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质安总站 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1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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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关于提升工程质量加强检测管理的通知
川建质安监〔2017〕23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建质安发〔2017〕260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对我省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监督管理, 减少工程施工常见问题发生,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令第5号)、《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川建办发〔2015〕5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形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把关施工质量,坚决遏制影响工程质量的突出问题
(一)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材料使用的监督工作,不定期对建筑用材进行抽查。
在施工现场要确保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建材进场联合验收制度、见证取样复检制度。
督促检测机构做好见证取样、收样工作,确保试件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加大对“地条钢”、“瘦身钢筋”等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不合格建材的打击力度。
(二)针对现浇混凝土板开裂等投诉较多的质量问题,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对现浇混凝土构件进行施工,确保混凝土标号达到设计标准,对埋设管道的现浇楼板,做好必要的加强措施。
强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对违反设计和规范要求随意开洞的行为要予以严厉制止、及时惩处,确保工程质量。
二、规范检测行为,严格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制度
(一)工程施工阶段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且不应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检测项目委托给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建设单位与检测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才能作为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验收资料、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二)建设单位可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费用单独列入工程概预算,专项用于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按合同约定向检测机构直接支付。
检测范围包括设计要求、国家和地方规范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合同要求的所有检测内容,检测合同可约定由检测机构人员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现场进行取样等工作内容。
(三)施工单位可以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施工现场质量、建筑材料等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用于工程质量内部控制、材料采购质量控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等,相关资料可作为工程质量保证的参考资料,但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文件和城建档案归档资料。
三、强化过程监管,严格落实不合格检测报告上报制度
(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不合格检测报告上报的责任单位,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要及时报送到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建设单位接报后应立即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响应处理。
检测机构应建立专门的不合格报告台帐,每半年汇总报告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二)施工总包单位是不合格检测报告整改的主要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质量不留隐患的原则,采取原材料(半成品)退场、实物返工、材料降级、工程降等或加固处理等措施,及时进行问题整改。
(三)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严格落实不合格检测报告上报制度,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投入工程中使用。
及时跟踪出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的工程,加强对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和处置过程的监督,并定期对本地区出现的不合格检测报告进行分析,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
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提升落到实处
各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双随机”方式,对辖区内的工程项目质量提升落实情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进行检查,规范见证取样及送样流程,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对不同地区较为突出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差别化监管,加大动态监管力度。
我站不定期会对全省工程质量提升工作进行督查,确保工程质量提升落到实处。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