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税务会计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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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税务会计相关论文
摘要: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
其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
关键词:税务会计;前提;原则;货币
一、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
分期、货币计量等。但由于税务会计有自己的特点,其基本前提也应有其特殊性。
1、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
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
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某些垂直领导的行业,如铁路、银行,由铁道部、各总行集中纳税,其基层单位是会计主体,但不是纳税主体。又如,对稿酬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其纳税
人即稿酬收入者并非会计主体,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则成为这一纳税事项
的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作为代扣或代收、付代缴义务人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开的。作
为税务会计的一项基本前提,应侧重从会计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和应用纳税主体。
2、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
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要继续缴纳。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
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基础所在。以折旧为例,它意
味着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时候,人们总是假定该企业将在足够长的时间内为转回暂时性的纳
税利益而经营并获得收益。
3、货币时间价值。
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
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
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等。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
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纳税最迟,也说明了所得税会计中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纳税
调整的必要性。
4、纳税会计期间。
纳税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我国的纳税
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
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或月。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
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
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各国纳税年度规定的具体起止时间有所不同,一般有日历年度、非日历年度、财政年度和
营业年度。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但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采用和改变
纳税年度的办法,并且遵循税法中所作出的关于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类型的各种限
制性规定。
5、年度会计核算。
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即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
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项的
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如何,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
考虑。比如在“所得税跨期摊配”中应用递延法时,由于强调原始递延税款差异对税额的
影响而不强调转回差异对税额的影响,因此,它与未来税率没有关联性。当暂时性差异以
后转回时,按暂时性差异产生时递延的同一数额调整所得税费用,从而使税务会计数据具
有更多的可稽核性,以揭示税款分配的影响额。
二、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或墓本上也都适用于
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
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上的特
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
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
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
计制存在某些差异:第一,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第三,保护政府财政税
收收入。例如,在收入的确认上,应计制的税务会计由于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
覆盖而包含着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而在费用的扣除上,财务会计采用稳健性原则列
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后者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
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在美国税制中,有一条著名的定律,即克拉尼斯基定律。其墓本含义是:如果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立即得到确认,而费用永远得不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因所得税目的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如果
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方法致使收益永远得不到确认,而费用立即得到确认,税务当局可能会
因所得税目的不允许采用这种会计方法。由此可见,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修正的
权责发生制原则。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
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
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
认的应纳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
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
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包含:①
对于已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全部事项的当期或递延税款,应确认为当期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或资产;②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计量某一事项的当期或递延应纳税款,以确定当期或未来
年份应付或应退还的所得税金额;③为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不预期未来年
份赚取的收益或发生的费用的应纳税款或已颁布税法或税率变更的未来执行情况。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
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
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
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
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
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
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
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地计算所得税负债和所得税费用,就应该有划分两种收益的原
则和具体的划分标准。这一原则在美、英等国的所得税会计中有非常详尽的规定,我国在
这方面有待明确。
4、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
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
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就意味着要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考
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也就是说,所得税费用与导致纳税义务的税
前会计收益相配比在同期报告,而不管税款支付的时间性。这样,由于所得税费用随同相
关的会计收益在同一期间确认,从配比原则的两个特征--时间一致性和因果性来看,所得
税的跨期摊配方法也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
5、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
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