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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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海府[2018]58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第十三届市委常委会(2018)第 3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6月1日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 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号),加快引导海口自由贸易区(港)总部经济向高端化、集约化和规模化发展,外部引进与内部培育并重,真正发挥企业总部集聚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海口城市综合竞争力,特制定若干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所称总部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在我市设立或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

现有总部是指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前在本市范围内设立且存续至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

第三条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设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在本市并取得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依据《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颁发认定证书的总部。

自《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海南省内总部企业重新变更注册地在海口市的,不纳入本政策扶持对象,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章政策支持条款第四条对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分别按以下情形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一)对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9•【字号】琼府办〔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琼府办〔2018〕3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要求,吸引总部企业集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加快我省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明确发展目标。

积极引进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等总部企业在我省落户、集聚和发展,鼓励我省现有总部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培育我省现有企业发展升级为总部企业。

2018年全省总部经济全面起步,2020年总部经济基本成形,2025年总部经济基本成势。

二、确定重点区域。

积极推进我省总部基地建设,将我省发展总部经济的重点区域布局在海口市、三亚市,根据全省总体规划,大力支持海口市、三亚市规划和建设总部基地,引导总部企业集聚发展。

三、加强财力保障。

省财政对海口市、三亚市建设总部基地和总部企业自建自用办公楼宇的土地出让金省级财政集中部分,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海口市、三亚市;省财政对新落户总部企业地方财力(指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贡献和现有总部企业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省级财政留成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标准奖励海口市、三亚市。

其他市县引进新落户总部企业,报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定后,可按上述财力保障标准执行。

对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总部企业,不纳入省财政对市县的总部经济奖补范围;省财政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标准,将总部企业地方财力贡献的市县财政留成部分从迁入市县拨付迁出市县。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模版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模版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模版第一部分:介绍和目标1.1\t介绍本细则旨在规定总部企业认定的程序、标准和要求,以确保认定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一致性。

1.2\t目标本细则的目标是为总部企业认定提供一个明确的框架,确保认定过程的标准化和准确性,并促进总部企业的发展和良好运营。

第二部分:总部企业认定的要求和过程2.1\t要求2.1.1\t总部企业必须在国内设有实体办公地点,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实力和管理水平。

2.1.2\t总部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决策权,并能够对全国或地区范围内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和控制。

2.1.3\t总部企业必须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级,并能够有效管理和调配资源。

2.1.4\t总部企业必须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能够提供可靠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

2.2\t过程2.2.1\t申请总部企业应填写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企业资料和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财务报表等。

2.2.2\t初步审核认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企业资料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有需要,认定机构可要求申请企业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现场审核。

2.2.3\t现场审核认定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核,以了解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运营状况。

现场审核的内容可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层级、办公条件、财务管理体系等。

2.2.4\t认定决策认定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审核结果,结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和要求,做出认定决策。

认定机构应该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

2.2.5\t认定期限和有效期总部企业的认定期限为三年,认定机构应在认定书中明确认定的期限。

认定期限届满后,总部企业可重新申请认定。

第三部分:认定结果和权益3.1\t认定结果总部企业认定的结果分为两种情况:认定和不认定。

认定即认定机构认定总部企业符合认定要求和标准;不认定即认定机构认为总部企业未达到认定要求和标准。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琼工信企业〔2018〕82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现将《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8年3月15日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聚集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依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第三条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

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报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

运营一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琼商投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海南省商务厅2023年3月15日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战略,聚焦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及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重点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球资本和创新等要素聚集,促进我省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实质性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包括新落户总部和现有总部。

新落户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后认定的总部企业。

现有总部,是指本办法发布前已认定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总部企业类型分为跨国公司区域总部、大企业总部、综合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和高成长型总部。

按照“分类认定、分级管理”原则,由海南自由贸易港招商工作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实施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市县设置相应机构并履行本级管理职能。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第四条申请跨国公司区域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三)境外母公司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四)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家。

第五条申请大企业总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我省登记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三)在全国范围内控股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省外企业不少于1家;(四)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500万元人民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同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开展相关工作。

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二篇)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二篇)

2024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____区委区人民____加快发展总部经济____》(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区依法设立,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等总部职能的法人机构,具有财务结算、投资管理、市场营销、技术研发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总部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信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总部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分布和经营的区域,本细则规定总部企业分为三个等级,即:中国及区域总部、区域总部、区域总部。

第二章管理部门第五条由区总部经济发展局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

主要工作包括:受理企业申请、评审认定、认定结果公告及其它认定总部企业需要进行的工作等。

同时对已不符合条件的原认定总部企业取消其资格。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区总部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注册资金在____万元(含____万元)以上;3、在区以外拥有下属营运机构或分支机构有____个(含____个)以上,并实行税收汇缴;国内外大企业在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具备条件1、3,未能达到条件2的,但冠名为“”、“”并负责管辖、区域内经营活动的企业,符合认定条件。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七条认定程序如下:1、企业申报:企业或引进企业的责任部门从区总部经济发展局领取申请表格,按要求进行申报,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2、评审认定。

区总部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评审认定。

其中企业报送资料中需要进行核准的,提交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核准;3、认定结果公告。

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外正式公布并通知企业。

第五章认定申报材料第八条企业申报总部企业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1、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认定申请书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____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证或产权证复印件(原件查验);3、由工商登记部门认可或出具的该企业下属有____个以上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原件;4、由税务部门认定或出具的企业本年度和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5、其它相关证明文件。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背景下的总部经济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背景下的总部经济政策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背景下的总部经济政策从2018年4月11日颁布《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发的指导性意见》到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一直在探索并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贸港政策和制度体系建设。

在促进总部经济的政策方面,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在2018年5月颁布了《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明确了2025年总部经济基本成势的目标;海南省商务厅在同月制定了《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了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由于海南省政府确定海口和三亚市是海南省总部经济重点布局区域,海口市于2018年6月1日颁布了《海口市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三亚市于同年6月7日颁布了《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以海口为例,随着阿里巴巴集团和蚂蚁金服集团等一批知名企业将海南区域总部落户海口,作为世界上顶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普华永道、安永等国际知名专业服务机构也相继进驻海口,哈罗公学等一大批总部经济项目动工建设,海南总部经济发展明显,这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利好大局势和前述总部经济政策密切相关,本文拟就海南总部经济政策做简要梳理,供读者参考。

一、海南总部经济的发展目标、重点区域、财力保障1、发展目标、重点区域在2018年4月11日颁布《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发的指导性意见》中,确定了“支持海南推进总部基地建设,鼓励跨国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在海南设立国际总部和区域总部”的利好政策。

海南省政府为吸引总部企业集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确定了2025年总部经济基本成势的目标,并确定海口、三亚为总部经济重点布局区域。

2、财力保障在财力保障方面,海南省财政确定“海口、三亚建设总部基地和总部企业自建自用办公楼宇的土地出让金省级财政集中部分全部拨付给海口、三亚;对于新落户的总部企业地方财力贡献和现有总部企业新增地方财力贡献(指企业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奖励给海口、三亚”。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3•【字号】琼府办〔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5〕1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13日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企业法人发展活力,规范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及《海南省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人是指在本省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企业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法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

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当按省、市、县(区)、街道(路、乡、镇)、小区(村)、门牌、房号详细填写,做到详细、明确、规范。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企业法人应依法向其申请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或备案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条件和使用功能,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第六条允许企业法人在其住所所属同一行政区划(市、区、县)内增设不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场所,可办理分支机构,也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登记机关对备案的经营场所,核发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范本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范本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和监督下属企业,并确保各下属企业在总部目标和战略方向下有序运营,特制定本认定细则。

第二条本认定细则适用于总部与下属企业之间的认定和管理事务。

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的目的是确保下属企业依据总部设定的经营目标和管理制度进行运营,并达到总部所期望的业绩和质量标准。

第四条总部企业认定的原则是公正、公平、透明、合规。

第二章认定准则第五条总部企业的认定应符合下列准则:(一)运营目标:下属企业的经营目标必须与总部设定的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相一致,并能有效支持总部的发展战略。

(二)管理制度:下属企业必须遵守总部设定的管理制度和规定,并能够进行规范的运营和管理。

(三)业绩指标:下属企业的经营业绩必须符合总部设定的财务指标和绩效评估标准。

(四)质量标准:下属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必须达到总部设定的标准要求。

第六条总部企业认定的决定应经过层层审批,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合理。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总部企业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批、评估、决定和结果公告等环节。

第八条下属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总部提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九条总部应设立专门的认定委员会,负责审批和评估下属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条认定委员会对下属企业的认定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对运营目标、管理制度、业绩指标和质量标准的审核。

第十一条经过评估的认定申请,应交由总部高层管理层审批,最终由总部董事会做出认定决定。

第十二条总部应将认定结果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下属企业,并在总部内部进行宣布。

第四章认定效果第十三条认定生效后,下属企业应按照总部设定的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认定效果包括:优先资源配给、统一市场营销、品牌加盟等。

第五章认定监督第十五条总部应设立专门的认定监督机构,负责对下属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和评估。

第十六条认定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认定复审,确保下属企业始终符合认定准则和要求。

第十七条如下属企业在认定期限内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总部有权取消其认定资格。

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V1

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V1

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V1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随着海南自贸港建设持续推进,海南省总部经济发展已成为省内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海南省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政策。

本文将介绍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一、总部经济定义海南省总部经济是指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1. 在海南省注册,以海南省为管理和运营总部。

2. 在海南省境外注册,但其在海南省建立运营中心、管理中心或企业总部。

二、总部经济管理办法为促进海南省总部经济发展,海南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

1. 税收优惠对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海南省税收政策,可享受增值税、所得税等各项税收优惠。

2. 资金支持省级财政按照总部经济落户情况和总部企业创新能力、投入程度等因素,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3. 专项服务向总部企业提供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所需的专项管理服务和配套服务。

并提供便利化材料审批、员工招聘等方面的服务。

三、总部经济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实施总部经济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出台了总部经济实施细则。

1. 企业入选标准企业必须具有较好的经营实力、管理水平和较高的知名度。

2. 落户方式总部企业可采取分阶段分批次落户的方式,通过政府引导和参股,协助企业在海南省构建管理中心、研发中心等。

3. 人才引进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海南省建立了总部企业人才引进机制,给予重要扶持和优惠政策支持。

综上所述,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海南省的经济发展带来积极的影响,进一步推动总部经济落地实施,同时为吸引海外投资和人才提供了更好的机会。

2023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

2023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

2023年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一、引言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总部企业在国际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部企业的布局和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和增强财富创造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吸引和培育总部企业,提高我国在国际总部经济中的竞争力,制定本认定细则,规范总部企业的认定流程和条件,为总部经济提供支持。

二、总部企业的定义总部企业指的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设立法人或实体公司,为其国内及国际业务开展提供管理、决策、战略规划、人力资源、研发等支持服务的企业。

三、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1. 企业规模和市值要求总部企业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市值,年度营业额应达到一定标准,市值应在一定范围之内。

2. 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要求总部企业应具备较强的管理和决策能力,能够进行全球业务的战略规划和资源配置。

同时,总部企业应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技术、产品、服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和创新性。

3. 人力资源要求总部企业应具备较多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能够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并提供良好的人才培养和发展机制。

同时,总部企业应具备较完善的内部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以提高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和绩效。

4. 技术研发和创新要求总部企业应注重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和发展,具备一定的研发机构和专业团队,能够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5. 国际化程度要求总部企业应具备一定的国际化程度,拥有跨国业务和多元化布局,能够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和协调资源。

6. 合规和社会责任要求总部企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要求,遵守商业道德和道德规范,在经营中注重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员工福利。

四、总部企业的认定程序1. 提交申请总部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包括企业证照、财务报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技术研发情况等。

2. 审核评估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企业规模和市值、管理和创新能力、人力资源情况、技术研发和创新水平、国际化程度、合规和社会责任等。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琼工信规〔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工信规〔2023〕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完善我省省级制造业创新体系,推动我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规范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及管理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学技术厅制定了《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3月20日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制造业创新平台体系建设,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加快规范海南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培育、认定及管理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和《海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琼府办﹝2021﹞20号)《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琼府办〔2021〕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创新中心,是指在海南省某一特定领域内,带动能力强,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和未来方向,由行业骨干企业、园区平台公司、科研院所、高校、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合作,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与扶持政策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与扶持政策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与扶持政策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总部经济在世界范围内变得越来越重要。

总部经济企业一般是指具有核心决策管理和控制职能,对全球范围内的企业网络进行总体规划、资源配置和风险控制的企业。

这些企业在集团经济中占据着关键地位,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我国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与扶持政策一直非常重视。

通过认定总部经济企业并给予扶持,可以促进企业总部向我国集聚,加强我国总部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创新,提升国际竞争力。

因此,我国积极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以促进总部经济的发展。

一、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了确保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标准科学合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标准。

首先,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地位和职能要求,要求企业必须拥有核心的决策管理和控制职能,对全球范围内的企业网络进行总体规划、资源配置和风险控制。

其次,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要求,要求企业拥有较大规模的投资和较高的经济效益,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最后,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要求,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

通过这些认定标准的制定,可以确保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是科学合理的,有利于我国总部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总部经济企业的扶持政策为了促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发展,我国积极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首先,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营业所得税给与税收优惠,对于其研发费用给予税收补贴。

其次,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比如,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对于其人才引进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最后,对于总部经济企业给予市场准入便利政策。

比如,对于总部经济企业进出口业务给予一定的便利政策,对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研发中心给予土地和税收优惠。

通过这些扶持政策的出台,可以有效地促进总部经济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总部经济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对于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小客车指标申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小客车指标申请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小客车指标申请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琼商法备〔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小客车指标申请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商法备〔2019〕1号各市、县(洋浦)招商主管部门、公安局:为贯彻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商务部联合印发的《推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畅通资源循环利用实施方案(2019-2020年)》精神,解决我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的用车需求,制定《海南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小客车指标申请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商务厅海南省公安厅2019年7月2日海南省新设立企业和机构小客车指标申请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琼公通〔2018〕421号)第五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的小客车指标是指《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其他指标。

第三条2018年5月16日后在海南省内合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申请单位达到《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则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单位,可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办理程序申领小客车指标。

每家申请单位只能以其中一种类型条件申领小客车指标,在指标总额度内可多次申领。

(一)以申请单位的实收资本作为取得小客车指标的核定标准: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享有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每增加1000万元,享有增加1个小客车指标的申领资格,申领的指标总额度不超过5个。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三篇)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三篇)

总部企业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总部企业认定工作,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总部企业认定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依法管理,科学发展。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权威的原则。

第三条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必须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原则,依法合规,保护合法权益。

第四条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必须注重实际效果,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

第三章总部企业认定的范围和条件第一条总部企业指的是以总部职能为核心,对关联企业或独立企业(以下统称关联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企业。

第二条总部企业认定的条件包括:总部机构完备、业务范围广泛、管理和服务职能强大、对关联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等。

第三条总部机构完备是指总部企业设有健全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和业务支持机构,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四条业务范围广泛是指总部企业具有在行业内开展多元化业务的能力,能够提供包括研发、生产、生活服务、财务服务等方面的全方位服务。

第五条管理和服务职能强大是指总部企业能提供高质量的管理和服务,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监督、培训、咨询等能力。

第六条对关联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是指总部企业对关联企业的决策、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第四章总部企业认定的程序和要求第一条总部企业认定采取申请、评审、公示和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初审、复审和终审三个阶段。

第二条申请阶段:总部企业向相关部门提交认定申请,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业务范围、组织架构、财务状况、管理和服务能力等。

第三条评审阶段: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按照认定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四条公示阶段:评审合格的总部企业名单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第五条审定阶段:最终认定结果由相关部门进行审定,并颁发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第六条总部企业认定的审批时限为90个工作日,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批时限的,则必须进行书面通知,并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精神,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规范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省商务厅,承担总部企业认定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新落户总部企业和现有总部企业。

新落户总部企业是指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省设立的总部企业。

现有总部企业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前在我省设立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

第四条认定条件标准(一)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1.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中国境内一个以上省级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3.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4.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二)申请认定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1.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产业标准: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3.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一个以上省级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或者,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采购、销售、物流、配送、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总部职能的机构。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函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函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函海南省商务厅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0
【摘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5月19日附件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总页数】3页(P36-38)
【作者】海南省商务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7
【相关文献】
1.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实施细则》和《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J],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3.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
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J],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J],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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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业经一九九三年四月五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三年四月六日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海南省设立企业法人实行直接登记制。

申请设立金融、保险业的企业和发行个人股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企业法人登记实行属地登记管理。

设立企业法人应向其住所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下列企业法人必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一)企业性公司设立的海南分支机构;(二)全省性公司;(三)从事劳务输出、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章开业登记第六条凡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国家”、“中华”字样的,应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名称中使用“海南”字样的,应由登记主管机关报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保护企业名称、字号(商号)专用权。

第七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投资者和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资格证明;(二)投资者签章的组织章程(集团公司核心企业的组织章程,应由其成员企业共同签章)。

有限责任公司、个人集资设立的企业,还必须提交投资者签署的协议。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业示范企业评选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业示范企业评选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业示范企业评选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2.09.2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征求《海南省建筑业示范企业评选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人社厅、省银保监局,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园区管理局,各有关省级行业协会,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培育和发展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建筑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海南省建筑业示范企业评选认定办法》。

现送你们征求意见,若有意见请于2022年9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厅。

附件:海南省建筑业示范企业评选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方式:建筑市场监管处65352853,***********************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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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意见》精神,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规范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海南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办)设在省商务厅,承担总部企业认定备案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包括新落户总部企业和现有总部企业。

新落户总部企业是指2018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省设立的总部企业。

现有总部企业是指2018年1月1日以前在我省设立且存续至今的总部企业。

第四条认定条件标准(一)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1.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我省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中国境内一个以上省级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3.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4.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5.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二)申请认定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1.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产业标准: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2000万元。

高新技术产业等第二产业: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

热带特色高效农业等第一产业: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3.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中国境内一个以上省级区域内的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或者,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采购、销售、物流、配送、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总部职能的机构。

(三)申请认定高成长型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1.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的地方财力贡献不低于800万元;3.在所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企业自主研发或授权均可),申请前一年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或者具有全新的商业模式,有良好的业绩表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已至少获得PE公司C轮投资;或者提供审计、会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社会服务,有利于推进我省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在国际国内有较高知名度;4.企业属于或投资方属于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认定时可获得优先考虑。

世界企业500强以《财富》杂志上一年度排名为参考;中国企业500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排名为准;中央大型企业为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全国工商联排名为准。

(四)申请认定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由知名国际组织(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以授权形式在中国或更大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且首席代表常驻海南。

对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上述四种类型总部,可酌情考虑认定。

自本办法出台后,对在本省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总部企业,不纳入省财政对市县的总部经济奖补范围;省财政按照“前三年100%、后两年50%”标准,将总部企业地方财力贡献的市县财政留成部分从迁入市县拨付迁出市县。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纳入总部企业认定范围。

第五条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总部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含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原件);(二)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三)按照各类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明细表(详见附表)提交的详细材料。

第六条认定工作程序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

申请企业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准备申请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版光盘),向注册地市(县)政府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认定。

市(县)政府总部经济主管部门做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县)政府实施认定。

(三)备案。

市(县)政府将认定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联席办备案。

联席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颁发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注册地市(县)政府办理享受总部企业扶持政策,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向省有关职能部门办理便利化服务事宜。

第八条市(县)政府总部经济主管部门每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联席办备案。

第九条总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终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二)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的;(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资格认定和奖补的,除按照第九条规定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和终止享受优惠政策外,责令其退回奖补所得,将其列入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市(县)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制定本市(县)总部企业认定具体操作办法,履行总部企业认定、复查、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

市(县)政府按照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相关违规行为做出处理意见后,报联席办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问题由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申请企业(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企业填写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地址机构代码主营业务注册时间法人代表电话传真联系人电话手机经营主□□服务业□工业和建筑业□农业业所属行业总部功能□集团公司□投资性公司□运营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决策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其他:认定类型□新引进总部企业初次认定□现有总部企业初次认定□总部企业复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企业主要经营状况(上一年度或注册资本万元(其中2018年及以后年度注册资本金的累计增加额万元)总资产万元营业收入万元主要产品(或服务)1.占企业销售收入总额比例%2. %3. %当年度)名称下属企业情况下属企业数量个其中,省外企业数量个下属企业名称(全部逐一列明)1.2.3........税收缴纳情况上一年度或当年度税收缴纳情况(分税种,全部并逐一列明)税种纳税额(万元)其中,中央分享(万元)地方留成(万元)1.2.3.........申请企业填写申请企业申明本企业经营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均真实无讹,所有副本资料和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自愿遵守《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年月日审批部门填写市(县)政府认定意见该企业报送材料符合要求,有关数据已审核确认真实,符合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标准,同意报联席办予以备案。

(盖章):年月日联席办备案意见该企业符合要求,同意 / 不同意备案。

(盖章):年月日填表说明: 1.企业性质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类型企业;2.申请企业请下载本表格的电子文档,用A4纸双面打印;3.表格栏目如填写不写,可延长表格或另附页填写;4.据实填报资料后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名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各类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明细表序号提交材料名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综合型(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备注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2 海南省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3 母公司(或国际组织总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公司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4 国际组织或机构)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及其简历与身份证明文件√简历应介绍法定代表人履历,身份证明为护照、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台胞证等文件。

5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证件复印件√√√6 申报企业上年度或当年度税单√√√7 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含报表附注及验资报告8 母公司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9 母公司出具的完整组织结构图√√√10 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11 资或授权管理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12 业务领域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或获得PE公司投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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