形式、规模及使用功能,在规划、设计阶段引入分项能耗指标,约束建筑体型系数、采暖空调、通风、照明、生活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设计参数及系统配置,避免建筑外形片面追求“新、奇、特”,用能系统设计指标过大,造成浪费。
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加强对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和市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选用、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选用的,能够为申请本市政府性资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技改项目以及其他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工作,委托上海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工程咨询行业协会)负责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登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费用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节能量审核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三)具有与节能量审核工作相适应的计量认证资质、国家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资质、国家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综合经济专业)有效证书至少一项,能够开展能源计量和检测工作,编制节能量审核报告。
近三年开展的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监测以及节能评估项目不低于10项。
(四)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技术管理工作经验。
从事节能技术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机电、暖通、热工、建筑等相关专业),或者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监测以及节能评估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6.28•【文号】财办建[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财办建〔201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节能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家节能中心,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相关规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必须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确定。
为做好相关工作,请你们对本地区(行业)具备节能量审核能力的机构进行推荐,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择优选择,并公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
(三)近三年有过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项目业绩。
(四)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
其中,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1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节能量审核管理体系。
(六)在相关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二、申报要求(一)每个省(区、市)、单位最多推荐5家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二)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须向省级财政、发改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文件:1.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3.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4.近三年(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展的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节能评估项目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5.从事节能量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经历(格式见附件3);6.与节能量审核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7.其他能够证明节能量审核能力的文件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发改办环资〔2024〕395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24〕3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西省能源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和《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有关要求,落实节能法规政策标准,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支撑分领域分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推进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到2024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完成60%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摸清重点用能单位及其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水平,滚动更新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到2025年底,各地区建立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实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察全覆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碳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持续完善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储备清单。
二、重点任务(一)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
更新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领域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梳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绿电绿证交易、主要产品及生产线、主要用能设备、能源管理措施、节能改造计划、能源管理人员等信息,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档案。
指导重点用能单位按规定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并聘任能源管理人员,提升节能降碳管理水平。
(二)摸排重点领域和行业能效水平。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皖发改环资[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0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该《办法》在我省实施的情况,我委制订了《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提高全社会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安徽省范围内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节能审查,是指依据节能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的通知(发改环资[2008]7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规范节能项目节能量的审核方法、审核程序和审核行为,我们编制了《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审核机构对节能项目(工程)进行的节能量审核工作。
二、审核依据(一)《节能量确定和监测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节能项目相关材料。
三、审核原则和方法(一)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
(二)审核机构应当采用文档查阅、现场观察、计量测试、分析计算、随机访问和座谈会等方法进行审核。
(三)审核机构应当保守受审核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影响受审核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审核内容审核机构应围绕项目预计的节能量和项目完成后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查与核实,主要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实施后能耗状况、能源管理和计量体系、能耗泄漏四个方面:(一)项目基准能耗状况项目基准能耗状况指项目实施前规定时间段内,项目范围内所有用能环节的各种能源消耗情况。
主要审核内容包括:1.项目工艺流程图。
2.项目范围内各产品(工序)的产量统计记录(制成品、在制品、半成品等根据行业规定的折算方法确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十二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16%的约束性指标,根据《节约能源法》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我们制定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效果,奖励资金与节能量挂钩,对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奖励资金实行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条件第四条奖励资金支持对象是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第五条申请奖励资金支持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二)改造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运行时间3年以上;(三)节能量在5000吨(含)标准煤以上;(四)项目单位改造前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万吨标准煤以上;(五)项目单位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措施,项目形成的节能量可监测、可核实。
第三章奖励标准第六条东部地区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根据项目完工后实现的年节能量按24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中西部地区按300元/吨标准煤给予一次性奖励。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浙发改能源〔2019〕359号•【施行日期】2019.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发展改革委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8月12日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制,确保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核机构,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交易的用能量,以及对用能单位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审核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纳入交易的用能量,以及用能单位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审核的第三方机构的征选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征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选第三方审核机构。
初始阶段,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征选由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选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中资法人机构;(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审核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三)具备规范的审核工作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四)具有1名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8名及以上专职审核员;(五)有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等工作经历,或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用能权、碳排放权核查标准制定和相关核查工作;(六)具有良好从业信誉,无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8•【字号】苏政办发〔2015〕27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工作部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了《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为稳妥推进节能量交易新机制,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对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政策要求,从2015年7月1日起,先行在苏南地区开展交易试点,并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到苏中、苏北地区。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抓紧制订完善《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会同有关部门稳妥有序推进项目节能量交易新机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28日江苏省项目节能量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节能减排的有效促进作用,探索建立我省节能量交易机制,促进控制能源消费增量有关政策的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节能量(以下简称节能量)是指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
(一)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是指用能单位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而形成的节能量,不包括单纯以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等为目的的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果;(二)淘汰生产装置的能耗削减量,是指企业通过淘汰拆除生产装置,削减产品生产能力规模,所削减的能源消耗量。
不包括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逾期淘汰形成的能耗削减量。
第三条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项目、淘汰生产装置的节能量归用能单位所有;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量所有权应由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协商确定。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9•【字号】皖发改环资函[2013]543号•【施行日期】2013.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的通知(皖发改环资函〔2013〕543号)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二部委《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进一步深入挖掘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潜力,提升节能管理水平,确保实现我省“十二五”节能目标,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千家企业(单位)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2〕697号)有关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统筹兼顾”原则,坚持强制实施与鼓励引导相结合,采取“统一部署、分步实施、严格监管”的工作机制,发挥第三方中介机构作用,高标准、高质量开展能源审计工作,深入查找用能单位节能潜力,明确节能增效工作方向和重点,为顺利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完成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工作,督促能源审计实施单位根据能源审计建议,落实整改措施。
实施范围:(1)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2)“十二五”期间已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节能项目实施企业(单位);(3)“十二五”期间拟申请国家相关节能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4)列入省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可自愿性开展能源审计。
全省开展能源审计的重点用能单位及年度任务分解表见附件1。
二、内容及深度要求各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规定的步骤、方法和内容,以2010年企业能源消耗为基期,以审计当年的前一年为审计期,开展能源审计。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办法合同能源管理办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系统:现将《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省事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四月六日附件:河南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域,规范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和本省驻省域外的公共机构以及学校、医院、科技馆、体育馆、文化馆等,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委托其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保证等节能服务,并从节能效益中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费用的节能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优先选用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公布的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名单中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发改委: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的要求,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陕西省第二批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陕西省第二批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30•【字号】陕发改气候〔2015〕1446号•【施行日期】2015.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选陕西省第二批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的通知各设市区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神木县、府谷县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1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及国家定于2017年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为加快推动陕西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全面准确掌握重点企(事)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及历史排放数据,加强碳排放管控,保障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我委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选陕西省第二批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经审核认定后承担我省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选原则和方式本次征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
各机构自愿申请,省发展改革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规模、业绩、能力及技术力量等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确定核查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备案。
二、申报条件(一)机构1.在陕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国内注册并在陕西省设有分支机构(不含办事处),业务必须是已开展或承担清洁发展机制(CDM)、自愿减排机制、ISO14064、节能量审核及节能审计、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碳排放报告及核查等工作并有业绩。
2.机构的经济实力应满足核查工作需要,企业法人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事业法人开办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3.近3年内承担开发国家或本省碳排放核算方法、地市及以上行政区域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3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独立完成至少3项国家级或本省省级课题;或在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和航空六大行业中承担企业碳排放核查、盘查工作不少于20家;或近3年开展企业节能量审核及节能审计不少于50家;或近3年在国内完成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不少于20项的相关专业机构。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政府决定安排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第四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20•【字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发展规划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赣江新区经发局:为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创建,加快打造绿色低碳发展样板,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引领带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江西省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首批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同步启动,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各地区报送数量不超过4个(景德镇市、鹰潭市、萍乡市、新余市等不超过3个,赣江新区不超过2个),其中各地区至少要报送1个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类示范工程项目,省有关单位、省属高校、省属企业报送示范工程数量不超过1个。
省属公共机构示范工程由省管局或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省属高校示范工程由省教育厅负责汇总推荐,省属企业示范工程由省国资委负责汇总推荐。
示范工程汇总表和建设方案请于2023年11月2日前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生态文明处)。
2023年10月20日江西省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江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建设,引领带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示范引领、有序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开展低碳零碳负碳示范工程创建,布局一批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减污降碳协同、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探索建立重点领域特色鲜明、系统集成的绿色低碳发展样板,推动能耗双控逐步转向碳排放双控,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3•【文号】银监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5]2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厅、经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储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落实国家节能低碳发展战略,促进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能效信贷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5年1月13日能效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能效信贷持续健康发展,积极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适用本指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依据本指引开展与能效信贷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能效信贷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支持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而提供的信贷融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能效信贷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开展的节能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服务领域及重点项目第五条能效信贷业务的重点服务领域包括:(一)工业节能,主要涉及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照明等重点行业;(二)建筑节能,主要涉及既有和新建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建筑集中供热、供冷系统节能设备及系统优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三)交通运输节能,主要涉及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城市交通等行业;(四)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有关的其他重要领域。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2011年第66号
2011年第6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方节能量
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67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地方推荐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了评审。
现将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告。
公告目录中的机构接受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委托,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等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审核费用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支付。
附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目录(第一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节约能源审核机构公告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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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
财办建〔201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节能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家节能中心,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相关规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必须由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确定。
为做好相关工作,请你们对本地区(行业)具备节能量审核能力的机构进行推荐,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择优选择,并公布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名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能够独立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
(三)近三年有过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项目业绩。
(四)具有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
其中,从事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相关工作经验1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节能量审核管理体系。
(六)在相关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及节能评估工作中无不良记录。
二、申报要求
(一)每个省(区、市)、单位最多推荐5家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
(二)具备条件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须向省级财政、发改部门提供以下材料文件:
1.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3.近三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
4.近三年(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展的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节能评估项目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及相关证明材料;
5.从事节能量审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和经历(格式见附件3);
6.与节能量审核有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
7.其他能够证明节能量审核能力的文件材料。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格式见附件4)。
(三)省级财政、节能主管部门对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必须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对弄虚作假的机构,一经发现,取消其第三方节能量审核资格。
请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推荐工作,于2011年7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节能量审核机构基本情况表
2、节能审核项目汇总表
3、节能量审核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4、承诺函
附件1
节能量审核机构基本情况表
附件2
节能审核项目汇总表
填表说明:
1、项目类别分指: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节能评估类项目;
2、委托单位指:委托开展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节能评估的单
位;
3、项目实施单位指:接受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节能评估的单
位。
附件3
节能量审核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填表日期: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本人愿接受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本人签字:
注:申报单位必须对此材料真实性负责
附件4
承诺函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财办建[2011]号)文件要求,我们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2.如果受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节能量审核工作,完全服从主管部门的安排,严格遵守审核纪律;
3.遵照相关文件和程序,对委托任务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准确的审核;
4.本机构提供的信息及材料如有虚假,愿接受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二0一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