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关于漏电设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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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Code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Civil Buildings

JGJ 16-2008

J 778-200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第800号

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6-2008,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8年1月31日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2.1 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 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5条的规定。

13.12.3 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且点数较少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亦可采用编码模块接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3.12.4 当采用剩余电流互感器型探测器或总线形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组成较大系统时,应采用总线式报警系统。当建筑物的防火要求很高时,也可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3. 12.5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当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

13.12.6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500mA。当回路的自然漏电流较大,500mA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宜采用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或分段报警方式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

13.12.7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统一管理。

13.12.8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条文说明----------------- 13.12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2.1 本节应用范围是依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系统保护对象分级界定的。因为,不管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是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其作用都是对建筑物内火灾进行早期预防和报警,性质是相同的。因此,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也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级。

第1款由于特级保护对象的建筑物,不管发生什么性质的火灾,其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以及造成的损失都是难以估量的。因此,本规范对执行程度用词为“应”设置。

第2款因为一级保护对象较特级保护对象的建筑物从疏散和扑救难度上来讲要容易一些,因此,本规范对执行程度用词为”宜”设置。

13. 12.2由于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的体量相对较小,配电回路不多,剩余电流

的检测点较少,如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则投资性价比不高。因此,建议根据本规范第7.6.5条的规定装设独立型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13. 12. 3当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采用独立型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时,如有集中监视要求,可利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编码被模块与其连接组成一个系统。另外,一些产品制造商为了适应市场需求,研发了16点的小型防火剩余电流动作集中报警器,也是二级保护对象建筑物如有集中监视要求时的一个选项。

13. 12. 4此条规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在大中型系统设计中推广使用总线制技术,简化设计,减少设计难度。二是推广成熟的新技术,避免技术落后和布线复杂的多线制系统再现。

13.12.5、13.12.6在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设计中,检测点的设置至关重要。如设计得不合理,误报率将很高。通常检测点的设置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配电回路的自然漏流对测量的影响和自然漏流波动对测量的影响。二是电气火灾易发生的部位。

对自然漏流的影响应采取措施尽量抵消,方法一是将检测点设置在负荷侧,干线部分的自然漏流对测量没有影响。方法二是将监测点设置在电源侧,采用下限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抵消自然漏流的影响。但这种方法在容量较大、线路较长及自然漏流波动较大的配电回路中也不宜采用。最好还是将检测点设置在负荷侧。

从电气火灾发生的部位来看,负荷侧发生的火灾概率远大于电源侧,在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还是将检测点设置在负荷侧为宜。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500mA是现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的规定。由于配电线路的分布电容是和线路容量、线路长短、敷设方式与空气湿度等有关,如果自然漏流波动较大,为了减少误报,建议检测点安装在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楼层配电箱进线处)。

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是最近出现的新技术,对于它的设计选用及安装尚无据可依。本规范首次将其列入规范,但可能有不完善之处,还需在实际应用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

13.12.7关于剩余电流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国内有两种观点:一是将其安装于消防控制室,二是将其安装于变电所。安装在消防控制室的理由是该系统也是火灾报警系统,且消防控制室在24h内均有人值班,便于维护和管理。安装于变电所内的理由是该系统监测的是配电线路的接地故障,一但出现问题值班人员可以马上处理。

从上述看二者各有其理。但从工程实际情况看,很多变电所无人值班或非24h 值班。因此,本规范规定将其安装于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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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

7.6.7 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2 医院及疗养院,影、剧院等大型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商场、超市等大型场所及地下汽车停车场等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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