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183-FS-2016-01R4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及时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管理而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代表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据本规定依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发布、六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
关联法规: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航局委任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航空器适航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
第四条定义(一)适航部门是指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以下简称适航司)、航空器适航中心、各地区管理局适航处及各航空器审定中心。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任单位代表是指由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适航工作的某些单位或机构。
第五条授权民航局授权适航司负责审查批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工作。
由适航部门对他们从事的有关适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委任代表第六条适用范围本章规定了各类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授予的权限和管理规则。
第七条委任代表类别民航局根据工作性质将委任代表分下列各类:(1)工程委任代表;(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3)维修监督委任代表;(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5)其他代表。
上述各类委任代表根据需要可设置不同的专业。
第八条委任代表条件(一)工程委任代表和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必须:(1)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2)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及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3)工程委任代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生产检验委任代表可具有中专以上学历;(4)熟悉与所委任的工作相应的最新技术知识;(5)熟悉指定的专业,从事相应的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宽的知识面;(6)是由相应适航证件持有人推荐的不直接参与所委任产品型号的设计和检验工作的人员。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办法
1
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批准的飞行专业教育院校的体检机构或 指定的体检机构实施招收飞行学生的入学复查。
复查不合格具体情况: 序号 姓名 不合格原因
辅助检查结果 原招飞体检机构/体检医师
备注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注:复查不合格具体情况填写可另附页,加盖体检机构印章有效。
11
(印 章)
编号_________
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 体格检查本
照 片 粘 贴 处
说明
1.本体格检查本适用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的首次体检。 2.申请者请逐项真实填写体检记录本第 1~2 页。 3.被淘汰人员体格检查本保存期限为 1 年;合格录取人员体格检查 本存入个人体检档案。
招飞体检机构意见:
第三方体检机构体检鉴定结论:(必要时)
飞行标准司核准意见:
(印 章) 年月日
(印 章) 年月日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报人签字:
复查体检机构负责人签字:
注: 入学复查结论存在异议的每名飞行学生均填写本申报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报飞行标准司,一份送 交原招飞体检机构,一份复查体检机构留存。
入学复查体检机构在复查工作结束后 10 日内,填写《招收飞行 学生入学复查情况表》(附表 5),上报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
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招飞体 检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受检学生参加体检鉴定,不得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隐 瞒病史、病情或者擅自涂改、伪造体检文书及医学资料。
规范性文件-中国民用航空东北地区管理局
航空器驾驶员指南-尾流和平行跑道运行
2015/7/6
AC-91-FS-2015-28
44
航空器驾驶员训练指南-复杂状态预防和改出训练
2015/12/29
AC-91-FS-2015-30
45
航空通信程序指南
2016/6/12
AC-91-FS-2016-32
46
空中游览
2016/8/17
AC-91-FS-2016-33
2017.11.2
62
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2016/12/27
AP-183-FS-2016-01R4
63
《通用航空机场空管运行保障管理办法》
2013/7/8
AP-83-TM-2013-01
64
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程序
2015/4/27
AP-91-FS-2015-01
65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核和颁发程序(修订)
通用航空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
公布日期
编号
1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
2016/3/28
CCAR-61-R4
2
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1996/8/1
CCAR-63FS
3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2007/11/22
CCAR-91-R2
2013/11/15
AC-67-FS-2013-02
59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
2017/9/19
AC-67FS-001
60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颁发管理程序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1.27•【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4号•【施行日期】200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4号)经2000年11月27日民航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托代表和委托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剑锋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委任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人员和单位代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有关民用航空飞行标准检查工作,更加有效地对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实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以下简称委任代表)和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单位代表(以下简称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程序、委任条件及其职责权限,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二)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托单位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工作的单位或者机构。
第四条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委任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委任代表第五条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一)飞行检查委任代表;(二)航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三)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四)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前款规定的各类别委任代表可以设置不同的专业项目。
第六条委任代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特别批准的除外;(二)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三)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四)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五)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华东地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实施细则
华东地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华东地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管理,规范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终止、培训等工作,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和《民用航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AP-183FS-002 ),制定了《华东地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华东地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管理。
第三条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定义与职责(一)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是指民航总局委任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航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在地区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技术检查和飞行签派员训练质量检查,并对被检查人员的技术状况作出鉴定。
第四条 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一)工作流程(二)工作内容1、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大专(含)以上或者同等学历,经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特别批准的除外;(2)、 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3)、 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4)、在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5)、熟悉与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6)、持有现行有效的民航总局颁发的飞行签派员执照。
(7)、有5年以上飞行签派的实际工作经验。
(8)、参加并通过民航总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可的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培训和考试;(9)、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管理局航务管理职能部门将于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任期期满前三个月向航空公司发出推荐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的通知。
3、各航空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向所属监管办提出书面推荐申请,每位申请人均应填写《民用航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同时应附上申请人执照复印件。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
一张表看懂民航规章制度12020年4月19日22020年4月19日引言:民航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航空企业合法、合规运行的依据,中国民航局现行有效的规章有近120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约900个,其中很多都与飞行运行、飞行训练和技术管理工作相关,需要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认真领会、学习和研究。
这里我们将CCAR-91、CCAR-135和CCAR-121三部飞行运行规章的适用范围、CCAR-121部关于副驾驶和机长的训练进入条件以图表的方式列出,直观简洁,便于理解;同时,对民航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介绍。
一张表看懂CCAR-121规定的副驾驶和机长训练进入条件分类副驾驶进入条件机长进入条件组类I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250 小时。
满足CCAR-61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
基本条件(飞机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具有至少1,500小时的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
毕业于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3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
32020年4月19日组类II最大起飞全重136吨以下有副驾驶经历者 1、总驾驶员时间不得少于500小时; 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有机长经历者担任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
无副驾驶经历者1、毕业于按照CCAR-141部批准的课程,该课程至少有250小时飞行训练时间;2、高性能训练课程进行训练20小时(不超过10小时的飞行模拟机)或在涡轮驱动、具备增压舱的多发飞机上担任机长飞行70 小时或担任副驾驶飞行300小时。
无机长经历者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00小时,其中在组类II 飞机上不少于1000小时,且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400个包括起飞和着陆的航段,其中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2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员管理办法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员管理办法(2007年6月18日发布,2018年5月25日第四次修订)1 总则1.1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管理,依据中国民航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01)、《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AC-61-11)及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公司检查员和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的审查、聘任和管理。
1.3 定义1.3.1 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包括: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各监管局飞行标准处。
1.3.2 主任运行监察员:指由管理局指定,按授权代表管理局对特定运营人实施行政许可和持续监督等工作的飞行标准监察员。
1.3.3 协管运行监察员:指由管理局指定,协助主任运行监察员对跨地区运行人实施行政许可和持续监督等工作的飞行标准监察员。
1.3.4 公司检查员:也称为飞行检查员,是指在按照CCAR-121部或CCAR-135部运行的航空公司中,依据CCAR-121部第121.411条、第121.413条或CCAR-135部第135.339条、第135.343条制定并经局方批准的本公司检查员训练大纲完成训练,在按照CCAR-121部或CCAR-135部制定的训练大纲中履行飞行检查职能的人员。
此类人员主要实施公司内部运行类检查,其中实施涉及执照签注检查的公司检查员,应该由地区管理局进行相关培训。
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公司检查员仅适用于实施涉及执照签注检查的公司检查员。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委任规则及常见病鉴定简介
CCAR-67FS-R2
体检不合格 → 提出特许申请 → 得到特许结论 →合格者申请颁证
特许鉴定合格者颁证申请材料: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申请表》 《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申请人技术能力证明》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特许颁发体检鉴定表》 申请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CCAR-67FS-R2
民航体检合格证管理 规则与委任规则简介
南航航卫部医学鉴定中心 刘云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 空中交通管制员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职责和 飞行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历史沿革
历 史 沿 革
历 史 沿 革
历史沿革
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及其 管理程序介绍
CCAR-67FS-R2
→ → 申请人提出体检鉴定
申请并提供医学资料
航医提供医学记录
体检机构审核材料
↓
← ← 申请人向局方申请
办理体检合格证
主检签署体检鉴定 结论
各科体检并作出结论
CCAR-67FS-R2
可能出现的情况:材料不完整、暂未结论、 暂时不合格、不合格、局方审查未通过
CCAR-67FS-R2
外籍人员体检合格证和认可证
120日(含)以下的,可申请认可证书 120日以上的,需按照CCAR-67FS-R2申 请体检合格证
CCAR-67FS-R2
军转民飞行人员体检 鉴定由民航局指定体 检机构按照本规则及 《关于民航系统接收 原军队飞行人员健康 合格审定工作的有关 规定》实施。
体 检 合 格 证 样 式
CCAR-183-FS
委任代表分为下列类别: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航 空人员体检委任代表、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
CCAR-183 民用航空器适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规定
委任代表在行使职权期间,应定期向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不能 决断的问题应随时报告。
第十四条 委任代表的培训与考核 (一)民航局适航部门对委任代表要进行定期培训,使其正确理解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并能准 确履行其职责。 (二)民航局适航部门应对委任的适航代表进行考核,并将结果记入个人技术档案,作为能 否连任的依据。 第十五条 委任和任期 (一)委任代表由聘用单位推荐,经民航局有关适航部门按本规定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审查 合格后颁发委任代表证件,任期两年。 (二)民航局适航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委任代表的任期:
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委任单位代表是指由民航局委任适航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
适航工作的某些单位或机构。 第五条 授权 民航局授权适航司负责审查批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工作。由适航部门对他们从事
的有关适航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委任代表 第六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各类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授予的权限和管理规则。 第七条 委任代表类别 民航局根据工作性质将委任代表分下列各类: (1)工程委任代表; (2)生产检验委任代表; (3)维修监督委任代表; (4)维修人员执照主考委任代表; (5)其他代表。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不可转让。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 委任单位代表证书长期有效。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 (一)证书持有人书面要求终止。 (二)发现委任单位代表证书持有人未能履行所委任的职责或不能胜任所委任的职责。 (三)试验、检测或鉴定设施迁址。 (四)其它原因。 第二十六条 证书的收回和处罚
经检查,委任单位不再符合本规定的资格要求的,应当收回其委任单位代表证书。委任单 位代表证书持有人违反本规定时,民航局有权对其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通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新政策
执照理论考试题库改革
按照私照、商照、仪表等级考试大纲设置考 试题目 只考基本概念,不分通用、运输,不考通航 的特有内容,不考运输的特有内容 原题库中不合理题目已经清理掉
27
AC-63-01
原CCAR-63部没有直升机机械员的具体内 容,而目前我国主要在Mi-8\Mi-171\Mi26等俄制直升机上有必需的机械员,我司近 期制定了AC-63-01,针对通航的需求设定 了直升机机械员的培训和考试内容,并征求 了相关企业意见。
通用航空飞行运行和人员训练
政策介绍
内容
91部管理范畴 新121部对飞行员的明确划分 AC-61-08《通用航空飞行人员执照和训练的 管理》和AC-61-12《航空器型别等级和训练 要求》 AP-183-01《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 程序》 AC-63-01《直升机机械员》 执照理论考试题库改革、办理执照周期
12
AC-61-08R2
3.4实施下列训练的教员不需要持有按照CCAR-61部颁发的飞 行教员执照: a.不涉及增加执照、等级的转机型训练,例如持有商用飞机多 发陆地执照转Y-12机型的或者持商用飞机单发陆地执照转 CESSNA172机型的训练等; b.渔业、探矿、摄影、人工降水、直升机野外自选场地着陆等 作业项目训练。
4.2 商用驾驶员执照 4.2.1航空器驾驶员应依据CCAR-61或CCAR141部,经训练和考试取得运行所需要的执照和等 级。 4.2.2对军转民的飞机驾驶员,可以按照CCAR-61 第91条的规定以及《具有军用航空器驾驶员经历 的人员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AC-61-02)的要求,申请颁发所需执照和等级。
3
91部管理范畴
1. 2. 3. 4. 5. 按照航空器种类,分为: 飞机 旋翼机 滑翔机 载人飞艇、气球 初级飞机 不包括动力伞和三角翼(体育总局)、不包括 无人气球飞艇(气象局)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
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管理办法一、总则1.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民航中南地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管理,依据中国民航规章《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CCAR-183FS)、《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R4)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AP-183-FS-2010-01R2)、《飞行考试员工作手册》(AC-61FS-11)及民航局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和公司检查员的审查、指派、监督、培训、考核以及跨地区管理局之间委托检查事项的协调。
3.定义3.1飞行标准职能部门: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的飞行标准主管部门。
包括: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各监管局飞行标准处。
3.2主任运行监察员:指符合一定资格,由地区管理局授权对某一航空公司运行实施全面监管的运行监察员。
3.3考试员:指由局方授权实施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的定期检查、熟练检查、实践考试的人员。
考试员必须是局方的运行监察员、或者按照CCAR-183部《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或者经局方批准的检查人员。
3.4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指经民航局委任的、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以外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从事飞行标准检查工作的飞行人员。
3.5公司检查员:指在按照CCAR-121或CCAR-135运行的航空公司中,由局方根据需要指派担任熟练检查的飞行人员。
二、飞行检查委任代表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分类(附件1《委任代表分类简表》)1.1驾驶考试员:a)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PPE);b)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CPE);c)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ATPE);d)通用熟练检查考试员(PCE);1.2领航考试员(FNE)。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使同类别、级别(飞机)教员等级考试和教员等级更新检查; 5.1.9 除监察员、委任代表外,对按照CCAR-135或CCAR-121运行的人 员实施熟练检查,也可由公司飞行检查员实施;对按照CCAR-91运行 的人员实施定期检查或熟练检查,也可由通用航空熟练检查员(管理 程序见附件三)实施。 5.2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对被检查人员的飞行技术状况做出书面(电子) 鉴定结论。 5.3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在委任期间,应当每年(以任期为准)向地区 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报告工作情况,对重要的或不 能决断的问题应当随时报告(报告表见“飞行人员信息咨询”网站)。 5.4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应服从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关于实施实践考试或 熟练性检查的指派,委任代表所在运营人应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委任 代表履行职责。对于无正当原因拒绝配合指派的运营人,局方将限制 其实践考试的申请。
3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条件 3.1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3.1.1 熟悉并能公正地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3.1.2 具有正确的判断能力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3.1.3 在所委任的专业上具有足够的工作经验和熟练的技术; 3.1.4 熟悉与所委任工作有关的最新技术和知识; 3.1.5 持有现行有效的适用航空器等级的飞行人员执照,并具备相应的 飞行教学资格; 3.1.6 持有履行考试权利所需的驾驶员执照所赋予权利对应的体检合 格证; 3.1.7 近12个日历月内应参加并通过民航局飞行标准部门认可的飞行 标准知识的培训,但在任期内申请变更的(如变更航空器级别/型别等 级或变更委任代表管理归属地区管理局等)除外; 3.1.8 近五年内具有飞行教学的经历;
d) 200小时在批准的训练机构直升机上的飞行教学时间。 3.2.3 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CPE) 3.2.3.1 CPE – 飞机 a)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飞机类别、级 别等级和仪表等级; b) 持有有效的飞行教员等级并具有飞机类别等级和相应的级别等级; c) 2,000 小时机长时间,其中至少1,000小时飞机机长时间,包括100 小时夜航;上一年度在飞机上的飞行时间300小时以上; d) 在担任考试员的级别等级上至少500小时机长时间; e) 500小时持有飞行教员等级的教学时间,其中在担任考试员的级别等 级上至少100小时; f) 100 小时仪表飞行时间,包括实际的或模拟仪表条件的; g) 250 小时仪表飞行教学时间,其中200小时在飞机上; h) 对于申请仪表等级考试员的,还应持有飞机仪表教员等级,具备300 小时在飞机上的仪表等级教学时间; i) 在复杂飞机上担任机长200小时; j) 担任PPE超过一年; k) 上述教学时间必须在批准的具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资格的训练 机构完成。 3.2.3.2 CPE – 直升机 a)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直升机类别等 级; b) 持有有效的飞行教员等级并具有相应的直升机类别等级;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
管理程序
编
号:AP-183-FS-2016-001R4
下发日期:2016 年 12 月 27 日 编制部门:FS
批 准 人:胡振江
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管理程序
1 总则 1.1 本程序适用于对民用航空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和管理。 1.2 本程序依据《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的管理 规定》(CCAR-183FS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部) 和《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3部) 制定。 1.3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可以担任的考试员专业项目 1.3.1 驾驶考试员 a) 运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SPE) b) 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PPE) c) 商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CPE) d)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ATPE) 1.3.2 飞行机械考试员(FEE) 1.3.3 其他种类考试员由飞行标准司根据需要确定。
级; b) 持有有效的飞行教员等级并具有相应的等级; c) 2,000小时机长时间,包括1500小时直升机机长时间;上一年度在直 升机上的飞行时间100小时以上; d) 在担任考试员的型别等级上至少100小时机长时间; e) 250小时持有飞行教员等级进行仪表等级、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型 别等级教学的时间(包括监视飞行时间)。 3.3 飞行机械考试员最低条件: 3.3.1 飞行机械考试员由局方根据需要批准,仅限机组必须成员范围。 3.4 本条所述的仪表飞行时间是指参照姿态仪、速度表和高度表等基 本仪表,而不借助外部参照点驾驶航空器的时间。仪表等级时间或仪 表等级教学时间则指使用无线电导航设备进行仪表飞行规则(IFR)航 行和进近至局方公布的最低标准的驾驶航空器时间。
3.1.9 近三年内没有因个人原因发生飞行事故征候或者飞行事故; 3.1.10 具有中国国籍; 3.1.11 熟练使用与委任代表履职相关的移动智能设备。 3.2 驾驶考试员最低条件: 3.2.1 运动类驾驶员执照考试员(SPE) 3.2.1.1 执照考试员 a) 持有运动类驾驶员执照,并具有相应的类别和级别等级(如适用); b) 具有相应的飞行教员等级; c) 除经局方批准外,考试员的飞行及教学经历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初级飞机 飞行经历:500 小时机长时间,其中至少250小时初级飞机机长时间; 上一年度在初级飞机上的飞行时间70小时以上。 教学经历:150小时飞行教学时间,其中在初级飞机上至少80小时。 (2)自转旋翼机 飞行经历:500 小时机长时间,其中至少250小时自转旋翼机机长时间; 上一年度在自转旋翼机上的飞行时间70小时以上。 教学经历:150小时飞行教学时间,其中在自转旋翼机上至少80小时。 (3)滑翔机 飞行经历:200小时机长时间,其中至少100小时滑翔机机长时间;上 一年度在滑翔机上的飞行次数不少于30次起落。 教学经历:150小时飞行教学时间,其中在滑翔机上至少80小时。 (4)小型飞艇 飞行经历:500小时机长时间,其中至少250小时飞艇机长时间,包括
50小时夜航;上一年度在飞艇上的飞行时间70小时以上。 教学经历:至少80小时在小型飞艇上的飞行教学时间。 (5)自由气球 飞行经历:250小时机长时间,其中至少150小时自由气球机长时间; 上一年度在自由气球上的飞行时间30小时以上并不少于15次,每次飞 行时间至少30分钟。 教学经历:至少80小时在自由气球上的飞行教学时间。 3.2.2 私用驾驶员执照考试员(PPE) 3.2.2.1 PPE – 飞机 a)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相应的类别、 级别和仪表等级; b) 持有有效的飞行教员等级并具有相应的类别和级别等级; c) 2,000小时机长时间,其中至少1,000小时飞机机长时间,包括100小 时夜航;上一年度在飞机上的飞行时间300小时以上; d) 在担任考试员的级别等级上至少300小时机长时间; e) 500小时在批准的训练机构的飞行教学时间,其中在担任考试员的级 别等级上至少100小时。 3.2.2.2 PPE – 直升机 a) 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相应的类别等 级; b) 持有有效的飞行教员等级并具有相应的类别等级; c) 1,000小时机长时间,其中至少500小时直升机机长时间;上一年度 在直升机上的飞行时间100小时以上;
c) 2,000小时机长时间,其中至少500小时直升机机长时间;上一年度 在直升机上的飞行时间100小时以上; d) 250小时持有飞行教员等级的教学时间,其中在直升机上至少150小 时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教学时间; e) 100小时仪表飞行时间,包括实际的或模拟仪表条件的; f) 对于申请仪表等级考试员的,还应持有直升机仪表教员等级,具备 150小时在直升机上的仪表等级教学时间; g) 担任PPE超过一年; h) 上述教学时间必须在批准的具有商用驾驶员执照或仪表等级培训 资格的训练机构完成。 3.2.4 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考试员(ATPE) 3.2.4.1 ATPE – 飞机 a) 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相应的类别、级别等级和型别等 级(如适用); b) 持有有效的B类或C类飞行教员等级并具有相应的等级; c) 2,000小时飞机机长时间,其中150小时仪表时间,包括50小时仪表 天气条件;上一年度在飞机上的飞行时间300小时以上; d) 在担任考试员的级别等级上至少500小时机长时间;在担任考试员 的型别等级上至少100小时机长时间; e) 250小时持有飞行教员等级进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型别等级教 学的时间(包括监视飞行时间)。 3.2.4.2 ATPE – 直升机 a) 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并具有相应的类别、级别等级和型别等
4 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委任程序 4.1 推荐 4.1.1 航空公司、训练机构等单位可按本程序3.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应 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进行推荐,并将推荐信提交给主管本单位的 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4.1.2 申请人将申请信息提交给主管本单位的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4.1.3 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应控制委任代表人 数在合行标准司按需组织自荐委任代表评估及选任工作; 4.2.2 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申请人不适用自荐程序; 4.2.3 申请人可按本程序3.1飞行检查委任代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的 要求进行自荐,并将申请信息提交给主管本单位的地区管理局飞行标 准处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4.2.4 自荐委任代表人数不受附件一比例限制。 4.3 推荐审查 4.3.1 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负责审查辖区内各 单位推荐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资格; 4.3.2 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应评审推荐单位和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报飞行标准司。 4.4 自荐审查及评估 4.4.1 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负责审查辖区内自 荐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的资格; 4.4.2 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或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应评审自荐的飞行 检查委任代表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报飞行 标准司; 4.4.3 飞行标准司或民航局授权单位组织对自荐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进行考核和评估。 4.5 批准与颁证 4.5.1 飞行标准司根据审查部门的建议批准飞行检查委任代表; 4.5.2 由飞行标准司签发电子飞行检查委任代表证件(仅限驾驶员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