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促进法课件资料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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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权利与义务
国 家
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利,保护其 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 利,不得歧视,不得度假不平等的 交易条件。
中小
企业遵守国家劳 动安全、职 业卫生、社 会保障等方 面的法律、 法规。
第二章 资金支持
பைடு நூலகம்1、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 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小企业促进法》
二O一四年三月
主讲内容
《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背景 《中小企业促进法》法规解读 《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政策介绍 我县中小企业发展障碍及对策
《中小企业促进法》立法背景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市场竞争、增加 就业机会、方便群众生活、推进技术创新、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保持社 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小企业促进法》出台以前,全国中 小企业已超过800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工业产值、实 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0%、40%和60%左右,并提供了75% 的城镇就业机会。在不断壮大的同时,中小企业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 题,特别是与国有企业等大型企业相比,在获得资金、技术、人才和信 息等方面遇到的困难更大,在市场竞争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随着中国 加入WTO,我国中小企业面临一个更为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相 比较而言,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中小企业法或小 企业法,有效地改善了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促进了中小企业发展,借 鉴国外成功的做法,制定我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就显得十分必要的。正 是在这种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02年6月29 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中审核通过, 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七章 附则
施行时间:2003年1月1日
《中小企业促进法》配套政策介绍
国家配套政策 《中小企业划行标准》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办法》 湖北省配套政策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
我县中小企业发展障碍及对策建议
中小企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县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迅速,从行业分类来看,不论是工商业还是建筑 业,中小企业的数量均占同类企业的95%以上,农业类中小企业的比例更大。从从 业人数来看,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3年底全县共有中小企业904家,占全部工业企 业的93%,从业人员达15135人,占工业企业从业人数的55%。因此,中小企业已 支撑我县经济的“半壁江山”,成为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扩大就业、 刺激经济发展、活跃市场、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2013年,我县大力加强市场主体培育,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取得明显成效。全年新增 加了32家“小进规”企业,规模企业总数达到了86家;新增了50家“小进限”企业, 商贸企业总数达到了98家。工业增加值达到28.6亿元,同比增长17.8%;社会消费品 零售总额达到30.56亿元,同比增长15%。在2014年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上,我县获得 宜昌市人民政府表彰的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先进单位。
2、责任主体: 国务院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全国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统筹 规划。 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实施国家中 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制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和中小企业发展指导 目录,对全国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 服务。
第四章 技术创新
1.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要,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技术、 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实现技术进步。中小企业技术创 新项目以及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享受贷款贴息 政策。 2.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与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开展技术合作、开发与 交流,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3.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 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中小企业促进法》法规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四章 技术创新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中小企业的概念: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 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 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五章 市场开拓
1.国家鼓励和支持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建立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基础的、稳定 的原材料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带 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国家引导、推动并规范中小企业通过合并、收购等方式,进行资产重组, 优化资源配置。 3.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中小企业产 品出口,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创业扶持
1. 政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安排合理必要的场所和设施,不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 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 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2.国家在有关政策上要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地方政 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 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3.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 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国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在依法以工业产权或者非专利技术等投资 参与创办中小企业。
国家有关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开展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业 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4.国家制定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参与国际贸易, 开拓国际市场。
第六章 社会服务
1.国家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小企业提供服 务。政府根据实际需要扶持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优 质服务。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逐步建立健全 向全社会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 3.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 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 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2).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资金组成:①中央财政预算中小企业
发展专项资金。②基金收益。③捐赠。④其他资金(国家通过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 发展基金的捐赠)。
(3).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服务。 (4).风险投资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5).中小企业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直接融资和中小企业信用
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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