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吉财建〔2021〕1288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21〕1288号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吉财建﹝2020﹞8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21年12月30日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的投资管理,合理确定和控制建设工程造价,规范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工作,节约财政资金,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吉政发﹝2020﹞5号)、《吉林省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和《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吉财建﹝2020﹞86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预(结)算编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是规范、安全、有效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保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吉建质[2017]7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7.05.04【实施日期】2017.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建质〔2017〕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的通知》(建质〔2017〕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责任,细化措施,确保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5月4日附件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牢固树立“安全保证发展,发展必须安全”的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省”战略。
通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巩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成果,用3年时间,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创新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高工程技术创新能力,使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落实主体责任。
1.全面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继续落实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制度。
建立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企业、检测机构六个主要负责人的基本信息、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档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29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景俊海2019年12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经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现决定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7部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修改省政府规章4部(一)对《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可以合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手续。
”(二)对《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1.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个人、单位申请减免契税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3.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对《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作出修改:1.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2.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缴纳期限分别为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份的15日前。
税额较大或者税额较小的可按月或按年缴纳。
具体缴纳期限和方式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3.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发生数量变化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纳税申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吉建质[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0〕7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近年来,全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数量和建设的规模不断扩大,技术含量不断提高,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总体上是好的,但在一些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中违反建设基本程序、降低质量标准,违规违章操作,执法监管缺位现象仍然存在,道路路面破损严重,桥梁出现质量安全隐患仍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质量管理,强化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健全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监管责任方。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的建设必须纳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范围中。
招投标的进行、质量监管手续的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竣工验收备案等程序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
强制监督应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通过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承担。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
加强对市政道路、桥梁工程项目的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有权予以局部停工或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条文查处。
二、严格建设程序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责任,强化质量意识(一)建设单位对市政道路和桥梁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
It is impossible to pursue perfection in all things, but to do one's best.(页眉可删)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什么?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今房地产行业在每个地区基本都有独立的开发商,不管是作为开发商,还是户主。
一直都有因为房屋建设工程质量出现的一系列事故,为了避免和杜绝该类事件的发生,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一些关于质量问题的规定和处罚,大家可以一起看一下。
《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三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者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必须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应当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年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住宅工程售房单位对用户的保修期要从交给用户住房钥匙之日起计算,在施工单位保修期内,由售房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为用户保修;超过施工单位保修期,在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内的,由售房单位自行为用户保修。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提留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制度。
质量保修抵押金提留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收取和管理。
在保修期内未出现质量问题时,质量保修抵押金本息如数返还。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20〕4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吉建办〔2020〕49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建委,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面落实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要求,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提出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强化各方主体责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参建各方应明确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一)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图审查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
严禁“边设计、边施工”或“边施工、边设计”的违规行为。
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发包工程。
(二)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巡查工作,建立台帐。
落实质量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例会,传达部署上级关于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一系列指示批示精神。
(二)设计单位应做好前期调查,设计应有针对性,施工图应符合实际。
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深度要求。
(三)施工单位要结合设计方案和改造工程实际,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明确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积极协调各专业单位,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原则,科学规划施工顺序,避免重复施工。
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要求配置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管理平台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20〕95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管理平台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管理平台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20〕9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 号),按照《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吉建办〔2019〕16号)、《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政策措施》(吉建联发〔2020〕27号)工作要求,加快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强化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施工资料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省厅委托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建设了“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手册管理平台),免费提供给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使用。
目前,手册管理平台已具备上线试运行的条件,经研究,决定在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开展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试点目的通过试点加快推进手册管理平台应用,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在线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智能化,打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和依托大数据可量化考核的样板,加快提升我省建筑工程品质。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全面提高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整体水平,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的管理,切实提高“三员”的综合素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加强施工现场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施工员、技术员、质量检查员简称为“三员”。
第四条建设施工企业从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具有相关专业的本科及大、中专学历,并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三员”岗位证书。
第五条实习期未满或年龄超过六十五岁以上的人员,不得独立担当施工现场“三员”工作。
第六条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员”的管理工作。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第四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八章质量上访投诉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建筑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建设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工程检测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第四条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其工程质量监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督促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搞好工程质量,重点是工程的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质量,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充实监管人员,允许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执业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城乡建设工程质量监理、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及人员资格考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在此范围之外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2.22•【字号】吉建造[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建造〔2010〕4号)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27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从2010年4月1日起在全省的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中严格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
并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将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附件2)报到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联系人:隋成力电话:*************附件:1、《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指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项目:涉及到重大人身财产安全的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及建筑节能围护工程。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及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工作职责及管理机制,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和水平,根据《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我省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符合我省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做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范围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设施技术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工程建设管理和工作要求。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吉建质〔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的通知吉建质〔2017〕1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省厅《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吉建质〔2017〕7号)文件精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检测市场监管,强化建设、施工、监理及检测机构等单位及个人的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有效遏制虚假检测报告,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升工程质量管理能力,现通知如下:一、明确质量责任,强化质量意识(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1.按规定作为检测业务委托单位主体,履行对检测管理的首要责任;2.按规定与检测机构签订正式合同,将检测业务委托给具备资质范围的检测机构,不得签署阴阳合同;3.不得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减少检测数量、降低检测标准,恶意压低检测费用;4.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5.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施工单位质量责任1.按规定取样、制样,取样数量和方法符合相应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送检的样品要代表母体;2.不得串通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和试验过程中弄虚作假;3.按规定在现场设置养护室,样品的留置、养护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规定;不得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做、代养、代送混凝土试件;4.钢筋、砌体等材料抽样检验从工程实体中取样;5.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三)监理单位质量责任1.按规定对取样、送样及现场检测时实施见证;2.见证施工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真实性;3.对检测结论不合格的按规定进行处置。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对于建筑工程的所有的投资,其实归根结底都是要在工程质量有所保障的前提下才不会被浪费的,当然现在的工程更多的是追求节能、环保或者是其他更高科技上的要求,不过各地的人民政府始终都还是把工程质量管理放在第一位的。
以吉林省为例,我们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对于建筑工程的所有的投资,其实归根结底都是要在工程质量有所保障的前提下才不会被浪费的,当然现在的工程更多的是追求节能、环保或者是其他更高科技上的要求,不过各地的人民政府始终都还是把工程质量管理放在第一位的。
以吉林省为例,我们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详细规定是什么?▲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条鼓励使用先进的网络系统及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提倡使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全程负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吉建质〔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的通知吉建质〔2022〕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政策措施》,推进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省住建厅中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质量第一、责任意识,以“五化”工作法为抓手,以不发生质量事故为底线,以实现工程质量全面提升为目标,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活动主题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和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实现全省工程质量全面提升。
三、活动内容(一)开展质量监督机构考核。
按照住建部第5号令要求,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同时对质量监督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改制情况、监督力量情况和经费、车辆保障情况进行深入调研。
对未达到标准的监督机构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从而进一步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质量监管责任。
(二)开展质量监督人员培训。
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通过视频、现场等多种方式,组织多层次的质量监督人员培训,宣贯《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和新标准,不断提高监督人员执法能力。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儒林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条鼓励使用先进的网络系统及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提倡使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全程负责。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其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吉建质〔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质〔202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实现质量监督管理清单化、图表化、模板化、机制化,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五化”工作法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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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儒林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条鼓励使用先进的网络系统及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提倡使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全程负责。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其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相关强制性标准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生效。
第十条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施工单位完成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工程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准备齐全;(三)住宅工程经分户验收质量合格;(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未能提供准确、完整的工程档案和施工技术资料,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状况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事项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技术人员可依法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经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产权人或使用人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七条勘察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合同进行勘察。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可能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应当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论证认为对建设工程质量确无不良影响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不得将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设计用于建设工程;除建设工程需要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二)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质量验收;(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报告和批准书,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的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二)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四)专业技术性较强,需要设计单位指导施工的建设工程;(五)设计单位建议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设计代表的责任和酬金应当在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出具虚假审查报告。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经自检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申请验收,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项目经理的变动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到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二)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三)有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取样规定、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预拌沥青混凝土进行现场取样,并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相关人员见证下现场取样。
参与见证及取样人员应当现场签字予以确认,方可送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内容,经自检认为质量合格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出具质量保修书。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三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现场施工程序实施监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提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验的分项、分部和隐蔽工程进行质量检查,签署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监理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现行工程监理收费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八条检测委托合同应当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危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建立的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应当报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应当使用检测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检测数据适时上传系统。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时,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书面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书面保修通知应当及时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合同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决。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按约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的预留、使用和返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建筑物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章监督管理与投诉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实施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工程监理、检测机构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资质范围内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