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乡镇标准(2016版)等标准与评审管理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浙卫发[2013]274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7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涵建设,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根据我厅《2013年全省基层卫生工作要点》精神,自201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
现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11月25日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办法(试行)一、评审目的意义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建立和实行乡镇卫生院评审制度。
通过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综合服务功能,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评审原则(一)按照“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
(二)将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工作与推进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与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结合,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三)将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有机结合,促进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评审范围和周期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乡镇卫生院均可参加评审。
第一周期从2013年开始,3年一个周期。
医务人员少于10名的乡镇卫生院暂不参加评审。
四、评审标准《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试行)》(详见附件2)主要依据《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3版)》等文件制定。
健康浙江基卫考试题库
健康浙江基卫考试题库一、判断题(20分)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辖区内所有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 x)2.《健康教育服务规范》中服务内容包括宣传普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的《健康66条-公民健康素养读本》。
(x )3.在预防某些有明显季节性的传染病时,最好在该病的流行季节前1周完成预防接种,以有效地防止发病。
( x)4。
新生儿出院后一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5.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对象是60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x )6。
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采用年度平均血压值计算。
( x)7. 糖尿病综合治疗目标不仅是血糖达标同时包括血脂、血压、减少或延缓并发症的发生(√)8.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是危险性评估1级.(√)9.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0.开展中医健康管理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具备中医健康管理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单选题(30 分)1.以下重点人群居民健康档案表单内容需要年度更新的是: (B)A.高血压患者随访记录表B. 健康体检表C.孕产健康管理记录表D.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2.每个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C)种内容的印刷资料,并及时更新补充,保障使用。
A.6种B. 10种C. 12种D.24种3.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 C)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A、原居住地B、现居住地C、现居住地和原居住地共同D、原居住地或现居住地均可4.《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2014年版)》要求老年健康体检表完整达到:(B)A.65%B.70%C.80%D.90%5。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绩效考核办法( 2014年版》要求高血压患者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不低于( D)A.25%B.30%C. 35%D.40%6。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33号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卫发〔2009〕23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县(市、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更好地发挥我省医学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优势,根据新医改实施意见和“科教兴卫工程”要求,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申报书(略)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日浙江省医学龙头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基层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县(市、区,下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更好地发挥我省医学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优势,决定在全省范围创建一批具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浙江省县级医学龙头学科(以下简称龙头学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头学科建设面向本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注重知识、技术、手段与方法创新,努力发挥科技成果孵化基地的作用,大力促进本学科适宜技术在基层的推广应用与转化,充分提升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在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和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络中的龙头作用,力争成为满足城乡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大力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科技支撑和创新平台。
第三条龙头学科的评审、管理和考核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各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龙头学科建设的实施和管理,龙头学科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学科日常业务建设。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浙人社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9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是主管卫生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等具体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四)划入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制定地方性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增加药械集中采购与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中医药、民族医药和中西医结合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职责。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设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相关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定有关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基卫培训试卷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老、高、糖及重精)培训测试一、判断题 (40 分)1.对于已纳入相应慢病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年度健康管理服务可作为一次随访服务。
( )2.提供 1 次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相当于做 1 次随访。
( )3.老年人健康管理多次健康检查后, 1 年内只要将一次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即可。
( )4.没有参加新农合的老年人不应纳入健康管理服务中。
( )5.对于行动不便、卧床的老年居民应提供预约上门健康检查,为其提供免费的社区康复服务。
( )6.35 岁及以上门诊首诊病人测血压中首诊概念是指每年因不同疾病首次至该医疗服务机构就诊。
( )7.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象是辖区内 35 岁及以上所有高血压患者。
( )8.各种途径发现的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 者可诊断为高血压。
( )9.高血压按照血压水平分为 1、2、3 级,若收缩压与舒张压分属不同级别,则以较高的分级为准。
( )10.高血压患者危险分层仅依据诊断时血压值。
( )11.糖尿病合并高血压患者应纳入常规管理。
( )12.本辖区非户籍常住居民中 35 岁及以上确诊的 2 型糖尿病患者可享受糖尿病患者管理相关服务。
( )13.某 2 型糖尿病患者,虽然按医嘱服药,但频次或数量不足,随访档案“服药依从性”一栏应填写规律服药。
( )14.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是危险性评估 1 级。
( )15.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务,能被劝说制止是危险性评估 1 级。
( )16.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是危险性评估 3 级。
( )17.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务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是危险性评估 3 级。
( )18.肇祸是指患者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属于犯罪行为的。
( )19.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 3 次。
( )20.对病情稳定或基本稳定而服用氯氮平等药物者,至少每 4 个月检查血常规 1 次。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现场评估的指导意见-浙爱卫办[2014]4号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现场评估的指导意见正文:----------------------------------------------------------------------------------------------------------------------------------------------------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现场评估的指导意见(浙爱卫办[2014]4号)各市、县(市、区)爱卫办:为客观、科学评估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规范市场化运作行为,确保防制质量,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定要求,现就病媒生物防制效果现场评估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评估对象由政府出资、经公开招标、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实施的,对合同约定的防制作业范围进行防制效果现场评估,为防制质量和效果提供依据。
由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单位实施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村)病媒生物防制效果现场评估可参照执行。
二、评估机构和组织(一)评估机构:病媒生物防制效果现场评估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
由出资方采取适当的方式确定,并负责评估经费。
(二)评估人员:评估机构根据需要组成评估组,每次不少于4人。
参加评估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从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相应职务的管理人员,由一名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或相应职务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管理人员担任组长。
(三)评估程序:现场评估按照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密度监测、综合评审、撰写报告、反馈结果的程序进行。
评估机构在评估前应做好评估人员培训,统一评估方法和要求;在现场效果检查时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确保评估质量;现场评估后及时汇总资料,对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三、评估内容(一)实施过程资料评估出资方提供防制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标书、实施合同和实施单位注册、备案、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药品三证等资料,对方案的可行性、实施单位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浙江省中医护理管理质量评价标准(2016试行)
符合B并符合以下要求
每病区开展6项以上中医护理技术
A
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有创新
科室开展中医护理技术有操作者准入管理
各项中医护理技术管理措施有效落实
各类培训方案落实,有实施记录
省级以上专科护士占全院临床岗位护士数≥4%
4
中医护理质量管理
符合以下
要求
有中医护理质量评价标准
C
定期进行临床中医护理质量的评价
中医护理质量定期分析、反馈,体现持续改进措施
有中医特色的护理查房、护理会诊及病例讨论制度
每病区开展2种中医专科(专病)病种或优势病种
中医专科(专病)病种或优势病种有护理常规或中医护理方案
优势病种中医护理方案使用率100%
中医护理方案有持续改进和优化
5
中医护理技术管理
符合以下
要求
每病区开展2项以上中医护理技术
C
开展的中医护理技术有实施流程和操作标准
按医嘱实施中医护理技术
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有效果评价
符合C并符合以下要求
每病区开展4项以上中医护理技术
B
中医护理技术应用体现辩证施护
中医护理技术并发症或不良事件发生有上报流程
A
护理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有效运行
3
护理人力资源和岗的护士数占全院护士总数≥90%
C
全院护士总数与实际床位数比例≥0.6:1
病区护士总数与实际床位数的比例≥0.4:1
ICU护士与实际床位的比例≥2.5~3:1
手术室护士与开放手术间的比例≥3:1
建立护理人员专业技术档案并定期更新
符合C并符合以下要求
新护士规范化培训方案具有科学性
B
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管理办法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3] 119号各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卫生工作提出的“两下沉、双提升”要求,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全省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服务能力的提高,让群众就近享受优质医疗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十二五”规划》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拟在全省组织开展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工作。
现将《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卫生厅2013年5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卫生工作提出的“两下沉、双提升"要求,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全省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服务能力的提高,让群众就近享受优质医疗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卫生部《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十二五”规划》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域专病中心是指设立在医疗机构内,冠以区域专病中心名称,以提升临床诊疗能力为主,突出专病治疗特色、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以推进区域医疗协调发展的非独立法人机构.第三条区域专病中心的设置按照医疗服务的地域范围和技术辐射能力分为四个区域,分别为浙北(杭州、湖州、嘉兴)、浙中(金华、衢州、丽水)、浙南(温州、台州)和浙东(宁波、绍兴、舟山);专病名称主要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一、二级科目命名。
拟设置的区域专病中心名称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根据发展需要进行修订。
省级医疗机构不纳入区域专病中心的设置,经选择设置为区域专病指导中心,同时认定为浙江省临床重点专科。
区域专病指导中心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为基础,负责指导全省专病治疗同质化管理和疑难重症专病诊疗,全面指导区域专病中心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状况、疾病谱现状和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统筹区域专病中心建设,对区域专病中心的布局和数量进行规划,并负责区域专病中心的评审、确认和监管工作。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重新确认浙江省卫生村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重新确认浙江省卫生村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爱卫[2011]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1.01.05
【实施日期】2011.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重新确认浙江省卫生村的通知
(浙爱卫[2011]1号)
各市、义乌市爱卫会:
根据《浙江省卫生村申报考核与监督管理办法》,按照《浙江省爱卫办关于2010年卫生创建工作安排》的有关要求,在各地上报的基础上,省爱卫办对2005年命名的浙江省卫生村进行了抽查暗访,现决定重新确认杭州市江干区丁桥镇沿山村等132个村为浙江省卫生村。
希望上述省级卫生村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为改善全省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0年确认的浙江省卫生村名单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附件
2010年确认的浙江省卫生村名单
杭州市(40个)
江干区丁桥镇沿山村、西湖名胜区西湖街道双峰村、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一村、滨江区长河街道张家村、滨江区西兴街道七甲闸村、萧山区闻堰镇山河村、萧山区河庄镇建一村、萧山区河庄镇同一村、萧山区临浦镇横二村、萧山区临浦镇临北村、萧山区临浦镇浦二村、萧山区临浦镇浦南村、萧山区临浦镇新河村、萧山区临浦镇苎东村、萧山区临浦镇苎萝村、萧山区宁围镇丰东村、萧山区宁围镇金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等行政区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9]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等行政区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等行政
区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政发〔1999〕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民政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区划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其中自治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均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核,再由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日
——结束——。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浙卫发[2010]167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0〕16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经研究,现将《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09〕2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强化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投入、人才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和考核等责任,保障和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到位、优质和高效。
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二、考核对象和内容(一)考核对象1.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资金保障、加强资金监管、推进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宣传和发动等(见附件1)。
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乡镇(街道)政府和相关部门促进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充分调动和发挥公共卫生管理员、联络员的积极性,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突出重点人群和重点疾病的公共卫生服务,现阶段要认真落实《实施意见》规定的三大类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切实提高实效。
浙江省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印刷版)
一类指标(否决指标)
二类指标(准入指标)
一、综合管理本栏达标数: 达标率: % (一)规模与资源
(二)功能与任务(医、教、研三大主要功能已列入专题)
(三)能力与效率
(四)科研与教学
(五)行政管理
(六)改革与创新
二、质量安全本栏达标数: 达标率: % (一)综合质量
(四)放射质量
(五)临床检验质量
(六)药事质量
(七)病理质量
(八)麻醉质量
(九)输血质量
(十)设备管理
三、技术水平本栏达标数: 达标率: %
(一)技术指标设置及要求:设24个备选专科,检查内容包括病种、操作技术、手术开展情况,自选专科及达标要求见表1。
技术指标分科检查见表2。
“技术水平”分科考核内容见附件三。
(二)为体现医院专科特色和错位发展,某一专科达到上一等级医院标准的,可按两个专科达标计算。
(三)检查方法:从医院病案统计室、医院信息系统调取上一年度相关数据(疾病按第一诊断),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病历核对。
表1 技术指标检查及达标要求
表2 技术指标分科检查表
三类指标(评价指标)
总“评审内容”数:284项
应“评审内容”数:应检查得分:
实际“评审内容”数:实际检查总得分: 得分率: % 一、医院服务管理
三、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
浙卫办医政 [2016] 1号
浙卫办医政[2016] 1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医政[2016] 1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高我省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5〕42号)精神,经研究,我委调整制定了《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5版)》(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目录为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依据和最低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将“非限制使用级”品种上调为“限制使用级”,或将“限制使用级”品种上调为“特殊使用级”管理,但禁止下调抗菌药物管理级别。
二、各级医师均具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权限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的通知》(浙卫发〔2012〕168号)执行。
三、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注射剂(除儿童医院和儿科)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急诊使用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经具有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后使用。
四、医疗机构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在抗菌药物使用方面具有较高水平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已经从事临床药学工作五年以上的抗感染临床药师作为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负责所在医疗机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会诊工作。
五、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下列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一)感染病情严重,具有相应级别处方权的医师无法及时到场处方药物;(二)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或患者感染治疗需要,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无法及时会诊;(三)已有客观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卫办医[2012]7号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卫办医[2012]7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做好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工作,卫生部下发了《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专科医院设置审批中,如医疗机构类别超出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规定的专科医院类别的,需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其余医院设置审批权限按照《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号)要求执行;眼科、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执业验收标准参照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规定的专科医院基本标准执行。
三、各类别专科医院不设置一级医院。
附件: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略)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结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8.18
•【文号】建标[2008]142号
•【施行日期】2008.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4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9〕24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卫发〔2019〕24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省级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4月1日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而采取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本细则所称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是指将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的医疗技术应用于临床,用以诊断或者治疗疾病的过程。
第三条浙江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四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
安全性、有效性不确切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第五条执行国家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需要严格监管的医疗技术进行重点管理。
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
(2)抽查归档处方(西医)、B超(X光)申请单各20张、门诊日志5本,;
(4)(5)抽查门诊西医处方100张。
4。2.6查看1个月的中药处方及门诊总处方量.
4。2.7现场询问,查看卫生行政部门文件。
4.2.1根据开展的项目情况酌情扣分。
4。2.2根据开展的项目情况酌情扣分。
3.2。3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3。3职称要求
(15分)
3。3.1配备2名以上(含2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5分)
3.3.2甲等乡镇卫生院应配备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3名中级以上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执业护士。(10分)
查看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相关证件复印件.
4.3.3得分=实际病床使用率率/50%×20分。
4.3。4各项质控指标每下降(升高)1个百分点扣1分.
4。4医技
(30分)
4。4.1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简单生化检验,能开展放射、心电图、超声检查等,建立县(市)区域检验中心和放射中心的地方,中心开展的项目可视作卫生院开展项目。(10分)
4。4。2确定“危急值"项目及范围,制定“危急值”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10分)
2 科室设置
(65分)
2。1临床科室
(20分)
2.1。1门诊设急诊抢救室、全科诊室、内科诊室、外科诊室、儿科诊室、妇(产)科诊室、中医诊室、感染性疾病诊室、康复室(或中医康复室)、观察室等。(15分)。
2。1。2甲等乡镇卫生院门诊增设口腔科、五官科(眼、耳鼻喉)诊室(5分)。
现场查看科室设置,并查阅相关台帐资料。
符 合 □
不符合 □
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分细则
省对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评分细则指标解释1。
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参照《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和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编印的《健康99条——公民健康素养读本》及妇幼保健基本知识、届时的卫生防病核心信息,问卷调查10个问题,调查人数为:学生、居民、职工各20人(城乡各抽取一半)。
知晓率=答对题数/(提问题数×抽样人数)×100%,调查方式采用第三方问卷调查。
2、重点人群建档率(%):重点人群指60岁以上老人、孕产妇、3岁以下儿童、残疾人和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重点人群的档案需要按照规范要求建立,并动态更新,有条件的地区实行计算机管理。
其中:孕产妇、3岁以下儿童的档案用孕产妇保健册和婴幼儿保健册代替,有条件地区要通过信息化手段纳入居民健康档案.重点人群建档率(%)=3。
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4. 小病进社区比例(%)=×100%;或以区(县、市)为单位小病进社区比例(%)=×100%;总诊疗人次:包括病人就诊的门诊、急诊人次和出诊的人次总数.5。
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100%6.新生儿访视率=×100%7.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100%8。
高危产妇管理百分比=该×100%9.老年人健康管理率=×100%老年人健康管理是指参加新农合体检或城镇居民等政府组织的各类体检,未参加上述体检的老人给予每年一次的物理体检,体检结果均纳入健康档案,并进行相应健康干预与管理.10。
高血压发现率=×100%11。
高血压规范管理率=×100%;规范管理的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定期随访(随访方式不限,频率参照《浙江省高血压防治规范》分级管理要求)和服药。
12。
高血压管理人群血压控制率=×100%13。
糖尿病发现率=×100%14. 糖尿病规范管理率=×100%;规范管理的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定期随访(随访方式不限,至少每季度一次)和服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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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乡镇标准(2016版)等标准
与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浙爱卫[2016]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5.18
【实施日期】2016.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爱卫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乡镇标准(2016版)等标准与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爱卫[2016]3号)
各市、县(市、区)爱卫会: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3号),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卫生乡镇、浙江省卫生村创建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浙江省爱卫办组织对2008年制定的《浙江省卫生镇(乡)标准(试行)》《省级卫生镇(乡)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2009年制定的《浙江省卫生村申报考核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浙江省卫生乡镇标准(2016版)》《浙江省卫生乡镇评审与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和《浙江省卫生村标准(2016版)》《浙江省卫生村评审与监督管理办法(2016版)》。
现印发你们,请按
照新标准和管理办法做好浙江省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各项工作。
新标准和管理办法于下发之日起执行,2016年至2018年为第一个评审周期。
原《浙江省卫生镇(乡)标准(试行)》《省级卫生镇(乡)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卫生村申报考核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16年度浙江省卫生乡镇、卫生村的复查工作仍按《省级卫生镇(乡)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卫生村申报考核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浙江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2016年5月18日
浙江省卫生乡镇标准(2016版)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乡镇政府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乡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组织健全,并确定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爱卫会成员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爱国卫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满足工作需要。
(三)乡镇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健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每年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
卫生乡镇创建工作有规划、有方案,并有效落实。
以镇带村,整体发展,省卫生村比例不低于15%。
(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设立群众投诉平台,对群众反映的卫生问题及时处理,处理率达到100%。
群众对建成区卫生状况满意率不低于90%。
二、健康促进与教育
(一)乡镇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医疗机构、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围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促进与教育活动。
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0%。
(二)建成区有固定的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设施,积极开展健康阵地建设,开展体育活动和健康教育讲座。
主要街道、车站、广场、公园等人流集中场所和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医疗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设固定的健康教育阵地,有针对性地宣传健康知识,提高宣传效果。
(三)中小学校按照健康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不低于90%,健康行为形成率不低于80%。
(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职责,并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医院积极开展院内院外健康教育工作。
(五)广泛开展控烟工作,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重点场所禁止吸烟并设有禁烟标识。
积极开展无烟场所建设,医疗机构和学校全面禁烟。
三、镇容环境卫生
(一)建成区主次干道和街巷道路硬化平整,无裸露地面,无坑洼积水,下水道通畅。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
建成区道路亮灯率不低于95%。
(二)建成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废物箱等环卫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清洁卫生。
学校、车站、医院、公园及旅游景点等场所的公共厕所达到二类以上标准。
建成
区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100%,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不低于96%,无露天粪缸、粪桶、简易棚厕和旱厕。
(三)镇容整洁有序,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摆摊点现象。
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
(四)建成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落实,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密闭储存、运输,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积极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90%。
(五)建成区集贸市场制度健全,设施完善,清洁卫生。
给排水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设施、活禽销售场所建设与管理符合规范要求。
商品划行归市,摆放整齐,无占道经营现象。
规范开展蔬菜农药残留快速定性检测并及时公示。
(六)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
闲置地块和待建工地管理规范,无乱倒垃圾、乱搭乱建和乱堆放现象。
(七)河道、湖泊等水体清洁,水面无漂浮物,岸坡整洁。
建成区内禁止放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要符合有关规定,不影响镇容环境卫生和居民正常生活。
四、环境保护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生态破坏事件。
(二)空气、声环境质量和地表水达到功能区要求或逐年改善。
建成区无劣五类水体。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不低于80%。
(三)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危险废弃物按照国家规定规范储存和处理。
(四)推广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淘汰高污染能源。
加强烟粉尘治理,无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象。
(五)医疗废弃物收集、贮存规范,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理,无医疗机构自行
处置行为。
医源性污水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五、病媒生物防制
(一)坚持政府组织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和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方针,落实防制经费,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控制活动。
(二)定期开展病媒生物控制活动,病媒生物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重点场所防鼠防蝇设施完善,不使用违禁药物。
规范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三)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鼠密度以及蚊、蝇、蟑螂密度三项中的一项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C级及以上标准。
六、食品安全、重点场所与饮用水卫生
(一)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成区内各类公共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内外环境整洁。
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要求取得相关证照,亮证经营。
(二)餐馆、食堂、小吃店、餐饮摊点等各类餐饮服务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