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doc 3页.doc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的生产、销售、维修、使用操作以及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业机械,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操作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依法成立安全互助组织,提高农业机械安全操作水平。
第八条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
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十条国务院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工业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发布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模版(3篇)
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模版第一条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每年与各村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农机安全责任书;定期检查各村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履行农机安全监管工作和农机监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第二条英买力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一)全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由镇农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负总责,各成员分工负责,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确保每项任务、每个环节、每项措施都有人负责、有人落实。
(二)每季适时对各村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责令限期完成整改,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组织全镇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考评,全年组织二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大检查,督促农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杜绝安全工作走过场不扎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有效落实。
第三条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各村委会要充分利用大喇叭开展农机安全宣传;要求各村每年组织两次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农机事故典型案例分析教育,播放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片;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宣传咨询活动;每半年到中小学上农机安全教育课一次;积极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六个一”活动,在每个乡镇组织一次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给广大农机手和群众看一部农机安全(交通安全)警示片;向每个村送一套“农机安全宣传挂图”,给每个农机手送一本“农机安全生产知识讲座”。
经常深入村、田间、场院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农机应急管理科普常识等宣传教育。
第四条农机安全检查制度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经常组织农机行政执法人员深入乡镇、村、田间、场院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排查农机事故隐患,并动员督促机手及时办理农业机械入户登记、按时参加年检、购买强险与参加驾驶培训、安全学习等。
根据农业生产季节特点以及元旦、春节、“五一”、“十一”黄金重要节日期间,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
根据农机重大事故隐患情况,加强与安监、公安、交通等部门的配合,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具的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牌证、外挂、违法载人载客、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
某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doc 3页)
某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doc 3页)第一条为了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依法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配备专人(2—3人),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三条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的职责:(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节、处理;(二)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有疑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应提请省或市(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质量鉴定检测;对确实有质量问题的农业机械产品,应依法予以处理;(三)向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提供质量咨询服务,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电话或投诉接待日;(四)对损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通过大众媒体给予揭露、批评;(五)就有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公示其服务范围、工作程序好工作内容,并配备专职岗位人员,制定岗位职责,依法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熟悉当地主要农业机械产品的性能状况;熟悉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主要农业机械产品适用的产品标准;(二)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从事农业机械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好政治水平;(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五)经专门培训,由省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受理范围凡个人、联户或集体组织购买的、用于农村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用灌溉及农村运输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的农业机械产品。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doc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 年1 月16 日,农业部第3 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2006 年7 月1日起施行,1984 年11 月15 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维修资格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
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二OO八年一月十四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第二章投诉监督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场所、设备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
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二)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材料,提出对有关农业机械实施监督的建议;(三)协助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处理涉及本区域投诉案件的调查等事宜;(四)参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五)向农民提供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六)对下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从事投诉受理、调解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农业机械投诉监督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专业知识;(三)经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培训合格.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
农业机械管理制度范文
农业机械管理制度范文农业机械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农业机械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内所有农业机械设备的管理,包括农业机械的购买、使用、维修、保养和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农业机械管理分为三级:农业机械管理委员会、农业机械管理员和农户。
第四条农业机械管理委员会是我单位内负责农业机械管理的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管理制度,组织农业机械的购置、分配和使用,协调解决机械使用中的问题。
第五条农业机械管理员是由农业机械管理委员会委派的人员,负责农业机械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机械的使用、维修、保养和报废等。
第六条农户是指具备农业经营资格,签订农机合作社合同的农民。
第七条农机合作社是根据农户的自愿原则,为农户提供农业机械服务,并负责工作队伍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农业机械的购置第八条农业机械的购置由农业机械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规划和组织。
第九条农业机械的购置应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单位的财力状况,科学评估需求,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农业机械的购置应选择性能稳定、使用寿命长、维修方便的产品,并应具备国家安全检测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的购置资金应使用单位内部的专项资金,不得挪用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农业机械的购置与销售单位应签订正式购销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
第三章农业机械的使用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的使用应根据农业生产计划和工作安排进行,农业机械管理员应合理安排机械的使用时间和数量,确保农户的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四条农户使用农业机械前,必须签订农机使用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机械使用费用。
第十五条农户在使用农业机械过程中,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超出规定范围。
第十六条农户在使用农业机械前,应先接受相关培训,熟悉机械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农户在使用农业机械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不得超载、超速等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农业机械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二、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流程
投诉方 农业机械质量 投诉监督机构 投诉案件登记 审查是否受理 通知被投诉方 被投诉方
案件调查 进行双方调解 结案
资料归档
三、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
1、投诉的基本条件
1)投诉方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或者 其他合法的社会服务组织。 2)所拥有的农业机械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从事 非农业生产活动的不在此列。
四、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处理
2、投诉案件的调解
2)投诉案件的调解过程 调解的方式可以是三方电话调解、三方现场调解 等,为降低成本,尽量采用三方电话调解的方式。 确需三方现场调解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 构应向投诉双方发送《调解通知书》,要求投诉双方 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调解。 调解人员是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亲属或与当事人有 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诉调解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调解过程应作笔录,调解双方及调解人员应在调 解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四、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处理
3、可以终止处理投诉案件的情况
1)争议各方自行和解的; 2)投诉方撤回其投诉的; 3)经多次(3次以上)调解仍不能达成处理协议的; 4)在调查过程中争议双方对主要事实分歧较大,不能认同对方 观点的,双方无法达成对事实认定一致,调查人员无法准确认 定,且又无法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 5)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认定被投诉方对投诉方提出的问 题无任何责任的; 6)争议一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 诉的; 7)投诉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8)被投诉方拒绝处理的农机质量投诉案件可直接进行结案;
投 诉 的 基 本 条 件
3)仅限于质量问题,这里所说的质量问题包括: 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其 他问题的投诉不予受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随着农业机械在现代农业生产中的广泛应用,农业机械的安全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纷纷制定和完善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现状进行阐述。
一、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的必要性农业机械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工具,直接关系到生产效率和农民的生产安全。
然而,由于农机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客观因素如天气、环境等,以及农机本身质量等方面的问题,农业机械使用中的安全隐患时有发生,甚至引发重大事故。
因此,建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法律法规的制定:国家及相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农业机械的安全使用标准和管理要求,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确保农机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组织实施机制的建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的组织与领导,设立专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健全农机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3. 农机使用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加强对农机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4. 安全监督与检查:对农机使用单位加强日常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农机要进行下线停用,直至问题解决。
5. 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建立农机事故快速上报和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农机事故进行调查和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
三、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现状目前,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并且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力度,加强对农机市场、农机生产企业以及农业机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同时,通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果,但农机安全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农村地区农机使用单位管理较为薄弱,对农机的维护维修不及时,安全隐患严重,需要继续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1•【文号】农办机[2012]22号•【施行日期】201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自农业部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农机发[2008]1号)以来,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扎实开展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的投诉监督管理工作,为维护农机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部分地区仍存在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管责任不明确、投诉渠道不畅通和信息报送不及时等问题,不利于我国农机化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的重要意义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是农机化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机化进程加快,农机品种数量大幅增长,运用领域不断拓展,农民对农机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等要求越来越高,对提高农机投诉监管工作的时效性、有效性越来越迫切。
进一步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有利于掌握农机产品质量信息,有利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机化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服务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认真受理、及时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努力提高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水平。
二、全面加强农机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各县级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明确承担农机质量投诉监督职责的处室(科、股)或单位,建立农机质量投诉工作制度,健全部、省、市、县四级农机质量投诉监督网络。
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管理规范
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第1章总则 (4)1.1 维修服务质量管理原则 (4)1.1.1 本规范遵循科学、严谨、高效、优质的服务质量管理原则,旨在提高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的质量,保障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5)1.1.2 维修服务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5)1.2 适用范围 (5)1.2.1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维修服务机构。
(5)1.2.2 本规范涵盖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的全过程,包括维修前的咨询、诊断,维修过程中的施工、检验,以及维修后的售后服务等。
(5)1.2.3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农业机械维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植保机械等。
(5)第2章组织与管理 (5)2.1 管理体系 (5)2.1.1 维修服务组织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农业机械维修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2.1.2 管理体系应包括维修服务策划、实施、监控、改进等环节,形成闭环管理。
(5)2.1.3 维修服务组织应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保证全体员工了解、执行。
(5)2.1.4 维修服务组织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5)2.2 人员配置与培训 (5)2.2.1 维修服务组织应合理配置维修技术人员,保证维修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5)2.2.2 维修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5)2.2.3 维修服务组织应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质量意识。
(5)2.2.4 培训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新技术、新工艺、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等。
(6)2.2.5 培训效果应进行评估,保证培训目标的达成。
(6)2.3 设施设备与工具 (6)2.3.1 维修服务组织应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维修场地、设施和设备。
(6)2.3.2 设施设备应保持完好、清洁、安全,保证维修服务质量。
(6)2.3.3 维修服务组织应定期检查、维护设施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投诉服务指南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投诉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号);.《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年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号);.《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年月日通过,年月日起施行);.《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鲁农机科字〔〕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机械管理局(黄岛区东风路号)。
四、办理条件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不满意。
五、申请材料(一)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投诉者身份信息、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三)被投诉者名称(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四)投诉要求。
六、基本流程(一)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对投诉案件进行登记,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受理投诉后及时与农业机械的销售者、维修者、作业者取得联系,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三)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双方能协调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协调处理,达成和解的,案件终结。
不能协调处理的,需有关部门鉴定和裁决的上交有关部门。
(四)结案并归集资料建立投诉档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服务大厅窗口。
(二)电话咨询:。
农机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农机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机质量投诉管理工作,保障农民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机生产企业及相关机构,负责管理、监督及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设立农机质量投诉处理中心,中心设有处理人员、专家顾问团队等。
第四条农机生产企业应设立质量投诉部门,由专业人员负责处理相关投诉。
第三章投诉渠道第五条农机质量投诉渠道包括电话投诉、网络投诉、实地投诉等多种方式。
第六条农民群众可以通过农机生产企业指定的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出。
第四章投诉受理第七条农机生产企业接收到投诉后,应当立即受理,并及时登记建档,做好信息追踪。
第八条投诉受理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受理流程和时间要求,及时回复投诉人意见。
第五章调查核实第九条农机生产企业在接到投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情的经过及情况。
第十条调查核实工作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取相关证据,进行实地勘察等。
第六章处理结果第十一条农机生产企业在调查核实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结果,并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处理结果应当公正合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得到敬信。
第七章后续管理第十三条农机质量投诉处理后,企业应当建立后续管理机制,对问题进行长期监测跟踪。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投诉情况,及时调整产品生产、服务的方向,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恶意投诉、虚假投诉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其他第十七条对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农机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各农机生产企业和相关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确保农机产品质量和农民利益。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管理,提高农业机械维修质量和效率,保障农业机械的正常运行,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机械维修技术人员。
第三条农业机械维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二)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四)技术进步,持续改进。
第二章维修资质与条件第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申请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符合卫生、安全等要求;(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检验检测设备和计量器具;(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具备中级以上农业机械维修技师资格;(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维修工具、备品备件和维修资料。
第六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第三章维修技术与管理第七条农业机械维修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维修质量。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农业机械的结构、原理和维修技术;(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四)经过培训,掌握维修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第九条农业机械维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接受维修委托,了解维修要求;(二)进行故障诊断,制定维修方案;(三)进行维修作业,确保维修质量;(四)完成维修后,进行试车验收;(五)提供维修服务,解答用户疑问。
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建立健全维修档案,记录维修过程、维修结果和用户信息。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维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对维修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化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向高级阶段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调查、质量督导、公布投诉处理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化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当地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消费者协会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第二章投诉监督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明确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省级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负责。
第六条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受理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
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二)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材料,提出对有关农业机械化质量实施监督的建议;(三)协助其他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处理涉及本区域投诉案件的调查等事宜;(四)参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五)向农民提供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六)对下级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二)有相应的办公以及投诉受理场所;(三)有投诉电话、照相机、传真机、微机等相应的投诉受理设备和设施;(四)有相应的工作制度。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
农机发〔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农业部令第69号)的有关规定,在征求各地及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办法》要求尽快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体系,有效开展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切实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大力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的稳步提高。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第二章投诉监督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场所、设备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
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二)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材料,提出对有关农业机械实施监督的建议;(三)协助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处理涉及本区域投诉案件的调查等事宜;(四)参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五)向农民提供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六)对下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概述针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本文主要对制度的定义、意义、实施流程进行阐述,同时还将对如何规避投诉风险、如何加强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探讨,为企业提供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制度定义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而建立的一整套投诉处理管理流程。
一旦有消费者对企业产品进行投诉,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执行流程处理投诉,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和企业形象。
制度意义制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的主要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忠诚度。
2.促进企业在产品质量上保持持续改进和优化,从而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
3.有效降低消费者投诉比例,提高产品销售率。
4.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
实施流程制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的实施流程如下:1.收集投诉信息当有消费者对企业产品进行投诉时,企业须立即收集完整的投诉信息,主要包括投诉内容、客户信息、购买时间等。
2.及时回应企业需在最短的时间内回应投诉,并明确处理方案,尽快解决用户的困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3.投诉分类将投诉内容进行分类,分析并评估其影响程度,制定应对策略。
4.处理投诉根据制度要求,企业需对投诉进行详尽的处理,彻底解决问题。
同时,需对投诉内容进行反馈以及对投诉用户进行关注。
5.对投诉进行总结与分析企业需对投诉进行定期的总结和分析,了解产品质量状况,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产品品质。
6.完善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投诉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率。
规避投诉风险除了要建立健全的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避投诉风险:1.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企业要切实提高产品质量,避免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以降低消费者的投诉比例。
2.加强市场调研积极了解市场的需求变化和产品情况,优化产品结构和产品策略。
3.提高售后服务质量在售后服务方面要及时做好用户的认证和维修工作,在用户服务上善于细节和服务和关爱,提高服务质量。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对农业机械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提高农业机械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督导、质量调查、公布投诉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四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
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第二章投诉监督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第六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工作要求的人员、场所、设备和工作制度。
第七条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要职责:(一)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
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二)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材料,提出对有关农业机械实施监督的建议;(三)协助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处理涉及本区域投诉案件的调查等事宜;(四)参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五)向农民提供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六)对下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从事投诉受理、调解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热爱农业机械投诉监督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专业知识;(三)经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培训合格。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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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doc 3页)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业机械产品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鉴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依法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配备专人(2—3人),负责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三条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的职责:
(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有关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节、处理;
(二)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有疑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应提请省或市(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质量鉴定检测;对确实有质量问题的农业机械产品,应依法予以处理;
(三)向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提供质量咨询服务,设置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电话或投诉接待日;
(四)对损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者提起诉讼,通过大众媒体给予揭露、批评;
(五)就有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应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公示其服务范围、工作程序好工作内容,并配备专职岗位人员,制定岗位职责,依法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
第五条各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工作,熟悉当地主要农业机械产品的性能状况;熟悉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主要农业机械产品适用的产品标准;
(二)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从事农业机械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好政治水平;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能依法办事;
(五)经专门培训,由省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获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受理范围凡个人、联户或集体组织购买的、用于农村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用灌溉及农村运输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零配件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七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受理条件
(一)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包括内容:投诉人的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购买农业机械产品的日期、购买地点、品名、牌号、规格、数量、价格、受损害及经营者交涉情况,并提供凭证(农业机械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购买发票、保修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好有关证明材料。
(二)对缺少凭证好情况不明的投诉、应及时通知投诉人,待补齐所需证明材料后受理。
(三)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及时将不受理原因及依据法律、法规好有关条款告知农业机械产品用户。
(四)对其它单位或企业转来的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投诉,凡投诉人没有要求向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投诉的,不直接受理,不直接答复投诉人。
(五)对受理的投诉,及时登记建档。
第八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的处理:
(一)调节。
将投诉信(复印件存档)转交被投诉方,要求被投诉方在限期内答复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超过期限没有答复的,再次催促或采取其它办法,直至有结果;在限期内被投诉方提出正当理由,投诉站要及时告知农业机械产品用户采取其它突进解决争议。
(二)对内容复杂、争议较大的投诉、投诉站直接或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需要做技术鉴定的,应当提请省或市(地)农业机械鉴定机构在其授权范围内做鉴定检测,并出具书面鉴定结
论。
做鉴定检测所需的费用先有投诉方垫付,鉴定结果后一般由鉴定结论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共同负担。
(三)对涉及面广、危及广大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权益的,或者损害其权益,情节严重又久拖不决的重要投诉,应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要求制止和及时查处。
同时,可以通过大众传媒予以揭露、批评,并且公开提醒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注意,避免和减少由此造成的损害。
(四)处理投诉情况和给被投诉方的期限要同时函告农业机械产品用户。
在期限内,投诉方要求撤诉时,视为结案。
第九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处理的时间要求:
(一)凡接到农业机械产品用户投诉,受理与户受理的,应于十日内告知投诉者。
(二)处理当地一般性投诉,应要求被投诉方及时答复,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有明确结果。
第十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受理的分工:
(一)一般投诉,可在县、市(地)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就地解决。
(二)重大、典型投诉或由市(地)、县级投诉站上报的投诉,由省级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站受理解决。
第十一条下列投诉不受理:
(一)不能提供农业机械产品购买发票及三包证明的;
(二)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三)农业机械产品用户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四)业机械产品超过规定保修期;
(五)农业机械产品表明是“处理品”的;
(六)未按农业机械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使用、保修、自行拆动而导致农业机械产品损害或涉及人身危害的;
(七)投诉内容或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八)争议双方曾已达成协议的(仅受理鉴定检测的内容除外);
(九)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十)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西省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