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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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1. 大家知道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有多重要吗?就像我们出门要带钥匙一样关键!比如飞机上有个情绪不稳定的乘客想要闹事,这时候安全保卫人员就得迅速行动,维持秩序,确保其他乘客的安全。

这可不是小事,关系到所有人的生命安全啊!
2. 安全保卫工作可得细致入微啊!就好比是在守护一个珍贵的宝贝。

比如说有人试图强行打开紧急出口,那后果不堪设想啊,还好有安保人员在时刻盯着,及时阻止这种危险行为。

3. 难道大家不觉得安保人员就像超人一样吗?他们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突发状况啊!有一次飞行中,有个乘客突然发病,安保人员马上进行急救措施,还协调机组人员寻找医生,这反应速度多快啊!
4. 安全保卫工作一定要严格执行啊!这可不是开玩笑的,就像我们遵守交通规则一样必须认真。

要是有人偷偷携带危险物品上飞机,那可不得了,不严格检查怎么行呢?
5. 安保人员是不是很厉害呀?就如同勇敢的战士!曾经遇到气流颠簸,有些乘客很惊慌,这时安保人员用坚定的声音安抚大家,让大家安心,这作用多大呀!
6. 飞行中的安全可全靠安全保卫工作啦!这就像是房子的根基。

假如没有这项工作,那飞行中岂不是乱套了,想想都后怕呀!
7. 安全保卫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不能马虎啊!就和建房子一块砖都不能少一样。

当我们在飞机上安心休息的时候,正是因为有这些安保人员在默默守护啊。

总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真的太重要了,绝对不能掉以轻心,每一个人都要高度重视和配合,这样我们才能拥有安全舒适的飞行旅程啊!。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1. 引言公共航空旅客运输是现代社会中最快捷、最方便的旅行方式之一。

然而,随着民航业的迅速发展,航空安全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证旅客的航空安全,各国都制定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本文将对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进行全面评估并进行深入探讨。

2. 定义与范围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是指为了保护航空器、旅客、乘务人员以及地面设施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程序。

其范围涵盖了航空器安全、机场安全、旅客安全等多个方面。

3. 航空器安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首要关注的是航空器安全。

航空器安全主要包括飞机物理安全、防劫持与反恐怖主义措施、飞行员资质要求等。

飞机物理安全包括对飞机进行排查、装载舱内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防劫持与反恐怖主义措施则包括飞机上的防护设施、乘务人员的培训以及紧急情况应对等。

飞行员资质要求是确保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员拥有足够的技能和经验,以应对各类飞行安全问题。

4. 机场安全除了航空器安全外,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还涉及机场安全。

机场安全主要包括飞行航线规划、地面设施安全、安检措施等。

飞行航线规划是为确保航行的安全而制定的航线规定,以避免与其他航空器相撞。

地面设施安全是指机场内的各项设施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如跑道、停机坪等。

安检措施是为确保旅客的安全而采取的检测手段,包括人员安检、行李安检等。

5. 旅客安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是保障旅客的安全。

旅客安全主要包括旅客信息保密、旅客权益保护、紧急情况应对等方面的规定。

旅客信息保密是为了确保旅客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以防止信息被用于恶意活动。

旅客权益保护包括对旅客的身体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

紧急情况应对是为了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旅客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6. 个人观点与理解公共航空旅客运输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航空安全至关重要。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3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已经2008年8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8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二〇〇八年十月八日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一)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二)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六)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值勤期,是指航空安全员在接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签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地面时间),到解除任务签出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平安保卫工作规那么(2)第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那么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飞行中平安保卫措施,明确机组成员飞行中平安保卫职责,并纳入本单位航空平安保卫方案。

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平安保卫工作值班制度和备勤制度,保证信息传递畅通,确保可以根据飞行中平安保卫工作的需要调整和增派人员。

第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配备安保资料,包括:(一)适合本机型的客舱安保搜查单;(二)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的处置程序;(三)本机型航空器最低风险爆炸位置的相关资料;(四)航空器客舱安保检查单;(五)航班机组报警单;(六)其他规定的安保资料。

机上安保资料应当注意妥善保管,严防丧失被盗;机组成员应当熟知机上安保资料的存放位置和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航空平安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座位的安排应当紧邻过道以便于航空平安员执勤为原那么,固定位置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前协同会制度。

机长负责召集机组全体成员参加航前协同会,明确飞行中平安保卫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平安保卫工作执勤日志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警卫对象乘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飞行中平安保卫措施。

第二十条携带武器人员、押解犯罪嫌疑人或遣返人员乘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飞行中平安保卫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饮料的供应量,防止机上人员饮酒过量。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的安保检查由机组成员在旅客登机前、下机后共同实施,防止航空器上留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和武器、爆炸物等危险违禁物品。

第二十三条机组成员应当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采取保护措施,除以下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一)机组成员;(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三)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平安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四)经机长允许,并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最新全文包括了多少个章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

第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在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经费保障应当满足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运行、培训、质量控制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涉及到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应满足反恐怖主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的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 ) 五 在航 空器 上出现 扰乱 行为 或者非 法干 扰行 为等严 重危 害
飞行安 全行 为时 ,根据需 要改 变原 定飞行 计划 或对航 空 器做 出 机长 的领 导下 负责维 护航 空器 内的秩
序 ,制止 威胁 民用 航空 飞行安 全的 行为 ,保护 所载人 员和 财产的 安全 ,依法 履行 下列职 责 : ( )对 航空 器客舱 实施 保安 检查 ; 一
( )非法 劫持地 面上 的航 空器 ; 二 ( )在航 空器 上或机 场扣 留人 质 ; 三 ( 四)强行 闯入航 空 器、机 场或航 空设 施场所 ;
( ) 四 对航 空 器上的扰 乱行 为或 者非 法干扰 行 为等严 重危害 飞
行安 全行为 ,必要时还 可 以请 求旅 客协助 ,
机 组人 员 , 指飞 行期 间在航 空器上 执行 任务 的航 空人 员 , 是 包
括机 长和其 他空 勤人 员。
扰乱 行 为 ,是指 在航 空 器上不 遵守 行为规 范 ,或不 听从机 组 人 员指 示 ,从 而扰 乱航空 器上 良好秩 序和 纪律 的行 为。 非法 干扰 行为 ,是 指诸如 危害 民用航 空和 航空 运输 安全的 行 为或未遂 行为 ,即 : ( )非法 劫持 飞行 中的航 空器 ; 一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 条
第二章
飞行中安全保卫职 责
第一条 为规 范 民用航 空器旅 客运输 飞行 中的 安全保卫 工作 , 保障 民用航 空飞行 安全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民用航 空法 》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民用 航空安 全保 卫条 例 ,制定 本规 则。
( 四)制 止未 经授权 的人 员或物 品进 入驾 驶舱 ;

2016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2016年49号)

2016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2016年49号)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9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四)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五)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八)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3.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6.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一)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二)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六)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2020新航空安保规则

2020新航空安保规则

2020新航空安保规则2020新航空安保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昨日公布,旅客在飞机上存在强占座位、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规使用手机等九类扰乱行为将被口头制止,制止无效将被采取管束措施。

工作规则中还规定,机长统一负责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

(中新)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3号)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已于2020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年发布)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2-07【生效时间】2017-03-10【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航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已于2017年1月11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0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2017年2月7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

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以下是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1. 飞行安全责任:航空公司必须确保飞行安全,并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安全保卫措施。

2. 登机安全检查:在乘客登机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包括乘客和行李的安全检查。

3. 飞行器安全保卫:飞行器必须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其运行状况良好,没有任何潜在风险。

4. 乘务员安全培训:乘务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包括应对紧急情况的知识和技能。

5. 禁止携带危险物品:乘客不得携带任何危险物品,如枪支、爆炸物品等,违者将被拒绝登机。

6. 应急演练:航空公司必须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机组员和乘务员的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

7. 飞行信息安全保护:航空公司必须采取措施保护飞行信息的安全,确保飞行过程中不受到恶意攻击和干扰。

8. 操作规范:机组员必须按照操作规范进行飞行,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措施。

9. 紧急情况处置:在紧急情况下,机组员必须迅速做出反应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乘客和飞行器的安全。

10.报告和调查:任何安全事件和事故都必须及时报告,并进行详细的调查,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公共航空运输飞行过程中的安全性,并保护乘客和机组员的安全。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16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2016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号《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2月23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6年3月4日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器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客舱和驾驶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机组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监督管理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具体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

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当被认为仍在飞行中。

机组人员,是指飞行期间在航空器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机长和其他空勤人员。

扰乱行为,是指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行为规范,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从而扰乱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诸如危害民用航空和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即:(一)非法劫持飞行中的航空器;(二)非法劫持地面上的航空器;(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或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六)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值勤期,是指航空安全员在接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签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驻地到报到地点所用的地面时间),到解除任务签出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2)第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明确机组成员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并纳入本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值班制度和备勤制度,保证信息传递畅通,确保可以根据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调整和增派人员。

第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配备安保资料,包括:(一)适合本机型的客舱安保搜查单;(二)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的处置程序;(三)本机型航空器最低风险爆炸位置的相关资料;(四)航空器客舱安保检查单;(五)航班机组报警单;(六)其他规定的安保资料。

机上安保资料应当注意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机组成员应当熟知机上安保资料的存放位置和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座位的安排应当紧邻过道以便于航空安全员执勤为原则,固定位置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前协同会制度。

机长负责召集机组全体成员参加航前协同会,明确飞行中安全保卫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执勤日志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警卫对象乘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条携带武器人员、押解 ___或遣返人员乘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饮料的供应量,避免机上人员饮酒过量。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的安保检查由机组成员在旅客登机前、下机后共同实施,防止航空器上留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和武器、爆炸物等危险 ___物品。

第二十三条机组成员应当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采取保护措施,除下列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一)机组成员;(二)正在执行任务的 ___或者地区管理局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三)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四)经机长允许,并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

第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在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经费保障应当满足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运行、培训、质量控制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涉及到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应满足反恐怖主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航空安全员配备装备,并对装备实施统一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工作制度,确保装备齐全有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07年4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执行)。

(二)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是指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由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保卫规则,以确保安全的飞行。

1、拒绝进入机场: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禁止不知道或不具备安全检查手续的人员进入机场及机舱。

同时,机场也可以根据当前安全情况调整安检办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乘客和物品的安全。

2、限制和检查进入机场的物品: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对进入机场的物品进行限制和检查,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的物品的出入,如果发现违规物品必须即刻予以封存,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3、加强飞行前安检: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乘客出发前必须经过安检,安检内容包括携带物品的检查,如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武器等;行李、服装、头发等的检查,以及体检及身份核实等等。

4、严格限制机上物品: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乘客在飞行中,必须严格按照机舱安全规定限制携带物品,如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武器等;允许携带一些安全的物品,但也要遵守机舱安全规定,如不得在机上使用手机等。

5、检查乘客行为: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乘客在飞行前后的行为,要进行严格检查,如未经允许离开座位、擅自拆卸机舱安全设施等行为均要及时发现和处理。

6、加强机舱安全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加强机舱安全管理,要求机组成员对机舱内乘客的行为和行李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安全违规行为,维护乘客的安全。

7、加强飞机安全维护: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加强飞机安全维护,要求机组成员每次出发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飞机及其设备完好,保证乘客安全。

8、提高机组成员的安全意识: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提高机组成员的安全意识,要求他们随时关注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维护乘客的安全。

总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是为了确保旅客的安全,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机场和机组成员加强安全管理,实行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乘客的安全。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保证旅客、机组、航空器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及与公共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包括: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督促和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职责,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机场管理机构等民航运营单位建立协调和沟通的渠道;督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其航空安保工作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指导、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指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查找并指出漏洞和缺陷,提出整改意见;收集、核实、分析关于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其主要职责包括:对辖区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执行;审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空安保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指导、监督和检查辖区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的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审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航空安保质量控制方案和培训方案,并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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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驾驶舱和客舱的安全保卫工作。

前款规定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范围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对其从事旅客运输的航空器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的航空安保机构,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航空安保机构,基地等分支机构也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机构或配备人员,负责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第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对航空安全员实行技术等级管理。

第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

在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

第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经费保障应当满足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运行、培训、质量控制以及设施设备等方面的需要。

涉及到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的,应满足反恐怖主义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的要求。

第九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为航空安全员配备装备,并对装备实施统一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工作制度,确保装备齐全有效。

装备管理工作记录应当保留12个月以上。

第十条机长在履行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时,行使下列权力:(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未依法对航空器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二)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三)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四)处置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必要时请求旅客协助;(五)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

第十一条机长统一负责飞行中的安全保卫工作。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承担飞行中安全保卫的具体工作。

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共同做好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

机组成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分工对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实施安保检查;(二)根据安全保卫工作需要查验旅客及机组成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登机凭证;(三)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或客舱;(四)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或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且不听劝阻的,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五)对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六)实施运输携带武器人员、押解犯罪嫌疑人、遣返人员等任务的飞行中安保措施;(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旅客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持航空器内的良好秩序;发现航空器上可疑情况时,可以向机组成员举报。

旅客在协助机组成员处置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时,应当听从机组成员指挥。

第三章工作措施第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明确机组成员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并纳入本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值班制度和备勤制度,保证信息传递畅通,确保可以根据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调整和增派人员。

第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配备安保资料,包括:(一)适合本机型的客舱安保搜查单;(二)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的处置程序;(三)本机型航空器最低风险爆炸位置的相关资料;(四)航空器客舱安保检查单;(五)航班机组报警单;(六)其他规定的安保资料。

机上安保资料应当注意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机组成员应当熟知机上安保资料的存放位置和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座位的安排应当紧邻过道以便于航空安全员执勤为原则,固定位置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航前协同会制度。

机长负责召集机组全体成员参加航前协同会,明确飞行中安全保卫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执勤日志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国家警卫对象乘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条携带武器人员、押解犯罪嫌疑人或遣返人员乘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控制航空器上含酒精饮料的供应量,避免机上人员饮酒过量。

第二十二条航空器驾驶舱和客舱的安保检查由机组成员在旅客登机前、下机后共同实施,防止航空器上留有未经授权的人员和武器、爆炸物等危险违禁物品。

第二十三条机组成员应当对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采取保护措施,除下列人员外,任何人不得进入飞行中的航空器驾驶舱:(一)机组成员;(二)正在执行任务的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的监察员或委任代表;(三)得到机长允许并且其进入驾驶舱对于安全运行是必需或者有益的人员;(四)经机长允许,并经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特别批准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机组成员应当按照机长授权处置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行为。

根据机上案(事)件处置程序,发生扰乱行为时,机组成员应当口头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管束措施;发生非法干扰行为时,机组成员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出现严重危害航空器及所载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机组成员无法与机长联系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机组成员对扰乱行为或非法干扰行为处置,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案,移交证据材料。

第二十七条国内民用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非法干扰行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向民航局、企业所在地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在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书面报告民航地区管理局。

航空器起飞后发生的事件,提交给最先降落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器未起飞时发生的事件,提交给起飞地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

国际民用航空旅客运输中发生非法干扰行为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并在处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报告提交给民航局。

第二十八条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携带齐全并妥善保管执勤装备、证件及安保资料。

第二十九条航空安全员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小时之内,或其呼出气体中所含酒精浓度达到或者超过0.04克/210升,或处在酒精作用状态之下,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职责。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派遣存在前款所列情况的航空安全员在其航空器上履行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

第三十条航空安全员值勤、飞行值勤期、休息期的定义,飞行值勤期限制、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依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对客舱乘务员的规定执行。

其中,飞行值勤期限制规定中,航空安全员最低数量配备标准应当执行相关派遣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派遣航空安全员在超出本规定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或不符合休息期要求的情况下执勤。

航空安全员不得接受超出规定范围的执勤派遣。

第四章培训质量控制第三十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落实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培训和质量控制要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驾驶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共同参与的飞行中安全保卫实战演练。

第三十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满足机组成员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培训需要的场所、装备器械、设施、设备、教材、人员及其他保障。

第三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新招录航空安全员进行实习飞行。

实习飞行应当由经民航局培训的教员指导实施。

第三十五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飞行中安全保卫业务培训考核机制,并为机组成员建立和保存飞行中安全保卫业务培训记录,该培训记录保存至少36个日历月。

航空安全员不再服务于该企业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将前款要求的培训记录保存至少12个日历月。

航空安全员自离职之日起11个日历月内提出要求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1个日历月之内向其提供飞行中安全保卫培训记录复印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或基地,未按规定设立或指定航空安保机构,配备人员的;(二)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第二款,未按规定保存航空安全员装备管理工作记录的;(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规定配备齐全安保资料的;(四)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未按规定为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的;(五)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三条,未按规定提供满足机组成员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培训需要的场所、装备器械、设施、设备、教材、人员及其他保障的;(六)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组织实习飞行,或从事实习飞行带飞的教员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七)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提供航空安全员飞行中安全保卫培训记录复印件的。

第三十七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设立或指定专门航空安保机构的;(二)违反本规则第六条,未按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或未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制定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并将其纳入本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的;(四)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未建立有关值班制度和备勤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五)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未建立航前协同会制度的;(六)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建立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执勤日志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第三十八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则第七条第二款,在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间,安排其从事其他岗位工作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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