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4号)

合集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桂教基教[2013]46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发布日期】2013.08.29【实施日期】2013.08.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桂教基教〔2013〕4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我厅组织专家对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评估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验收评估、复查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新修订的《评估标准》。

本次修订《评估标准》,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规划纲要,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深入实施课程改革,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树立辩证的人才观、质量观,进一步推动普通高中规范管理、特色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教研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认真学习、研究《评估标准》,总结办学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切实加强学校的管理和建设。

二、进一步扩大优质普通高中教育资源。

目前,全区共有普通高中450所,其中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132所,仅占普通高中总数的29%。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建设,通过创建工作,不断加大对普通高中教育的投入,推进课程和教学改革,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还未建有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县(市),要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尽快建成1所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

人口大县及其他有条件的县(市),要创建2所以上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

有特色化办学基础的学校,要积极向特色化、多样化办学方向发展。

三、加强对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动态管理。

我厅将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依据新修订的《评估标准》对申报和已获得“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学校进行验收评估和复查评估。

广西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

广西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

广西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
广西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的要求和规范。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学校基本条件:学校应具备适宜的场地和境内设施,如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室内外活动场所等。

2. 师资队伍:学校应配备合格的教师队伍,提供良好的教学质量保障。

3. 教学计划与教材:学校应制定符合国家教学大纲的教学计划,并使用规范的教材,提供全面的教学内容。

4. 学生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籍管理、考勤制度、违纪处分等。

5. 教学质量评估: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学质量评估,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6. 安全保障: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确保学生的安全。

以上是广西义务教育办学基本标准的一些内容,以确保广西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育教学水平符合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我区于2023年10月7日正式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

为明确工作要求,提高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实施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和经费保障要求(一)实施范围2023年10月新纳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50个县(市、区,以下统称县,名单详见附件),实施学校范围应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含县城,以下所称学校如无专指均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农村地区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划分标准进行确定,具体实施学校应按照实事求是、应纳尽纳的原则进行确定。

(二)经费保障1.食堂(伙房)建设经费由各地统筹中央、自治区及县级相关资金解决。

各市县要统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专项资金及其结余结转资金用于食堂(伙房)建设和改造。

自治区在分配相关教育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2023年新纳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范围的50个县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支持各地利用闲置和富余校舍改扩建食堂(伙房)。

2.食堂(伙房)从业人员经费由县级统筹财力承担,不得以各种名义从营养膳食补助经费中列支。

3.营养膳食补助经费由我区各级财政承担,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全年按照学生在校195天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经2009年12月3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实施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重要意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征地补偿的政策依据。

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实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重要举措。

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我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保持广西良好发展势头”战略目标实现,是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时公布并顺利实施。

二、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公布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工作,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对未按规定要求按时公布和备案的市,从2010年2月1日起,自治区停止受理该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后,各地要通过当地媒体以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切实保障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知情权,使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真正了解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支持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指导各市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公布工作,严格按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审查报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

南宁市作为全国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城区范围内已制定并实施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可继续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编办、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要求,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实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民办学校的设立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

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能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设置、规模第四条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广西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广西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

广西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广西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对学校的基本条件、教学质量、管理水平进行评价和认证的一种制度。

标准化建设是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

广西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广西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广西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应当明确学校基本条件的要求。

学校的基本条件包括办学场所、教学设施、师资队伍等方面。

在办学场所方面,要求学校拥有符合安全、卫生、舒适的教学场所,保证学生的学习环境。

在教学设施方面,要求学校配备齐全的教学设备,满足教学需要。

在师资队伍方面,要求学校拥有一支素质过硬、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队伍,保证教学质量。

其次,广西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应当规范学校的教学质量。

教学质量是学校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学校标准化建设的重点。

在教学质量方面,要求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证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全面性。

要求学校注重学生的学习效果,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促进学生的个性化成长。

要求学校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对教学质量进行科学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整。

再次,广西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应当规范学校的管理水平。

学校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办学效果和办学质量。

在管理水平方面,要求学校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保证学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要求学校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管理,促进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要求学校注重与家长的沟通和合作,形成良好的育人合力,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最后,广西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

学校标准化建设不仅仅是学校自身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

广西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学校标准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提供政策支持和经济保障。

社会各界应当关注学校标准化建设,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广西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升广西教育整体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南宁市中小学建设标准编制说明

南宁市中小学建设标准编制说明

附件1编制说明为实现我市首府现代化教育发展目标,根据总体工作部署,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城乡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委托市工程咨询规划事务所研究并编制完成《南宁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送审稿)》(以下简称《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现就编制情况做几点说明:一、编制《标准》的必要性2001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南宁市城区公办中小学新校舍建设及装修标准》(南计社字〔2001〕17号),该标准实施至今已11年。

随着城市中小学设计规范的修订、施工工艺技术的提高以及新型建筑材料的使用,原标准已不能与目前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于2012年1月实施,新的国家设计规范对学校建设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

为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决定组织对原标准进行修订,编制更加全面完善的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标准》的编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南宁市教育均衡发展,缩小城乡与区域学校之间办学差距,提高学校规划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编制的主要过程《标准》修订工作从2011年12月启动,历时8个月时间,进行了多次讨论和修改。

经过前期收集资料调研及编制开展两个阶段工作。

(一)前期调研阶段2011年12月~2012年2月,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筹备标准修订工作;2012年2月,市发展改革委向全市各类中小学校发放问卷100多份,回收72份,根据回收问卷进行相关统计和分析工作;2012年2月~3月,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教育、财政、城乡建委、规划及城区有关人员,分两个小组分别赴长沙、成都、昆明、郑州等中西部城市和苏州、杭州、厦门等沿海发达城市进行考察调研,并于4月1日召开考察学习交流总结会。

(二)编制开展阶段2012年4月,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工程咨询规划事务所着手《标准》编制工作,于5月底完成了《标准》初稿;2012年5月底~6月初,市发展改革委分别组织召开专家及部门咨询会、中小学校代表座谈会,广泛征求各界意见;2012年6月~7月,市工程咨询规划事务所对各方意见认真研究并充分采纳后,修改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2012年8月~9月,市发展改革委以书面形式再次征求各市直部门和各县(区),对各方意见认真研究并充分采纳后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04•【字号】桂政发[1997]78号•【施行日期】199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1997年9月4日桂政发〔1997〕78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区基础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近年来,我区各地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努力探索基础教育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教育教学改革的路子,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推动了我区基础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地发展。

但是,在我区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办学行为,不同程度地阻碍和影响着我区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规范当前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的若干原则意见》(教基〔1997〕1号)、《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通知》(教成〔1996〕7号)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保证政府行为到位基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奠基工程。

保证其健康发展,是实现“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实现“两基”,促进基础教育协调、健康、快速发展,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任务。

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一、学校办学目标。

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根据国家义务教育法规定,结合广西教育实际,为了保障每个学生的基本教育权利,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明确了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的基本目标和要求。

二、学校办学定位。

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坚持以德育为根本,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核心,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办学定位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规划,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个体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

三、学校办学条件。

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标准的办学条件,包括教学场所、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四、学校办学管理。

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包括组织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学校办学教育教学。

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保障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教学质量。

学校应当注重学生体育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艺术素养和创新能力。

六、学校办学评价监督。

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应当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定期进行学校办学质量评估,公开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教育教学成果,接受社会公众的评价和监督。

七、学校办学效果。

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的最终目的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八、总结。

广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保障学生接受良好教育的基础,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提高办学质量,为推动广西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希望广西义务教育学校能够按照基本标准要求,办好每一所学校,培养出更多优秀的人才,为广西的发展贡献力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08.19•【字号】桂教[2013]6号•【施行日期】2013.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桂教〔2013〕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深入推进“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组织专家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常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开展“美丽广西·清洁乡村·美丽校园”活动,优化校园育人功能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激发青少年学生为圆梦而努力奋斗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学校减负工作,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解决当前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重要途径。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把《常规管理规定》精神原原本本地传达到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每一位教职工及每一位教育行政干部,并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抓好学习、讨论,务必使每一位基础教育工作者都能充分认识到开展活动的重要意义,完整、准确把握其含义,自觉在各自的工作中予以落实。

二、统筹兼顾,扎实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统筹兼顾,紧密结合义务教育当前各项重点工作,扎实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3•【字号】桂政办发[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8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区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是实现我区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任务、实施“科教兴桂”和“富民强桂”战略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健全支持服务体系,在观念、体制、政策、方法上不断创新,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和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0〕76号),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以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为前提,以扩充总量、壮大规模、增加贡献为主要任务,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为目的,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办学的格局。

三、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基本原则。

1.解放思想。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和评估验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和评估验收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和评估验收办法三味书屋广西壮族自治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标准和评估验收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2004—2007年)》和《广西“两基”攻坚实施规划》,加快我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步伐,到2007年实现全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和办法。

第二条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在现阶段实行的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九年义务教育。

初等教育包括小学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

初级中等教育,包括普通初中教育、初级中等职业教育和非正规教育。

第三条评估验收以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统称县)为单位。

在县自评合格,市级政府核准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对其九年义务教育进行评估验收。

第四条初等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普及程度的标准及评估验收项目:1.入学率:初等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入学率99%以上,初级中等教育阶段适龄少年入学率95%左右,盲、聋哑、弱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60%左右(含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辍学率:初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左右,初级中等教育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左右。

3.完成率:15周岁人口初等教育完成率98%左右,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85%以上。

4.文盲率:15周岁人口的文盲率控制在1%左右。

第五条师资配备及水平标准、评估项目:1.小学、初中教职工配备。

各县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核定下达的编制数分解落实到各学校,并且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特别要重视专任教师的配备。

教职工与学生比,县城小学1:21,农村小学1:23,县城初中1:16,农村初中1:18。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应知应会的基本常识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应知应会的基本常识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应知应会的基本常识(仅供参考)为了更好地迎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区检”和“国检”,各有关人员应熟知、熟记以下内容: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相关知识(一)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含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指在义务教育阶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提升教师整体素质,缩小学校、城乡、区域间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

(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内涵均衡发展是一种新的教育发展观,是解决我国目前现实教育问题的新举措,是实现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其内涵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区域之间的均衡发展,目前应当特别关注农村学校建设问题;二是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目前应当特别关注薄弱学校建设问题;三是群体之间的均衡发展,目前应当特别关注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

其最终目标,就是要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实现教育公平。

(三)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意义1.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事关教育公平。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我国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是基础教育的重中之重,是解决了“有学上”之后,逐步解决“上好学”的一项重大民生工程。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缩小校际差距、区域差距、城乡差距,提高教育质量的本质要求。

2.推进教育公平体现在三个方面:教育机会均等,教学过程均等,教育结果公平。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体现在教学过程均等。

3.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本质属性的要求,是政府公共服务的法定职责,更是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将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更为宽松的环境。

4.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础是学校的均衡发展,因为学校是教育教学的基本实施机构。

5.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

(四)开展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的作用1.督促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国家法律的政策要求,切实履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职责。

2.帮助各地进行自查自评、自我诊断。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贺政办发〔2017〕166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1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7日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8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率,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将实行义务教育学区制作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2014年以来,我市八步区率先探索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在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育质量评价、教师调配与交流等方面做了大量的有益探索。

实践证明,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是快速提升薄弱学校办学质量、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促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破解“择校热”“大班额”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整体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的有力抓手,是统筹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目标任务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城乡一体、资源共享、优质引领、提升质量”的原则,通过改革学校管理体制、教育资源调配机制和教育教学管理方式方法,在学区内统一进行资源配置、师资调配、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学校招生、质量评价的“六统一”,形成一批规模合理、声誉良好的学校,扩大优质资源总量,实现“十个一体”目标,即校长队伍一体建设、教师队伍一体配置、教育教学质量一体提升、师生评价标准一体执行、德育工作体系一体构建、学生体艺素质一体提高、教育经费一体落实、学校布局一体规划、设施设备一体完善和信息化建设一体推进,构建县域、城乡、校际之间深度合作,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融合发展,县域内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新机制,进而实现县域内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现从“学有所教”到“学有优教”转变,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农村初中家校社协同育人的问题及对策——以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第一初级中学为例

农村初中家校社协同育人的问题及对策——以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第一初级中学为例

农村初中家校社协同育人的问题及对策——以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第一初级中学为例何其龙(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第一初级中学)摘要: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协同育人,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以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第一初级中学为例,针对当前家校社协同育人存在家长教育观念存在偏差、学校忽视家校沟通的双向性、社会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等问题,提出完善家长委员会制度、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打造家校社协同育人共同体、重视家校社协同育人过程同管等对策。

关键词:农村初中;家校社协同育人;家校合作中图分类号:G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0-9889(2024)01-0021-04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继2022年1月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后,2023年1月教育部等13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的意见》。

为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学校不断提升治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2023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2023年版)》,对学校常规管理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新增了党建管理、家校社协同管理、评价管理等三方面内容,其中家校社协同管理在构建家校社新型关系、建立健全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教育是以家庭为起点、学校为阵地、社会为平台的系统工程,玉林市博白县博白镇第一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博白镇一中)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家校合作精细化管理、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学生个性特长发展等为抓手,积极探索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

一、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基本内涵和理论依据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对孩子的性格形成和学习能力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学校是学生成长的主阵地,学生在学校接受德智体美劳各个方面的系统教育,在专属的育人环境中学习成长。

社会教育更加广泛,既可以是学生通过社会实践接受社会的教育,也可以是社会上发生的事件对学生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4.08.16
•【字号】桂教规范〔2024〕5号
•【施行日期】2024.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
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和课堂教育主阵地作用,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课堂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提升教学质量,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我厅研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4年8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新教基〔2011〕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编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意见》(新政发[2011]56号)精神,大力实施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建“教育强县”,自治区教育厅等六部门共同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城乡建设厅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缩小我区义务教育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学校之间办学水平的差距,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办学基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学基本标准》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完全小学、独立设置初中、完全中学初中部、九年一贯制学校。

部分标准适用于非完全小学,并做出了具体规定,未规定部分不适用于非完全小学。

第三条本《办学基本标准》是对义务教育学校实现标准化建设、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创建“教育强县”,进行督导评估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学校设置第四条学校设置规划总体科学合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4•【字号】桂政办发[2002]137号•【施行日期】200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137号)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自治区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办法为适应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优化教育结构布局,提高办学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区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实施工作应遵循国办发[2001]74号文件所规定的原则,遵循坚决执行编制标准的原则,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编制。

基本编制即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的教职工编制,其数量根据不同教育层次和不同地域,严格按照国办发[2001]74号文件规定的比例核定。

(详见附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小学教学点的基本编制,原则上按农村小学定编比例核定在乡镇中心小学编制内。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说明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所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小学、一贯制学校、独立初中、完全中学(不含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实施办法》第二条中提出的“义务教育学校达到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是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达标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小学和初中均基本达标,即达到80分以上。

每所学校都实现基本达标才能申请“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评估。

三、《实施办法》第四条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

四、《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所使用的差异系数是小学(初中)的综合差异系数,是8项评估指标差异系数的平均值。

小学(初中)的差异系数值越大,反映均衡水平越低;差异系数值越小,反映均衡水平越高。

标的平均数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标准差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的差异系数小学(初中)各评估指标准差是统计学通用的计量方法,反映了各义务教育学校某项指标的数值与该指标县域内所有学校平均值的离散程度。

五、对九年一贯制学校,先根据小学、初中各自规模,按照“一∶的比例对学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个小学生∶一个初中生=1 1.1”再按小学和初中各一所纳入统计。

对完全中学,先根据初中、高∶的比例对学中各自规模,按照“一个初中生∶一个高中生=1 1.2”校办学条件进行拆分,再将其初中部分按一所学校纳入统计。

六、《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评估的总分为l00分。

其中“入学机会”20分、“保障机制”25分、“教师队伍”35分、“质量与管理”20分。

七、《实施办法》第六条公众对本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调查,可通过问卷和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

问卷调查原则上由自治区评估组组织实施,也可由自治区教育督导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义务教育完全小学以上学校建设、薄弱学校改造、民办学校的设立等原则上应达到本标准要求。

考虑到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能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条本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标准的实施;各市、县(市、区)根据本标准制定本地学校建设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设置、规模第四条学校设置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城市、城镇和乡村建设规划的要求,结合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综合考虑交通、环境等因素,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学校布点,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

学校服务半径参照学校规模、住宿条件及交通环境确定。

第五条农村中小学根据适龄就学人口、地理特点和交通条件因地制宜设置。

按照方便学生就学、优化资源配置、注重教学效益的原则合理规划。

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要保留必要的小学和教学点。

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农村初中原则上以乡镇为单位设置,3万人口以上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上的乡(镇)可以设置1所,人口不足3万的或者初中学生数在800人以下的乡镇由各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农村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农村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城市中小学校布点必须与城市扩建和住宅小区建设同步规划。

同时,应充分考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新建住宅区或者居民点应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进行测算,配套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校。

原则上1.5—2万人口左右设置1所全日制小学,2—3万人口左右设置1所全日制初中。

小学规模一般不少于24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45人,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18个教学班,班额一般不超过50人。

第七条学校校址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地形开阔、阳光充足、地势较高、具备必要基础设施的地段。

为保障学生安全,校址应远离物理、化学污染源,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地段、低洼地、滑坡体、洪水沟口、风口、输气管道、高压走廊等;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尽量不安排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噪音干扰。

第八条学校应有安全宁静、利于师生身心健康的校园及周边环境。

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市政道路及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园,校园内不得设置无线电发射、转播及易遭雷击的铁塔等有碍师生身体健康和安全的设施。

学校不得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为邻。

第三章校园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学校必须按规定编制校园总体规划。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的总平面设计,力求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

教学、图书、实验用房不宜沿村镇主要街道建筑红线或公路干线布置,以减少交通、人流噪声的干扰。

普通中小学校教学、图书、实验用房应布置在校园的静区,并保证有良好的建筑朝向。

为减少体育运动区噪声对教学用房的干扰,田径场地和球类场地的长轴宜与教学用房的纵向轴线垂直布置。

如受地形限制,田径场必须设在教学用房的南面或北面时,一定要与教学用房保持25米的距离,并设置绿化屏障。

田径场、球场的长轴均宜南北向布置。

学校还应根据师生的流向和机动车辆(含消防车)的通行合理布置交通道路,避免师生穿越体育运动场地。

校园主出入口不宜开在主要交通干道边,主入口外侧要留人流缓冲区和设置规范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道线,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条学校规划建设应合理利用土地。

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体育运动场用地、绿化用地3部分。

学校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物周围道路、房前屋后零星绿地及建筑群组之间的小片活动场地。

学校体育运动场地包括体育课、课间操及课外活动所需要的场地。

非完全小学和完全小学6班应分别设置60米和100米直跑道;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均应设置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

初级中学12班应设置2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18班、24班均应设置300米环形跑道田径场。

中小学校应设置适注:城市学校建设用地标准可参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用地标准,并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桂国土资发〔2010〕13号)的一般标准。

第十一条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应按教育发展和教育改革对办学条件的需求进行规划建设。

非完全小学应规划建设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教师办公室(含行政办公室)、传达值班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等。

完全小学应规划建设普通教室、音乐教室、科学教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教室(兼多媒体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班(保安)室、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浴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等。

初级中学应规划建设普通教室、音乐教室、实验室、技术教室、远程教育教室、计算机教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心理咨询室、行政办公室、教师办公室、文印档案室、卫生保健室、总务仓库、传达值班室、教工宿舍、食堂、开水房、浴室、教工厕所和学生厕所等。

第十二条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宜建楼房,完全小学的普通教室应在三层以下(含三层),初级中学的普通教室应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实验室、专用教室、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层数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

建筑层高:教学用房的层高,小学不宜低于3.6米,初级中学不宜低于3.9米。

办公用房不宜高于3米。

教职工宿舍不宜高于2.8米。

学生宿舍使用单层床的不宜低于3米,使用双层床的不宜低于3.6米。

多功能教室、食堂等用房的层高,应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确定。

阶梯教室最后一排的地第十七条非完全小学不设置开水房,饮用开水由食堂供应。

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均应设置开水房,完全小学6班、12班使用面积均宜为8平方米,18班、24班使用面积均宜为10平方米,初级中学12班、18班使用面积均宜为15平方米,24班宜为20平方米。

使用自备水井、二次供水的蓄水池(罐)的学校,应设置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自备水源周围15米范围内要硬化,30米范围内无厕所、垃圾池、排水沟等污染源。

第十八条为保障普通中小学校学生的安全,各学校应配置消防和应急照明设备,并设置引导学生快速疏散的标志。

此外,应在学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或场所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九条根据其功能及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要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筑在建筑结构设计上应根据相应设防规范要求确定。

各种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质量规范要求。

校舍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来承担,设计应经过施工图审查,施工应实施监理,保证校舍的安全可靠。

第四章装备条件第二十条中小学教室的设置、采光、照明、课桌椅配置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要求:(一)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

小学不能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平方米,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米以上距离。

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米的纵行走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米的横行走道。

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不超过9米。

(二)课桌椅。

每生有一套符合国家设计标准的课桌椅。

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三)黑板。

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黑板下缘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面距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四)教室采光。

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应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匀。

自然采光不足时应用照明补足。

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设在左侧。

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

(五)教室照明。

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日光灯9盏以上,灯管垂直于黑板,采用控照式灯具,灯桌间距1.7-1.9米。

黑板照明设2盏40瓦,采用控照式灯具。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学科专用教学设备。

小学、初中理科实验室按照《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0385—2006)要求配置;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按国家颁发的《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 0388—2006)进行配备。

初中理科教学仪器按照《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JY/T0386—2006)配备,其他学科教学仪器设备配置基本满足实际需要,其中选配设备按学校所选用教材的要求进行配备。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根据课程标准和学校规模,配备体卫艺器材及信息技术教育设备。

体育器材按照《中小学体育器材和场地国家标准》(GB/T19851—2005)、《小学、中学体育器材设施配备目录》(教体艺厅〔2002〕11号)和《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进行配备。

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进行配置卫生保健与健康教育设备。

按照教育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要求配备体卫艺器材。

第二十三条学校生均藏书量,小学30册以上,初中40册以上,并有一定数量的学科教学参考资料、工具书和报刊。

每年新增图书比例不少于藏书量标准的1%。

有条件的学校应配备各类电子读物并逐步实行图书馆(室)的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四条信息技术教育设备能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按学校在校生总数的生机比,按小学30∶1、初中15∶1的标准要求建设计算机教室。

配备班级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班级人数在30人以下的,配置大屏幕(55寸及以上)电脑电视一体机教学终端;班级人数在30人以上的,配置电子白板、投影机、PC为基本组合的教学终端。

每所学校配置服务器并联接各班级终端,以接收和发送教学资源,同时,每所学校还配置10台左右的PC机,建成教师备课室。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设校园网,实现“班班通”。

第五章教职工配备标准第二十五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编制标准和教师任职资格规定配备教职工。

(一)修订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

按照统筹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原则,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

充分考虑乡镇中心校、完小、村小等规模较小学校的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课程专职教师的配备,以及校医、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教师、寄宿制学校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编制,确保核定的教职工编制能够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

(二)校长。

校长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小学校长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职称,初中校长一般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有相应教师资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