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运销部计量管理实施细则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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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销部计量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运销部(以下简称运销部)计量管理工作,提高计量管理水平,确保量值准确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公司计量管理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计量管理是指以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可靠为核心的系统管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运销部相关科室、基层站部及服务于运销部的承包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所确定的运销部计量工作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根据运销部生产需要和**公司计量主管部门的许可建立计量量值溯源体系;积极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保证计量检测数据的准确可靠;开展计量技术研究,提高计量技术水平,为运销部的生产、经营提供保障。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计量质量科是运销部计量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据**公司计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运销部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运销部测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实施,对各站部测量
管理体系运行提供技术指导,对测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测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3、依据**公司计量工作年度计划,制定运销部计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编制运销部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5、对基层站部及承包商的计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计量差异和计量纠纷;
6、制定运销部计量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负责运销部计量考核工作;
7、参与运销部新改扩建工程计量设施的技术方案审查;
8、负责组织运销部天然**贸易交接计量核查工作;
9、负责运销部天然**管道损耗率核算管理工作;
10、协调处理其它有关计量工作。
第五条各基层站部是运销部计量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各站部按计量工作实际情况设置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计量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据计量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2、依据**公司测量管理体系运行规范建立本站部测量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确保测量过程全面受控,测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3、依据运销部计量工作年度计划,制定本站部计量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依据运销部年度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安排,负责按周期送检计量器具;
5、负责建立健全站部计量器具台帐,负责计量综合管理系统中计量器具信息的录入及更新工作;
6、负责本站部计量设施、计量器具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计量结果准确性;
7、负责对本站部承包商计量工作开展情况及计量器具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参与本站部新改扩建工程计量设施的技术方案审查;
9、协助开展计量核查和计量差异及计量纠纷处理工作;
10、定期开展计量核查和比对工作,确保计量过程受控;
11、负责本单位计量人员的岗位练兵、技术培训工作;
12、负责本站部计量数据的汇总和上报。
第三章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管理
第六条根据现场生产需要,运销部向**公司计量主管部门提交计量标准建标申请,经**公司计量主管部门批准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计量标准在暂停使用或废除时,应报**公司计量管理部门批准备案。使用中的各级计量标准,应按计量有关规定,做好计量标准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计量标准,不得使用。
第八条运销部采购的计量器具必须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设计选型应按有关标准、制度及技术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采购计量新产品应报**公司计量管理部门审核,经试验
和技术评价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十条各站、部的能源计量器具按照GB17167《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要求配备。不达标的,应组织计量改造,逐步建立和健全。对于新建项目,应在设计审查时按标准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按强检和非强检进行分类管理。强检计量器具是指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其它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为非强检计量器具。
第十二条强检计量器具应按相关规定申请强制检定,检定周期不得超过其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周检率必须达到100%,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受检率不得低于98%。**公司或**公司有相关文件要求的并严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各站部负责本站部计量器具送检工作。质量检测中心检定能力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各站部按照检定周期及时组织送检;质量检测中心检定能力范围外需集中外送检定的计量器具,各站部应按照质量检测中心要求及时组织委托送检;对于已委托专业服务队伍送检的天然**流量计,根据检定周期及时组织送检;现场无法拆卸送检的强检计量器具,如存在无法拆卸、无备件等情况,应进行工艺设备改造,确保符合要求;对于无法拆卸、无法溯源的非强制检定/校准计量器具,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进行管理:
a) 进行工艺设备改造,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b) 制定测试规程,采用比对、期间核查等手段,自行定期测试
并做好记录,确保量值准确可靠。
c) 无法按上述两种方式进行处理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并做好记录,在确保计量器具计量数据对生产及安全环保没有影响的情况下,该计量器具实行首次检定、失准或怀疑失准报废管理。
第十四条对于需要降级使用或者变量程使用的计量器具,各站部报运销部计量质量科同意后送检,并根据检定结果和计量需求,自行决定是否应用。经检定不合格且维修无效或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计量器具应进行报废处理,闲置报废的计量器具按照《****运销部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各站部按照QSYTZ0355《原**及液体**产品贸易交接流量仪表运行维护规程》及QSYTZ0356《天然**贸易交接流量仪表运行维护规程的规定》的规定开展****产品计量设施及仪表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计量结果准确性。
第十六条用户自行建设的与运销部进行贸易交接的计量系统,依据计量器具管理规范,按照甲方管理用户监护的原则进行管理,计量器具由甲方按照检定周期安排送检并承担检定/校准费用。
第十七条计量器具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和诚实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对于配备备用器具的计量系统,应按照一定周期间隔进行互换使用,相互核查。主路与旁路倒换周期由基层站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计量检定/校准证书(报告)的保存。
所有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校准证书的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