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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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县教育局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2、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及职责
学校全体教职工都要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安全工作都负有一定责任。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协调例会,调度和协调学校领导班子和各处室对学校安全工作齐抓共管,检查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经常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保障学校安全。
2、副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和
领导者。健全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对分管的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及时向校长报告工作。抓好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对学校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
3、值班教师:在值班期间,是学校安全工作直接工作责任人。必须坚守岗位,并搞好监管巡查,保证信息畅通;对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并立即报告带班领导。
4、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直接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等有关时段的安全工作,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生身心安全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分管领导、安全值班员汇报,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搞好家校沟通,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5、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工作责任人,要遵守职业道德、操作规范和安全工作相关规定。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并报告班主任;不组织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活动;关注有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学生;学生在上课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有危险性倾向的学生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和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三条责任追究
一、凡学校出现下列安全事故,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
小,依据有关规定,对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直接组织责任人、直接工作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组织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学校出现消防安全事故的;
2、校园内和上放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学校应负责任的;
3、对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致使疫情事态扩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4、学校出现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
5、学校出现校舍安全事故及门窗、玻璃、水、电等设施引发安全事故的;
6、学校上课期间出现教学安全责任事故,或因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不当造成药品丢失和伤害事故的;
7、出现因体罚学生而造成安全事故的;
8、校园内出现暴力侵害,酿成安全事故的;
9、在校内外大型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出现安全事故的;
10、学校发生拥挤踩踏安全事故的;
11、发生其他应予责任追究的安全事故的。
二、学校应明确公共财产安全保管责任,凡发生公共财产损失事故,除责成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赔偿外,对直接
领导责任人、直接组织责任人和直接工作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学校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要及时有效处理,并在第一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涉及学生的要同时告知学生家长。凡出现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第一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人、直接组织责任人、直接工作责任人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