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_T695-2009_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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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11/T695-2009

目录

前言 (3)

1、总则 (4)

2、术语 (4)

3、基本规定 (4)

4、分类与编号 (5)

5、基建文件 (5)

6、监理资料 (8)

7、施工资料 (9)

7.1 施工资料的形成 (9)

7.2 施工管理资料 (13)

7.3 施工技术资料 (13)

7.4 施工测量资料 (14)

7.5 施工物资资料 (14)

7.6 施工记录资料 (15)

7.7 施工试验资料 (16)

7.8 过程验收资料 (18)

7.9 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 (18)

8、竣工图编制 (18)

9、编制组卷 (19)

6、监理资料 (20)

附录A 工程资料分类与归档保存表 (23)

附录B 工程划分与代号表 (32)

附录C 资料管理目录(此部分表格在软件中) (36)

附录D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用表(此部分表格在软件中) (36)

附录E 工程档案案卷封面、目录、备考表与移交书(此部分表格在软件中) (36)

附录F 竣工图的改绘及折叠 (36)

附录G 工程资料案卷编制 (42)

附录H 常用建筑材料进场复验项目表 (45)

引用标准名录 (60)

本规程用词说明 (61)

条文说明 (62)

1、总则 (62)

2、术语 (62)

3、基本规定 (62)

4、分类与编号 (64)

5、基建文件 (65)

6、监理资料 (65)

7、施工资料 (66)

8、竣工图编制 (66)

9、编制组卷 (67)

10、移交与归档 (67)

前言

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08]73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会同有关施工、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51-2003)共同修订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市近几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的经验,并充分考虑了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删繁就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对原规程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修订。第一、原规程第三章“管理职责”修订为“基本规定”,把对各方行为的管理转向对工程资料本身的管理,使之更加符合本规程的特性;第二、删除原规程第四章“工程资料管理”一章,对其内容进行修订后并入其他相关章节中;第三、原规程第十一章“验收与移交”中,“验收”的概念不明确,本规程将其修订为“移交归档”;第四、删除原规程第十二章“计算机管理”一章,其内容修订后并入本规程第三章“基本规定”中;第五、对原规程中与当前管理不相适应的内容进行修订,并补充新的管理要求。最后经编制组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分为十章和八个附录,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分类与编号、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竣工图编制、编制组卷、移交与归档、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其中:附录A、附录B、附录C和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E、附录F、附录G和附录H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并组织实施,授权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规程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甲17号,邮政编码:10007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

北京市城建档案馆

本规程参编单位: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京精大房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建科研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主编:高新京张元勃

副主编:徐良胡耀林张斌

编写人:胡耀林鲁锦成李向红高彩琼向阳

郭莹张岩玉孙世如张浡杨秀云

殷明娟程越张肇韵高峰江仟

常军王林曹举胜黄慧王玉恒

尚馨友刘福源

审查人员:杨嗣信冯越焦永达郑伟革杨宪义

吴培庆李晓光

1、总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

1.0.3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2、术语

2.0.1 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

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 组卷(filing)

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2.0.4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

将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2.0.5 工程档案(building document archive)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

3、基本规定

3.0.1 工程资料应真实反映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

3.0.2 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晰并有相关人员及单位的签字盖章。

3.0.3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齐全,严禁伪造或故意撤换。

3.0.4 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应加盖复印件提供单位的公章,注明复印日期,

并有经手人签字。

3.0.5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及时对工程资料进行确认、签字。

3.0.6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在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编制、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

求。合同中对工程资料的技术要求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3.0.7 工程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可委托施工、监理或设计单位编制。

3.0.8 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依法提

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3.0.9 由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

件。

3.0.10 工程参建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形成的工程资料负责管理,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由多方共同形成的工程资料,各自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3.0.11由建设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直接交建设单位;由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将形成的施工资料交总包单位,总包单位汇总后交建设单位。

3.0.12 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应有专人负责管理,资料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

3.0.13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所采用的数据格

式应符合相关要求,软件功能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并经过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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