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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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案例分析题
1、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有的一套房屋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同时约定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付款和办理过户手续。半个月后房价飞涨,甲又将该房出售给丙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不清楚甲、乙之间的买卖关系),价格为180万元,并立即与丙办理了过户手续。问:
1、现房屋的所有权人是谁?
丙.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请分析甲和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甲和丙的房屋买卖合同之间的效力。
均有效。
《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乙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甲为有权处分,甲和乙之间合同有效,乙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由于丙已经取得所有权,故为履行不能,因此违约责任只能是损害赔偿,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此时还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九条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2、甲将自己的汽车卖给了乙,双方于2011年5月1日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当日乙支付了车款,甲将汽车钥匙给了乙,乙将汽车开到自己的车款停放。但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汽车过户手续。在此之前,甲因缺钱向某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并于2011年5月10日用自己
名下的这辆汽车作了抵押登记。乙的小舅子丙想借汽车和女朋友出去兜风。尽管丙没有驾驶执照,但碍于情面,乙还是将汽车借给了丙。丙飙车将丁撞成了植物人。交警认定丙负事故全责。
问:
1、发生事故时谁是汽车的所有权人?为什么?
乙.
《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丁的什么权利受到侵害?谁应对丁承担侵权责任?丁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丁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乙、丙应对丁承担侵权责任。丁的家属可以与侵权责任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甲如果不能按时偿还银行借款,银行能否通过拍卖汽车获得优先受偿权?
能。甲和银行之间的抵押有效,因为车没办理过户登记,虽然乙对车享有所有权,但该所有权具有明显的瑕疵,而银行的抵押权经过登记,根据物权法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法规定,乙有瑕疵的所有权不能对抗银行经过登记的抵押权。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