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街道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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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街道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综合

评价办法

为进一步增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涉稳重大隐患,保障并促进全街道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价指标的设置原则

对拟定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价,必须围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所规定的重点内容,注意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一)客观公开的原则。对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价,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发布信息,提高群众的知晓度,让广大群众参与到风险评估中来,周密评判显性、隐性风险和易诱发因素,以全面反映真实情况。

(二)注重时效的原则。评价拟定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必须着眼历史性和现实性,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意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实现经济效果和社会政治效果的统一。

(三)社会认可的原则。对拟定的重大事项,要采取走访座谈、民意测评、专家论证、听证解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确保重大事项出台实施后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四)尊重民意的原则。在重大事项稳定风险评价工作中,要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为根本,以群众支持为尺度,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将绝大多数人意愿作为出台或实施的重要依据。坚决做到广大群众满意的才实施,广大群众不满意的不实施,广大群众不理解的做好宣传解释后再实施。

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综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

对评估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主要通过以下5个大项、14个子项指标,按百分制评分的方法进行评价:

(一)评估事项的合法性(15分)

1、该事项涉及范围的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得9分,缺一项扣3分;

2、该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和利益调节的对象及范围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充足的得6分,缺一项扣3分。

(二)评估事项的合理性(15分)

1、被评估事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得3分,否则不得分;

2、群众满意度测评(民意测评)支持率达80%以上得5分,60-79%的得3分,60%以下不得分;

3、专家评审获通过的得3分,未通过的不得分;

4、经听证群众支持率达80%以上得4分,60—79%的得2分,60%以下不得分。

(三)评估事项的安全性(30分)

1、对群体性事件等级划分,评估事项出台或实施后,发

生群体性事件的概率为零或极小的得15分,可能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但可控的得10分,可能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但可控的得5分,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不得分;

2、经环保鉴定可以实施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四)评估事项的适时性(20分)

1、被评估事项实施出台前经过严格审查和报批程序的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2、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具备书面报告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3、评估方案详实、配套措施完善的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4、重大事项实施出台的时机适宜、条件成熟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5、评估事项出台实施不会引起其他地方、行业和群众攀比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五)重大事项的可控性(20分)

对评估事项出台实施后的维稳工作,预案健全完善,人、财、物准备充分,对发生的涉稳事件能控制、能化解、能处置的得20分,否则不得分。

三、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程序的确定及其应用

(一)社会稳定风险程度的评价基础。依据重大事项责任部门(决策提出部门、政策建议部门、项目报建部门、改革牵头部门)呈送的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党政办部门

侧重从政策的层面,司法部门侧重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综治办部门侧重从安全性和社会满意度等,审查该评估事项实施出台的社会稳定风险程度,并按照本《办法》设定的稳定风险评价指标及评价标准,逐项评定分值,并计算出总分值。

(二)社会稳定风险系数的确定。根据评估事项稳定风险评价指标的总分值,将其稳定风险系数分为一、二、三、四级,即:被评估事项稳定风险评价指标总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一级,61分至70分的为二级,71分至89分的为三级,90分以上的为四级。

(三)社会稳定风险系数的应用。街道党委、办事处或有权决定的部门在审定重大事项时,应把社会稳定风险系数作为该事项是否出台实施的重要依据。即:凡稳定风险系数为四级的,表明该事项稳定风险为零或风险极小,可批准出台实施;凡稳定风险系数为三级的,表明该事项有一定稳定风险,但属可控范围,可准予完善后慎重实施;凡稳定风险系数为二级的,表明该事项有较大稳定风险,可暂缓实施,待消除涉稳隐患、重新评估认为可行后实施;凡稳定风险系数为一级的,表明该事项存在严重稳定风险,出台或实施将会引发重特大涉稳问题,必须预以否决,不能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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