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社会保障卡知识问答
金华市社会保障卡知识问答一、什么是社会保障卡?答: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是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并加载金融功能,面向金华市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IC卡)。
社保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同时具备一般银行借记卡功能。
二、社保卡是什么样子?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而社保卡卡号为随机产生的号码。
金华市区社保卡正面为国徽图案,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反面印有个人信息和个人金融账户对应银行标志、银联标志。
卡上装有集成电路芯片,记录持卡人的社会保险信息。
卡反面的下部还有一串数字,为金融借记账户的账号,在这串数字的后面装有隐形磁条,供金融借记账户使用,同时装有金融IC 卡芯片。
三、社保卡有哪些功能?1.持卡就医。
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后,持社保卡可在全省范围内的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刷卡就医购药。
2.待遇结算与发放。
社会保险待遇的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直接汇入社保卡关联银行帐户中。
3. 金融服务。
作为银行卡使用(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关联银行办理激活[启用]手续),可存取现金、转账结算、刷卡消费等。
4.持卡交费。
参保人员可以使用社保卡金融账户作为社会保险缴费的代扣账户。
5. 就诊识别。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时,社保卡直接可以替代“就诊卡”使用。
四、为什么要在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答:2011年5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改变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算方式,减少直至取消业务办理中的现金结算,区、县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支付和报销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要采取通过银行卡或社保卡支付的形式。
2011年7月,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又联合印发了《关于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提出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有利于参保人员便捷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金融服务,保障基金运行安全,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社保卡普通具有金融功能的目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1•【字号】金政发〔2009〕11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金华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精神,现就建立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建立与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基本原则。
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原则,让市区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逐步形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制度体系。
二、目标任务从2010年1月1日起,凡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城乡居民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
同时,加快推进市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扩大覆盖面,力争到2011年,市区实现制度全覆盖。
三、主要政策(一)参保范围。
具有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金华医保政策试题
金华医保政策试题一、医保政策与现实需求的矛盾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服务变得越来越昂贵,给普通民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纷纷出台了医保政策,旨在为民众提供负担得起的医疗保障。
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医保政策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矛盾。
1. 医保限制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各样的疾病,而医保政策并不能覆盖所有疾病的治疗费用。
尤其是罕见病、高昂治疗费用的疾病,并未得到足够的医保支持,使得患者难以承担巨大的经济负担。
2. 医保报销的问题医保政策中规定了一定的报销比例,但实际操作中,很多患者仍然需要自行承担相当一部分的医疗费用。
尤其是对于一些较昂贵的药品或治疗方式,报销比例往往较低,使得患者难以接受。
3. 医保报销流程的问题医保政策往往对报销流程有着一定的限制,患者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并耗费大量的时间去办理报销手续。
这导致了很多患者在急需资金的情况下,无法及时获得医保的报销。
二、金华医保政策的改进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为金华的医保政策做出改进:1. 扩大医保范围针对一些罕见病和高昂治疗费用的疾病,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医保范围,为患者提供更多的帮助。
同时,可以加强与药企和医疗机构的合作,降低罕见病治疗费用,以减轻患者负担。
2. 提高医保报销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一些药品和治疗方式的报销比例,以提高患者的报销比例和综合报销金额。
这将有效缩小患者的经济负担,增强他们对医保政策的信心。
3. 简化医保报销流程简化医保报销流程,减少患者的办理手续和提交材料的数量。
可以通过引入电子报销系统,加快报销流程,使患者能够更加便捷地享受医保政策。
三、医保政策的未来发展方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健康的追求,医保政策也需要不断适应时代的需求。
未来的医保政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向进行改革:1. 强化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保障公民在罕见病和高昂治疗费用下的重要手段。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8〕45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8〕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3日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维护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覆盖全民、保障适度、城乡统筹、权责清晰、可持续的方针,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全市统一、全域共享。
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市范围内就医报销和管理无异地,提高参保人医疗服务利用公平性。
(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基金统一预算,统一调剂,统一考核;市、县(市)分级征收,分级核算,分级平衡,分级负责。
条件成熟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
(三)分档缴费、分类享受。
为保障参保人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多档次、可选择的缴费机制,参保人可按规定选择相应缴费档次,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不同医疗保险待遇。
(四)多方筹资、合理分担。
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捐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或雇工(下称职工)。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金政办发〔2009〕85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调低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市中心医院住院起付标准调整为1000元;市中医院、人民医院、第二医院、金华广福医院等三级医疗机构调整为700元;二级医疗机构调整为500元;一级医疗机构调整为300元。
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按市中心医院住院起付标准执行(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减半执行)。
二、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和适当调整分段报销比例(一)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市区城镇职工上年度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调整后的分段报销比例为:1.在职职工患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0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8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90%;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部分,支付95%;5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0%。
2.退休人员患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0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92.5%;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95%;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部分,支付97.5%;5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5%。
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总额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二)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调整后的分段报销比例为:1.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患病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照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10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70%;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部分,支付80%;30000元以上至50000元(含)部分,支付85%;50000元以上部分,支付90%。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
关经费问题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金华政报》
【年(卷),期】2008(000)002
【摘要】<正>金政办发[2008]5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金华开发区管委会:为确保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
实施,根据《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金政发[2008]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经费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问题(一)在校学生的财政补助为每人每年70元,除
【总页数】1页(P35-3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2.1
【相关文献】
1.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2.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J], ;
3.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J], ;
4.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金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先进单位
的通报金政办发[2008]16号 [J], ;
5.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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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详情
浙江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详情 浙江金华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详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决定 》(国发〔1998〕44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浙政发〔2006〕45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浙政发〔2003〕24 号)等精神,结合市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多层次、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以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为补充。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坚持公平与效率 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调动参保积极性,保持待遇水平相对平衡,实现新 老制度平稳过渡。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市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提供市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区人力社保部门配合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市 物价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审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 局,市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二章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金华市区(包括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下同)用人单位和 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无雇工的个 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 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规定缴纳: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 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5%缴纳。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按本单位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 7.5%缴纳,其在职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的 2%缴纳,由 单位按月代扣代缴。
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医保如何报销结算
市区城镇居民医保如何报销结算金华市区10万居民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消息传开后,引起了众多市民关注。
他们很想了解参保就医后医疗费是如何报销结算的。
记者昨日就此采访了市社保处有关人士。
成人保障水平达50%至60%据介绍,老年人和成人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个人缴纳260元,政府补助140元。
平均每天缴费0.7元,如果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可保一年。
按照市医保处的整体测算,老年人和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可达50%至60%。
换言之,医保可承担50%至60%的医疗费。
今年是市区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第一年。
居民只要在6月30日前缴费,7月1日就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患病后住院治疗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分三档,分别为市中心医院1300元,市中医院、人民医院、广福医院及其他二级医院1000元,一级医院700元。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按分档累加计算的办法,由医保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5000元(含)以内部分支付50%;5000元以上至1万元(含)部分支付55%;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部分支付60%;3万元至8万元(含)部分支付65%,最高限额为8万元。
超过规定时间以后首次参保或中断后再次参保的,缴费第一年医保支付水平将有所降低。
结算举例:张某2008年6月参保并连续不间断缴费,在市人民医院住院36天,共发生医疗费36000元,其中自费药品支出200元,乙类药品支出2000元,CT检查支出200元,其他自费费用260元(空调费、伙食费等)。
自理费用分为完全自理和部分自付两部分。
完全自理的包括200元自费药品支出和260元空调费、伙食费等,共计460元。
部分自付的乙类药品和CT检查,个人均自付10%,即(2000+200)×10%=220元。
自理费用合计460元+220元=680元。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起付线1000元;报销基数36000-680-1000元=34320元;张某报销费用,0~5000元部分为5000×50%=2500元,5001~10000元部分为5000×55%=2750元,10001~30000元部分为20000×60%=12000元,30001元以上部分为(34320-30000)×65%=2808元;合计报销费用为2500+2750+12000+2808=20058元。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金政办发[2010]3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0〕33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四日金华市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区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市委〔2010〕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二章特殊病种门诊第三条特殊病种为:恶性肿瘤,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该病种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一次住院待遇报销,起付标准为100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起付标准为500元)。
第三章慢性病种门诊第五条慢性病种为:高血压病二期(伴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者),糖尿病(伴有下肢感染或心、肾、脑、眼并发症之一者),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心功能三级(含)以上,心肌梗塞后(伴有心功能不全、心绞痛、心律失常并发症之一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顽固性哮喘,慢性支气管炎,椎管内占位性病变,颅内占位性病变,系统性红斑狼疮(伴有心、肾、肝、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精神病,肺结核(活动期),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病,前列腺增生,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合并高血压。
义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一、参保对象(一) 义乌户籍的所有城镇、农村居民均可以家庭户为单位参保(家庭户中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本市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及子女。
(二) 以下两类人员不得参保:正常享受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人员;已参加异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
二、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缴纳,一年缴纳一次,缴费期为每年的3月至5月。
从当年7月1日到下年的6月30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流程201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代扣代缴(建行、工行、邮政储蓄银行、农商银行、稠州商业银行)。
1、已办理银行委托扣款协议的参保人员,凭户口簿到户口所在的村(社区)办理险种登记手续。
2、未办理银行委托扣款手续的参保人员,凭户口簿先到户口所在的村(社区)办理险种参保登记手续后再携带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存折(卡)到银行签订代扣协议。
3、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后,如要更换银行卡或存折的,需先到已签约的银行办理撤销委托,然后再到新选择的银行办理签约。
4、从2016年度开始,参保对象如需变更参保险种的,应于上一年度的9月至次年的2月到户籍所属镇街劳保所办理,若未办理变更手续视同默认上一年度参保登记险种。
3月起,市医保处实行集中扣缴。
四、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小额和大额医疗保险,每个家庭户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参保。
(一)个人缴费标准:小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200元;大额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纳800元。
(二)以下人员的个人缴费由市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助:1、按小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给予补助的人员:(1)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残疾人;(2)“三老”人员(义乌解放前脱产参加我党工作一年以上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3)农村户籍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城镇户籍独生子女;(4)上年度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养老保险人员。
2、按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给予补助的人员:(1)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县级(含)以上农村劳动模范和三八红旗手;(2)按月发放生活费的退职民办教师;(3)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属、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七至十级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伍军人。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三日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低水平、广覆盖,保基本、保大病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下四条原则:(一)重点保障大病住院医疗需求,适度解决特殊病种门诊费用,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负担。
(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尊重群众参保意愿,强化政府引导责任,努力扩大覆盖面。
(四)加强统筹协调,兼顾多方利益,加强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的衔接。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保处具体负责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婺城区、金东区政府和金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的参保组织工作;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和参保登记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在册学生的参保登记和保险费收缴工作。
市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审计局、公安局、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政[200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市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实行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待遇水平基本平衡,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六)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浪费。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对象第四条金华市区范围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起步阶段,原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其它单位及其职工视条件逐步纳入。
原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也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费总额之和的7.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5%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金政发〔2000〕198号),现就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区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参保人数7人以下的单位),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持有有效期内《金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随着经济发展,缴费率作相应调整。
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以及经批准特殊病种在一年时间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承担一定数额,为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按市区医院等级确定,一级医疗机构为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7%,市中医院、人民医院为10%,市中心医院为13%。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分担,年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以内,个人负担20%;5000—15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10%;15000—25000元(含)部分,个人负担4%;25000元-50000(含)部分,个人负担2%。
退休人员个人自负比例减半。
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50000以上部分,可按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规定,购买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享受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均按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金华医保政策试题
金华医保政策试题1. 在金华,医保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个人需要承担的起付标准是多少?A. 500元B. 800元C. 1000元D. 1500元2. 在金华,医保参保人员门诊看病,每年最高可以报销多少医疗费用?A. 500元B. 1000元C. 2000元D. 3000元3. 在金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人账户的月划入金额是如何计算的?A. 不再划入个人账户B. 按本人养老金的5%划入个人账户C. 按本人养老金的7%划入个人账户D. 按本人养老金的10%划入个人账户4. 在金华,医保参保人员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医保救助?A. 因病致贫,家庭经济困难B. 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治疗C. 未参加其他任何形式医疗保险D. 已享受其他社会救助待遇5. 在金华,参保人员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报销?A. 可以全额报销B. 可以部分报销C. 不予报销D. 视具体情况而定6. 在金华,医保参保人员到省外异地就医时,应如何办理备案手续?A. 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B. 在网上办理备案C. 到省外就医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D. 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7. 在金华,医保参保人员到省外异地就医时,医疗费用如何结算?A. 就地结算,与当地参保人员相同待遇B. 先全额自付,再回金华报销C. 按金华的医保政策进行结算和报销D. 按就医地的医保政策进行结算和报销8. 在金华,以下哪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A. 国家基本药物B.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C. 省级增补的非国家基本药物品种D. 所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均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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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1、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居民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以提供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保障的壹种基本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2、为什么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1996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4年又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断完善。
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这类人员主要集中在“壹老壹少壹残”等城镇困难群体,他们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往往使个人和家庭难以承受,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和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解除部分城镇居民见病就医后顾之忧,有利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3、哪些人能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市区(包括婺城区和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的下列人员能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2)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城区街道范围内的初中和小学的在校学生(含借读生),不受户籍限制;(3)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之上人员共同在市区生活的非市区城镇户籍的配偶及子女。
(4)村改居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能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5、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有年龄限制?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年龄限制,无论是呱呱坠地的婴儿,仍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都能够参保。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答: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30元的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他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60元,财政补助140元。
7、哪些参保人员个人不需缴费?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以下参保人员实行“零”缴费,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困难家庭学生(和教育部门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口径壹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8、哪些参保人员要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答: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之上人员共同在市区生活的非市区城镇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除在校子女外),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9、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答:(1)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由所在学校集中办理登记;(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分别持《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所在辖区的民政、残联参保登记;(3)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之上人员共同在市区生活的非市区城镇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除在校子女外),持户口簿到市医保处办理参保登记;(4)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
10、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答: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
在校学生的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9月30日,各类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金的收缴和汇总工作;其他参保人员的缴费期为每年的4月1日——6月30日,和工商银行金华分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由银行代扣保险费;不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每年4月至6月到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铁岭头支行大楼专柜(中山路138号)或江南开发区支行大楼专柜(宾虹路500号)缴纳。
11、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重复缴费部分如何处理?答: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学生,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向所在学校申报,学校汇总后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医保处申报,市医保处审核后于11月底前将当年个人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三分之壹予以退仍;其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于当年7月底前向市医保处申报,市医保处审核后于9月底前将当年个人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二分之壹予以退仍;同时将这些人员名单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反馈给各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终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关系。
12、已预缴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在预缴期内发生户口迁出市区或死亡等情形的,预缴保险费可否退仍?答:可凭户籍迁移证明或死亡证明到市医保处办理退费手续。
1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保险年度内实现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复部分缴费可否退仍?答: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实现就业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做退费处理,但可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4、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是如何确定的?答:在校学生: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壹个保险年度。
其他参保人员: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壹个保险年度。
15、参保人员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多少?答: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之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
具体见下表:16、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多少?答: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起付标准和其他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的起付标准不同。
其他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市中心医院及外地医院为1300元;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广福医院、市二院、市五院及其它二级医院为1000元;壹级医疗机构为700元的的标准设立,而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其他城镇居民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而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是650元。
1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总额的最高限额: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为10万元;其他城镇居民为8万元。
18、参保人员使用乙类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自负比例是怎样规定的?答: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负10%。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自负10%---40%,其中:(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彩色多普勒仪及其它壹次性费用在200元之上的检查项目,个人先自负10%;(2)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进行肾脏、心脏瓣膜、骨髓移植等项目,个人先自负20%。
(3)立体定向放射装置(r­­-刀,X-刀,光子刀),个人先自负40%。
19、参保人员患病后如何就医?答:因病情需要住院的,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凭户口簿到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凭医保IC卡和身份证到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手续。
需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凭<<特殊病种门诊病历本>>到本人定点的医院就医。
20、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答:参保人员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出院时由个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医保处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凭<<特殊病种门诊病历本>>、医疗费用发票、门诊处方等定期到市医保处报销。
21、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外地转院和费用报销手续?答:参保人员因市区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院治疗的,应由就诊医院填写《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经主管院长签字,市医保处核准(目前限转杭州、上海的三级医院)。
参保人员在外地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凭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转院审批表、医保IC卡等到市医保处办理报销,报销时个人要先自负10%。
22、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探亲期间急诊住院费用如何报销?答:参保人员临时外出、探亲期间急诊住院的,应在5日内向市医保处报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凭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医保IC卡等到市医保处办理报销,报销时个人要先自负10%后,再按上年市区平均每人次住院费用(目前为8000元)限额结算。
实际医疗费用低于上年市区平均每人次住院费用的,按实际医疗费用结算。
23、特殊病种有哪些?答: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
24、特殊病种如何申请鉴定?答: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应填写《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审批表》,附本人病历、诊断证明以及近期的相关检查、化验结果等材料报市医保处,经医疗保险专家组审核,符合条件的,根据本人的意见确定1—2家壹级之上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院。
25、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婴幼儿,入学后继续参保的,在保险年度衔接期(7至8月)发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如何处理?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婴幼儿,入学后继续参保的,在保险年度衔接期(7至8月)发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待学校向市医保处申报参保后,凭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户口簿等到市医保处办理报销。
26、缴费期后新参保人员或中断后续保人员,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时间有何规定?答:未在缴费期限内办理参保缴费或中断缴费的,在同壹保险年度内能够补缴,但同壹保险年度内的医疗保障待遇,从缴费之月起的六个月后享受。
市区城镇户藉新生儿在出生六个月、学校毕业生在毕业后六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缴费年限是如何折算的?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业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额,可按转入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壹年的,按壹年计算);参加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经批准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累计缴费额,分别可按转入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折算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壹年的,按壹年计算)。
28、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内容和标准如何规定?答: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除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保障外,仍享受意外伤害保险待遇,其保障内容和标准为:(1)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