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动摊贩管理办法
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
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月23日市政府第15届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3月3日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保护和管理,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城市建设,保护和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促进文化、商贸、旅游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北京路步行街地区范围包括:北京路北段(中山五路口至广卫路口)、北京路中段(中山五路口至文明路口)、西湖路(教育路口至北京路口)、惠福东路(教育路口至北京路口)、禺山路、李白巷、圣贤里、书院街、书坊街已实行步行化管理的路段。
对北京路步行街地区范围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由越秀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越秀区人民政府负责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北京路文化核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拟订和实施北京路文化核心区总体发展规划、步行街业态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但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统筹和推进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文化保护、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宣传推介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城管执法中的流动摊贩治理研究——以广州市天河区为例
Key words-city Peddlers;Law Enforcement of Urban Management;Urban Management
Ⅲ
目录
摘 要……………...……………………………....…...............………….……...............…………I
ABSTRACT………………………………………………………………………………………………Ⅱ
啦ht to life groups through scientific institutions,making it the scenery flows ofcity.
Ⅱ
Government should therefore be out of the parish trouble,and thereby elevate the government’5 image and management capability and credibility.
risks and become a major city street landscape indecent.111e emergence of this
group has brought convenience to the public on the one hand,on the other hand has
law enforcement officers.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1日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实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鼓励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组建行业协会或者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
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清
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金融函[2012]115号【发布部门】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12.03.23【实施日期】2012.03.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的通知(穗金融函〔2012〕115号)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反映。
专此附件:《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附件广州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根据《印发广东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4号)的要求,确保完成我市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一是依法行政。
严格按照《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广东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认真开展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把握政策尺度,切实推进清理整顿各项工作,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分类负责。
在前期摸查统计的基础上,按交易品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进行分类清理,重点纠正违法违规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和交易规则。
三是分步实施。
清理整顿工作涉及面宽、时间紧、要求高,各部门务必按照本方案的工作步骤和要求,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推进,抓好各阶段清理整顿工作,确。
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实践与反思-基于《广州市流动商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实证分析
贩的准入资格 、 给予外地人 一 定 的分配比例等建议 。 会上 , 也有代表 反对 流动商贩 的合 法化, 他们 认为 , 流动商贩会使 正当经营者的利益受损 , 而且流动 商 贩也会影 响附近市 民的生活和环境。通过 问计会 这
一Hale Waihona Puke 、《 办法》 制定过程 中公众参与的路径
州试 图通 过立法 的方式, 对 流动 商贩进 行 引导和 规
范 。由于流动商贩 问题关注度 高、 政策涉及范 围广、
直接关 系到群众 的根本利益 , 因而 , 在《 广 州市流 动
求意 见稿) , 改变 过 去流动 商贩 治理 的 “ 强制禁 』 七 ” 模式, 确立 “ 疏导治理 ” 模式 , 规 定由街 ( 镇) 、 居委、
公众参与效能的提升既取决于公 民的参与意愿和能力,也有赖于政府制度的供给和积极的回应。 【 关键 词】公共政策;公众参与;政策制定
I 中图分类号】D6 3 0 . 1 / D6 2 1 . 5 l 文献标 识码】A I 文章编号】 1 0 0 8 ~9 7 6 4( 2 0 1 3 )0 6 —0 0 2 3 ~0 5
公众参与指个 人、 群 体或社会组织通 过一系列 正式和非 正式 的途径直接 或间接参 与公共事务 , 对 公共 事务施加影 响的各种行为的总和 。公众参与是 公 民争取和扩 大个人权利 最主要 的途径 , 通 过积极 的公众参与 , 公 民的个 人意愿得 到表达 , 权利得到实 现 。在 民主社会 中, 公 民参与 已成 为衡量政策合 法 性 的重要 维度 。正如学 者博 曼指 出 : “ 当政 策通 过 公共商讨和辩论 的途径制 定出来 , 且参与其 中的公 民和公 民代表超 越 了单纯 的 自利和有局 限的观 点, 反 映的是公共利 益或共 同利 益的 时候 , 政 治决策才 是合法 的。 ” l 1 近年来 , 流动 商贩成 为城 市管理的现 实 难题 , “ 摊贩痼疾 ” 几 乎在各 大城 市都存在 , 特 别 是 各地 出现 的城 管与小贩 的暴力冲突 , 使流动 商贩 的治理成 为社会 关注 的焦 点和热 点问题 。为此 , 广 长期 以来 , 城 市流动商贩一直得不 到相关部 门 以及法律 的正式认 可。但在 当前形势 下, 承 认流 动 商贩的合法性 , 已成为我 国现 实条件 下的必然选择 , 也是解 决民生 问题 的重 要举措 。同时, 流动 商贩 的 合法化 也成为城市管理 的不能承受之重 , 给城 市管 理工作带来前所 未有 的压力 。 对于流 动商贩 的治理 , 各地都投入了大量 的人力 、 物力和财 力, 但 由于流动 摊贩数量 大、 流动性强 、 结构 复杂、 流 动商贩政策 目 标定位不合理、 治理工具单一等原因, 使得流动摊贩 的管理一直处于 “ 猫 捉老 鼠 ” 的勉强维持状态。为 保证 流动 商贩依 法有 序经营 以及城 市 的 良好环 境 和秩序 , 2 0 1 0 年 8月, 广州市城 管委颁布 《 办法》( 征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5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或者临时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生产的食品应当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流动摊贩管理办法
流动摊贩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加强摊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摊贩是指:于户外公共场地或商业、住宅等配套场地,设置非固定经营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由下列各相关部门配合管理,权责划分如下:1、****:办理摊贩管理及受理申请、对销售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
2、****:负责划定允许摆摊道路区域及相应交通指示、疏导工作。
3、****:制定环境清洁、垃圾处理制度,并负责处理摊贩纠纷。
4、****:对生产、销售食品摊贩的卫生许可、监督。
第四条申请摊贩许可证,应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文件,交住所地****部门。
****部门可以采取网上申请、自助打印许可证等便利措施,方便申请人申请。
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应于届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申请。
许可证实行惩戒积分管理,超过规定积分的,可以取消许可,或者期满后不再续期。
第五条鼓励发展有地方特色、有助于提升城市形象、符合消费导向的摊贩设置。
第六条摊贩应遵守下列规定:1、应在规定区域及时间段内营业,摊位占面积原则上长、宽不超过5米。
2、营业设备及售卖物品应排列整齐,并保持环境清洁。
3、摊架及设施不得固定于地面,不得破坏公共设施,休业时应将摊架迁离,恢复区域原状。
4、售卖食品的摊贩应当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并保留相应进货凭证。
5、应自备与经营内容匹配的有盖不漏水容器存放废弃物,并随时保持干净。
6、不得使用、存放危险性油料、燃料或易燃、易爆物品,保证消防安全。
7、摊贩许可证应于营业时间在明显处展示。
8、不得有妨害卫生、交通、公共秩序、制造噪音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9、在他人商业、住宅区域附近摆放摊位的,应当征得他人同意。
10、其他法律法规及城管部门公告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因情况变化,有妨害市容、交通或其他情形,需要暂停或者取消设摊许可的,管理部门应提前公示,并通知到相对固定设摊的摊贩。
第八条摊贩申请相对固定设摊区域的,应当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相对固定摊位设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延长:1、低保户;2、残障人员;3、系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无固定职业收入人员;4、第九条固定摊贩应于每月底前一次缴清当月场地使用管理费及清洁服务费,其费额按面积、位置及营业种类由管理部门确定。
广州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
广州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2.01•【字号】穗府[1994]13号•【施行日期】1994.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州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穗府(1994)13号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拥有固定场所、设施,由若干生产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交易,并收取一定管理费、服务费等的消费品、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包括虽不冠以市场名称,但属出租场地、招商经营性质的各类经营场所)。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市场,均按本办法登记管理。
第四条市场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市场,须按本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未经批准均不得开办。
开办房地产、劳务、人才、金融、期货等专项市场的,除按有关规定办理外,还应按本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批准。
第六条下列单位开办市场由市工商局登记:(一)市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驻穗单位;(二)部队、铁路、民航、外地驻穗企业;(三)三资企业;(四)冠以广州市名称的企业(含私营企业);(五)区工商局在市区内自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办的。
下列单位或经营者开办市场由区、县(市)工商局登记,并报市工商局备案:(一)区、县(市)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三)县(市)工商局自办或与其他单位联办的。
市属单位与区属单位联办的市场,由投资额较多的一方按以上规定办理登记。
第七条开办市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二)具有相应的场地(包括自有场地和租用场地)、设施,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机构;(三)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不影响交通、市容;(四)经营商品符合国家规定;(五)具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六)完善的安全防火设施。
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6.02•【字号】粤府[1993]79号•【施行日期】1993.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三年六月二日粤府[1993]7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集贸市场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管理应当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坚持开放搞活,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凡有若干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参加,有固定场所、设施和管理服务机构,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城乡集贸市场,包括多个单位或个人参加经营的商场(以下统称市场),均属本办法管辖的范围。
第四条市场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市场实行分级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开办市场应在当地政府统一指导下,从当地资源状况、经济结构、城乡建设和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
第六条开办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开办市场的资金、场地;(二)市场的设置符合经济发展和城镇规划的要求;(三)上市商品和市场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队、学校组织开办或与外商、私营企业或个人联办市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开办市场,向其隶属关系同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市场,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申请。
申请开办市场须提交下列文件:(一)开办市场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场地租用协议;(三)经城建规划部门认可的市场设计图纸及相应资料;联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签订的协议书。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开办条件的,发给开办通知;对不具备开办条件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得开办或停办。
小商贩
香港管理持牌小贩及无牌小贩制度小贩事务队管理持牌小贩,管理持牌小贩是小贩事务队的职责,这方面的工作包括:∙确保持牌小贩按其牌照所订的条件经营,并且遵守《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其附属法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有关法例的规定;以及∙管制持牌小贩所引致阻塞和构成滋扰的情况。
鉴于经济不景气,自2001年12月起修订执法策略如下:∙对于售卖禁售/限制出售食物或熟食的无牌小贩,小贩事务队继续采取严厉的执法行动;而在主要通道、行人络绎不绝的地方(例如使用者众多的行人天桥、港铁线/ 西铁线/ 轻铁线出入口、码头广场、巴士总站、游客区及行人专用区等),以及因贩卖活动而经常被投诉的地方,小贩事务队会致力确保没有小贩贩卖。
∙在不影响食物及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假如持牌小贩和售卖非食物类干货的无牌小贩阻街或招致投诉,小贩事务队会先发出口头警告;如口头警告无效,小贩事务队人员会按正常程序采取拘捕及检取行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管制贩卖活动方面施行的法例包括:∙《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83至86D条;∙《小贩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食物业规例》(第132章附属法例);∙《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A条。
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简称食环署)总行政主任与广州城管交流小贩管理问题,双方对新《城管条例》与流动摊贩管理进行了深入沟通。
“香港与广州一样也面临流动摊贩难管的问题,希望两地在城市管理方面加强合作,互相沟通信息和工作经验,努力解决好现代都市人面临的生活环境问题。
随后,食环署城市管理代表团参观了市城管监控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穗港双方城管互相交流流动摊贩管理经验食环署从事小贩管理的官员对广州小贩(即“走鬼”)管理现状饶有兴趣,香港对小贩管理分类明确,对于在特定区域——黑点(由食环署与区议会商议制定,即人流畅旺、小贩摆卖较严重的路段,具体地点随时更新,可于区议会网站查询到)乱摆卖,执法人员可以不需任何预警告,即时没收小贩货物。
2024年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二篇)
2024年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一、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群)的基本条件:1、要规范摊位、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2、保证设置摊点(群)后机动车辆能双向通行和行人通行;3、不得有损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4、不能占用消防通道、公安应急通道、防洪通道、医院急救通道、公共汽车专用通道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占用的场所;5、不得影响和个人的正常工作秩序;二、设置临时经营摊点(群)的审批程序:1、由单位或者个人写出申请,报县____局;2、县____局会同县交警、园林、卫生、工商等部门联合审批批准;3、经批准设置的临时经营摊点(群),由县____局划定设置摊点范围,并由核发许可证。
三、对临时经营摊点(群)的管理要求:对临时经营摊点(群)的管理必须达到“三必须”、“四统一”、“五不准”的要求。
1、“三必须”即必须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必须有专人保洁,随脏随扫;必须在指定位置经营,保持摊位整齐美观,实行摊前“三包”,并与县____局签订责任书。
2、“五不准”即不准超出已核定的摊位数量和超摊位线经营;不准乱搭乱挂;不准乱丢垃圾、乱排(倒)污水废水和乱堆放物品;不准损坏园林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准堵塞交通和超过规定时间经营。
四、对临时经营摊点的管理办法:1、加强宣传引导。
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宣传教育,引导流动摊贩就近入店,入市(市场)经营,以文明执法感动群众,以良好作风感染群众,以热情服务方便群众。
2、对现有的摊点进行了重新规划设置,做好县前社区部分摊点试点工作,对早餐、擦皮鞋、水果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摊点,进行统一的调配设置,其他地段摊点一律入室经营,做到严格管理和服务便民的有机结合,规范临时摊点集中经营管理,动力解决摊点设置随意性大和存在的散、乱现象。
3、对临时摊点进行随机监督。
对临时摊点经营情况定期、不定期实行跟踪检查,依据检查情况对临时摊点经营人作出相应教育。
;4、实行错时工作制。
针对摊贩在上下班高峰时段占道经营,造成道路拥堵现象,结合“六定工作法”,实行“错时工作制”和徒步巡逻管理,填补早、中、晚三个休息时段管理空档和漏洞,切实加强对城区主要道路、重点部位的各类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的规范整治,及时处理城管执法范围的突发性和临时性事件。
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2篇)
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是指对城市中的流动摊点进行管理和监管的制度和方法。
流动摊点是指在城市街道、广场或其他公共场所临时设立的小型摊点,常见于夜市、集市和节庆活动等场所。
为了保障城市秩序、规范经营行为和保护公共利益,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1. 许可管理:建立流动摊点许可制度,对流动摊点经营者进行许可管理,包括审批申请、资质条件、许可期限等。
经营者必须在获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否则将受到行政处罚。
2. 区域划定:将城市划分为不同的区域,确定每个区域内流动摊点的数量、位置和经营范围。
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商业布局和消防安全等因素进行合理划定。
3. 管理规范:制定具体的管理规范,包括流动摊点的规模、布局、外形和设备要求等。
要求摊点必须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布局和搭设,确保公共场所的通行畅顺和市容整洁。
4. 经营监管:加强对摊点经营的监管,包括经营行为、卫生环境、价格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经营、价格欺诈、卫生问题等进行处罚,保护消费者权益。
5. 安全防控:建立摊点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对流动摊点经营者进行安全培训,加强安全宣传教育,确保经营活动安全可靠。
6. 信息化管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流动摊点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摊点的实时监测和管理。
可以利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摊点许可申请、证照管理和执法监督等工作的电子化处理。
7. 合作与协调: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形成联合管理的工作机制。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推动流动摊点管理工作的落实和持续改进。
总之,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进行管理和监管。
只有通过制度建设和有效管理,才能实现城市流动摊点的有序经营和共享发展。
城市流动摊点管理制度与方法(二)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快速增长,城市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强。
广州小餐饮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小餐饮行业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小餐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加工、制作、销售等活动,经营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业人员不超过20人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小餐饮行业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经营、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小餐饮行业的监督管理。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餐饮行业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小餐饮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五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餐饮服务设施和设备;(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并取得健康证明;(三)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二)餐饮服务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小餐饮经营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小餐饮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小餐饮经营者歇业、停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穗府函[1987]108号
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穗府函(1987)108号1987年9月30日)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根据《广州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登记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个人或家庭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市区内经营地与户籍地址不符的,应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按行业划分是:(一)从事矿产采掘、纺织、缝纫、印刷、皮革、木器加工、家具制作及竹、藤、棕、草制品。
农副产品、文教体育用品、工艺美术品、日用化工、塑料、五金、食品、电器、砖、瓦等制造及加工的,按工业手工业办理登记;(二)从事房屋设计、施工、建筑、修缮以及水电安装和维修、油漆粉刷、室内装修、拆旧房等,按建筑业办理登记;(三)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或以畜力、人力的客、货运输的,按运输业办理登记;(四)从事烧腊、水产、猪、牛、羊肉、三鸟、糖烟酒、副食、饲料、干鲜果、百货、服装、中西成药、燃料、五金交电、化工原料、建筑材料、山货、日杂、字画、工艺美术品、花鸟鱼虫、废品收购、书报刊等商品的购销或贩运活动的,按商业办理登记;(五)从事食品的烹饪、调剂、制作冷热饮品等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按饮食业办理登记;(六)利用一定的场所、设备或工具提供劳务、出租用品,为社会生产和生活提供服务的(如开设旅店、旅游、理发、摄影、洗染、娱乐、刻章、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按服务行业办理登记;(七)从事生活用品或生产用品修理的(如修理汽车、摩托车、单车、家用电器、钟表、家具、炊事用具、农机、仪器等),按修理业办理登记;(八)从事文化教育技术培训、以及上述没有列出、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行业,按其它行业办理登记。
广州市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令第7号
广州市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已经2000年1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树森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广州市经营市场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经营市场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固定场所、设施,由若干场地承租者进场,实行消费品、生产资料、生产要素交易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价格行为,是指市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和服务,收取租金和服务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对辖区内市场经营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经营者向场地承租者的收费项目包括租赁经营场地的租金和市场综合服务费。
第七条市场经营者开办市场的投资,应当通过向场地承租者收取经营场地租金逐步回收,不得向场地承租者收取集资费、建设费、装修费等。
第八条经营场地租赁需要担保的,担保的保证金不得超过三个月的经营场地租金数额。
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双方约定。
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预收租金。
第九条经营场地的租金标准,应当依据市场开办的成本和经营场地的供求情况,由市场经营者和场地承租者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文本签订合约确认。
流动摊贩管理制度模板范文
一、总则为了规范流动摊贩经营行为,维护市容市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流动摊贩的经营行为。
三、管理部门1. 本制度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商务部门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制度。
四、管理要求1. 流动摊贩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区域、时段经营。
2. 流动摊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经营商品的质量和安全。
3. 流动摊贩应当保持摊位整洁,不得占用公共通道、绿化带等公共设施。
4. 流动摊贩应当遵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不得擅自设置广告牌、悬挂横幅等。
5. 流动摊贩应当自觉接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违规处理1.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流动摊贩,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 对违反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流动摊贩,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对违反市容市貌管理要求的流动摊贩,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4. 对拒不服从管理的流动摊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奖励措施1. 对自觉遵守本制度,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流动摊贩,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举报违规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穗工商综[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的通知(穗工商综〔2012〕45号)各分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各有关单位:我局制定的《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贯彻执行。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流通环节食品超市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超市,是指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总和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下同)的商品零售企业。
包括《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中定义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三类零售业态。
综合经营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为大型超市;综合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不含6000平方米,下同)的,为中型超市;综合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为小型超市。
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零售企业,以及个体性质的食品零售经营者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超市。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超市及其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四条超市食品从业人员是指食品超市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流动摊贩管理
流动摊贩管理【社会问题的背景】(1)2010年9月,广州市城管委邀请相关专家对《广州市流动商贩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谋划策,预示着这项关系着25万广州城市流动摊贩的新政即将出台。
不单在广州,近年来城市流动摊贩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公众的高度关注,如何处理好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城市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道坎儿。
(2)相关调查显示,在受访者眼中,城市流动摊贩确实起到了一些积极作用。
包括:“给城市居民与外来人员提供生活来源与就业岗位”(84.0%),“为居民生活提供便利”(81.8%),“活跃城市经济”(57.0%)等。
同时,对于城市流动摊贩带来的许多问题,受访者也多有担忧。
调查中,79.5%的人担心“摊点附近乱丢垃圾,影响市容环境”,74.5%的人担心他们“喜欢在人流大的路段摆摊,加剧交通拥堵”,69.0%的人担心“出售的食品不卫生、不安全”。
(3)“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流动摊贩将会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规划与管理系副主任杨宏山副教授指出,在当下城市异质性很大的情况下,大量流入城市的农村人口,在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上都不具备明显优势,流动摆摊往往是他们谋生的基本手段。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杨小军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流动摊贩的确会为城市老百姓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但如果任其发展,也会带来食品卫生与公共安全这两大问题,影响市容和交通,有时也影响到居民的生活休息权。
(4)对于城市流动摊贩这个会长期存在的两难问题,应遵循何种原则进行管理?调查中,84.1%的人赞成“适度管理,注重疏导”,9.5%的人主张“严格管理,坚决取缔”,5.5%的人认为应“放松管理,尽量不干预”。
在适度管理的原则下,有哪些具体措施值得借鉴?调查中,74.3%的受访者选择实行“流动摊贩划区经营”。
还有53.6%的人主张流动摊贩应“持证上岗”,24.5%的人赞成“征收相关税费”。
受访者建议的其他管理措施还有:“允许流动摊贩成立行业协会自我管理”(52.3%),“限定经营范围”(41.3%)。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08
•【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施行日期】2008.01.0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2日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张广宁
二○○八年一月八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13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市场登记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