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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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规范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规范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规范发布日期:2013-03-24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核心提示:本规范规定了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总体原则、基本内容和要求。

适用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依托大中型矿山企业或有关单位建设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救援队)。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的总体原则、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依托大中型矿山企业或有关单位建设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救援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6423—200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AQ/T 9002—200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 1008—2007 矿山救护规程AQ 1009—2007 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2011 煤矿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state mine rescue team由国家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依托大中型矿山企业或有关单位建设的,能够承担规划区域内重特大、特别复杂矿山事故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兼顾自然灾害和非矿山类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组织开展规范化实训演练,储备应急救援高层次人才、技术、装备,组织开展规范化实训演练,具备侦检搜寻、灭火与气体排放、钻掘支护,以及抢险排水、救援钻探、医疗院前急救和救援技术指导等功能的救援组织。

3.2 矿山应急救援 mine emergency rescue为处理矿山灾害事故而开展的应急救援活动。

3.3 矿山救援指挥员 commander of mine rescue team矿山救护队担任副小队长以上职务人员、技术人员的统称。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一、认定、管理规定
根据2005年8月23号颁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两级发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取得二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二、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三、申请材料:
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确定申请资质等级,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
(二)组织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
(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
(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五)矿山救护队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六)救护人员参加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及证书复印件;
(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现状;
(八)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
(九)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文件复印件。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矿山救护队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水平,加强矿山救援力量建设,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认定条件矿山救护队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队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健康的体魄和精神状态;•具备基本的医疗知识和技能;•具有完整的各级文化程度学历证书;•具有5年以上从事救援工作的经历;•参加过省级或国家级救援演练。

(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救援车辆、装备完好;•救援人员必须配备通讯设备、GPS、急救箱、照明设施以及必要的工具设备。

(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队员的卫生保健和培训支持;•队员参与救援任务的报销支持。

三、认定程序(一)备案矿山救护队向省级矿山安全监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 矿山救护队的基本情况、队员名册,队员证书复印件等。

- 救援车辆、装备的情况及检测合格证明证书。

- 救援训练计划及演练情况。

(二)考核矿山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组织考核,对矿山救护队进行真实情况考核,包括救援车辆、装备的状态、队员身体状况、急救处理能力,以及现场救援演练的工作能力等。

(三)公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对合格的矿山救护队进行公示,逐级管理认定,并在本地区矿山安全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四)颁发证书矿山安全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合格证书,并在本地区予以公示。

四、认定期限矿山救护队的认定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进行备案,重新认定。

五、制度执行和监督(一)制度执行本规定由矿山安全监管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执行。

(二)监督矿山安全监督机构将建立矿山救援队伍信息档案,监督矿山救援队伍的备案、认定、更新、变更等工作。

六、附则矿山救护队参与救援任务时,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矿山救援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才能得到认可和支持。

同时,也对矿山救援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能力,为矿山必要时刻提供可靠的救援保障,使更多的劳动者从矿山生产的风险中得到更好的保护和保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4.09.08•【文号】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施行日期】2004.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4]128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促进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机制,加强矿山救援工作管理,迅速、有效地实施救援,保障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现将《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八日矿山救援工作指导意见为了加强矿山救援管理,促进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机制,保证迅速有效实施应急救援,保障矿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矿山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监督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对全国矿山救援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指导。

国家局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救援工作。

2.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救援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指导。

省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矿山救援体系建设及矿山救援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矿山救援体系,提高矿山应急救援综合能力1.加强矿山救援基地建设。

建立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根据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建立省级矿山救援基地,根据需要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

2.发挥矿山医疗救护队伍的作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提高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水平,切实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推动矿山救护队能力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资质认定工作依法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是推进矿山救护队建设,提高矿山救护队能力,完善矿山救援体系的重要手段。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施行以来,矿山救护队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矿山救护队整体技术装备和设施明显改善,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矿山救护队实施资质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履职,依法依规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促进矿山救护队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加强训练和管理,努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更好地为矿山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应急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资质认定工作国务院《决定》再次明确了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权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重申了应急救援队伍“属地管理”原则。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不断完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2010年底前,将本地区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三、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推动矿山救护队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定期对矿山救护队进行考核,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战斗力,保障和促进矿山事故救援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和非煤矿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从事救援技术服务活动,必须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第五条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矿山救护队应当具备的相应资质条件见本规定的附件。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负责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的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级、二级、三级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及相关的救援技术服务活动。

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工作。

一级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或承担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工作。

第八条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矿山救护队、矿山救护队主管部门或者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申请单位)向资质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向资质认定机关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 资质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二) 组织机构及队伍的情况;(三) 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情况简介;(四) 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五) 管理机构和矿山救护管理人员配置的文件(复印件);(六) 救护队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有效证书复印件),救护队队员培训考核的情况;(七) 矿山救护队的资产、主要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设施的情况;(八) 为救护队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伤害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九) 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确认的质量标准化等级。

矿山救护队有关法律法规解读-苗东升

矿山救护队有关法律法规解读-苗东升

• 4)安全标准是规范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
• 2、安全生产标准(AQ)的范围
• 主要包括有关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个 体防护、粉尘防爆、涂装作业等领域有关安全生 产方面的标准,这类标准主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
• 3、安全生产标准的种类 • 基础标准 • 管理标准 • 技术标准 • 方法标准 • 产品标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解读
• 解决的问题: • 队伍素质的评定 • 责任主体是谁?如何办理?如何监管?
• (一)规定出台之路 • 2000年7月份,《矿山救护队资格认证标准》(
初稿) • 2000年11月份《关于开展矿山救护管理体系认证
工作的通知》 • 2002年5月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证标准及评价
• (三) 取得资质证书后,加强日常矿山救护管理 ,及时更新和补充救护装备,改善矿山救护演习 训练设施,达到晋升资质等级条件的。
• 9、关于处罚的有关规定
• 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 资质等级:
• (一) 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 故的;
• (二)与矿山救护队有关的法律法规
• 1、《安全生产法》
• 自2002年11月1日起,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 地、海域和领空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 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 《安全生产法》对应急救援工作的要求
• 1)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 的意见》指出:
• 2012年前,要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 准将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成为力量雄厚、装 备精良、技术精湛、训练有素、能打硬仗,关键 时刻“拉得动、动得快、打得赢”的国家级矿山 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形成应急救援能力。区域矿 山应急救援队要于2013年底前,承担起本省区及 周边区域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 ,并能够配合国家队完成服务区域内重特大、特 别复杂矿山事故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 国家7支,区域14支)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说明:
1. 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可以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可以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 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

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说明:
1. 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 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可以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可以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 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

矿山救护

矿山救护

(1)承担全区及甘肃西北部重特大、复杂事故的抢险救灾 工作; (2)负责全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业务技术管理与指导工作; (3)具备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才、技术、装备、物资储 备等功能; (4)具备组织全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技术比武与培训演练 功能; (5)承担全区矿山应急救援指战员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6)承办有关矿山应急救援技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设计相关矿山救护规程基本规定
• 4.4 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 立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或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 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 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 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 取得三级以上资质(*根据国 务 院 关 于 取 消 和 调 整 一 批行政 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资质认定已取消) • 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 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 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可以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 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年生产规模60× 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 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臵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井下:
煤矿井巷中使用的无线高频救护通讯系统。
应急搜救 能够探测埋在煤矿井巷坍塌和冒落区下面受灾人员的生命探 测仪器。
救援装备: 深井应急救援提升装备。 救援机器人。 破拆设备。 井下探测设备。 直升机。
1.救护队经费来源受限,受企业效益影响大。 2.救援装备研发不足。 3.与矿井安全生产的衔接差。 a.矿井井下安全工程与矿山救援的关联性尚需加强。每个矿 均有其自身特点,例:快速密闭的规格与该矿井下巷道规格 是否相符。 b.很多矿井开采易自燃煤层,易出现火区,启封火区密闭时, 易于进氧致火区复燃并发生重大事故,是否有较好的技术方 面的解决办法,例:遥控机械人探测(无需人工智能化设计) 结合快速密闭技术。 c.预留密闭墙的处理(修整为适于展开快速密闭的规格)。

矿山管理法实施细则最新

矿山管理法实施细则最新

1. 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和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了《山西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要求矿业权人设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会计科目,并在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设立基金专户。

- 矿业权人需在矿山服务年限结束前三条规定,预留足够的基金,用于矿山地质、生态等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等工作。

- 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

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 规定了煤矿和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除外)矿山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

- 设定了矿山救护队资质的四个级别,不同级别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承担的救援工作范围不同。

- 该细则旨在规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申请、审查、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3.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和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明确了基金的设立、计提、使用和监管方式。

- 基金由矿山企业单独存储、自主使用,同时接受政府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这些实施细则的实施,旨在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促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以及提高矿山救援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模版(3篇)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模版(3篇)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矿山救护队是矿山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供紧急救援服务,保障矿山工人的生命安全。

为了有效管理矿山救护队,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矿山救护队由领导小组和救援人员组成。

2. 领导小组由矿长或相关负责人担任队长,成员包括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医疗部门负责人等。

3. 救援人员由经过专业培训,具备急救、抢险救援能力的员工组成。

三、职责与权限1.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救护队的工作计划、制度和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管理。

2. 救援人员负责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包括对伤员的及时救治、事故现场的调查与分析等。

3. 救援人员有权利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救援行动,包括疏散人员、抢救伤员等。

四、培训与考核1. 矿山救护队成员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提升急救和抢险救援的能力。

2. 培训内容包括急救知识、救援技能、应急逃生等。

3. 培训考核主要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不合格者需重新培训。

五、装备与设施1. 矿山救护队应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确保能够及时救治伤员。

2. 救援人员应经常检查和维护装备设施,确保其完好可用。

六、应急救援准备1. 矿山救护队应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包括制定救援预案、熟悉事故现场环境等。

2. 矿山安全教育工作要做好,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七、应急救援流程1. 矿山救护队接到事故报警后,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和伤员救治。

2. 救援人员应按照预案进行事故救援工作,确保救援过程的安全和高效。

八、事故调查与分析1. 矿山救护队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和教训。

2. 调查结论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九、责任追究1. 矿山救护队成员在救援过程中如有失职行为,应严肃追究责任。

2. 失职行为包括救援不力、过程中违反安全规定等。

十、监督与评估1. 矿山救护队应定期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2. 监督和评估内容包括队伍建设、应急救援能力、培训等方面。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矿 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安监总办享 [ 0 5 1 号 发布 日期 二 0 0 年十二 月二 十六 日 2 0 ]2 1 五
为规范矿 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天然气开采除外 )矿 山救护队应 级 别 : 的 申请 、 审查 、 受理 、 审核和 日常 当进行资质认定 。取得资质证书 取得四级 资质以上的矿 山救 监管等工作 ,保障和提高矿山救 后 ,方可与矿 山企业签订救 护协 护队可以独立承担本矿 ( ) 场 救援 援队伍素质, 根据( 山救护队资 议或者面向社会从事有关救援技 工 作 。 ( 矿 质认定管理规定 ,制定本细则 。 术 服 务 。
维普资讯
政 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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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煤矿集团公司管理人 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七) 要在追究矿 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员以及集团公司机 关 ,处室负责 长、区队长责任 的 同时 ,追究 当班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监察的 人, 所属各矿的负责人和生产经营 带 班人 员相应 的责任 。 管理人员的下井带班办法 , 由集5 f j
及槲爻救援服 务活 动
省级 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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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队可以根 据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 督管理; 未设省级煤矿 安余监察 者所 伍 事、c位提 交矿 I救 护 II j . U
重要 内容 ,加 强检查监 督 。 ( 六 ) 行业管 理部 门 、煤 卜 煤炭 四、 严格企业内部管理和考核 ( 十一 ) 实行 井下交接班制度 。 矿安全 管部门和 批准, 并报同级安全监管部门、 煤 上一班 的带班人 员要在 井下向接班 构要把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 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管部 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 况、 人员下井带班的主要情况 , 及时向 门备案。 基层区队负责人 、 矿机关 存在的问题及原冈、需要注意的事 组织人事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 科室负责人下井带班的具体办法 , 项等, 并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簿。

矿山救护队审批制度范本

矿山救护队审批制度范本

矿山救护队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救护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矿山救护队的救援能力和水平,确保矿山救护队各项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和非煤矿山救护队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山救护队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矿山救护队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第四条矿山救护队应当进行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

资质认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第五条申请一级、二级矿山救护队资质的,应当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

第六条申请三级、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资质认定机关)提交资质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证书。

第三章矿山救护队监督管理第七条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实行两级发证、属地监管。

资质认定机关负责对其认定资质的矿山救护队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资质认定机关应当定期对矿山救护队进行审查和考核,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应当撤销其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矿山救护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值班制度;(二)待机制度;(三)技术装备维修保养制度;(四)学习和训练制度;(五)预防性安全检查制度;(六)材料装备库房管理制度;(七)工作任务;(八)工作职责。

第四章罚则第十条矿山救护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矿山救护活动的;(二)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从事矿山救护活动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介绍矿山救护队是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的一支专业队伍。

为了确保矿山救护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达到一定的标准,需要进行资质认定。

本文将从资质认定的目的、认定流程以及认定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资质认定的目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矿山救护队在应对矿山事故和紧急情况时具备必要的技术和能力,能够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保护矿工的生命安全。

通过资质认定,可以对矿山救护队的技术、装备、管理以及队员的水平进行评估,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管理的水平。

1. 提交申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第一步是提交认定申请。

申请方需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包括矿山救护队基本情况介绍、队员资质证书等。

2. 资料审核资质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队伍基本情况和队员资质,确保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有效。

3. 现场评估通过对矿山救护队的现场评估,考察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评估内容包括队员的实际操作技能、紧急情况应对能力、装备的完备性和状态等。

评审委员会对现场评估结果进行评审,根据评估情况进行资质认定的决策。

认定结果将进行备案,有效期根据评估结果决定。

认定标准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评估是基于一系列的标准进行的。

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认定标准:1. 人员配备矿山救护队人员配备应符合相应安全法规要求,队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的救护证书和资格证书。

2. 装备设施矿山救护队需要配备一定的救援装备,包括呼吸器、救生绳索、急救箱等。

装备设施应当达到相应的安全要求。

3. 应急预案矿山救护队需要拥有完善的应急预案,能够快速、有效地应对各种矿山事故和紧急情况。

4. 操练演练矿山救护队应定期进行操练演练,提高队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紧急情况应对能力。

5. 管理体系矿山救护队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队伍管理、装备管理、培训管理等。

总结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是确保矿山救护队专业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手段。

通过认定流程的有序进行,使得矿山救护队能够达到一定的标准,提高应对矿山事故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三篇)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三篇)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矿山救护队是矿山企业中非常重要的一支力量,他们负责在突发事故中进行紧急救援和抢救工作。

为确保矿山救护队的高效运行和管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下面是一份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制度的内容参考:1. 组织设置- 矿山救护队设置与编制由矿山企业行政部门负责,并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 矿山救护队按照专业特长进行分工,包括医疗救护组、消防救援组、水下救援组等。

2. 人员管理- 矿山救护队成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 成员要严格遵守矿山安全生产规定,服从指挥,保证自身和团队的安全。

3. 装备管理- 矿山救护队配备与矿山安全生产相适应的救援装备和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性能完好。

- 对救援装备和器材的使用、保管、更新等进行规范管理,建立配发登记台账。

4. 演练与应急预案- 矿山救护队定期组织各类演练活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

- 制定完善的矿山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分工、行动程序、沟通协调等内容。

5. 信息管理- 构建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对矿山企业各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集中管理和分析,提供有力支持。

- 矿山救护队成员及时掌握矿山相关信息,保持通讯畅通,并及时报告和接受任务。

6. 监督和评估- 矿山救护队的管理工作应接受矿山企业的监督,形成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和常态化的管理模式。

- 定期对救护队成员进行绩效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持队伍的战斗力和准备能力。

以上是关于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的一些内容,具体的管理制度可根据矿山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补充。

矿山救护队管理制度(二)苏村煤矿辅助救护队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第一部分岗位职责一、辅助矿山救护队职责(一)辅助矿山救护队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在矿总工程师和专业矿山救护队的业务领导下开展工作,辅助矿山救护队是我矿一旦发生一般灾害事故时,能及时有效下井应急抢救的基本队伍。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救护队建设与管理的实施办法-以粤安监[2011]148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救护队建设与管理的实施办法-以粤安监[2011]148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救护队建设与管理的实施办法正文:----------------------------------------------------------------------------------------------------------------------------------------------------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矿山救护队建设与管理的实施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1年7月27日以粤安监〔2011〕148号发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山救护队管理,完善矿山救援工作机制,提高矿山应急救援能力,保障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矿山救护规程》、《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救护队的建设、管理、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矿山救护队包括专职矿山救护队和兼职矿山救护队。

第四条矿山救护队建设原则:立足自身,多种形式;依托现有,因地制宜;一专多能,平战结合;装备精良,技术先进。

第五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省矿山救护队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矿山救护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工作。

第六条专职矿山救护队应通过国家和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资质认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矿山救援工作。

第二章矿山救护队的建设第七条专职矿山救护队的定员、营房建设、装备配备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中有关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兼职矿山救护队由矿山企业按照自身规模、开采方式参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有关标准,配备人员、救援装备、救灾训练器材和通讯信息设备,突出本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特点。

16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16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提高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水平,切实做好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推动矿山救护队能力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资质认定工作依法实施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是推进矿山救护队建设,提高矿山救护队能力,完善矿山救援体系的重要手段。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号)公布施行以来,矿山救护队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矿山救护队整体技术装备和设施明显改善,应急救援能力显著提高。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矿山救护队实施资质管理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履职,依法依规开展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促进矿山救护队加大技术装备投入,加强训练和管理,努力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更好地为矿山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和应急保障。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资质认定工作国务院《决定》再次明确了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权由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重申了应急救援队伍“属地管理”原则。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三、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不断完善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工作程序,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开展资质认定工作。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2010年底前,将本地区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三、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推动矿山救护队应急处置能力的提高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定期对矿山救护队进行考核,促进矿山救护队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

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市场条件一、认定、管理规定根据2005年8月23号颁布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采矿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生产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两级发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救护队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三级、四级矿山资质证书的颁发管理工作。

取得四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铁矿可以独立承担本矿(场)救援工作。

取得三级资质以上的矿山救护队可以面向社会从事矿山救援及相关救援服务活动。

以上二级资质取得的矿山救护队可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承担矿山救护队员的培训其他工作。

取得一级资质的矿山救护队可以参与国际矿山救援培训、技术考察、救援竞赛等成人教育合作竞赛工作二、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三、申请材料:矿山救护队申请资质认定,应当对照应当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进行自查,确认申请资质等级,提出申请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矿山警卫团救护队资质自查申报表;(二)组织机构机构及在册人员统计表;(三)参加重大事故抢救与处理情况简介;(四)规章制度目录清单;(五)矿山救护队部门负责人(包括队长、副队长、总工程师)及内设相关机构政府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复印件;(六)救护人员参与培训、考核情况调查表及证书复印件;(七)矿山救护队的资产证明、经费主要来源说明,主要救护武器装备清单、训练场地及配套的现状;(八)救护队办理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及保单复印件;(九)经省级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确认质量标准化等级批复重要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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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可以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可以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

说明:
1.根据矿山救护队的编制、人员构成与素质、技术装备、训练与培训设施和救援业绩等条件,矿山救护队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2.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的基本单位为独立救护队,救护大队可以申请一级、二级资质,独立中队可以申请二级、三级资质,达不到救护中队编制的可申请四级资质。

3.任何部门、单位、社会组织设立的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服务的矿山救护队应当申请三级以上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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