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审服务中介机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审服务中介机构

管理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慈政办发〔2013〕135号)和《关于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工程建设领域及涉审服务中介机构的实施意见》(慈政办发〔2013〕17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涉审服务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化审批中介改革,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创新中介服务平台和服务方式,依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执业、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

1.精减中介服务项目。根据行政审批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必需、简便原则,对涉审中介服务项目进行清理整顿,除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外,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项目审批的必要条

件。督促落实已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加大对部门擅自增加中介服务事项的处罚力度。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摸清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对属于程序性的、不发挥实质作用的中介服务事项要缩小适用范围,对性质类同、内容一致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合并,提出拟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附件1),力争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事项减少30%。

2.公开中介服务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逐一梳理,简化服务流程,明确具体服务标准,督促和指导中介机构推行示范合同文本,编制中介机构便民服务指南,将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电话、执业资质、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承诺时限、操作流程和诚信等级等内容向社会公开。规范中介机构一次性告知服务事项所需材料,积极主动与项目业主对接,在承诺期限内完成服务事项。

3.规范中介收费行为。物价部门要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审核,规范中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中介机构应认真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抬高收费标准,杜绝价格垄断、任意抬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并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中介机构应当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按核准范围和业务规程从事中介活动,提交的服务

成果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各篇章完整,内容详实且符合项目实际,成果结论准确可靠。经论证后需要对服务成果进行修改的,应一次性对文本内容修改到位,同一内容修改次数不得超过2次。

5.压缩中介服务时限。由市监察局牵头,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配合,按照服务项目类别制定承诺时间,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实现中介服务时间提速30%以上。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事项和服务时限目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74号)要求,对评估检测类中介服务事项与对应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捆绑,实行同步管理,整体提速。各中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实行快速办理、容缺编制、同步委托实施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二)建立中介机构服务平台

1.设立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允许在慈中介机构挂牌入驻,公开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服务标准、信用等级等相关信息,业主可根据中介机构的实力、业绩和诚信等级自主选择。

2.搭建中介信息网络。组建中介机构信息库,将入驻“网上超市”的中介机构的执业资格、业务范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全部纳入网络管理,公开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和业务办理情况,供业主选择。设立

网上受理、咨询、评议、投诉等栏目,并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动,即时为中介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实现投资项目信息网上共享,中介服务实时监测互动。

3.发布中介信用等级。以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服务效率、成果质量、投诉情况等为基础数据,结合中介机构依法纳税、诚信竞争、信贷情况、社会满意度等相关信用信息,汇集、整合后形成中介机构的信用等级,运用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并在中介信息网上进行发布。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搞不正当竞争、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直接进入“黑名单”,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三)建立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制

1.成立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我市中介机构备案准入、考核评定、网站维护、民主评议以及日常考核、办件统计、跟踪回访、投诉处理、信息发布等工作。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挂设在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增设中介管理科。

2.建立中介管理协调联系机制。建立由市监察局、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公共资源交管办、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等部门参加的协调联系机制,对中介机构在涉审服务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协调、整治,共同推进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

3.建立中介准入清退机制。进入我市的中介机构可向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并填写《慈溪市中介服务“网上超市”入驻申请表》(附件4)和《慈溪市涉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5),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共同做好中介机构的备案工作。原则上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应在市中介机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中确定;鼓励社会投资项目业主选择中介机构时,优先选择经备案的中介机构。同时,中介机构连续两次或两年内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信用等级评价为一般以下,对其所接业务实行重点监管,并在两年内限制参与辖区内政府性投资项目。

4.加强中介机构行业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完善行业执业标准,督促中介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加快推进中介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和引导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各中介机构要对外公开服务内容,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公信力。

(四)健全中介机构考评机制

1.开展中介机构第三方评议。每月抽取一定比例的中介服务办件,委托第三方评议机构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成果修改情况、成果结论准确性等情况进行回访,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分别计分,评议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