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武政规〔2016〕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供应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13〕15号)等精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深化土地有偿使用(一)明确国有土地划拨供应范围。
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划拨用地目录》规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办理:1.《划拨用地目录》所述的非营利性项目和公益性科研机构,由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还建房、持有有效批文且纳入地方计划管理的部队保障性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3.经市级以上外事部门认定的使领馆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4.经市级以上民族宗教管理部门认定的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场所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5.“三旧”改造、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留置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产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明确国有土地公开出让范围。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下列情形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1.政府储备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经批准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1997.04.15•【文号】中发[1997]11号•【施行日期】1997.04.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1997年4月15日中发[1997]11号)土地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
我国耕地人均数量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也不富裕。
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乱占耕地、违法批地、浪费土地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耕地面积锐减,土地资产流失,不仅严重影响了粮食生产和农业发展,也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对于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这个事关全国大局和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大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过多次研究认为,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的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措施必须是十分严格的,必须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必须采取治本之策,扭转在人口继续增加情况下耕地大量减少的失衡趋势。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的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并努力提高耕地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提高土地利用率,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的原则,以保护耕地为重点,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的要求,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不符合上述原则和要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要重新修订。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经过科学论证,严密测算,切实可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严格执行。
在修订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原则上不得批准新占耕地。
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挂钩政策。
要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地,特别要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少占好地,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废弃地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0•【字号】闽政[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闽政[2011]2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严格管理土地,加强耕地保护,规范建设用地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更好地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各地要切实转变观念,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对超标准用地的,一律核减用地面积;工业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的《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容积率和最低投资强度。
(二)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
要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强对单位GDP增长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等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考核,“十二五”实现单位GDP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降低30%以上,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各地要按照规定要求,针对2010年我省闲置土地清理结果,尽快处置闲置土地。
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予以处理;对因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的要求,加快完成整改处置工作,按规定时限处置到位并网上备案。
二、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
要严格管理建设用地,坚持优化布局、保证重点、控制节奏,有效地提供用地保障。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
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大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大政发[2008]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当前又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市市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子孙后代生存根基和全市长远发展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市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利益考虑,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坚决克服盲目投资、贪大求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等短视行为,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控制作用,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根据土地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功能,分别实施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9•【字号】连政办发[2008]118号•【施行日期】2008.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连政办发〔2008〕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和监察部《关于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监发[2008]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土地调控政策,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宏观调控,加强规划管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性。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
各县区对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所属乡镇面积的30%;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所有进入各类园区的工业项目,确定用地选址和项目准入前,须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不得突破用地计划,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重大项目的,须经市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用地手续。
(三)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瞻性。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11.18•【文号】财综[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川办发〔2014〕84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管理(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
加快实现拟出让宗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
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等要求,明确拟出让宗地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计容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随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一并向社会公开。
拟出让宗地涉及兼容(含自动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各规划用途的兼容(含自动兼容)比例;拟出让宗地为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不得小于1.0(含1.0);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明确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范围、规划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的上限、开发深度等控制性指标,项目地下空间可不计入容积率。
(二)坚持“净地”出让。
拟出让宗地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已经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城镇化、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际,按照“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一)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
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二)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决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
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
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序上坚持“先补后占”。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8日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第二条根据2021年变更调查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2022年7月31日前由自然资源厅统一划定城市、建制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自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
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进行论证,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重点在城市老城区和低效用地区开展城市更新,合理划分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存量型详细规划,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建设“十五分钟”高品质生活圈。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3•【字号】苏政发[2004]54号•【施行日期】2004.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54号2004年6月2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不断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作如下通知: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土地开发利用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发挥土地资源集聚利用的效应。
各类开发区(包括园区、度假区、大学城等,下同)用地,必须纳入所在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成为土地集约利用的示范区。
从严控制开发区开发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努力提高生产性项目用地比例。
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要统一规划,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提高区域性社会资源的共享程度。
在开发区推行建造多层标准厂房,引导中小企业使用标准厂房。
严格限制建造单层厂房。
城市建设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越权修改和调整规划。
禁止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建设。
对城市居民的经济适用房、农村居民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鼓励、支持建造多层、高层公寓房,集中安置城市居民和被征地拆迁农民。
交通、水利、电力、学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优化方案设计,尽可能节约用地。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2•【字号】成府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成府发〔2008〕52号2008年9月2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按照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的原则,科学编制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市域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
充分考虑地震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优先核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
要将农村土地整理规划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设置土地整理项目区。
加大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规划的统筹协调,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完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控制指标。
以项目为载体,编制实施年度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计划,加强新增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年初由市国土局研究制定主要行业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方案,报市土管会审定。
根据审定方案,由市政府相关行业部门具体安排年度计划指标。
市经委负责审查提出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工业项目,并安排工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由市国土局负责审查提出全年年度新增城镇建设(经营性)项目,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市发改委负责审查提出除工业和城镇建设以外的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重大项目,并安排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
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东政办〔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利用规范土地管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定的《海东市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5月23日海东市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全市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青海省地质环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预案。
一、海东市主要地质灾害的类型与分布全市境内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滑坡、崩塌、泥石流,部分县区存在地下水位浅埋等不良地质现象。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全省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方案》,全市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共计1184个,其中平安区58处、民和县107处、乐都区518处、互助县276处、循化县72处、化隆县153处;全市地质灾害主要发育和分布在低山丘陵区,即第三纪泥岩、泥岩夹石膏及第四纪黄土分布区。
强降水及流水侵蚀是引发突发性地质灾害特别是泥石流灾害的最重要自然因素,不合理的人为活动,如工程建设切坡、矿山采掘,弃渣和村(居)民傍山沿沟建房、取土以及工程施工缺少防护或者防护不当是引发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重要因素。
二、地质灾害防治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和制度,以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充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08•【字号】南府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南府发〔20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国家划拨目录和相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外,其它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按城市规划无法独立开发的零星用地需整合使用、且只有一个意向者的地块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
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必须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二)严格执行土地出让计划制度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发改、经信、财政、环保、住建、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市场供应和土地储备情况进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调整计划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直管区范围内的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由三区人民政府及南充经济开发区提出,纳入市级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编制。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甘府发[2013]39号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甘府发〔2013〕3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省属甘孜州各单位,省州属各企事业单位,海螺沟景区管理局、亚丁景区管理局: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规范用地秩序,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更好地服务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一)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
各县要严格执行州、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规划对各行业用地的指导、调控功能。
禁止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决制止擅自修改规划规避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计划分配差别化管理,强化指令性控制。
特别要强化土地储备、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实行供地计划公开制度。
同时加强计划对农用地转用规模、速度、结构的控制和引导。
(三)从严控制土地供应“闸门”。
坚持“有保有压、依法依规”的原则,严把产业政策、规划计划、安置补偿、节约集约、占补平衡“五个关口”,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合理规划工业用地,有计划地增加民生用地,保证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用地,确保铁路、高速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
禁止向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高耗能高污染、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项目供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等不符合指标要求的,要核减用地面积或不予供地。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3•【字号】豫政[2009]55号•【施行日期】200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的通知(豫政【2009】55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2009年以来,全省各地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省带来的负面影响,认真落实“扩内需、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乱占滥用耕地、违法违规占地的现象有所抬头,特别是前一时期,一些新闻媒体相继曝光了我省多起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给我省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利用监管,促进依法依规用地,努力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现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违法违规用地的严重危害性严格、规范的土地管理秩序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和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前提,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
但是,由于一些地方依法管地、依法用地意识淡薄,未批先占、未供先用、以租代征、侵害群众土地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损害了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甚至引发群体性信访事件,影响基层社会稳定。
同时,也破坏了地方经济发展环境,给招商引资带来负面影响。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两保一高”(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实现土地高效利用)的总体要求,坚持把依法合理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贯穿经济社会发展的始终,走符合我省实际的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
要深刻认识违法违规用地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严重危害性,正确处理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关系,处理“扩内需、保增长”与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土地的关系,及时纠正和预防实施扩大内需政策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的问题。
黑国土资发〔2012〕25号关于加强土地管理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文件黑国土资发〔2012〕25号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各市(地)、县(市)国土资源局,省厅驻农垦、森工总局及各分局、友谊国土资源局:为有效缓解土地供需矛盾,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突出规划、计划管控作用,优先保证重点工程、民生工程、重点园区用地(一)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农垦、森工系统应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控制指标符合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调节作用。
各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选择和安排项目,优先保证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项目用地。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各地要在已下达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
(三)充分发挥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保障作用。
各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开始组织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于次年2月底前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3月底前公布实施。
各地要加强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工作。
二、深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积极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实(四)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对能源、交通、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公益性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实行土地有偿使用。
坚持和完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扩大招标和拍卖出让方式供地比例,各地在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中,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的宗地比例数不应少于10%。
与高速公路配套设计建设的服务区、收费站、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必须按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同一宗地内有两种以上用途,主体用途属于划拨供地,但配建部分如商服、商品住宅等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但必须按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30•【字号】陕政发[2004]53号•【施行日期】2004.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陕政发[2004]5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今年10月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促进节约集约用地,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我国国情、严格科学有效的土地管理制度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这对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认真学习贯彻《决定》,不断深化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是当前各级政府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牢固树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要从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正确处理保护耕地和发展经济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耕地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意识,切实担负起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历史责任。
要把《决定》的学习列入明年干部培训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使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增强土地忧患意识、法制意识和节约、集约用地意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
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决定》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土地管理各项法律制度和《决定》精神家喻户晓。
在此基础上,各地要认真清理当地有关规定,凡与《决定》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修改或提出废止、修改建议,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二、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力度,深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要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防止土地审批解冻后出现“反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9]5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通知(成办发〔2009〕57号2009年11月3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改善供地结构,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文件精神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成府发〔2008〕5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力抓好存量土地清理和促建工作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清理存量土地和促进动工建设专项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对2005年以来供应的住宅、商业等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逐宗进行清理。
对非企业原因影响动工建设的,各区(市)县要尽快制定解决方案并责成相关部门限期解决,保证项目尽快动工建设;对经促建仍未动工建设的企业,实行土地市场禁入,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购置土地,将违约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和建设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并对外公布;对形成闲置的,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07〕94号)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大力推进土地出让价款催缴工作针对目前土地出让价款欠缴额度仍然较大的情况,各区(市)县要加大催收力度,按以下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处理:(一)对2008年5月12日前,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受让人,由国土部门送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催缴通知》(以下简称《催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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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武陟县人民政府文件武政〔2011〕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建设,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县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一)乡镇政府是耕地保护责任主体。
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
各乡镇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加大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及时将耕地保护目标分解到农户、落实到地块。
(二)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机制。
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耕地保护目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乡镇,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建设用地审批。
(三)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发改、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电业、消防、税务、工商、农业等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落实耕地保护措施。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和预售许可证;电业、供水部门不得通电、通水;消防部门不得办理消防许可证;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公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及时立案调查,并坚决打击影响国土资源部门正常执行公务的犯罪行为;监察部门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农业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耕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四)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政策,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用好新增建设用地,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五)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各类招商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六)强化用地审批管理。
凡涉及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的,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写出书面申请,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七)严把新增建设用地准入。
按照“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把项目预评审批关,强化土地参与宏观调控作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
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对于“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不予安排用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八)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按照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明确的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的规定,合理安排项目用地。
建设项目设计、建设用地审批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用地定额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在用地预审时必须核减用地面积。
(九)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投资强度。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新上产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向多层标准厂房集中。
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7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8万元/亩;入驻詹店工贸区、陶封工业区和城北重工业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3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8万元/亩;利用乡镇闲置土地或存量土地建设的项目,每亩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建成达产后年纳税不得低于5万元/亩。
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必须进驻标准厂房或利用闲置建设用地;一般工业投资项目必须建多层厂房。
低于以上设计能力的项目,除国家扶持的产业外,原则上不予供地;对已经供地建设的项目,纳税额低于以上标准的,不享受政府的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
(十)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除政策规定可以使用划拨用地之外,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土地出让计划及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不得干预土地出让的有关事项。
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
(十一)建立项目投资评估机制。
由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项目办、国土资源等部门人员组成项目建设评审组,对项目建设投资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
规定建设期限内投资强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处置,不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有偿收回、转让部分或全部土地。
(十二)加强建设用地批后跟踪监管。
建设项目供地后,国土资源部门要坚持每六个月到项目现场核查一次,填写•项目建设施工进度表‣,详细记录项目施工建设情况。
对未开工建设或未按设计要求完成工程进度的,要督促项目单位抓紧施工;对逾期未完成施工进度,形成闲置或低效用地的,按照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处置。
(十三)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由城建办牵头,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发改、金融等部门人员参加,建立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
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或建筑容积率的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暂停办理土地和房产登记,并限期追加投资建设。
(十四)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建设用地普查评价,对现有建设用地的利用和投入产出情况进行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处理好建设用地中存在的问题。
三、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十五)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未开工建设、批准用地之日起一年未动工建设、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一年且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投资额不足1/4、企业停产一年以上的均属闲置土地。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集体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3000元/亩征收土地闲置费。
(十六)积极盘活低效用地。
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一年且开发建设面积在33%—60%或投资额在25%—50%、使用范围内闲置土地5亩以上、中止开发建设六个月以上、项目竣工后五个月以上未投产的均属低效用地。
被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的,应足额缴纳包括耕地开垦费在内的相关税费,不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有偿收回、转让部分或全部土地,原使用单位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在足额征收相关税费的基础上,在六个月内整改结束。
对存在低效利用土地的单位,不再供应新的建设用地,不予办理低效土地的抵押等手续。
(十七)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
四、切实规范城区土地管理(十八)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确定的用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严禁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进行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或与开发商私下协商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擅自开发建设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违法占地、违章建筑进行查处。
(十九)鼓励城中村进行改造。
城中村改造是指建成区内拆旧建新。
城中村改造项目须经县政府专题研究确定。
城中村改造涉及建成区新征收的集体土地,政府将土地公开出让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规定比例返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城中村改造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社会保障。
凡申报的城中村改造项目拆旧区不得低于规划区域的80%,低于80%的不享受城中村建设优惠政策。
五、努力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规模(二十)严格控制农村建设用地规模。
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体系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
任何乡村不得占用耕地进行农民住宅建设。
(二十一)鼓励盘活利用村内空闲地。
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要给予鼓励和支持。
在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提倡建设多层农民公寓楼,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规划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二十二)积极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认真落实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政策,对于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所节约的土地首先要补充耕地,调剂为建设用地的,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产业集聚区发展,方便农民转移就业;节约的指标调剂到乡镇、产业集聚区使用的,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武陟县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武文…2010‟157号)规定,所产生的土地收入返还整治村庄用于新村建设,返还额度不得低于27元/平方米。
县政府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部分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奖励与补贴机制,支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示范村;并逐步建立农村土地整治用地指标公开出让平台,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资金支持。
六、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二十三)严格实行问责制。
对本乡镇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阻挠或干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上级挂牌督办、交办、转办、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较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根据•焦作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
情节严重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十四)强化对土地执法行为的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凡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在土地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五)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