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标准【2010】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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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最新)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最新)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加快推进,现行的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

为此,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

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国家卫生乡镇标准

国家卫生乡镇标准

国家卫生乡镇标准国家卫生乡镇标准是为了提高我国农村地区的卫生条件,保障农民健康,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行业标准。

下面将从乡镇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以及卫生设施等方面,分别介绍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具体内容。

一、乡镇环境卫生国家卫生乡镇标准对乡镇环境卫生设定了一系列要求。

首先,乡镇范围内的垃圾处理应当符合要求,设立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体系,并定期进行清运。

此外,要求乡镇内的道路、建筑物等公共场所保持干净整洁,并设置足够数量的公共垃圾桶,方便居民丢弃垃圾。

此外,乡镇环境中的水源、河流等水体应保持清洁,不得被废物污染。

二、饮用水卫生国家卫生乡镇标准对饮用水卫生也有一系列规定。

首先,要求乡镇建立健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饮用水的安全性。

其次,要求饮用水源必须经过处理、消毒等工艺流程,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确保饮用水卫生合格。

同时,饮用水供应设施如水井、水泵等也需要经常进行消毒和维护,确保供水过程中不受污染。

三、食品卫生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还包含了食品卫生的要求。

乡镇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并持有合法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对食品加工及食品原材料的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也有详细规定,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食品经营者应定期对食品进行抽检,并按照国家标准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处置。

四、卫生设施国家卫生乡镇标准还对卫生设施的建设提出了要求。

乡镇内应设立卫生服务站,提供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同时,乡镇需要建立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防控机构,加强对妇幼和疫病的防护与治疗工作。

此外,乡镇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公共洗手设施,并定期进行卫生设施的检查维护工作。

总结:国家卫生乡镇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农村卫生水平,保障农民健康。

标准从乡镇环境卫生、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和卫生设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只有按照这些标准要求,才能确保乡镇卫生水平的稳步提高,为农村地区的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4•【字号】川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2011年01月24日川办发[2011]1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地要按照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

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

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8•【文号】国标委办[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国标委办[20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标准化协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了《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要点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全国质检工作会议要求,围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这条主线,继续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改革创新、科学发展”的工作方针,更加牢固地树立服务的观念、科学的观念和法制的观念,在“调结构、健全标准体系,保质量、着力提升水平,提速度、适应发展需求,增效益、讲求工作有效,强管理、建立法治机制”五个方面狠下功夫,全面实施国家标准化战略,深入开展“强化管理年”活动,着力提高标准化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这一总体要求,2010年全国标准化工作的重点是:一、大力开展“强化管理年”活动,努力提升标准化工作管理水平1.改革完善标准化工作机制。

努力提高政治素质,进一步增强政治敏感性、严明政治纪律、落实政治责任,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切实发挥好标准的政策导向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6.26•【文号】国卫法规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健康促进正文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中国疾控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医管中心,各标准专业委员会:为加强卫生健康标准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卫生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我委制定了《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信息”栏目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7月11日发布的《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卫生健康委2019年6月26日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标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证标准质量,促进标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为实施国家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人体健康,在职责范围内对需要在全国统一规范的事项,按照标准化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格式制定并编号的各类技术要求。

本办法不适用于食品安全标准、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团体和企业卫生健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标准工作,包括编制中长期卫生健康标准规划和年度计划,卫生健康标准研究、制修订、解释、宣贯、实施、复审和评估等。

第四条卫生健康标准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含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业及其他有关行业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对需要在全国卫生健康行业统一的卫生健康技术要求,制定行业标准。

第五条卫生健康标准按实施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29•【文号】卫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卫办发〔201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医药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卫生资源,是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事业的显著特征和巨大优势,其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较为低廉,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群众支付得起、政府承受得了、中西医相互补充的中国特色医药卫生体制,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

2009年,《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正式印发,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做好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公立中医医院纳入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总体部署,同步考虑,统筹安排,整体部署,体现特色;在信息化建设尤其是电子病历试点、临床路径试点、优质护理等工作中,要统筹考虑中医医院,整体推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落实《意见》中关于对中医院(民族医院)“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的政策,研究制订有利于公立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具体补助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0.10•【文号】卫妇社发[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5日)修订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规范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部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

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附件: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2009年10月)目录前言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健康教育服务规范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规范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规范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前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财政部、人口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卫生部在总结各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分为10个类别,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预防接种、传染病报告和处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安徽省卫生镇(县城)、村标准

安徽省卫生镇(县城)、村标准

4. 县城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 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 害的现状。
5.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 制,其中,鼠密度达标,蚊、蝇、蟑螂密 度有一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 两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六、食品安全(7条)
1.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近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有关 资料齐全。
5. 县城食品、饮食服务等重点行业从业人员 的培训率和复训率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6.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健康体检 ,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掌握相关岗位卫 生安全知识。
7. 县城餐饮业、集体食堂实行食品卫生量化 分级管理。
七、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卫生(6条)
1. 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 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连续三年未发生饮水卫生安全事件、职 业危害事故。
• 2010年7月省爱卫会进行了修订,以《关于 印发安徽省卫生镇(县城)、卫生村(社区 )、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其考核命名监督管 理办法的通知》(皖爱卫〔2010〕30号)的 形式下发。修订后的省卫生镇标准共十一部 分,58条。
内容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二、健康教育 三、环境卫生 四、环境保护 五、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六、食品卫生 七、公共场所及生活饮用水卫生 八、疾病预防与控制 九、社区卫生 十、镇辖村卫生 十一、民意测验 合计
空气环境质量、声 环境质量、水环境 质量达到已批准实 施的环境规划要求 。已经划定水环境 功能区的,水环境 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达到100%;暂未划 定水环境功能区的 ,饮用水源水质达 标率≥95%。
空气环境质量、声 环境质量、水环境 质量达到已批准实 施的环境规划要求 。已经划定水环境 功能区的,水环境 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达到100%;暂未 划定水环境功能区 的,饮用水源水质 达标率≥95%。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11.24•【文号】全爱卫发[2000]14号•【施行日期】2000.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区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3日)修改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的通知(全爱卫发[200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计划单列市爱卫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为了调动直辖市开展创建卫生城市活动的积极性,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拟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本着自愿的原则,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

为此,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并在今年召开的全国爱卫办主任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会后又征求了建设和环保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了相应修改。

先将制定的《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

关于“国家卫生区”的考核命名及管理参照《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及管理办法》(全爱卫发[2000]13号)执行。

抄送:李岚清主任,全国爱卫会副主任、委员、委员部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附件: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国家卫生区标准(试行)本标准是在《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基础上制定的,作为直辖市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的依据。

此处的“区”系指直辖市所辖的行政区域单位。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1、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积极开展“国家卫生区”活动,创建工作有计划、有方案;创建任务落实到社区建设工作中。

2、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爱国卫生工作,把创建“国家卫生区”活动列入政府议事日程,建立定期研究创建工作例会制度。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02.24
•【文号】国中医药通〔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国中医药通〔2021〕1号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开展了中医药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

经2021年2月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2月24日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04件)
一、综合(4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30•【文号】厅字〔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7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医疗体育类7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医疗体育类731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医疗体育类73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28•【文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5044号(医疗体育类731号)提案答复的函委员您好:您提出的《关于乡村医疗机构把老年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的提案》收悉,经商民政部,现答复如下: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制定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

李克强总理在2016年、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的关爱服务。

十九大报告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

2019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国发〔2019〕13号),在全国开展老年健康促进行动,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实现健康老龄化。

行动针对老年人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定期体检、慢病管理、精神健康以及安全用药等方面,给出个人和家庭行动建议,并分别提出促进老有所医、老有所养、老有所为的社会和政府主要举措。

行动提出健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政策,推进医养结合,打造老年宜居环境,实现健康老龄化。

行动要求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发挥家庭医生(团队)作用,为老年人提供综合、连续、协同、规范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免费提供健康体检。

为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研究制定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的服务标准和操作规范。

2019年10月,我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1号),提出加强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6个环节的重点任务,着力构建综合连续、覆盖城乡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报批搞)编制说明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主编,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具体负责牵头,河南、山东、吉林、河北、江苏、四川六省卫生厅参加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特别是六、七十年代乡(镇)卫生院建设的经验教训,分析了大量调查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注重提高投资效益,节约土地,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经多次征求全国各省、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和建设项目、选址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标准、主要业务用房要求、装备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本建设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计财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2年1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投资效益,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住院床位数小于100张的乡(镇)卫生院新建、翻建、改扩建工程。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工程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工程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考试题库全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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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考试题库(基础知识)一、单项选择题。

(从下面各题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1、撤回产品处置包括(A)。

(A)销毁、改变预期用途、重新加工(B)销毁、模拟召回、实际撤回和进一步加工(C)缩小使用范围、改变预期用途、重新加工(D)改变预期用途、模拟撤回、实际撤回2、关于GB/T22000—2006,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标准不要求组织将与食品相关的使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纳入到食品安全管理体系;(B)标准对所有在食品链中期望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其所有要求都是通用的;(C)标准是法律法规要求的最低应用;(D)以上说法都对3、食品安全小组通过(C)核对来验证流程的准确性。

(A)资料(B)观察(C)现场(D)试验4、为了避免中毒,低酸食品杀菌是必须以(D)作为杀菌对象加以考虑。

(A)金黄色葡萄球菌(B)沙门氏菌(C)志贺氏菌(D)肉毒杆菌5、水俣病是由(D)污染造成的。

(A)铅(B)砷(C)镉(D)汞6、酸化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应控制pH值,保证平衡后的最终产品的pH值是( A )。

(A)小于4.6 (B)4.6-5.4 (C)小于4.0 (D)4.0-5.07、米粉、粉丝和腐竹中发现的甲醛次硫酸氢钠,俗称( B)。

(A)石膏(B)吊白块(C)烧碱(D)滑石粉8、在制定食品安全方针时,GB/T22000—2006标准未作要求的是(C)。

(A)与组织在食品链中的作用相适宜(B)与顾客商定的对食品安全要求(C)组织的经济效益(D)法律法规要求9、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D)。

(A)形成文件的食品安全方针和相关目标的声明(B)GB/T22000—2006标准要求文件的程序和记录(C)组织为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建立、实施和更新所需的文件和记录(D)以上表述都正确10、关于管理评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D )。

(A)管理评审每年按期进行(B)管理评审应包括内部审核(C)必须评审目标的完成情况(D)应保持管理评审记录11、“组织应确定其活动影响食品安全的人员所必须的资格和能力”的含义是(C)。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30•【文号】卫医发[2006]240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卫生局(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并作为卫生部1994年制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的第十一部分。

现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六年六月三十日附件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三、科室设置至少设有以下科室:(一)临床科室:全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治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台)。

(二)预防保健科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室、妇女保健与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

(三)医技及其他科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药房、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健康信息管理室、消毒间。

四、人员(一)至少有6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9名注册护士。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央编办等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央编办等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央编办等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已撤销),中央编译局(已撤销),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03.25•【文号】发改社会[2010]561号•【施行日期】2010.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编办、教育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经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抓紧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基础工程,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基础环节,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途径,关系到医改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本规划为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实施好当地规划。

同时,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配套改革,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尊重、信任、支持全科医生的良好氛围,确保完成规划目标。

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2010年3月25日附件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前言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对改善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降低医疗费用具有重要作用,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基础工程,是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基础环节,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途径。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7.07•【文号】卫农卫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完善和发挥其功能,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经济、便捷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现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规划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乡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行政区划等因素,编制乡镇卫生院设置规划,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

村镇规划卫生标准村镇规划卫生标准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天然和人为的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和间接危害,充分利用有益于身心健康的自然因素,为村镇居民提供卫生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保障身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村镇规划卫生的基本原则、要求和住宅用地与产生有害因素企业、场所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县以下的集镇(不含县城镇)和不同规模村庄的规划与建设,也适用于已编制的村镇规划的卫生评价和旧村镇的扩建和改建。

2引用标准GB9981-88《农村住宅卫生标准》GB7959-87《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3标准内容3.1村镇用地的卫生要求3.1.1村镇规划用地应首先选择对原有村庄、集镇的改造,新选用地要选择自然景观较好、向阳、高爽、易于排水、通风良好、土地未受污染或污染已经治理或自净、放射性本底值符合卫生要求、地下水位低的地段,并充分利用荒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3.1.2村镇用地必须避开地方病高发区、重自然疫源地,必须避开强风、山洪、泥石流等的侵袭。

3.1.3村镇应选在有水质良好、水量充足、便于保护的水源的地段。

3.2村镇各类建筑用地布局的卫生要求村镇用地要按各类建筑物的功能(例如住宅、工业副业生产、公共建筑、集贸市场等)划分合理的功能区。

功能接近的建筑要尽量集中,避免功能不同的建筑混杂布置。

对旧区的布局,要在充分利用的基础上逐步改造。

3.2.1住宅建筑用地3.2.1.1住宅建筑应布置在村镇自然条件和卫生条件最好的地段;选择在本地大气主要污染源常年夏季最小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和水源污染段的上游。

3.2.1.2要有足够的住宅建筑用地,其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公共绿地面积和基本卫生设施。

3.2.1.3住宅设计要符合农村的住宅卫生标准(GB9981-88),并使尽量多的居室有最好的朝向,以保证其良好日照和通风。

3.2.1.4住宅用地与产生有害因素的乡镇工业、副业、饲养业、交通运输及农贸市场等场所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

卫生部通告(卫通[2010]6号)--《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等12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卫生部通告(卫通[2010]6号)--《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等12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卫生部通告(卫通[2010]6号)--《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等12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0•【文号】卫通[2010]6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卫生部通告(卫通〔2010〕6号)现发布《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等12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其编号和名称如下: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28-2010 职业性急性羰基镍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28-2002)GBZ 35-2010 职业性白内障诊断标准(代替GBZ 35-2002)GBZ 45-2010 职业性三硝基甲苯白内障诊断标准(代替GBZ 45-2002)GBZ 59-2010 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代替GBZ 59-2002)GBZ 75-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性血液系统疾病诊断标准(代替GBZ 75-2002)GBZ 78-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代替GBZ 78-2002)GBZ 93-2010 职业性航空病诊断标准(代替GBZ 93-2002)GBZ 226-2010 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64-2002,GBZ 87-2002)GBZ 227-2010 职业性传染病诊断标准二、推荐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28-2010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后遗症诊断标准GBZ/T 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以上标准于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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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印发国家卫生乡镇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加快推进,现行的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

为此,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附件1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

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学校健康教育开展率达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90%,学生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5%。

(三)医院、卫生院、卫生室(所)设置有健康教育宣传栏,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及其陪护家属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80%。

(四)乡镇、社区(村)、卫生院(室)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按照《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规划》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举办卫生知识讲座,向社区居民传播健康知识。

居民健康基本知识知晓率≥8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70%,基本技能掌握率≥70%。

(五)各行业结合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心理健康和伤害预防等方面的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各类公共场所和各传播媒体设立健康教育宣传平台,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对卫生创建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积极开展控烟工作,无烟草广告,公共场所设有禁烟标志并监督落实。

三、环境卫生(一)各项建设符合规划实施要求,路网体系完善,道路路面平整完好。

排水设施完好、畅通,污水暗管(沟)排放,县城下水道管网覆盖率≥80%,乡镇下水道管网覆盖率≥60%。

(二)公共厕所、垃圾桶(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点)、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清洁卫生,建成区无旱厕。

(三)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有专门队伍,主要街道保洁县城不低于12小时、乡镇不低于8小时。

乡镇建成区内垃圾容器化覆盖率≥80%,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清运,密闭清运率达到100%。

(四)县城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妥善处理,不产生二次污染。

(五)卫生责任制落实,镇容美观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

集贸市场卫生设施完善,功能分区合理,活禽售卖、宰杀设置相对独立的区域,管理良好。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建筑物料、施工泥土不得影响道路通畅和环境卫生,工地噪声不影响居民日常生活。

(七)河道、湖泊等水体的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八)建成区绿化符合要求,公共绿地养护良好,绿化覆盖率≥30%,路灯亮灯率≥95%。

(九)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一)建立了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了环境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后实施,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

(二)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三)重点工业污染源废水、废气达标排放率100%。

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生活污水处理,其中县城要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东、中、西部乡镇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要分别达到80%、75%、70%以上。

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特殊保护地区和易发生水体富营养化的平原河网地区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

(四)医疗、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现安全贮存和处理,医源性污水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五、病媒生物防制(一)认真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防制人员、经费落实,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防鼠防蝇设施完善,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

(二)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三)县城积极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工作,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够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现状。

(四)通过综合防制, 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

其中,鼠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蚊、蝇、蟑螂密度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他项不超过标准的3倍。

六、食品安全、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

连续3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饮用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中供水单位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具有有效许可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条件、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法规规范要求。

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具备相应岗位的基本卫生知识并掌握卫生安全操作规程。

(三)食品生产单位不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现象。

食品销售单位无变质、腐败、假冒伪劣食品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的规定要求。

各类餐饮服务单位、集体食堂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和冷藏设备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食品原料和制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无交叉污染。

县城餐饮服务单位实行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覆盖率≥90%。

(四)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

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当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六)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乡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七)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无注水猪肉和病死猪肉上市。

集中生猪屠宰点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无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现象。

(八)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U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传染病防治(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规划、有制度、有措施,有关资料齐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重大疾病控制按期完成国家规划要求,近3年无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甲、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二)医疗机构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健全的医院感染控制、疫情登记报告制度,对传染病、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报告和处理。

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和专科门诊,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感染科。

(三)免费实行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的儿童建卡建证率≥95%;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接种率100%,幼托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四)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

依法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医疗服务秩序良好。

八、社区卫生(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达到国家或省级有关要求,设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充分发挥作用。

(二)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坚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社区、卫生楼(院)活动。

(三)环境整洁,绿化、美化,车辆摆放整齐,楼道内不堆放杂物,无违章搭建,无非法小广告。

(四)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收集和公共厕所管理符合卫生要求,无乱排乱倒现象。

九、乡镇辖村卫生(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高于所在省(区、市)平均水平。

(二)建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村卫生室(所),配置医疗用房、设备和人员,村医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三)30%以上村庄建成省级卫生村。

(四)自来水普及率≥90%,其中学校自来水普及率≥95%,定期开展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70%,其中学校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80%。

(五)村庄主干路硬化,支路平整。

村容整洁,村内垃圾密闭存放,定期清理,柴草、杂物堆放整齐。

无蚊蝇孳生的污水坑、粪坑。

(六)积极开展创建卫生户活动,农户居室内外整洁,村民卫生习惯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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