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医保政策问答10P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3]148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3]1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汕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汕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养老保险、并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所在单位经济困难或改组转制等原因无能力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也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区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下限,以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工资上限,按市政府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总和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退休人员只缴纳应由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养老保险手册》委托当地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代理参保、缴纳医疗保险费及申报医疗保险待遇等事务。
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汕头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汕人社[2011]302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2011〕30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更好实施《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汕府〔2011〕70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称居民医疗保险)人员不得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新生儿出生时,其母亲已经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在出生年度内按一档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享受待遇最高限额为10万元。
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当年度剩余月份医疗保险费的,根据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可追溯至其出生之日。
年度累计享受待遇最高限额按缴费档次确定,一档10万元,二档12万元。
支付新生儿医保待遇所需资金全额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三、参保人符合下列情况的,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1、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患者;2、需卧床治疗的骨折患者。
参保人申请办理家庭病床时,须经二级以上定点医院或专科医疗机构相应专业副主任以上医师填写《汕头市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由社保经办机构另行印发),经定点医院医务科或医保办审核盖章,并附有关病情诊断书、检查报告单、医嘱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方可设立家庭病床。
设置家庭病床时间由医生根据疾病治疗情况确定并在申请表上标明,但一个年度内由医疗保险(含补充医疗保险,下同)基金支付费用的家庭病床设床时间不得超过60天。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
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12•【字号】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2022年12月12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以及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国家、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含保留劳动关系和办结伤残退休手续的人员)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和已办结退休手续但是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要求的人员,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按照本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
第四条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或者采取其他形式适当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登记、个人权益记录、保险待遇支付等保险经办事务,负责提供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税务机关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工作。
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94 号《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2007年8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蔡宗泽二○○七年九月四日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下同)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适应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
在城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依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相关待遇相对应、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属地管理等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以及保险待遇的给付等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审计、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和工会组织等部门和单位,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其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本规定施行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
汕头医保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汕头医保报销标准是怎样的
汕头医保报销⽐例是多少?住院费⽤⼀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90%,⼆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3%,⾮定点医疗机构报销48%;门诊特定病种按75%的⽐例报销相关费⽤。
住院费⽤报销待遇参保⼈住院发⽣的起付标准以上...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汕头医保报销标准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住院费⽤报销待遇
参保⼈住院发⽣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统筹基⾦⽀付⽐例为:⼀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90%,⼆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63%,⾮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报销48%。
⼆、门诊特定病种和家庭病床待遇
参保⼈享受试点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为:起付标准以上、每⽉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限额以内部分由统筹基⾦按75%的⽐例⽀付。
参保⼈享受其他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为:起付标准以上、年度基本医疗费⽤限额以内部分由统筹基⾦按50%的⽐例⽀付。
参保⼈符合规定设⽴家庭病床的,其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在4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统筹基⾦⽀付⽐例为50%。
店铺提⽰:以上是对汕头医保报销⽐例的介绍,医保报销是按⼀定⽐例执⾏,因此医保报销医疗费⽤存在局限性,建议有条件的市民选购⼀份适合的商业医疗保险,弥补医保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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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补充保险基金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六章补充保险待遇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工作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待遇、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条【制度框架】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待遇分为基本险一档、基本险二档、基本险三档三个档次。
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险一档或二档的同时,参加补充保险(生育险)。
第四条【基本医保原则】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基本医疗保险事业给予经费保障,按规定将由财政补贴的医疗保险费列入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各村(居)委会协助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医疗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的筹集、待遇的给付及经办协调等工作;对医疗保险服务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充保险费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
发改、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卫计、审计、食药监和市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参保及缴费第七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称参保人:(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下同)(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
2022年汕头医保到底能报销多少钱
2022年汕头医保到底能报销多少钱汕头医保报销多少钱?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住院补偿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慢性病种年度限额是肝硬化4400元,慢性活动性肝炎3200元,肺结核1800元,⾼⾎压3000元。
村卫⽣室及村中⼼卫⽣室...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汕头医保到底能报销多少钱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汕头医保报销多少钱?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住院补偿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慢性病种年度限额是肝硬化4400元,慢性活动性肝炎3200元,肺结核1800元,⾼⾎压3000元。
1、门诊补偿(1)村卫⽣室及村中⼼卫⽣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药费限额10元,卫⽣院医⽣临时补液处⽅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术费限额50元,处⽅药费限额100元。
(3)⼆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术费限额50元,处⽅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术费限额50元,处⽅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1)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脑电图、X光透视、拍⽚、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在兴塔镇卫⽣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例:镇卫⽣院报销60%;⼆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慢性病病种肝硬化4400元,慢性活动性肝炎3200元,肺结核1800元,⾼⾎压3000元,冠⼼病3000元,脑⾎管意外后遗症3600元,糖尿病3600元,股⾻头坏死2600元,强直性脊柱炎4000元,甲状腺功能亢进1000元,类风湿性关节炎3200元。
各类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再⽣障碍性贫⾎、重症肌⽆⼒、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度精神病七个病种暂不定限额。
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94号令、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第94号《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2007年8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蔡宗泽二○○七年九月四日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下同)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适应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
在城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依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相关待遇相对应、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属地管理等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以及保险待遇的给付等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审计、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和工会组织等部门和单位,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其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本规定施行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
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汕府[2013]143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7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2013〕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含提前退休,下同),符合下列条件的,从退休的次月起,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按照《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94号)的规定,享受职工综合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一)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职工综合医疗保险待遇:
1.参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满20年(含本统筹地区以外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份,下同);
2.在本市实际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0年。
(二)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住院医疗保。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解读
关于《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解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精神,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市政府出台了《汕头经济特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该办法调整的有关内容简要解读如下:一、《办法》由原来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政府规章,增加了罚则等相关内容,提升了法律位阶,更好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
二、《办法》在适当提高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同时,建立最高支付限额与连续缴费年限挂钩机制,根据参保人连续参保缴费时间设置相应的年度支付限额,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下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连续参保缴费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引导、鼓励参保人连续参保,并提高基金支出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三、《办法》对参保人就医管理进行规范。
一是参保人常住异地(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
参保人已办理常住异地备案手续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视同在本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二是实施异地就医转诊备案制度,参保人按规定办理异地转诊手续在就医地当地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为55%,参保人未办理转诊手续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相应降低为40%。
除急诊抢救外,在非协议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四、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对部分人群参保问题进行明确:允许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居住证持有人和已在本市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其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参保本市城乡居民医保。
允许新入(迁入)本市户籍人员、困难居民等特殊人群在年度中途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政策相关知识培训
医保政策相关知识培训目录一、医保政策概述 (2)1.1 医保的定义与目的 (3)1.2 医保政策的类型与特点 (4)1.3 医保政策的发展历程 (6)二、医保政策的主要内容 (7)2.1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8)2.2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10)2.3 医疗保障的其他相关政策 (11)三、医保政策的实施与管理 (13)3.1 医保政策的实施主体 (14)3.2 医保政策的实施流程 (15)3.3 医保政策的监督管理 (16)四、医保政策与个人权益 (18)4.1 医保个人账户的建立与使用 (18)4.2 医保待遇的享受条件与标准 (20)4.3 医保违规行为的处理与防范 (20)五、医保政策与医疗机构 (21)5.1 医疗机构在医保政策中的角色与责任 (22)5.2 医疗机构如何参与医保政策的实施 (24)5.3 医疗机构与医保政策的互动关系 (25)六、医保政策的社会影响与挑战 (26)6.1 医保政策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28)6.2 医保政策面临的挑战与发展趋势 (29)6.3 如何提升医保政策的执行效果 (30)七、医保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 (32)7.1 医疗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 (33)7.2 医疗保险法的重点内容解读 (34)7.3 相关法律法规对医保政策的影响分析 (35)一、医保政策概述医保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通过立法形式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医保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
这些制度旨在通过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服务。
医疗服务管理:包括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医疗服务质量的控制、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有效和合理,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引言基本医疗保险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帮助人们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汕头市作为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注重人民群众的健康福利,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办法,以确保医疗保障的公平、高效运行。
二、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是为全市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原则:a. 公平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应该公平、公正地为所有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障,不因个体差异而产生歧视。
b. 公益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应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为出发点,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c. 可持续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应确保资金运行的可持续性,保障长远的医疗保障需求。
d. 统筹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应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医保基金的分配和使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1. 参保人员范围: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城乡居民、无业居民、在职职工等。
不同参保人员的具体负担方式和保障范围可能会有区别。
2. 医疗费用范围: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保险内的医疗项目、药品费用、住院费用等。
具体的医疗项目范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和管理1. 筹资方式: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主要来自于职工个人缴费、企事业单位的缴费以及政府的财政补贴。
不同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和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 政府管理: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由市级政府负责,设立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收支管理、参保人员的信息管理以及医疗服务的监管等。
五、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和监管1. 医疗服务: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将优先支持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通过提高基层医疗水平,提供更便捷、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2. 医疗质量监管: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将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管,建立医疗质量评价体系,并对不良行为进行惩罚。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汕人社〔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人社〔2018〕39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局:现将《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1月26日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要求,按本办法规定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范围,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受理、准入评估、协商签约、费用结算、协议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的原则:(一)合理布局,满足参保人的就医需求,便于管理;(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为参保人提供服务的范围分为:(一)门诊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下称门诊类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参保人提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范围内的门(急)诊服务;(二)门诊和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下称住院类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为参保人提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范围内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服务。
汕头市医保政策问答
职工医保:生育、流产、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以及性乱而染上性病等不能记账。
居民医保: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需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才能记账。其他同职工医保。
10. 那些检查、治疗项目须审批
单项检查、治疗费用300元以上的,职工、居民医保须到医保科审批。离休干部须到社保局审批。
申报程序:病人到医保科领取或网上下载《汕头市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一式三份,由具有本专业付主任或主任医生职称的医生填写,医保科科长审核,并附疾病证明书,检查报告单,医嘱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病人凭已审批的《汕头市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到住院收费处办理入院手续。参保人自办理备案手续次日起,享受家庭病床待遇。
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者,免起付,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同住院、居民医保50%(无在医院即时补偿)。
6.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家庭病床待遇及申报程序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患者
2).需卧床治疗的骨折患者
3).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的患者
待遇: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同住院,即在职公务员报销90%,在职非公务员报销80%,退休公务员报销92%,退休非公务员报销84%,居民报销50%。一个年度内享受家庭病床待遇的时间不超过60天。
1).职工医保:住院起付1000元,基本医疗费用:床位费50元/天,在职公务员报销90%,在职非公务员报销80%,退休公务员报销92%,退休非公务员报销84%,非基本医疗费用全部自负,单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4万,高额医疗费用12万元,一个年度累计最高限额22万元,高额报销90%。
2).居民医保:住院起付1000元,基本医疗费用:床位费50元/天,一档报销45%(缴费30元/年及农村居民),二档报销55%(缴费120元/年),非基本医疗费用全自负。全年累计可报销万元,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最高限额一档为10万元,二档12万元。(含住院、急诊死亡、特殊病门诊及其他补偿费用)。
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7年发布)
【法规标题】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汕头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汕府令第94号【适用区域】汕头市【发布时间】2007-09-04【生效时间】2008-01-01【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汕头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0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汕府令第94号《汕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已经2007年8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蔡宗泽二○○七年九月四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退休人员,下同)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适应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
在城镇以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依照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遵循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相关待遇相对应、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属地管理等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以及保险待遇的给付等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属地征收。
审计、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物价和工会组织等部门和单位,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其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汕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本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一)具有本市户籍(含本市居住证持有人),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城乡居民;(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就读的全日制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和本市已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共同生活的学龄前子女。
按照本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统称参保人。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各村(居)委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承办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待遇的给付及经办工作协调等居民医疗保险业务。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公安、审计、民政、教育、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六条居民医疗保险按自然年度结算,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
第七条本市设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居民医疗保险费和政府的补助组成。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
第八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征集,并实行市级统筹、区县核算、风险共担的机制。
区(县)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出现赤字的,区(县)政府应按一定比例承担。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汕头医保医保
Ø 医疗险指南本月参加医疗保险,次月日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Ø 医疗范围:门诊、住院、买药Ø 门诊、买药、特殊门诊待遇:参保人可持社保卡至汕头市医保定点医院看门诊或到药店购药直接刷卡,门诊每月由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元(一年元),超过元地部分,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地,由个人支付现金;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购药用地是个人账户里面地钱,个人账户余额不足地话,需员工用现金支付.汕头没有大病医疗,但是有一个特殊门诊,类似于大病,规定了某一些大病可以走特殊门诊报销.参保人如果发生了特殊门诊范围内地病情,需到当地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凭借门诊特定病种鉴定医疗机构副主任以上医师出具并加盖医院公章地《疾病诊断证明书》、身份证、社保卡等原件到医保中心办理备案手续.自办理备案手续地次月日起,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社保局每月划入员工社保卡个人账户金额为:年龄不满周岁周岁以上划入比例按缴费基数地计入按缴费基数地计入Ø 住院待遇:参保人因病需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地,须在入院个工作日内持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医保证),到住院收费处办理住院记账手续(机动车事故伤害、外伤和其他情况不能记帐地病人,其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先垫付,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书面报告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计算出全部住院医疗费用中地自付部分,由个人支付,其余部分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Ø 医疗报销比例:类型地区医院等级报销比例住院起付线住院报销封顶线门诊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元月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现金支付差额无无住院本地三级医院起付线元,报销,元,报销,元,报销,元,报销一个社保年度内累计最高赔付限额为万元(含万元)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异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经批准转市外住院或急诊外地住院地,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报销比例降低%与本地一致注:最后核定报销金额由医院或社保局审核.Ø 异地就医:参保人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急诊等原因需到我市已联网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已办理常驻异地手续、因病到所选我市已联网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地,应在入院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社保局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确认登记手续有效期为申请受理之日起个月.参保人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我市已联网地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地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医保规定地,由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属个人自付地,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参保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住院医疗费用地,由参保单位于参保人出院之日起个月内持以下凭证到市社保局申报医保待遇,逾期不予受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资料清单备注参保人身份证、社保卡原件疾病诊断说明书加盖医院公章病历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公章住院费用发票、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26
•【字号】汕人社函[2010]254号
•【施行日期】2010.10.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继续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汕人社函[2010]254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基金管理局:
为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尽快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现就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居民从2010年10月8日起,可以继续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缴纳本社保年度剩余月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2010年8月9日(含当日)后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后6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首次参保的标准给予报销,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一并计算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内。
三、凡是2009-2010社保年度已经缴费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纳2010-2011社保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保险费的,可以在2010年11月30日前办理补缴手续,缴纳完整社保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视同连续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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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困难居民住院医疗补助: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住院减免个人自负费用(包括起付标准、部分自付、高值材料超限额部分、共付段个人支付比例、高额保险个人支付比例、超高额费用)即非医保费用除外。
3)在病人出院之前办理,否则将影响病人以后住院待遇。
4)若漏报或错报,需到医保科领《修改恶性肿瘤特殊病种结算申请表》,由主管医生填写修改原因,科室主任、医保科审核、到财务科修改。
13.医保特殊门诊病种及待遇:
起付80元/月,病种不同限额及报销比例也不同,具体如下(职工可在定点医院及药店即时补偿;居民只能在定点医院即时补偿)
城镇职工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表(△为2012年7月份前鉴定的可终身享受)
序号
疾病种类及治疗方式
每月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元)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
1
恶性肿瘤
500
在职非公务员60%、 退休非公务员70% 在职公务员80%、 退休公务员85%
△2
糖尿病
3
心脏病
冠心病
4
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及以上
△5
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
△6
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7
精神分裂症
8
情感性精神病
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9
偏执性精神病
10
躁狂抑郁症(躁狂发作或抑郁发作)
△11
系统性红斑狼疮
△12
帕金森病
△13
肝硬化(失代偿期)
△14
血友病
15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脑梗塞后遗症
850
16
脑出血后遗症
17
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
门急诊抢救无效死亡者,免起付,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同住院、居民医保50%(无在医院即时补偿)。
6.哪些情况下可以办理家庭病床?待遇及申报程序?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患者
2).需卧床治疗的骨折患者
3).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的患者
待遇: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同住院,即在职公务员报销90%,在职非公务员报销80%,退休公务员报销92%,退休非公务员报销84%,居民报销50%。一个年度内享受家庭病床待遇的时间不超过60天。
请各位医护人员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公开透明,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护理服务。
各服务部门的联系电话:
您若须咨询有关医保政策方面的问题,欢迎致电
居民医保各区咨询电话:?
单位
龙湖
金平濠江潮阳潮南 Nhomakorabea澄海
南澳
电话
地址
珠江路23号珠江楼7楼
恶性肿瘤患者一个年度内在我市定点医院多次住院的,只计算首次住院起付标准。
具体操作程序:(住院时由住院主管医师操作)
在医保病种修改窗口→查询(自己所管的医保病人)→ 病种编码→ 双击所选病种→ 保存
注意点:
1)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否则将影响到病人的待遇。
2)无论病人第N次住院,都需登记。
7. 哪些情况下可以转院诊治?
(1).危重伤病员,必须转院进行抢救治疗的;
(2).经多次检查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病症,需转院诊治的;
(3).因病情需要,须做某项检查和治疗,就诊定点医院尚未开展此项检查或治疗项目的。
8. 转院诊治手续怎样办理?(居民医保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主管或接诊医生到医保科领取审批表,由本专科副主任以上医师提出转诊意见,科主任签署,经医务科科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医保科盖章,送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备案时附上: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主要检查报告单(复印件)等有效资料。
20.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特需医疗服务。
2、疾病诊疗项目类:各种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费用。
3、其他项目类:A各种新技术、新诊疗项目以及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市物价部门核定价格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B因工伤残的检查治疗费用;C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残、以及性乱而染上性病等所发生的费用;D应当出院拒不出院的费用、挂名住院和不符合住院标准的病人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自行转诊、自找医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850
△27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治疗
△28
骨髓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治疗
居民医保特殊门诊待遇表(△为2012年1月份前鉴定的可终身享受)
疾病种类及治疗方式
每月基本医疗费用申报限额(元)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比例
恶性肿瘤、糖尿病;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躁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肝硬化;血友病;脑梗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珠蛋白生成障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1).职工医保:住院起付1000元,基本医疗费用:床位费50元/天,在职公务员报销90%,在职非公务员报销80%,退休公务员报销92%,退休非公务员报销84%,非基本医疗费用全部自负,单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4万,高额医疗费用12万元,一个年度累计最高限额22万元,高额报销90%。
2).居民医保:住院起付1000元,基本医疗费用:床位费50元/天,一档报销45%(缴费30元/年及农村居民),二档报销55%(缴费120元/年),非基本医疗费用全自负。全年累计可报销3.6万元,高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最高限额一档为10万元,二档12万元。(含住院、急诊死亡、特殊病门诊及其他补偿费用)。
15.职工医保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助待遇(需到社保局医疗待遇核发科办理)
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指超出高额保险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1)一个社保年度内重病医疗费用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给予50%的补助; 10万元-15万元以内(含15万元)的,给予40%的补助; 15万元-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给予30%的补助;超过20万元的部分,不予补助。
9. 生育相关问题?
职工医保:生育、流产、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以及性乱而染上性病等不能记账。
居民医保:生育或终止妊娠的,需提供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才能记账。其他同职工医保。
10. 那些检查、治疗项目须审批?
单项检查、治疗费用300元以上的,职工、居民医保须到医保科审批。离休干部须到社保局审批。
中平街5号1座
红桥路113号5幢
棉城石珠路劳动培训大楼二楼
峡山镇汕尾工业南区三街二栋三楼
澄海新区府东路丹霞园B幢
18.医保《药物目录》、分类?
执行2010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分甲、乙类。乙类先自负10%,再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比例给付,目录外药物全自费(非医保)。
19.异地医保病人住院?(非汕头市居民)
对异地医保病人先自费,再回当地医保中心办理报销。由于各地医保政策不同,详情请先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11. 高值植入医用材料一般限额5000元,其中有8项特殊,具体如下:
项
目
心脏起搏器(套)
支架(副)
人工椎间盘(套)
颅骨修补钛网(块)
球囊(副)
人工关节(副)
心脏瓣膜(套)
吻合器(套)
其他材料(件、套)
限额(元)
20000
20000
20000
15000
10000
10000
10000
3000
5000
12.恶性肿瘤病人一个年度内住院怎样支付起付标准?
汕头市医保政策问答
1. 医保分类?
公务员
在职
非公务员
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农村居民医保、离休干部。
公务员
退休
非公务员
2.住院手续 ?
1)职工医保病人持《医保证》、居民医保病人持身份证到住院收费处办理。未带参保凭证的,必须在办理住院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向住院收费处补交。
2)离休干部由就诊医生出具疾病证明书→医保科盖章→市社保局备案,换取记账单→持记账单、离休干部医疗手册到住院处登记。
2)对象:0-14周岁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3)病种:1.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4)、费用:全程限额结算标准:1.急淋标危10万。
2.急淋中危15万。
3.急淋高危22万。
4.急早幼粒10万。
17.出院带药?
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普通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日量。
5.各类医保门诊待遇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月限额20元/月,报销比例50%,可在就医时即时补偿。月可累计,不可跨年。(若同时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者,顺序:特殊病种→门诊统筹)
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年度限额一档20元/年、二档80元/年,报销比例50%(需在基层医院就医)。
离休干部:无限额,每单超过100元,需医保科科长审批,超出300元,需主管院长审批。(需在指定医院就医才能即时补偿)。
18
脑血栓后遗症
19
脑肿瘤手术后遗症
20
脑外伤后遗症
21
尿崩症
1250
22
再生障碍性贫血
23
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
△24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25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3750
在职非公务员80%、 退休非公务员84% 在职公务员90%、 退休公务员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