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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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的通知【标 签】更换新版普通发票,新版普通发票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1996﹞167号
【发文日期】1996-09-20
【实施时间】1996-09-2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发票管理
注释:参见:
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和
号)
的精神,保证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配合全国税务机关做好换版宣传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广泛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和用票单位都能了解新版普通发票的基本特征以及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提高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更换新版普通发票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管理,提高普通发票防伪性能,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发票领域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现通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一、根据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同时停止使用。
二、新版普通发票的主要特征是:
(一)新版普通发票发票联采用专用水印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联不加印底纹。
(二)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下呈橘红色反应。
(三)对目前尚不具备使用带水印无碳压感纸条件的地区,可暂时使用无水印普通无碳压感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仍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
三、所有印制、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印制、购领新版普通发票。严禁私印、私售、伪造、倒卖、转让发票。
四、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时都有权向收款方索取发票;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收款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严禁涂改、虚开、代开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五、所有用票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都应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普通发票,严防丢失、被盗。对需要缴销的旧版普通发票要清点造册,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按照规定方式进行销毁。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凡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和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