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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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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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于2017年9月15日正式印发。

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实施细则》制定依据和原则是什么?《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7〕10号)。

按照“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资金管理使用原则,结合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标准量化、审核为主的特点,《实施细则》中将每条支持措施的支持对象、支持内容、支持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了细化和量化,使《资金管理办法》更具可操作性。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什么?《实施细则》旨在支持金融机构聚焦服务中关村创新创业主体,根据科创企业特点和需求开展科技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效率,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和企业发展。

三、《实施细则》的支持主体包括哪些?《实施细则》的支持主体包括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股权投资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四、《实施细则》的支持内容包括哪些?《实施细则》的支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支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金融引领发展。

通过房租补贴、支持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或平台建设、推动金融科技企业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支持企业获得金融业务资格等方式,优化新金融服务体系;2.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

从绿色金融、天使创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并购重组、融资租赁等方面为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3.深化科技信贷创新。

支持企业开展间接和直接融资,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五、《实施细则》中的重点产业具体指哪些产业?重点产业是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的“前沿信息产业、生物健康产业、智能制造和新材料产业、生态环境与新能源产业、现代交通产业、以及新兴服务业中的科技服务业”。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中关村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规范运作和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标准第三条申请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成员;(三)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应已从工商部门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四)申请挂牌资助的企业应已取得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五)申请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六)申请境外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已完成境外公开发行上市。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主办券商应与中关村企业签订推荐挂牌协议,且推荐的企业已取得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其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

第五条申请并购资助资金的企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公司;(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三)“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企业.第六条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资助标准如下:(一)改制资助:每家企业支持30万元。

(二)挂牌资助:每家企业支持30万元。

(三)境内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

(四)境外上市资助:每家企业支持50万元。

(五)主办券商资助:每家券商支持20万元.(六)并购中介费用资助: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根据并购的类型、并购涉及的交易额给予一定的资助,对每家企业的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中科园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3〕40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经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委2013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3年11月18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创业,加快推进落实中组部等15个部委与北京市联合印发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中组部和人社部《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意见》(人社部〔2011〕23号)以及《加快建设中关村人才特区行动计划(2011-2015)》(京发〔2011〕8号),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在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鼓励各分园对中关村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对各分园推荐并承诺提供配套资金的优秀人才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章海归人才创业支持资金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海归人才原则上均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含本科)及学士以上学位(含学士),主要包括:(一)经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等权威机构认定的留学人员;(二)在海外国际知名企业或中国知名企业海外机构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各类人才;(三)在海外定居一年及以上的外籍人才;(四)长期侨居海外的华侨人才。

中科园发〔2019〕7号

中科园发〔2019〕7号

中科园发〔2019〕7号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2月27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科园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申报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查询;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第一节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第四条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

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4]4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9.23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4〕47号)
各相关单位:
《金融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若干措施》已经我委2014年第24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23日
金融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若干
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中小科技型企业将自主创新产品应用于重大建设工程,协助企业解决在投标承接重大建设工程项目中面临的突出困难,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是指由政府或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立项手续并投资建设的项目。

主要领域包括: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21•【字号】京财文[2011]2858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文[2011]2858号)中关村科技园区所属各园区(产业基地)管委会: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的精神,市政府决定继续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京发〔2008〕27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安排使用适用本办法。

亦庄园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另行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进行贷款融资,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09〕11号)、《关于扩大中关村信用贷款试点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4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中示区组发[2010]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信用贷款扶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贷款包括:合作银行对有信用企业提供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合作银行获取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通过信用保证和知识产权质押组合获取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企业的信用贷款服务业务,应当由与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银行和在中关村管委会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共同实施。

第二章信用贷款支持对象及条件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北京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可以参与信用贷款:(一)中关村百家创新型企业;(二)“瞪羚计划”重点培育企业;(三)年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且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四)获得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可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并推荐,且最近一个年度的信用等级在BB级别以上(含BB-)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信用贷款支持措施第六条信用贷款的额度和贷款期限,由合作银行根据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合作银行可根据自身的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各自制定上浮标准,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

第八条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贷款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和百家创新型企业贴息比例为40%。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进一步促进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2至3个具有技术主导权的产业集群,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关村科学城的若干意见》(京政发〔2011〕14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中关村示范区“641”产业领域创新性强和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十百千工程”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及其成员单位、中关村科学城高校院所建设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特色产业园以及应用中关村创新成果的相关单位。

第三条本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四条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的研发、引进转化及产业化,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支持企业、产业技术联盟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联合高校院所等有关单位共同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能够替代进口、产业带动性强的重大研发产业化和系统应用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支持中关村科学城重点高校院所与“641”产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知识产权运营公司或代理公司等共同设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市场化的创新成果转化模式,促进高校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中关村转化和产业化。

每家成果转化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给予不超过基金资本总额30%的引导资金支持。

第七条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产业技术联盟等设立“641”产业投资基金,采用市场化运营和激励机制,投资中关村示范区重大产业化项目。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企业通过担保融资实现快速发展,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 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0)的批复》(国函〔2011〕12 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担保融资扶持资 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担保融资业务(发行企业债券、信托 计划、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直接融资产品除外),应当由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合作的担保机构实施。

合作担保机构”在中关村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合作的担保机构 为企业提供的票据担保、合同履约担保等统一纳入政策支持的范围。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第四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 “瞪羚”企业、留 学人员创业企业,以及依据本办法确认的其他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会员;(三)企业的年总收入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

其中,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人民币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5,000万元至人民币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亿元至人民币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第六条本办法支持的留学人员创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创办时间在五年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归国留学人员;(三)一名或多名留学人员出资人的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其中现金部分不低于人民币25万元;(四)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第七条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经有关部门确认的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可申请得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措施的支持。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8]17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5.07【实施日期】2018.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8〕17号)各相关单位:《〈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已经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5月7日《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中科园发〔2017〕1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贯彻《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的部署要求,明确重点支持项目,规范实施流程和资金使用,加强绩效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支持内容。

主要支持重大前沿原创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重大示范应用项目实施、重大协同创新平台和共性服务平台建设、重点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世界级顶尖人才及团队创新发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和机构集聚、特色产业园区和创新创业社区产业集聚发展、区域整体转型升级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利用等。

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的指导意见》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3.12.25•【字号】中示区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示区组发〔2013〕4号)各相关单位:《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2013年12月25日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精神,强化金融对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支撑作用,抓住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机遇,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推动中关村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心,制定以下措施。

一、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中关村注册设立(一)优化工商注册流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注册服务。

试行工商电子化变更系统,实现电子化的登记注册、股权变更、在线验资、在线质押、在线增资等功能。

(二)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范围。

按照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

支持企业在遵守有关金融监管法规、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相结合的各类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

二、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中关村聚集发展,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孵化和服务(三)推进互联网金融功能区建设。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关于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多园统筹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发〔2016〕2号),进一步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在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创新驱动和协同发展,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一区多园协同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一区多园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一区多园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聚焦重点、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及京津冀范围内重点合作和辐射区内开展绿色生态园区、特色园区、创新社区、军民融合园建设和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服务示范区企业的人才住房保障项目的投资、建设或管理单位;向园区辐射转移和落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精尖"产业项目、公共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开展智慧中关村示范试点的项目单位.- 1 -第二章支持内容第五条推进绿色生态园区建设。

支持分园、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开展整体绿色生态建设,鼓励园区申报国家绿色生态示范城或北京市绿色生态示范区,探索生态建设机制创新,促进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对规划范围不少于40亩或建筑规模不少于3万平方米、已编制生态规划或实施方案、集成生态智慧或节能环保技术产品服务不少于5个领域且已完成项目不少于3项的,按照已完成项目生态建设投资的4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第六条推进存量空间资源盘活改造.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盘活存量土地或空间资源,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对盘活土地面积在10亩(含)以上,且规划获得相关部门审批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给予项目盘活改造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300万元资金支持.(二)对园区存量楼宇、厂房等空间资源进行内部整理改造,且改造完成后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高新技术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项目,盘活改造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0万元的支持资金;盘活改造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至8000平方米,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100万元支持资金.第七条推进特色园区和创新社区建设。

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金融措施 20150331

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金融措施 20150331

关于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金融措施时间:2015-03-31 来源:作者: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与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布的《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京政发〔2014〕6号)和《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引领工程(2013-2015年)》(中示区组发〔2012〕2号)精神,建立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金融综合服务机制,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有机结合,特制定以下措施。

第二条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关村集成电路产业领域高科技、高成长创业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与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41号)的创业投资机构,按照其对成立5年内集成电路企业实际投资额(货币形式投资)的10%给予补贴支持。

单笔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含),单家创业投资机构对同一企业投资申请获得的补贴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含)。

对单家创业投资机构每年的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

第三条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实行快捷担保审批程序,简化反担保措施。

对于符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4〕51号)的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获得的融资担保,以年利率6%为基数,按照企业信用星级,给予20%至45%的利息补贴支持。

对单家企业的年度补贴支持不超过50万元(含)。

同一笔担保融资项目的贴息支持不超过3年(含)。

第四条鼓励银行为中关村集成电路企业提供担保融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多种方式的信贷创新融资支持,并实施快捷审批程序。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2010)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2010)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中科园发[2010]4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4号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机制体制创新,促进协会商会组织的发展,营造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协会商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协会商会支持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协会商会是指主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示范区,为示范区发展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商会支持资金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资助条件和额度第四条被支持的协会商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中介企业以及相关专业人士为主要服务对象;(二)以促进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营造示范区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为目标;(三)中关村协会联席会及其成员。

第五条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协会商会开展下列工作:(一)对实现示范区战略目标有重大影响的工作;(二)围绕示范区品牌战略、国际化战略、技术转移战略、专利战略、标准战略以及政府采购等开展有利于营造示范区产业发展环境的工作;(三)开展行业研究、行业分析、行业或技术标准的制定、行业自律和维权等工作;(四)提供有利于示范区企业创新创业的培训、展览等独具特色的工作;(五)开展示范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六)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协会商会开展的工作。

第六条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协会商会的发展,采取下列两种方式:(一)专项委托。

中关村管委会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协会商会开展专项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财经一[2012]125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2.06.26【实施日期】2012.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2]1250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及项目的管理,根据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项目运作的经验,我局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235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科技部关于批复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建函〔2011〕32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协议》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指示精神,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专门设立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试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推动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工作,促进现代服务产业高端化发展、聚集并发挥辐射作用,探索加快服务业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试点扶持资金来源: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试点扶持资金;二是北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关村现代服务业发展地方配套资金。

第四条试点扶持资金规模: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要求编制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和资金预算呈报财政部。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提升中关村示范区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创新能力,促进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提升创新能力优化创新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是指在申报创新支持资金时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所指社会组织,是指主要在中关村示范区内开展工作或会员大部分在中关村示范区,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示范区建设发展的,并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含产业技术联盟)、民办非企业单位。

本细则对于企业的支持内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支持的重点产业为北京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十个高精尖产业指导意见确定的产业领域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建设规划(2016-2020年)》(中示区组发〔2016〕1号)及《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年)》(中示区组发〔2018〕4号)确定的重点发展产业,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智能交通和现代服务业等。

第四条本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章知识产权第五条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

申请发明专利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当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请发明专利时,应为除高校、科研院所外排名为第一且总排名不超过第三的申请人。

申请国际商标支持资金的企业,应为商标第一申请人。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20•【字号】中科园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科园发〔2015〕20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第7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5年4月20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国务院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2号),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国际化发展,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内企业、行业协会以及产业联盟等相关单位开展国际合作,实施国际化战略,完善和规范有关扶持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北京市财政局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联合印发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国际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国际化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国际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第四条国际化资金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单独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或组织中关村示范区创新主体集体开展国际化推广活动。

第五条申请国际化资金的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社会组织等相关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1.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近三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3.企业已制定国际化战略,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计划。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119【发文字号】中科园发[2018]1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3.08【实施日期】2018.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8〕12号)各相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7年第2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8年3月8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政策精神,进一步发挥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发展质量,加快做优做强,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5〕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来源于北京市财政预算拨款,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的方式,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内部日常研发、购置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等活动。

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国内四城市科技金融发展比较及国际经验借鉴

国内四城市科技金融发展比较及国际经验借鉴

国内四城市科技金融发展比较及国际经验借鉴魏路遥(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300040)摘要:科技企业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能,在提升当地科技创新能力、支撑经济可持续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科技与金融创新融合的产物,科技金融正受到各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上海、深圳、武汉四市较早地开展科技金融实践,在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方面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并取得明显成效。

同时,美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在发展科技金融方面各具特色,特别在强化政策引导、健全风险分担、发展直接融资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可供我国借鉴参考。

关键词:科技金融;直接融资;国际经验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9.07.009中图分类号:F832.4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9)07-0074-06一、北京、上海、深圳、武汉四市科技金融发展现状北京、上海、深圳、武汉四市分别处于我国四个不同经济区域,发展科技金融模式不一。

北京中关村是我国第一个国家自主示范区,是我国科技金融的风向标;上海科技型企业集聚,浦发银行科技金融业务模式类似硅谷银行;深圳是全国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最发达、最活跃的地区;武汉是科技金融的后起之秀,通过近年来的政策扶持、典型企业推动等方式,探索出自身发展科技金融的独特道路。

以下对上述四市科技金融发展情况进行分析。

(一)科技金融发展情况对比1.国家重点扶持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高企”)。

国高企的规模数量和发展水平,是一个地区经济活力和竞争力的集中反映。

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北京共有国高企24691家、深圳14400家、上海9206家、武汉3527家。

收稿日期:2019-05-30作者简介:魏路遥(1989-),男,湖南湘乡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独角兽”企业。

“独角兽”企业是指10亿美元以上估值且创办时间较短的企业,是衡量一个城市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更是城市创新力的一张“名片”,独角兽企业一般都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的四新企业。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关于支持中关村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中示区组发〔2013〕4号)、《关于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中小微企业利用中关村股权交易服务集团创新发展的意见》(中科园发〔2015〕11号)等文件精神,在金融领域加快探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中关村模式,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消费升级,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率先构建新金融服务生态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关村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科技金融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企业为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本办法所指的金融机构是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金融引领发展,通过房租补贴、支持新金融和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平台建设、推动金融科技企业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支持企业获得金融业务资格等方式,优化新金融服务体系;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从绿色金融、天使创投、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并购重组、融资租赁等方面为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深化科技信贷创新,支持企业开展间接和直接融资,完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多方合作的市场化风险补贴和补偿机制,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标准第一节支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金融引领发展第六条吸引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互联网金融功能区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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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中科园发〔2019〕7号)各有关单位:《〈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我委2019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19年2月27日附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科园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申报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查询;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第一节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第四条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

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

其中,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30%,补贴期限为1年。

第五条支持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创新。

围绕金融机构发展金融科技的规划和需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联合金融机构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关键技术创新。

按照不超过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等项目总投资或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支持金融科技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征信、支付、数据、交易等关键环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存储、资产交易、预警监控等行业重大基础设施,面向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

对技术领先、服务效果较好的基础设施,按照不超过基础设施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等建设运营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基础设施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支持拓展金融科技应用场景。

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政府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批准,围绕金融服务、安全监管、生活服务、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开展重大应用示范,优先支持应用中关村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的项目。

对技术创新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较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等项目总投资或应用示范合同金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支持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发起设立服务创新创业的征信、支付、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并获得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业务资质或金融牌照,给予单家企业一次性补贴50万元。

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金融业务许可证(牌照名录动态调整,以当年度征集通知里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二节支持条件第九条申请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且依法合规经营,未列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黑名单;(二)单家企业符合第五、六、七条支持政策中一条以上支持条件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条进行申报;(三)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持续经营满1年,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申请第五、六、七条支持需符合);(四)企业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并签订租房协议,完成年度房租费用支付,且所在区政府已给予或决策同意给予当年度房租补贴;金融科技功能区应纳入《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及中关村示范区空间布局,并经相关区政府认定(申请第四条支持需符合);(五)经政府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批准并与企业签订应用示范合作协议,对于应用中关村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申请第七条支持需符合);(六)企业为金融机构的主发起方,且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需正式开业满1年(申请第八条支持需符合)。

第三节申报材料第十条申请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申请表;(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行业影响力、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五)租房协议和相关发票;所在区政府同意给予房租补贴的材料复印件(申请第四条支持需提供);(六)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展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总投资或实际费用支出情况等相关材料(申请第五条支持需提供);(七)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文件;基础设施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中关村企业及金融机构效果说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费用支出明细及发票等相关材料(申请第六条支持需提供);(八)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签订的应用示范合作协议复印件;项目技术先进性、行业带动性情况,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应用示范效果说明;中关村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材料;项目总投资相关材料(申请第七条支持需提供);(九)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同意开业文件;企业作为金融机构主发起方的说明材料;金融机构服务中关村创新创业情况(申请第八条支持需提供)。

第三章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第一节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第十一条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天使投资,为企业开展首轮融资提供支持。

按照投资机构在企业首轮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其中,对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第十二条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创业投资,为企业持续融资提供支持。

按照投资机构在企业首轮之后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同一家投资机构进行多轮投资的不重复支持,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其中,对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第十三条支持在中关村各分园建设创投项目集聚区,构建特色生态系统,引导投资机构推动其投资的境外、京外优质科技创新企业来京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等。

(一)支持投资机构推荐技术水平高且实际投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入驻集聚区,按照每家入驻企业10万元给予投资机构资金支持,单家投资机构每年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会同集聚区所在区政府共同给予入驻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房租费用补贴支持,合计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实际房租费用的50%。

对于单个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中关村管委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3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支持集聚区设立专业化运营主体,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孵化、中试检测、科技金融、市场对接等专业服务。

对运营主体举办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术论坛、开展展览展示、发布产业研究报告以及开展必要配套服务等活动,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大力支持企业改制、挂牌。

给予每家改制企业1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5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中关村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改制、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

按照平台服务中关村企业年度首发上市融资、发债实际金额的0.1‰给予资金支持,单家平台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开展并购并给予补贴支持。

对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按照并购交易额的5‰给予并购方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节支持条件第十七条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机构在北京注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在500万元(含)以上;(二)投资机构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是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十三五”重点产业(以下同)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等),或参与过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4年;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轮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四)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五)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投资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机构在北京注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二)投资机构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是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三)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十三五”重点产业领域、且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等),或参与过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6年;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轮之后的投资,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四)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五)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投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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