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四项原则
律师非诉讼业务时需要注意的七个基本素质
3、 较好的合作能力和人 际关系处理能力
非诉讼业务涉及到与多种客 户打交道,对一个客户也往往涉 及到与客户各个层面的人打交道。 因此,没有良好的人际关系处理 能力,将大大影响律师业务的开 展。
4、 丰富的知识、良好的 学习能力
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到的知识很 多,除了要求律师知识结构复杂, 贯通各部门法律外,一般还要拥 有其他学科的专业知识,诸如财 务、税务等。另外,律师必须具 有良好的学习能力,能在最短的 时间内掌握最新的知识。
律师非诉讼业务时需要注意的 五个基本素质
律师作好非诉讼
传统的诉讼业务由于流程明 确,一般一名律师即可办理。但 每一项非诉讼法律服务都有自己 的特点,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和其 他知识很多,一个律师是很难独 立办理的,需要律师的协作和配 合。因此,做好非诉讼法律业务, 一定要有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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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实事求是的办事原则。
这是指对当事人委托的事项要按 自己的能力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接受委托后,在处理当事人委托 的事项时,一定要按照客观事实 和法律规定完成法律业务。
不要凭当事人的喜好提供律师意 见。以当事人的商业目标为转移, 并不是说要不顾客户的要求是否 合法,完全按当事人的意见去做。 操作方式上可以灵活,但原则问 题是绝对不能有变更的。
因为这些关系到律师提供的交易 方案是否合法、是否为委托人节 约交易成本。
5、 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 达能力,一定的写作水平
诉讼的法律文书要短,要简 单明了,但非诉讼法律文书一定 要长,要详细。因此,律师一定 要注意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要 通过大量的写作来提高自己的文 字表达能力。
6、 保守当事人的秘密
这是律师的基本职业道德之 一,因为非诉讼业务直接涉及企 业的管理和运营,因此可能接触 到当事人的更多秘密,这就要求 承办律师要为当事人严格保密,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纷争。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保障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业务规范。
第二条本所律师在办理法律咨询、律师函、律师见证、银行按揭贷款、代书法律文书、非诉讼调查等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循本规范。
第三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如在执业中违反本规范并因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一律认定律师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律师应承担《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任。
第二章法律咨询业务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法律事务的询问,本所律师有义务及时做出口头的解答、说明或提出建议方案,不得推诿。
第七条本所律师进行口头法律咨询一律实行免费。
本所律师应根据本所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有关公益性的法律咨询活动。
第八条严禁本所其他非律师工作人员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应当遵循合法、客观的原则,不得挑词架讼,不得做出任何不切实际的承诺,不得为当事人推测案件的诉讼结果。
第十条本所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时,需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时,应遵守本所《法律文书审批制度》。
第十一条本所律师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陈述当事人所提供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目录,陈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文。
法律意见书应明确注明法律意见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并且在假设该有关事实及证据材料全部真实的基础上出具,并应注明“本法律意见,仅供参考,不作其它用途。
”第三章律师函业务第十二条本所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办理律师函业务,必须有当事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严禁本所律师为当事人对不合法的事项提供律师函服务。
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必须以本所的名义发送律师函,不得以律师个人名义发送律师函。
非诉讼中心工作制度
非诉讼中心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诉讼中心的工作,保障非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非诉讼中心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导下,为解决民事、行政等争议提供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讼途径的机构。
第三条非诉讼中心的工作原则:(一)公正、公平、公开;(二)自愿、协商、调解;(三)及时、高效、便民;(四)专业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四条非诉讼中心的工作范围:(一)民事争议调解;(二)行政争议调解;(三)劳动争议调解;(四)消费者权益保护争议调解;(五)其他适宜非诉讼解决的争议。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非诉讼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主任由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由人民法院相关人员担任。
第六条非诉讼中心设立调解员、仲裁员、行政裁决员等岗位,负责具体开展非诉讼工作。
第七条非诉讼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具有沟通协调能力;(四)具有公正无私的职业道德。
三、工作程序第八条当事人可以选择向非诉讼中心提交争议,非诉讼中心在收到争议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调解、仲裁或行政裁决。
第九条非诉讼中心接受争议后,应当指派调解员、仲裁员或行政裁决员负责具体处理。
当事人对指派的处理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非诉讼中心提出更换请求。
第十条调解员、仲裁员或行政裁决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审查证据,核实事实,沟通协调,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行政裁决。
第十一条非诉讼中心应当自接受争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仲裁或行政裁决。
情况复杂的,经非诉讼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十二条非诉讼中心处理争议过程中,可以采取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方式,当事人自愿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三条非诉讼中心制作的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行政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律师应当坚持的原则
律师应当坚持的原则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应当始终坚持以下原则:
1. 诚实守信原则:律师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不得以虚假陈述、隐瞒真相或其他不诚实的方式为客户辩护。
2. 按法律和道德标准行事原则: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同时也应当遵循道德标准,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要求。
3. 保护客户权益原则:律师应当竭尽所能为客户争取权益,以客户的利益为优先考虑,坚决维护客户的权利和利益。
4. 保守客户机密原则:律师应当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或其他敏感信息,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5. 公正独立原则:律师应当保持公正独立的态度,不受其他利益干扰,客观公正地对待案件,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6. 尊重法庭和司法程序原则:律师应当尊重法庭和司法程序,维护司法公正,不得干预司法程序或破坏法庭的正常工作秩序。
7. 敬业精神原则:律师应当具备敬业精神,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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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1. 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基础,并能够将其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律师还应保持对法律发展的敏感性,不断更新知识。
2. 良好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律师需要具备逻辑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准确理解和评估客户的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3. 沟通和表达能力: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口头和书面沟通能力,包括清晰明了地向客户解释法律事项、撰写法律文件和辩护词等能力。
4. 项目管理和组织能力:律师在从事非诉讼业务时可能需要管理多个案件或项目,因此需要良好的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和优先级。
5. 职业道德和责任感:律师应秉持职业道德,忠实履行法律职责,保护客户的利益,并遵守律师行业的规章制度和伦理准则。
6. 团队合作能力:律师在从事非诉讼业务时可能需要与其他律师、法律助理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合作,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能力。
总之,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分析和
解决问题能力、沟通和表达能力、项目管理和组织能力、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以及团队合作能力。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是一套道德规范,由各国律师协会或政府部门制定,要求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遵守的准则和原则。
1、客户保密原则: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客户秘密权,不能将客户的任何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其他律师、客户、司法机关等,除非有法律许可。
2、诚实原则:律师必须始终诚实、正直,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的利益,也不能隐瞒客户的重要事实。
3、独立原则:律师必须保持独立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尊重客户的意愿,履行自己的职责,捍卫客户的合法权益。
4、勤勉原则:律师必须维护律师职业的荣誉和声誉,对客户的案件认真负责,尽最大努力为客户服务。
5、责任原则:律师必须对客户的案件负责,如果因自身失误而造成客户损失,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一、总则1、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提高非诉讼业务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则。
2、非诉讼业务开展的成功与否、非诉讼业务水平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层面,因此,非诉讼业务将是本所未来主要拓展的业务领域。
3、根据目前本所的业务现状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十年战略发展规划纲要》,非诉讼业务主要涵盖以下范围(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相应增加或修正):(1) 公司与商务业务;(2) 证券、资本市场业务;(3) 银行、金融业务;(4) 房地产业务;(5) 知识产权业务;(6) 涉外业务。
4、本规则旨在列出本所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时普遍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各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业务部门的单项实施细则(如需要)。
5、本所管委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实际情况的变化,每[ ]月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二、办理非诉讼业务的基本工作规则(一) 普遍性工作规则6、一份聘请或代理合同是我们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无论是一般性的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还是某特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任何非诉讼业务,应首先以本所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合同可按照本所的标准合同格式文本或客户要求的文本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主要的经办律师及其职责,职责的确定要适当而准确,不应为迎合客户的需要而无限扩大。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办理业务之前签订合同,经办律师应在事后尽快与客户补签合同。
7、非诉讼业务的基石是各类书面文件的整理与归档,在与每一个客户或每一个项目进行初步接触时,就应当即刻为其建立专门的档案。
本所应建立一整套完善、高效并易于管理的文件档案系统,按照类别分类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利用本所建立的网络和数据库系统对客户进行管理。
8、在与客户进行初次接触后,经办律师应根据所了解或掌握的情况向客户提交一份尽可能详尽的文件清单或工作程序(这些清单和程序应根据本所的业务发展随时完善和补充),并依据这些清单和程序向客户展开初步的尽职调查。
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四项原则
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四项原则2010-4-30 14:43:13我们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
我们律师不是商人,但我们律师有商人的某些属性,如业务推广,涉及到专业服务营销知识。
谁要说我们律师没有商人的某些属性,那是没有头脑。
如果我们律师职业定位是律师之“本”,那么,四项原则是律师之“道”。
从事非诉业务,我们律师除了要讲诚信讲和谐外,还应牢记四项原则:第一,是业务推广的正确定位原则。
一生做的唯一一件事就是推销自己。
第二,是业务开展的注意细节原则。
细节决定成败,精细化执业是一种能力。
第三,是业务储备的取法乎上原则。
按学者型律师的高标准要求自已,提高法学理论水平。
第四,是业务发展的能力平衡原则。
市场是我们的大脑,专业和交流是我们的两手,要想使执业生涯可持续发展,市场、专业、交流一个都不能少。
第一、业务推广:正确定位。
我党执政的第一要务是发展,我们律师执业的第一要务是什么呢?是业务推广。
发展是硬道理,对我们律师来说,市场才是硬道理。
在非诉业务领域,得客户者得天下,没市场者没地位。
为何业务推广是我们律师第一要务?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组织本质上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私人产品,与包括公检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提供的公共产品不同。
消费私人产品是自愿的,消费公共产品是强制的。
私人产品有比较有选择,公共产品则没有,除非政权更替,或者改变国籍,政府提供的国防、公共治安、义务教育以及司法裁决等公共产品,由不得公民任意选择。
因此,我们律师象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坐等上门是一种官僚作风,丝毫不利于实现我们律师提供的产品。
只要我们没有能力强制顾问单位消费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只要我们律师想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占一席之地,就需要业务推广,而且,要发展、要成功,还要把业务推广放在首位。
实践已经证明,成功律师莫不视业务推广为第一要务。
如何业务推广?我们律师正确的个人定位是首要方面。
没有正确的个人定位,我们的努力将会缺乏方向,个人定位越清晰越容易成功。
律师应遵循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律师应遵循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作为律师行业的指导原则,要求律师在处理案件和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时,遵守一系列行为准则,以维护法律体系的公正性、诚信性和专业性。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律师应遵循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1. 忠诚和保密原则律师应当对客户忠诚,始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在法律范围内竭尽全力为其服务。
律师还必须严守保密义务,对客户提供的任何信息和事务保密,除非客户明确同意或法律要求透露。
2. 诚信原则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提供虚假陈述或故意误导他人。
他们必须完全遵守法律规定,不利用法律程序来欺骗或误导其他人。
律师还应当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法庭、其他律师和公众。
3. 独立原则律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任何外来权力、财务利益或其他利益的干扰。
他们必须以客户的最佳利益为导向,并独立决策处理案件,不受其他人的指使或干涉。
4. 追求正义原则律师的首要职责是追求正义,他们应当致力于公正和公平的司法体系。
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当秉持专业精神,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法律服务,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务状况或其他身份背景。
5. 尊重对手和法庭原则律师应当尊重其他律师,遵守对手在法庭上的权利和地位。
他们不得进行恶意指责或诽谤,而应当通过合理的辩论和证据提供来维护客户的利益。
律师还应该尊重法庭,服从法庭的决定,并配合法庭的工作。
6. 继续学习和提高专业能力原则律师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以适应法律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他们应当积极参加继续教育项目,并持续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判例,以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7. 社会责任和公益原则律师应当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支持。
他们应该关注社会正义和法律改革,促进法律体系的进步和完善。
在总结中,律师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遵循一系列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
这些规范旨在确保律师行业的诚信、公正和专业性。
只有遵守这些规范,律师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并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一、总则1、为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执业行为,提高非诉讼业务的水平,特制订本规则。
2、非诉讼业务开展的成功与否、非诉讼业务水平的高低,体现了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层面,因此,非诉讼业务将是本所未来主要拓展的业务领域。
3、根据目前本所的业务现状及合伙人会议通过的《十年战略发展规划纲要》,非诉讼业务主要涵盖以下范围(可根据业务发展情况相应增加或修正):(1) 公司与商务业务;(2) 证券、资本市场业务;(3) 银行、金融业务;(4) 房地产业务;(5) 知识产权业务;(6) 涉外业务。
4、本规则旨在列出本所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时普遍适用的原则性规定,各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业务部门的单项实施细则(如需要)。
5、本所管委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所实际情况的变化,每[ ]月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二、办理非诉讼业务的基本工作规则(一) 普遍性工作规则6、一份聘请或代理合同是我们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无论是一般性的日常法律顾问服务,还是某特定的专项法律服务,任何非诉讼业务,应首先以本所名义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合同可按照本所的标准合同格式文本或客户要求的文本签订),并在合同中明确主要的经办律师及其职责,职责的确定要适当而准确,不应为迎合客户的需要而无限扩大。
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办理业务之前签订合同,经办律师应在事后尽快与客户补签合同。
7、非诉讼业务的基石是各类书面文件的整理与归档,在与每一个客户或每一个项目进行初步接触时,就应当即刻为其建立专门的档案。
本所应建立一整套完善、高效并易于管理的文件档案系统,按照类别分类进行管理,必要时可利用本所建立的网络和数据库系统对客户进行管理。
8、在与客户进行初次接触后,经办律师应根据所了解或掌握的情况向客户提交一份尽可能详尽的文件清单或工作程序(这些清单和程序应根据本所的业务发展随时完善和补充),并依据这些清单和程序向客户展开初步的尽职调查。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
全国律师协会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操作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全国律师协会的非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案件。
第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循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履行职业道德和职责。
第五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过程中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应当积极倡导当事人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提倡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第七条全国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办案程序第八条律师接受非诉讼案件委托后,应当尽快与当事人进行初步沟通,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事实,并告知当事人案件的法律依据和可能的解决方式。
第九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调解、协商等途径,解决分歧和纠纷。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协商当事人委托进行仲裁或申请诉讼。
第十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担任代理人时,应当向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协助当事人准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
第十三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如需委托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办理或提供专业意见,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四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坚守职业操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原则。
第十五条律师在非诉讼案件中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的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作案,不得故意制造矛盾和冲突。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应当遵循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律师在办理非诉讼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相关规定或原则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非诉讼中心工作制度汇编
非诉讼中心工作制度汇编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诉讼中心工作,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司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非诉讼中心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导下,依托社会各界力量,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非诉讼中心的工作原则:(一)自愿原则: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否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以及选择具体的解决方式。
(二)公正原则:非诉讼中心的工作应当保持公正、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三)效率原则:非诉讼中心应当迅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负担。
(四)保密原则:非诉讼中心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保密纠纷相关信息。
第四条非诉讼中心的工作范围:(一)调解:对民事、商事、行政等纠纷进行调解,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仲裁:对当事人提交的仲裁事项进行仲裁裁决。
(三)公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公证服务。
(四)法律咨询: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
(五)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服务。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非诉讼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中心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人民法院、政府部门、社会组织、法律专业人士等组成。
第七条非诉讼中心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非诉讼中心设立专业调解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负责相关领域的纠纷解决工作。
三、工作程序第九条当事人向非诉讼中心提交纠纷解决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非诉讼中心工作范围;(二)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三)当事人自愿申请非诉讼解决。
第十条非诉讼中心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非诉讼中心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调解、仲裁、公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
当事人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服务。
第十二条调解程序:(一)非诉讼中心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二)调解员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事实,分析争议焦点;(三)调解员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四)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提供非诉案例的法律条文(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诉案件的处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汇编。
第二条非诉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方式解决的纠纷。
第三条非诉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依法选择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非诉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对非诉案件进行审查和处理。
二、调解第六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第七条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原则;(二)合法原则;(三)公平原则;(四)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第八条调解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专门的调解人员;(三)有健全的调解制度;(四)有必要的调解经费。
第九条调解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纠纷的事实和理由;(三)调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四)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期限;(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条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专门的仲裁员;(三)有健全的仲裁规则;(四)有必要的仲裁经费。
第十三条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仲裁事项;(三)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仲裁庭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第十五条仲裁庭应当依法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仲裁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四、行政裁决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对纠纷进行裁决。
第十八条行政裁决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裁决原则;(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决。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
1.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律师需要熟悉与非诉讼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了解相应的规范和限制。
2. 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律师需要拥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如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专业知识,并具备解决问题和提供法律意见的能力。
3. 强大的分析和研究能力:律师需要有良好的分析和研究能力,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找出关键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4. 优秀的沟通和表达能力: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能够与当事人、对方律师、法院等各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商。
5. 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律师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坚守职业伦理规范。
6. 独立思考和决策能力:律师需要具备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能够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情况下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7. 团队合作能力:律师在从事非诉讼业务时通常需要与其他律师、法律助理、会计师等专业协作,因此需要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
8. 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律师需要时刻关注法律领域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持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非诉讼法律事务
律师非诉讼业务的定义是:律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与法院和仲裁委员会发生司法意义上的联系,直接为委托人办理某种法律事务的业务活动从严格意义上讲,律师的业务只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
律师业务中除了诉讼之外都是非诉讼。
诉讼的特点是:有一个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对纠纷做出具有强制意义的裁决,这个第三人是法院或仲裁委员会。
非诉讼是相对于诉讼而言的,所以非诉讼中没有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介入。
非诉讼律师业务包括:1、合同的谈判、起草、审查、修改、拟订、履行监管。
合同事务是律师最主要的非诉讼业务,它的范围非常广,涵盖了投资决策、招标投标、项目开发、房地产开发与转让、知识产权、企业改制、股份转让等各个经济领域的事务,因为这些事务最终都要形成合同。
合同事务的处理包括两个阶段:(1)合同的设立阶段,时间跨度为从一方发出要约或要约邀请直到合同生效。
具体事务有A调查情况B参与洽谈C制作合同文本D审查、修改、拟订合同E申报批准或登记。
(2)合同的履行阶段,时间跨度为从合同生效到合同终止,具体事务是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是否需要中止、变更、解除,并且及时以协商和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需要特别说明是:律师处理合同事务并不一定形成合同文本,因为合同的各方有可能不达成一致意见。
2、就某一事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函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送交的对象不同:法律意见书是出具给委托人的;而律师函是出具给与委托人有联系的其它一方或几方。
这个“某一事件”有可能是因合同而产生的(如拖欠款项、出现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等),所以它与合同事务有一定的联系,但它也有可能与合同完全无关(如侵权、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损害等)。
3、协助企业(委托人)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是管理的内容,法律的形式。
因为在一个企业之中,内部管理制度就是“法”(例如章程、合同管理制度等)。
它不折不扣地体现了立法、执法、司法的特征。
律师办理非诉案件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案件规程第一条为保障本所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非诉讼案件系指诉讼案件及仲裁案件之外,由律师完成的各项法律事务,本所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按本规程进行。
第三条本所律师在承办非诉讼业务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本所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应当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认真负责,忠于职守,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所律师在承办非诉讼案件代理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第六条本所律师不得为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诉讼事务。
第七条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费。
第八条本所律师不得为招揽业务而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除收取的代理费外,不得谋取当事人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本所接受非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委托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非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条律师收案,应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1、律师收案,应先听取当事人的情况介绍,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材料,并就案件代理提出初步意见。
2、承办律师在与当事人签订非诉讼案件委托合同,决定接受非诉讼案件之前,先向主办律师进行汇报,由主办律师决定是否接受该案;主办律师拟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之前,应向所主任或副主任进行汇报,由其决定是否接受该案。
3、所主任、副主任或主办律师原则同意接受该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确定委托律师后,主办律师应填写案件指派单,将案由、委托人姓名、收费方式及金额、办案律师姓名、涉案标的、基本案情及委托法律事务的内容填写清楚,报所主任或副主任审查批准。
4、承办律师应填写案件收案登记簿。
5、承办律师凭案件指派单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
主办律师及承办律师应与当事人协商签定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必须明确所委托法律事务的具体内容,工作要求及工作时间、收费标准及交纳费用的时间等内容。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
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首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地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其次,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持客户的利益至上。
律师是客户的代理人,必须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并且在处理案件过程中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确保服务质量。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律师在办理非诉讼业务中秉承专业精神,工作严谨、细致,确保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维护律师独立性。
律师应当坚持独立的职业立场,不受不正当因素干扰,对任何可能影响独立性的行为保持警惕,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排除。
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保护客户机密。
律师应当严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确保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第六,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重视团队合作。
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团队协作机制,鼓励律师之间的互助与配合,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依法收取费用。
律师有权依据案件的复杂性、工作量、所需时间等因素,合理收取费用。
律师应当向客户明确费用标准,并在服务开始之前与客户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最后,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应当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律师应当持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总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规则的制定对于保障律师服务质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律师办理非诉讼业务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办理非诉案规程
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非诉讼案件的执业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参与非诉讼代理案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律师参与非诉讼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在从事本规程规定的活动中,其人身权等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条律师参与委托非诉讼代理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代理非诉讼案件,应与当事人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并指定律师办理具体法律事宜,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七条律师不得为当事人代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非诉讼事务。
第八条律师在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签定后,应与委托当事人协商并制作笔录确认事项内容、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事项完成标准。
第九条律师应当按照所内有关规定填写并报批有关的案件批办单。
第十条委托人应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应接受委托后五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若有特殊情况,经其所属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同意,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后十日内,拟定非诉讼事项代理思路,报其所属的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代理思路经业务部负责人审批后三日内,律师应将该代理思路告之委托人,与其形成统一意见。
第十三条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证据时,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有介绍信并出示律师执业证,在律师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位或两位以上律师共同进行。
第十四条律师按照委托代理合同和与委托人会谈制作的笔录进行非诉讼的委托代理工作。
第十五条若遇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提请本所主任批准终止委托合同,1、委托事项无法完成;2、委托事项为违法行为;3、委托人隐瞒重要证据;4、委托合同中约定其他应终止委托代理合同情形的。
第十六条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五日内,应以本所名义向委托人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详述委托代理操作的法律空间,调取的证据、依据的法律,具体事项的完成结果、法律后果等项内容。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
对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律师是一种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他们的工作不仅限于法庭上的诉讼,还包括非诉讼业务。
对于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有一些基本的要求是必须要满足的。
首先,律师在从事非诉讼业务时,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只有通过系统的法律学习和对法律实践的积累,才能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刻的理解和掌握。
律师需要了解各种法律条款和案例,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律师应该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
从事非诉讼业务,律师需要与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要求。
同时,律师还需要和各种相关方进行有效的协商,包括其他律师、公证人员、法官等。
为了能够更好地与他人沟通,律师需要具备清晰明了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谈判技巧。
第三,律师需要具备扎实的调查研究能力。
非诉讼业务中,律师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包括收集相关证据、查阅相关资料等。
这需要律师具备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够对问题进行有效的拆解和归纳。
同时,律师还需要具备综合运用各种调查研究方法的能力,如访谈、问卷调查、数据分析等。
第四,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需要具备良好的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
律师常常需要面对多个案件和客户,需要合理分配和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
良好的时间管理能力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处理各种事务,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律师还需要善于组织和协调各种资源,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以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第五,律师在从事非诉讼业务时需要具备高度保密意识。
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着律师-客户保密关系,必须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律师需要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客户的权益,并妥善保管客户提供的相关信息。
第六,律师还应具备团队合作精神。
在从事非诉讼业务时,律师常常需要与其他律师、实习律师、法律助理等人员进行合作。
律师需要主动与其他团队成员进行沟通和协调,分工明确、密切合作,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综上所述,律师从事非诉讼业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扎实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良好的沟通和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保密意识以及团队合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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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四项原则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罗春华律师我们律师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
我们律师不是商人,但我们律师有商人的某些属性,如业务推广,涉及到专业服务营销知识。
谁要说我们律师没有商人的某些属性,那是没有头脑。
如果我们律师职业定位是律师之“本”,那么,四项原则是律师之“道”。
从事非诉业务,我们律师除了要讲诚信、讲和谐外,还应牢记四项具体原则:第一,是业务推广的正确定位原则。
一生做的唯一一件事就是推销自己。
第二,是业务开展的注意细节原则。
细节决定成败,精细化执业是一种能力。
第三,是业务储备的取法乎上原则。
按学者型律师的高标准要求自己,提高法学理论水平。
第四,是业务发展的能力平衡原则。
市场是我们的大脑,专业和交流是我们的两手,要想使执业生涯可持续发展,市场、专业、交流一个都不能少。
第一、业务推广:正确定位。
我党执政的第一要务是发展,我们律师执业的第一要务是什么呢?是业务推广。
发展是硬道理,对我们律师来说,市场才是硬道理。
在非诉业务领域,得客户者得天下,没市场者没地位。
为何业务推广是我们律师第一要务?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组织本质上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私人产品,与包括公检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提供的公共产品不同。
消费私人产品是自愿的,消费公共产品是强制的。
私人产品有比较有选择,公共产品则没有,除非改变国籍,政府提供的国防、公共治安、义务教育以及司法裁决等公共产品,由不得公民任意选择。
因此,我们律师象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坐等上门是一种官僚作风,丝毫不利于实现我们律师提供的产品。
只要我们没有能力强制顾问单位消费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只要我们律师想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占一席之地,就需要业务推广,而且,要发展、要成功,还要把业务推广放在首位。
实践已经证明,成功律师莫不视业务推广为第一要务。
如何业务推广?我们律师正确的个人定位是首要方面。
没有正确的个人定位,我们的努力将会缺乏方向,个人定位越清晰越容易成功。
企业界讨论定位、市场细分由来已久,我们律师既然具有商人的某些属性,为何不谈个人定位和市场细分?“来者不拒主义”,让我们永远成为万金油,万金油包治百病,所以身价不高。
“专业化主义”则可能在我们成为专业律师之前成了饿死鬼。
笔者主张有条件的律师专业化,定位是有限的,这才符合内地中等城市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
在内地中等城市,律师搞专业化要有条件进行。
因为,我们律师首先面临的是生存问题。
没有案源,没有收入,生存是个大问题。
开始就谈只办房地产案子或知识产权案子或涉外经济案子,很有可能吃饭都成为问题。
而且,过早地专业化也难以实现单位时间里达到收入的最大化。
所以,律师的专业化要注意有限地进行。
具体地说:一是,要以专业化为发展方向,专业化可以提高专业水平,培养专业特色,形成品牌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二是,立足一种专业,兼顾几种常见类型案子。
一方面,通过代理这些常见案子,解决法律技能及生存问题;另一方面,树立教导式营销理念,运用法律通讯与信箱、讲座与演讲、文章与著述等有别于登广告及上门推销的高智能营销工具,逐步打造公众影响力,拓展专业市场。
第二、业务开展:注重细节。
当今时代是精细化管理的时代,在企业界,细节决定成败已深入人心。
我们律师应当借鉴各行各业研究的成果,为我们个人与行业发展源源不断地吸取营养。
在公众眼里,我们律师是个注重细节、讲究严谨、务必精确的群体,公众不会原谅我们律师哪怕是一个标点符号的小失误。
但非常遗憾,我们律师在很多方面不注意细节:与顾问单位签风险代理合同时,不严谨,有些顾问单位利用委托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条款,在快要实现利益时恶意解除,使我们律师的利益受损。
一件事打一次电话,即使一件事也不能在3分钟内把事全部讲完,我们律师在客户面前表现得不精明强干。
不及时回顾问单位的电话。
不善于把法律服务的无形转为有形,等等。
这些都是在非诉业务中不注意细节的表现,这些粗枝大叶的行为大大损害了我们律师的形象,损害了我们律师行业。
“君子一言以为知,一言以为不知,言不可不慎。
”“敏于事而慎于言”。
我们律师要完善非诉业务流程,制定明确具体的执业规范。
签顾问合同时,有随叫随到的承诺,应认真兑现,否则,顾问单位会有挫折感。
审查文件,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顾问单位要求及时完成。
根据文件的重要、紧急程度,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文件上直接修改或者电话答复或者当面表明意见,总之,要能帮助顾问单位有效解决问题。
既要准确又要讲效率,既要严谨又不能钻牛角尖,不要过度服务。
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制作《紧急情况反映》。
属于违法事项,我们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并制作《律师风险提示》,要求顾问单位签收,保护自已。
必要时,我们律师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如,两家公司成立项目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出地方的资产负债情况,土地能否清洁过户,都是尽职调查的内容。
如签合作合同开发,要根据司法解释把合作开发的定义向顾问单位明确说明,要求顾问单位在合作开发定义的书面解释签字。
我们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不充当交易的杀手。
我们律师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
这张跟踪表使我们的无形的法律服务变为有形,让顾问单位觉得他们所花的律师费物有所值。
第三、业务储备:取法乎上。
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取法乎中,得乎其下。
我们律师做非诉业务,必须具备深厚的法理基础。
做非诉业务比诉讼业务,在掌握法理方面要求更高。
掌握法理,应坚持取法乎上原则。
为什么要加强法理学习?原因之一是,我们律师与一般公众在法律面前的区别主要是法律素养的区别。
信息网络时代,一般公众很容易获得法律资源。
正如《生存与尊严:律师的案源从哪里来》的作者,北京的马贺安律师所说的,学习法理,目的是提高法条运用能力。
《律师思考与法庭辩论技巧》的作者刘彤海律师也深有体会地说:给国有企业作法律顾问,除了要有归纳和概括能力外,还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如何加强法理学习?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认为法理应区分解释论与立法论。
立法论是对法律应该是什么的认识,侧重于对现有法律的批判。
解释论是对法律的理解、解释及适用,侧重于对现有法律的运用。
笔者主张优先学习解释论,特别是中国现有法律的解释论。
人大法工委的释义是对法律原则性规定的权威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具体化、审判参考及指导案例是裁判规则的提炼。
这些法律资源均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理解、解释及适用。
获取信息有成本,掌握解释论应以实务界如学者型律师、专家型法官,特别是最高院观点的理解为重点。
至于理论界的观点一般了解,也仅限于参与立法、采纳的意见较多的学者意见。
在解释论的王国里获得充分自由时,再进军立法论的王国也不迟。
在解释论的学习上,有必要强调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极端重要性。
最高院研究室对司法解释地位和作用是这样评价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司法解释,已经成为各级人民法院裁判各类案件的重要依据和法律的渊源之一”。
世界各国都重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不过有判例解释和文字解释的区分。
“司法解释是法律从抽象走向具体的媒介,是另一种意义上的法律实施细则,对于发挥法律功能,统一司法标准、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既然如此,我们律师对这个客观实际怎么能无动于衷?从司法机关倚重司法解释这个实际出发,我们律师就应优先掌握民诉法及实体法的司法解释。
当然光掌握司法解释的条文还不够,还要了解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这个本意没有对最高院业务庭审判指导文件、判解说明的持续关注,也是不大可能掌握从而运用自如的。
比如《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
这个条文实际上采纳了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关于房屋取得产权以登记原则为主,第三人过错原则为辅的观点。
这实际上确立了一个裁判规则即房屋没有过户,但过户没有过错也有房屋所有权。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实际上是确认第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
还有,不达到法定开发条件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属于非法买卖土地。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只要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就可以结算工程款。
等等。
这些在最高院有关业务庭对司法解释的说明均有所体现。
因此,可以说,不掌握司法解释,不理解最高院业务庭的立场、价值取舍,就不会法律实务。
第四、业务发展:能力平衡。
孔子说:“君子不器。
”是说人不要像器具一样,只有固定的某一方面的用处。
我们作为富有智慧的专业人士,为何有些企业家在骨子里看不起我们,原因在于我们看起来只是一般的服务提供者,只有一方面的作用。
如何解决这个变成器物的问题,关键是我们要树立能力平衡观,不能要么只注意专业能力,要么只注重市场开拓。
律师成功的必要条件有三:一市场二专业三交流。
有了牌照比市场,有了市场拼专业,有了专业看交流。
据笔者观察,成功律师大概符合三个特征。
一是市场方面:业务推广意识强,善于自我营销;二是专业方面:谙熟法理,精于定性;通晓人情事理,长于固定事实;善于概括问题焦点;三是交流方面:逻辑思维能力强;沟通效率高;洞悉人性的优点与弱点;讲究礼仪,善处人际关系。
前面已经说过,业务推广是第一要务,市场问题是我们律师每天清晨起床时第一个考虑的事情。
而专业与交流是我们的两手,两手都要硬。
做律师,市场力、专业力及交流力的综合素质很重要,三个方面要平衡发展,我们律师也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
天津大学的张勇教授提出成就成功律师的首要因素不是法律知识而是法律技能,是法律技能创造了财富,这个观点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笔者认为,法律技能不应仅包含会见、谈判、法庭辩论、诉讼策略,还应包括业务推广、沟通交流以及如何与人打交道等方面。
不会自我营销,不会表达、不会与人相处,就不会成为一名成功律师。
《论语》里说:“子曰:晏平仲善与人交,久而敬之。
”善于同别人交往,相处愈久,别人愈尊敬。
我们律师要像晏平仲那样善与人交,获得别人的尊敬。
获得了尊严,不愁没有市场,不愁收不到高额律师费。
我们律师应当像企业家那样营销、像教授们那样研究,像外交家那样外交,像演说家那样雄辩。
我们律师如果学到这些大家的十之六七,大概可以被称为成功律师。
总之,“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我们律师非诉业务的本是什么?我们律师是具有商人某些属性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
我们律师非诉业务的道是什么?正确定位;细节成败;取法乎上;能力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