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摊销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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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企业执行何种会计制度,均为企业开始经营之日,而不是开办费的 发生当期。 2.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条规定,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 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 3 年。 但此种摊销方式与前述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前述处理方法是分期归集, 一次摊销,此种方式则是分月归集,次月摊销,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两种处理方式,主要是针对 2008年新成立的企 业,或 2008年之前成立但在 2008年开始生产经营的企业。无论采取哪 种方式处理开办费,一经选定,就不得改变。 3.以前年度未摊销部分的开办费,可在 2008年一次性扣除也可分期摊 销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四条规定,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 5 年的 期限内分期扣除。对于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 费,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可根据前述两种方式处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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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发生的开办费,从发生的当月直接扣除。这里“从发生的当月直接
扣除”与国税函〔2009〕98号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 当年一次性扣除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对此项的差异处理应予以关注。 因而,此种方式下,对开办费的摊销时间,无论企业成立于何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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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费摊销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 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 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 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针对开办费的税务 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给予企业三种选择性的处理方式。 1.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此种选择方式,对开办费的扣除方法,税法上遵从了《企业会计制 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 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2 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 号)均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 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 营当月的损益。也就是说无论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执行《企 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的扣除都可以从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扣除(归 集)。 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项具 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 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2006年 11月版)规定,企业在筹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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