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部门公务用车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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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3篇)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3篇)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务出行的合理性和便捷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使用、管理和处置机关公务车辆的行为。

第三条机关公务车辆是指用于机关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代表机关执行公务或执行与本机关职能相关的任务所使用的汽车、摩托车等车辆。

机关公务车辆必须依法登记,按照规定配置。

第四条机关公务车辆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公平公正、节约用车、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配置和购置第五条机关公务车辆配置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预算合理确定。

第六条机关公务车辆的购置应严格按照行政机关车辆管理规定进行。

购车经费应依据财务规定,进行逐年预算、分期资金审批,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七条机关公务车辆的购置应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前提,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限制。

购车数量和品牌型号应充分考虑经费预算、工作需要和节能环保等因素。

第八条机关公务车辆的购置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建立统一的购车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透明、公正、公平。

第九条机关公务车辆购置的资金来源应采取财政拨款、自筹资金、信用贷款等方式,不得非法侵害国家和集体利益。

第十条机关公务车辆购置后,应按照规定及时进行登记和保险,配备交强险、商业险等必要的保险,并定期检验和维修。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在法定范围内,只能用于公务出行,不得私自使用或租借给非机关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人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并签订使用合同,明确使用期限、用途、责任等事项。

使用人员须具备合法驾驶资格,且不得有酒后驾车、超速驾驶、违章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合理使用油料和维修保养费用,禁止超员行驶和私自改装车辆。

第十四条机关公务车辆使用过程中,如遇到违章、事故等情况,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接受处理和调查。

第十五条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行车安全。

关于行政车辆申请用车的通知

关于行政车辆申请用车的通知

关于行政车辆申请用车的通知
根据2014年车辆费用计划,为了控制车辆运行成本,合理安排行政车辆使用,杜绝跑空车、私自用车,特对申请行政用车做出以下通知:
1、长途出差用车
申请外埠出差用车的办事人员由行政部送至长途客运站选择公共出行方式出差,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例:张三申请到新宾办事,则行政部安排车辆送至北站客运站由张三自行乘坐去往新宾长途客车办理业务,产生的费用实报实销。

必须申请外埠出差行政车辆的人员需到行政部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必须由主管领导、分管副总与行政副总共同同意签字确认后方可外派长途车辆。

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燃油费用,其他产生的过路费、停车费以及住宿费由出差人员负责。

2、日常用车申请
从2014年4月1日起,日常用车需到派车人处填写新制定的用车申请单,并由申请人主管签字确认该申请人属正常外出办事,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填写用车申请者,事后必须到派车人处补填用车申请。

在用车过程中如改变行车路线或不能在规定时间返回者应第一时间通知派车人,由派车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不得擅自责令驾驶员随意行驶。

签发人:
2014年3月25日
附表:
长途用车申请单。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21〕2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21〕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

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

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

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

公务用车审批备案制度范本

公务用车审批备案制度范本

公务用车审批备案制度范本一、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审批备案制度,明确责任和流程。

本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进行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备案以及使用管理等工作。

三、流程和责任1.申请阶段:(1)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务用车的使用目的、车辆数量、时间等,并编制公务用车申请书。

(2)申请人将公务用车申请书提交到所在单位车辆管理部门。

(3)车辆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填写公务用车计划表。

(4)车辆管理部门将申请和计划表一并提交到单位财务部门。

2.审批阶段:(1)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预算和相关规定,对公务用车申请进行预算审核,并填写审批意见。

(2)财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计划表一并提交给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3)主要领导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计划表和审批意见一并提交给单位党委或行政机构执行。

3.备案阶段:(1)党委或行政机构根据主要领导的审批意见,对公务用车申请进行备案,并填写备案表。

(2)备案表一并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3)财务部门将备案表进行归档,并将备案结果通知申请人和车辆管理部门。

四、使用和管理1.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按照备案登记的相关要求和规定进行,未经备案的车辆严禁使用。

2.使用单位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

3.公务用车必须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4.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保险和年度审验工作,并定期进行车辆的使用情况报告。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罚款、取消申请资格等。

六、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宣传和培训,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以上为公务用车审批备案制度的范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调整。

202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202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202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2023公务用车管理制度1为适应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切实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公务用车合理使用和行车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一、管理原则及管理权限:局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办公室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

县城内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直接派车;下乡公务用车报办公室登记后由办公室派车;县外公务用车报办公室登记并开具派车单。

二、用车范围:局领导的公务活动,公务接待和会议活动,机关工作人员公务下乡、出差或会议等有关活动。

严禁公车私用。

否则,一经发现,按上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三、用车程序:(一)用车前须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车辆情况指派出车车辆和驾驶员。

(二)用车人应按申请用途及路线出车,不得要求司机运载与工作任务无关的人员及物品,或擅自改变出车用途和行车路线。

(三)办公室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及时准确地登记机关公务用车行驶情况,并定期汇总报告。

四、油耗管理:(一)公务车辆用油坚持厉行节约,实行里程与油耗相挂钩。

(一)车辆加油由专人负责。

车辆出发前,应加满油,无特殊情况不得在途中现金加油。

根据车辆使用频率及行驶里程等因素指标,适时向加油卡充值。

五、车辆维修:(一)驾驶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精心保养车辆,使车辆始终保持整洁完好状态。

小故障要自己动手及时检修,自己无法检修的故障要及时填写报修单,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定点修理厂维修。

汽车修好后按程序报批维修费用。

(二)车辆在外出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必须先向办公室报告,并本着以排除故障为目的的维修。

(三)车辆的清洁工作,由司机在出车前自行完成,确保车容车貌整洁。

六、安全管理:(一)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应保证通讯畅通,随时做好出车准备。

双休和节假日期间应在机关院内统一停放并将车钥匙交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严禁驾驶员在非工作日、非执行公务外擅自动用公务车。

凡公车私用造成交通事故,由责任人承担后果并赔偿经济损失。

公务用车审批备案制度

公务用车审批备案制度

公务用车审批备案制度是指在公务用车的使用过程中,为了规范用车行为,确保公车使用合理、透明,设立审批备案制度。

一、审批程序1. 公务用车申请:公务用车申请应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填写申请表,注明用车事由、目的地、用车时间、车辆类型等信息,并附上相应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批权限:根据不同级别的机构或单位,设置不同的审批权限,确保审批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审批流程:公务用车的审批流程应明确,一般包括初审、复审、终审等环节,确保对公车使用活动进行全面审查。

4. 审批材料:审批部门应对公务用车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保留相关审批文件和备案材料。

二、备案管理1. 用车备案:对已审批的公务用车申请,应进行备案登记,包括用车事由、目的地、用车时间、车辆类型等信息。

2. 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包括公务用车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审批文件等,要求保存完整、准确。

3. 备案归档:备案材料应根据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方便使用和查阅。

4. 备案审计:对公务用车的备案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备案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监督检查1. 监督机构: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务用车的审批和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和公正性。

2. 随机抽查:对公务用车的审批和备案情况可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追责。

3. 投诉受理:对公众反映的公务用车问题,应及时予以受理,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公车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公务用车审批备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预防和杜绝公车私用、滥用问题的发生,提高用车行为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增强社会对公务车辆使用的监督和信任。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吉工商办字[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吉工商办字[2012]95号)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总队)、事业单位:《吉林省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处室、直属局(总队)认真遵照执行,省局所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局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具体办法报省局备案。

2012年7月16日吉林省工商局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实强化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安全行车,压缩节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保障安全行车的通知》(吉厅字[2008]19号)和省公车治理办有关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后健全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使用管理1.公务用车包括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私用。

严禁将公务用车借给他人,严禁用于一切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2.机关服务中心管理的车辆实行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专人负责,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使用车辆。

3.各处室、直属局(总队)自行管理的车辆,处室、直属局(总队)主要负责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配备使用的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管理。

4.休息日、节假日除安排的值班车辆外,其它公务用车原则上一律封存停放在局机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车辆驾驶员或使用人承担。

5.局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领导出差或因其他情况不使用时,车辆应参加单位公务用车值班;无公务活动的车辆要停放在指定地点;未经批准,不准驾驶员或其他人员私自使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均由车辆驾驶员承担。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28•【字号】新政办发〔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23〕4号各乡镇、县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三章公车使用范围第四章公车使用管理第五章人员配备和管理第六章车辆维护管理第七章经费解决渠道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新宾满族自治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有效保障公务出行,降低办公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讯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执法执勤部门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种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县委机关、县人大机关、县政府机关、县政协机关、县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县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县直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公务用车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参照省、市公司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务车辆,包括属于公司产权的所有车辆及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租赁、调用的车辆,但不包括生产用车。

第三条公务车辆的配置(一)公司领导配备公务用车按省市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各部门单位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公务用车,但必须经公司领导审批,统一调剂使用;各部门单位严禁配置固定公务车辆。

(三)生产单位公务用车根据实际需求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第四条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一)所有公务车辆实行专车专驾,配备专职驾驶员。

(二)公司领导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和驾驶员委托车辆服务部门统一管理。

(三)在城区范围内公务实行交通补贴制,根据不同岗位,每月将交通补贴纳入与工资同步发放,凡在城区范围内即东至245省道、南至245省道、西至高速路、北至金沙江路的公务,无特殊情况不得调派公务车辆。

(事故抢险、突发事件及重大活动必须派车的,需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四)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按下列审批手续办理:1、在县域内(不含城区)用车,由车辆使用部门人员提出“用车申请单”,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由车辆调度员统一安排。

2、在市域内用车,由车辆使用部门提前一个工作日提出“用车申请单”,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由车辆调度员统一安排,原则上中层以上人员才能用车。

3、超出市域范围的,由车辆使用部门提前二个工作日提出“用车申请单”经公司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公司主要领导签批,由车辆调度员统一安排,原则上中层以上人员才能用车。

车辆调度员根据车辆情况统筹安排车辆。

(五)除公司领导和部门、单位经批准配置的'公务用车外,其余车辆全部收回,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公司对所有车辆全部安装GPS实行监控考核;车辆管理部门定期上报公司考核小组,GPS轨迹运行情况。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总体要求,规范公司公务车辆运行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一)严格贯彻执行中央以及有关部门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最新规定;(二)公司所有公务车辆仅用于企业经营,企业负责人及高层管理人员均不配备专车;(三)厉行节约,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三、管理责任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四、管理方式(一)公务车购置:1、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

2、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3、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公司应按照“三重一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

(二)公务车租赁:1、公司公务车租赁仅限于自有公务车无法满足业务需要或于外地开展的业务自有公务车使用成本高于当地租赁成本时。

2、所有租赁车辆均签订公司《车辆租赁协议书》或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租司提供的制式租车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照公司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评审及审批程序;经审批生效的车辆租赁合同送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3、车辆租赁费用标准按照日租金(含燃油费、司机劳务费,不含路桥费、司机餐费及开票税费等)轿车(排气量1.8升及以下)不高于500元,货车(载重量3.5吨及以下)不高于600元,商务车(排气量3.0升及以下,载客量7人及以下)不高于1200元执行。

(三)公务车使用及保养维修1、依据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范本)

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和驾驶员规范化管理,确保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保障各项公务活动正常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X办发〔201X〕X号)和市委《关于开展"六整治四清理"行动的决定》(X发〔201X〕X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车辆调配和使用第一条市管干部公务用车使用。

市管领导干部不配备专用车辆,相对固定车辆与驾驶员,优先保障委领导公务用车,领导不用车时,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条实行公务用车派遣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各处室执行公务需用车时,由处室负责人提前1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用车预约单》,办公室依照预约先后、优先一线、公平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按需统一调派用车,并出具《车辆派遣单》,驾驶员凭车辆派遣单出车。

紧急情况下,车辆管理人员可电话或口头通知驾驶员出车,事后须由处室补办用车预约单,办公室补发派遣单。

出车时,统一在机关乘车,完成任务后,返回机关停车,原则上不到使用人居住地接送。

第三条工作人员在市南区、市北区执行公务,原则上不派车;与委领导一起外出执行公务,3人以内的,原则上乘坐领导用车;与委属事业单位一起到其它区市执行公务,原则上乘坐事业单位车辆;到青岛市外出差,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确需带车的,由使用人提出申请,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带车。

第四条实行车辆租赁审批制度。

因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委公务用车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安排用车。

租赁时,由用车处室提出申请意见,办公室报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

第五条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驾驶员负责填写《派车登记单》,将用车单位、出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以及过路过桥费等内容如实填写,任务结束后须由处室(部门)用车人签字确认。

每周一将前一周的登记单第三联交办公室登记,办公室留存备案。

第六条实行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定点停放制度。

公务用车审批备案制度范本

公务用车审批备案制度范本

公务用车审批备案制度范本一、背景与目的为了规范和管理公务用车的使用,加强公务用车的审批和备案工作,提高公车使用的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各级各类组织机构的公务用车的审批和备案工作。

三、定义1. 公务用车:指为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的公务活动而购置或租赁的用于公务出行的车辆。

2. 公务用车审批:指对公务用车购置、调拨、租赁等事项进行审批的程序。

3. 公务用车备案:指对公务用车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和备案。

四、审批程序1. 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1)单位提出公务用车购置申请,填写《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材料经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单位领导审批。

(3)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选择供应商。

(4)招标或选择供应商结束后,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编制《公务用车购置方案》。

(5)公务用车购置方案经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购置。

2. 公务用车调拨审批程序(1)单位提出公务用车调拨申请,填写《公务用车调拨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材料经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单位领导审批。

(3)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进行车辆调拨手续。

3. 公务用车租赁审批程序(1)单位提出公务用车租赁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租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材料经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初审后,上报单位领导审批。

(3)单位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进行车辆租赁合同签订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五、备案程序1. 公务用车购置备案程序(1)公务用车购置完成后,由车辆管理部门领导填写《公务用车购置备案登记表》。

(2)登记表由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审核签字后,上报单位领导审核。

(3)单位领导审核通过后,由单位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将备案信息录入统一管理系统,并归档备查。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国管财[2004]120号第一条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

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

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

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第七条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试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节约型政府,高效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荆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用于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配备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定编和购置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原则核定:(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3、社会捐赠或上级下拨、奖励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

(四)根据财力,以优先购买性能优,油耗低的省产车为主,对购买国产其它车辆的要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一)区“四大家”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

(二)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大小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镇、办事处、管理区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地可增配1辆。

(四)一个单位有10名县处级离、退休干部的,可增配1辆车。

(五)检察院、法院办案工作用车,按编制内人数1人1座配备;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公务用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大小按编制内人数2人1座配备。

(六)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以另外配备专门用车。

第七条配备公务用车价格标准:公务用车的购车价格包括购置车辆价格、交纳购置附加税及办证费用。

车辆管理办法》、《枣庄市交通运输局驾驶员管理考核

车辆管理办法》、《枣庄市交通运输局驾驶员管理考核

车辆管理办法》、《枣庄市交通运输局驾驶员管理考核关于印发《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枣庄市交通运输局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市局机关各科,处,室~市运管处、市交通稽查支队:《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枣庄市交通运输局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局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为加强机关公务车辆管理~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的调配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纪委《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务用车的通知》,鲁纪发…2009?37号,及市纪委关于转发省28号,文件精神~结合交通纪委文件的通知,枣纪发…2009?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务车辆管理第一条机关公务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办公室安排专人进行车辆管理~车管人员应准确掌握车辆的运营状况和用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地安排公务车辆运行计划~确保机关公务用车安全高效运转。

第二条办公室应加强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制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安装GPS定位装臵~并做到定期检查考核.第三条公务用车的派遣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车管人员根据用车人申请时间顺序及任务轻重缓急统一调配车辆~用车人人不得指定车辆或擅自找驾驶员直接出车。

2第四条严禁公车私驾.除专职驾驶员和经批准的兼职驾~因工作需要确需驾驶的~驶员外~其他人不得擅自驾驶公务车辆要按照鲁纪发…2009?37号要求执行。

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

第五条严禁转借公车。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将公车私自转借~确需转借的~转借车辆驾驶员要填写《车辆转借审批单》~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办公室备案。

否则~对擅自转借人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转借人负责。

第六条严禁公车私用。

要严格规范各项用车制度~合理统筹安排~节约经费~提高效能~禁止用公务用车参与公务以外的婚丧嫁娶、旅游、休闲等因私活动.第二章公务车辆的使用第七条公务车辆的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公务用车由科室填写《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公务用车申请单》~经审批后~办公室填写《枣庄市交通运输局派车单》~方可出车~驾驶员出车返回后将派车单交回。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3篇)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保障公务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公务用车单位)的公务用车。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情况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节约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应当坚持节约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规范原则。

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四)责任追究原则。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公务用车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公务用车范围:(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公务用车。

(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等特殊领域的公务用车。

第五条公务用车标准:(一)公务用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车型、排量和配置标准。

(二)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单位性质、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三)公务用车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车辆数量。

第三章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一)公务用车配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进行。

(二)公务用车配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三)公务用车配备应当充分考虑车辆使用效率、维护成本等因素。

第七条公务用车使用:(一)公务用车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二)公务用车使用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三)公务用车使用应当节约燃油、减少尾气排放,保护环境。

(四)公务用车使用应当禁止以下行为:1. 超过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2. 私自使用公务用车;3. 用公务用车办私事;4. 转借、出租、出售公务用车;5.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公务用车维护保养:(一)公务用车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维护保养制度。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公务车辆管理制度(通用6篇)在当下社会,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1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调派。

二、用车人必须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到办公室或监理站领取出车通知单,司机凭派车单出车,因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开派车单的,应事先报告,用车后及时补开。

三、用车人员不能强行要求驾驶员开快车或将车辆开到影响车辆及人员安全的区域,造成事故的,由用车者和驾驶员同等承担责任和负担损失费用。

四、建立用车加油逐次登记制度。

每次用车完毕,司机应登记用车事由、里程表读数、用车里程数,并把单次计程表归零。

每次加油,司机应登记加油升数、刷卡加油金额,过境费、停车费发票及每次用车加油登记,必须有局党组1人或其他人员2人签字证明。

五、加油卡充值办法。

一车一卡,每卡预充值1000元,每次刷卡加油金额应整拾整佰,加油卡金额用完时,司机把派车单和用车加油登记表交计财股,由计财股按签证的刷卡金额数充值。

派车单、用车加油登记表作发票附件。

六、严禁公车办私事,一经发现公车私用,除批评指正外。

凡属私事用车,油料费及过境费等一切费用自负。

七、夜间车辆停放一律锁入车库,特殊情况需在外面停放,必须报主要负责人同意后,车辆在当地停车场停放,同时做好安全措施,确保车辆安全。

八、车辆修理由司机填写申报单报办公室,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报jú长审批,由办公室和司机一道到指定的修理厂修理,维修项目由办公室人员和司机签字,由计财股结帐。

九、司机必须做好车辆保养工作,随时保证车辆洁净、状况良好。

车辆发生安全事故,除扣发司机当月出车补助外,并视其情况承担经济损失。

年度未发生安全事故,按有关规定发放安全奖。

公务车辆管理制度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市纪委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制度。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第一条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

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

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第四条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

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第五条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条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第七条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5.15•【文号】银办发[2006]110号•【施行日期】2006.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5月15日银办发[2006]110号)各直属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挂靠各司局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国家出台的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结合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以下简称三个企业)以外的中国人民银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附属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

三个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直属企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公务用车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06]47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直属企事业单位为开展公务活动配备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财务司统一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对现有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公务用车的配备与使用第六条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管理规定执行。

其中,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

第七条使用预算资金的事业单位实行购车报批制度。

各单位申请购置公务用车时,须提供本单位人员情况、车辆情况、拟购置公务用车的型号、品牌、排气量、价格等相关材料,经总行会计财务司审核后,报主管财务的行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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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部门公务用车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管理,建立和完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管理机制,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从2010年3月1日开始,局机关实行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制度,其程序为:在市区内公务用车,用车处室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主管部门派车;三市(荣成、文登、乳山)内公务用车,用车处室填写用车申请单,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主管部门派车;长途用车(威海辖区外),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经局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派车。

附件:用车申请单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用车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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