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12316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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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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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创建日期:2011-11-16 文件号:川建发[2011]34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上半年四川省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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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上半年四川省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川建勘设科发[2016] 523号•【施行日期】2016.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6年上半年四川省市政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川建勘设科发[2016] 523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及要求,我厅在全省开展了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此次检查共抽查建设工程项目21个,施工图审查机构18家。
二、普遍存在问题(一)程序性检查情况(设计依据)1、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规划许可文件、初步设计批复等文件资料。
2、缺可研与法定范围内的环评、安评等主管部门审批文件3、设计文件中工程名称与前期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名称不一致。
4、设计文件签署存在电子签名的情况。
5、设计文件中存在同一人完成同一项目多个专业设计的情况。
6、入川企业设计文件签署人员与备案人员不一致。
7、工程勘察单位未取得从事劳务的资质证书出具勘察现场作业成果。
8、工程勘察报告缺勘察纲要或勘察现场作业成果汇总表;9、工程勘察报告缺土工常规试验成果报告、土腐蚀性试验报告、水腐蚀性试验报告。
10、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序颠倒混乱,前后矛盾或施工图出具时间早于初步设计批复时间。
(二)审查资料检查情况1、审查报告没有采用《四川省勘察设计科技管理信息平台输出的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意见告知书》样式(2014年7月起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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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6.29
•【字号】川建勘设发[2010]298号
•【施行日期】2010.06.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建勘设发[2010]298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我厅原核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即将到期,需重新认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原认定书有效期将于2010年12月31日届满的审查机构,认定内容限原级别、原承接业务范围。
二、认定条件
认定条件和申报程序按照《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川建勘设发[2008]35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接收地址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审查机构即可按程序申报。
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
10日,逾期不受理。
材料接收地点为: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36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
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九日。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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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抢险救灾项目;(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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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10.30)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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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15•【字号】川办发[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15日关于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围绕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坚持“规划引领、民生优先、安全为重、绿色优质、机制创新”原则,着力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科学规划、统筹实施,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强化城镇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障,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构建我省功能配套、管理科学和安全高效的城镇基础设施支撑体系,推动城镇节能减排,改善人居和发展环境,加快提升全省新型城镇化的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城镇道路交通设施建设。
1.加快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网络体系。
积极发展城市大容量地面公共交通,加快换乘枢纽、停车场、公交站点和加气站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推进成都市地铁建设,支持绵阳、南充、泸州等有条件的大城市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方案研究。
加快成都市电动汽车智能充换电服务设施建设。
到2015年,全省新增城市地铁运营里程50公里以上;设区城市基本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交通站点500米全覆盖,万人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成都市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40%以上,其余设区城市力争达到30%。
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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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922829b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6a.png)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川建发[2008]8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建发[2008]84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八年十一月七日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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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有关精神,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一)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勘察设计质量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施工图审查是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质量监管制度。
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确定,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规定执行。
在我省施工图审查机构换证认定名录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我省每三年开展一次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认定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全省换证认定名录中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列入四川省勘察设计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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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年发布)【发布部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字号】川建发[2011]34号【适用区域】四川省【发布时间】2011-10-30【生效时间】2011-10-30【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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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四川住建厅: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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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住建厅: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2〕12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动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
进一步规范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是确保真正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劳动生产效率;有利于确保质量和工期,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体系,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活动,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合理确定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形式(一)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建设场地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项目。
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二)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分担应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价格风险约定和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川建造价发〔2021〕302号)执行。
二、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组成(一)工程总承包费用项目包括工程费用、工程总承包其他费和工程总承包预备费(暂列金额)。
(二)工程费用包括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暂估费用。
建筑工程费是指用于建筑物、构筑物、桥涵、道路等土木工程建设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除本指导意见中的安装工程费以外的通用安装工程。
设备购置费是指需要采购或自制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费用,不包括应列入建筑工程费的建筑设备的价值。
安装工程费是指用于设备购置费中对应的设备、工器具、交通运输设备、生产家具等的组装和安装,以及配套工程安装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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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建发[2011]26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切实增强我省建设类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按照简化、减少行政审批申报材料和环节,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和自由裁量权,促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依法、高效、公开、公平、公正运行的精神,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我厅建设类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事项(一)主项为以下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增项与总承包资质等级相同的专业承包资质(需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消防工程。
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水工建筑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堤防工程、水工大坝工程、水工隧洞工程。
4、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火电设备安装工程、送变电工程。
5、港口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工程。
6、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
7、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电信工程专业承包。
8、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企业: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
(二)企业申请并经实地考察符合资质标准条件,主项为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在已具有的相关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其增加项数可不受限制。
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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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V1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随着现代城市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建筑和市政设施得到了建设。
为了保证这些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川省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这些措施包括:1. 设立监督机构:为了确保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川省设立了相关机构,负责对建筑和市政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这些机构包括建筑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监理站等。
2. 制定标准:川省制定了一系列的建筑标准和市政设施标准,确保工程符合规定。
这些标准包括建筑设计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与桥梁设计规范等。
3. 加强技术力量: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川省加强了技术力量。
通过培训工程技术人员和建筑监督人员,提升他们的技能。
4. 严格申报程序:建设工程的申报程序被川省严格规范,确保工程符合法规和标准。
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施工安全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
为了保证工人的安全,川省制定了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这些细则包括:1. 指定安全专人:在施工现场,应该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工作。
这些人员需要接受专业培训,了解相关法规和标准。
2. 安全培训:所有的建筑工程人员都需要接受安全培训,了解安全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
3. 安全保护设施: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和安全带等设施,保证工人的安全。
4. 风险评估:在施工之前,应该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 出勤记录:在施工现场应当做好出勤记录,及时掌握工人的出勤情况,以便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总结川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为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
建立监督机构、制定标准、加强技术力量、严格申报程序和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等措施,将有效的保证了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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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的通知•发布时间:2021-12-16•来源:•浏览:15977次•【字体:大中小】•打印分享到:•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推进工程总承包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动工程总承包市场健康发展,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推行工程总承包重要性认识深化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推行工程总承包,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实现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投资,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具有积极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担当作为,认真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20〕4号)规定,跟踪督导问题整改,加大推行力度,强化监督管理,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市场,推动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二、进一步规范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项目性质、投资主体、资金来源依法依规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和实施监管,认真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等程序。
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不得因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而违法减少或倒置基本建设程序。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采取并联或并行、合并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从其规定。
对项目决策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责任追究。
三、进一步加强工程总承包监管(一)严格把控资质条件。
(川建发[2011]34号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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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1]34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省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在控制财政性资金建设规模、投资规模(概算和预算)、建设标准以及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明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针对全省超高建筑、巨量单体建筑和群体建筑日益增加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依法进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范围、审查程序,加强对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经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有关意见,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日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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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5.03.03•【字号】2015年第08号•【施行日期】2015.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初审意见的公示2015年第08号有不法人员以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审批处、协会、学会工作人员或亲戚、朋友等名义,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的公示》中未通过的企业打电话、发信息,假借咨询帮忙之名敲诈收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我厅声誉。
我们在此严正声明:我厅在办理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申诉、打印证书等业务时,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资质申报的咨询、服务等活动或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企业对公示中的疑问应直接拨打我厅审批处各专业公开电话或到现场咨询,避免上当受骗。
如发现上述问题或线索,应向我厅纪检组举报(举报电话85596799),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示期:2015年03月03日至2015年03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类资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的公正性,增加审核的透明度,现将初步审核意见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初步审核意见有异议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可按川建审发〔2014〕460号文件(附件1)要求在网上提交申诉申请材料,于2015年03月16日17时前完成网上申诉工作;逾期未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系统不再受理。
咨询初审意见应带上受理通知单原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除外)、企业法人授权书或者单位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原件、企业资质信息卡。
社会各单位及个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许可的真实性及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提供详细的书面材料,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个人举报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真实的联系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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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2011.10.30)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规范审查范围和程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资源和投资节约,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以下简称“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政府出资以外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一)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三)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
(四)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
其中,(二)、(三)、(四)项属于不分投资来源、出资性质、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的中小型房屋建筑,不属于初步设计审查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设计规模划分表规定的大中小型建筑行业(建筑工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
第五条下列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及分级审查原则,分别向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一、大型房屋建筑建设项目:(一)单体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或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级中小型公共建筑以及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厂房;(二)建筑层数20层及以上的居住建筑;(三)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四)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防护等级四级及以上的附建式人防工程;二、大型市政行业建设项目:(一)给水工程: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净水厂、2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6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二)排水工程:8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1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泵站、管径1500毫米及以上管道的管网工程;(三)燃气工程:10000万立方米/年及以上的城市燃气输配系统(含门站、储备站、调压站、各级压力管网系统的整体项目)、30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人工气源厂、4000瓶/日灌装能力及以上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燃气汽车加气站;(四)道路工程: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全苜蓿叶型、双喇叭型、枢纽型等独立的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及交通设施;(五)桥梁工程:单跨40米及以上、总长100米及以上的桥梁;(六)城市隧道工程(不分规模);(七)公共交通工程:快速公交系统(BRT)、电气系统、公共交通专用道、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交场站、公交枢纽;(八)轨道交通工程(不分规模);(九)环境卫生工程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工程、日处理500吨及以上的卫生填埋场、日处理300吨及以上的堆(制)肥工程、日处理400吨及以上的转运站、危险废弃物处理、日处理5吨及以上的医疗废弃物处理工程。
三、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设计规模划分表的规定,分别向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第六条负责受理并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类别、规模以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职责按以下规定划分执行:(一)凡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国务院各部委批准、核准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法律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筑高度50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房屋建筑,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超限高层建筑,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安全、技术性审查。
成都市辖行政区域的上述大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审查。
除超限高层建筑和部分技术复杂、单体建筑体量巨大的房屋建筑外,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成都市组织审查。
(三)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中,属于第(一)项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大型房屋建筑、中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其中,使用财政部及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的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对技术复杂或者使用专有技术特定专利技术,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市(州)组织专家审查不便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四)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政府出资中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同级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其中,属于本办法第四条(一)项类别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除桥梁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超概预算的前提下,可不再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的建筑规模及范围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初步设计审查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会同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燃气等相关部门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道路、桥梁、园林、岩土、造价等相关专业的专家进行。
政府出资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属于民间资本、外资出资的房地产开发小区及大型房屋建筑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公安消防、人防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属于民间资本、外资出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市政道路、城市管理、给排水、燃气主管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参与审查的部门及专家根据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专业确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1)四川省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依法提供相关行政批件:1、发展改革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表)(需提供2份,其中1份提供评审会使用,1份存档,下同)。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项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4、建设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内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文件,涉及消防(《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水务、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内容的,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或备案意见。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突破扩大法律法规规定类别、规模和范围的上述有关批准或备案文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其提供。
(三)依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供技术文件。
主要包括:1、拟建设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报告(2份);2、法律规定属特殊设防类(甲类)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2份);3、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2份);4、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2份);5、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设计说明书、概算书等)。
根据工程规模和性质,选用A3或A2图纸装订成册。
(初步设计文件2份或以上,特殊工程项目另定)第九条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根据不同专业、类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标准和要求,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市政公用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形成有专家签名的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确认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正式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一条初步设计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根据项目类别确定会同审查部门及专家,并与建设单位确定审查日期。
(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省勘察设计行业专家库内抽取专家。
若专家库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初步设计审查专业需要的,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邀请其他符合条件的专家。
专家组由有关各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按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涉及的专业要求确定(大型建设项目7名及以上)。
专家组遵守审查回避制度并兼顾就近原则。
(三)召开审查会7个工作日前,将会议通知、各有关部门批复文件和建设单位的初步设计文件送至参加评审会单位和专家组。
专家组按本办法规定依法、依标准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意见应明确初步设计审查结论:审查通过、修改后审查通过、重新编制提交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