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通则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在生产过程中从原料采购、加工、运输和储存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企业。
本标准也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中可能直接接触食品的组件的生产企业。
2术语和定义2.1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包括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层。
2.2 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3通用准则3.1 生产全过程及最终产品不得危害人体健康和影响食品感官特性。
3.2 生产全过程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法规,并在可以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原辅料的使用量。
为达到以上目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具体要求。
3.3 企业经营者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文件化的质量保证体系。
该体系应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并充分考虑人员及其知识技能、生产场所和设备等生产要素。
原辅料应根据预先制定的规范进行筛选,各类生产操作应按照预先制定的相关规范进行。
4厂区环境4.1 厂区应与有毒有害源保持相应的规定距离。
4.2 厂区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生产区的空气、水质、场地应符合相应生产要求。
4.3 企业的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避免交叉污染。
4.4 企业厂区应无鼠、蝇、害虫等滋生地,并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等聚集和滋生。
5厂房和设施5.1 厂房5.1.1 厂房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匹配,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需要。
5.1.2 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需求进行合理布局。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生产许可程序 (1)4 《生产许可证书》 (4)5 标志和编号 (6)6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7 监督检查 (7)8 违法处理 (8)9 收费 (8)10 工作人员守则 (8)11 对许可工作的监督 (9)12 附则 (9)附件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10)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19)附件3 《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 (20)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记录》 (21)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3)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 (25)附件7 《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 (26)附件8 《检验报告》 (27)附件9 《审查意见书》 (31)附件10《审查报告书》 (32)附件1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变更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38)附件1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附件13《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书》 (44)附件14《不予变更(补领)生产许可证通知书》 (45)附件15《检验比对报告》 (46)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食品用塑料制品企业QS认证 对企业实地审核的六项重要内容
食品用塑料制品企业QS认证——对企业实地审核的六项重要内容为了使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企业尽快在过渡期内完成QS 许可申请和相关核查验收,我根据审查细则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审核人员在对企业进行审核的六个方面的重点内容以及注意事项,供参考。
一、质量安全管理职责1.企业领导直接负责质量安全工作,但不能“虚挂”。
该领导必须参与相关工作并在工作记录中有所体现,例如召集相关人员开会、参加人员名单、主要会议记录等。
2.上述负责领导应对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紧急情况及事故和制定的应急措施脱口而出,因为此次安全许可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食品包装的安全质量,这方面应是准备重点。
3.在审核过程中会召集企业有关人员座谈,所以有关人员之间的沟通很重要,如果平时工作权限不清楚,人员之间衔接不好则最易出现问题。
例如:原料负责人员、检验负责人员、生产工艺负责人员和安全负责人员之间要有职责权限,能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并处理好这些方面人员之间的关系。
4.对企业制度的考核过程主要包括考核的组织部门、考核的频次、考核的内容、考核的工作程序、考核结果的评定等。
对考核的实施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保存完整。
例如检验员(直接负责出厂、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的培训和考核过程,其内、外部培训均可。
合格的检验员应该具备上岗前培训、检验项目的考试、新仪器的使用考核、工作一年中的失误记录等。
可由检验科长或检验员的直接上级领导或出题考核的部门考核检验员,而这些领导或部门又被他们上一级的领导或部门考核。
整个考核记录由高到低,由理论到具体。
二、环境与场所要求1.生产厂区内路面基本不能有土路,尽量采用水泥地面,以防止扬尘。
2.卫生间要与厂房分离(食品生产中要求卫生间同车间距离必须在25 米以上),塑料包装生产中没有食品生产要求那么严格,但是要求卫生间必须与生产车间隔离。
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定时消毒。
3.厂内的生活区特别是厨房不应离车间太近,避免串味,污染产品。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尤其是近几年来不断在媒体上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各方面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饮食安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2008 年是我国的奥运年,国际上个别人更是别有用心地利用食品安全说事,可以说能否确保食品安全,事关中国政府的形象和国际社会对中国食品安全的信心。
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QS制度)是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从制度实施以来,食品质量检验合格率有了大幅的的提高,切实起到了提高食品质量,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的作用。
本文将就QS制度各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飨读者。
一、制度的起源与发展“QS”是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英文缩写。
2002年国家质检总局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的对食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制度。
QS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内容:(1)是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对于具备基本生产条件、能够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准予生产获证范围内的产品;凡不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
(2)是对企业生产的出厂产品实施强制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准出厂销售。
(3)检验合格的食品强制加贴市场准入标志,即QS 标志。
从2002年开始,国家开始分期分批对市场准入范围内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实施了市场准入:1、老五类产品:老五类产品包括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等5类产品,这5类产品从2002年开始市场准入,从事上述产品生产加工的食品企业可以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从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查处公告老五类产品开始进入无证查处阶段,规定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该类产品,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食品包装相关法律法规介绍
食品包装相关法律法规介绍我国相对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包装的相关标准法规发展滞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需要,我国相继制定了其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包装监督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实施规定》、《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规定》等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及管理办法;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下活动,应遵守本法:第三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的生产经营。
这表明食品相关产品的包装已纳入《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可见食品包装安全的重要性。
此外该法的还在其他条目中提到了食品包装的其他规定: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规定了食品不得被包装和盛装容器污染;第三十六、三十八、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九、六十二、六十九条规定了散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及进出口食品在包装材料、盛装容器、标识与标签的有关要求;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应负责任和处罚措施。
第九十九还规定了一些定义,如: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制作在包装容器中的食品;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食品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并经检验合格的食品用的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出厂销售时必须加印“QS”标志没有此标志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申办食品包装生产许可证(QS)企业应准备29 种文件
根据《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教程基础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教程塑料专业篇》及相关标准等的具体要求,我们认为企业要想获得QS 许可证,一定要尽早完善和准备好下列29种文件资料:
7.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8.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
9.质量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项目关系,特别是检验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10.质量考核办法;
11.清洁生产制度;
12.生产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等);
13.检验仪器、设备清单(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等);14.现有标准清单;
23.工艺流程图及标注关键控制点;
24.关键控制点的管理办法和操作控制程序;
25.检验管理制度和检验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26.不合格品管理办法;
27.销售记录、已售出的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28.退货品管理制度;
29.安全生产制度。
以上是一些必备的文件资料,具体核查时还要查阅子文件以及有关纪录文件,并且按照细则的53 项要求进行详细考核和评比,仅靠经验和关系以及侥幸心理的时代已经结束,只有用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投入,认真落实才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根本保证。
15.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
16.工艺文件目录明细表、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
17.文件管理制度;
18.采购质量控制制度;
19.原辅材料合格检验证明或报告;
20.原辅材料供方评价准则;
QS现场审查必备条件.(细则解释)
食塑包委[2007]01号关于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审查员及相关企业:自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以来,不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经过一系列的前期准备工作,目前该项市场准入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展开。
为保障该项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广泛收集了来自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及相关企业就《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提出的有关问题。
近期,专业委员会将从各界收集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并召集相关专家就所收集问题进行了讨论。
现就其中代表性的问题做出补充说明与解释,并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见附件)发出,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审查员及有关企业参照执行,特此公告。
附件:《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全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市场准入专业委员会二〇〇七年一月三十日附件:《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一、通则部分1.强制检验(2.4条中)此处所指的指定检验机构所负责的强制检验内容包括“企业在抽查、监督检查或其质量被投诉时,产品检验有不合格项目的连续三次检查”,试生产产品的检验等2.企业提交申请材料3.1.2条应补充:企业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通则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负责生产许可证 书的填写打印,并将证书发(寄)给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再由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发给申证企业。
2 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组
2-4人组成,有审查员资质,熟悉生产、检验 审查组长负责制 省局派观察员制度 可以聘请技术专家
观察员和技术专家不参与决策
3 现场核查
召开首次会议 现场核查 召开审查组会议 与企业管理层沟通 召开末次会议 抽封样品 告知所有检验机构,企业自主选择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
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产品使用环境、使用温度、 使用的原辅材料类型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 产品审查细则中规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 依 据
《食品卫生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
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条例实施办法》
《食品卫生法》: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食品卫生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 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
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请时,分两种情况: 一是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都进行生产,应分别填写申
请书,集团公司的申请书必须填写第八部分:集团公司所 属单位明细。而所属单位的申请书这部分无需填写。
二是集团公司不生产只有所属单位生产的,集团公司 也要填写一份申请书,只填写一、基本情况和第八部分: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所属单位则应详细填写申请书内 容,但无需填写第八部分。
食品用容器QS要求
一、适用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对象包括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及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包括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3类39个产品。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其中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二、申请条件在申请“QS”生产许可证时,相关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2.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
3.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含加工助剂)等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污染的原材料或者非食品包装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
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4.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取科学、合理的加工工艺流程,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防止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
依据企业标准生产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的,其企业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安全指标。
5.食品包装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
从事商品包装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包装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并持有健康证明。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通则
目录
• 引言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分类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基本要求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检验方法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标签和标识要求
目录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与销售管理 •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法律法规与标准
确保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和销售等 各环节采集完整的追溯信息,包括原材料 来源、生产过程、质检报告等。
追溯信息存储与查询
追溯体系维护与更新
建立可靠的追溯信息存储系统,便于对产 品进行正向、反向追溯查询,及时发现问 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定期对追溯体系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其 适应企业发展和法规变化的要求。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国家标准》
规定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国际法律法规与标准
《国准、规范和准则,其中包括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 品的相关规定。
《欧盟食品包装指令》
如铝、铁、不锈钢等制 品,常用于罐头、饮料
等食品包装。
玻璃类
由石英砂、纯碱等原料 制成的包装容器,具有 较好的密封性和阻隔性
能。
纸质类
由木材、草类等原料制 成的包装材料,具有良 好的环保性和可回收性。
按用途分类
内包装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容器, 如袋、瓶、盒等。
外包装
用于保护、运输和储存食 品的包装容器,如纸箱、 木箱等。
07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法律法规与标 准
国家法律法规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涉及的食品安全要求,包括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 产、经营、使用等环节。
食品用塑料包装生产许可审查通则注释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〇六年七月一、适用范围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
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
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
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
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6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每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构成了对该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企业审查办法。
表1 第一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产品分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标准备注包装类1.非复合膜袋1.聚乙烯自粘保鲜膜GB 10457-19892.商品零售包装袋(仅对食品用塑料包装袋)GB/T 18893-20023.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QB 1231-19914.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GB/T 17030-19975.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BB/T 0002-1994 *6.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GB/T 12025-19897.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T 4456-19968.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GB/T 16958-19979.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QB/T 1128-199110.聚丙烯吹塑薄膜QB/T 1956-199411.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GB/T 12026-200012.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QB 1125-2000 *13.夹链自封袋BB/T 0014-1999 *14.包装用镀铝膜BB/T 0030-2004 *2.复合膜袋15.耐蒸煮复合膜、袋GB/T 10004-199816.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GB/T 10005-199817.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QB/T 1871-199318.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QB 2197-199619.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GB 19741-200520.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 18192-200021.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GB 18454-200122.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GB 18706-200223.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GB/T 5009.60-2003已备案的企业标准*3.片材2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GB/T 15267-199425.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GB/T 16719-199626.聚丙烯(PP)挤出片材QB/T 2471-20004.编织袋27.塑料编织袋GB/T 8946-199828.复合塑料编织袋GB/T 8947-1998容器类5.容器29.聚乙烯吹塑桶GB/T 13508-199230.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QB/T 1868-200431.聚酯(PET)无汽饮料瓶QB 2357-199832.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QB 2460-199933.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QB/T 2665-200434.软塑折叠包装容器BB/T 0013-199935.包装容器塑料防盗瓶盖GB/T 17876-199936.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GB14942 -1994GB13113 -1991GB17327 -1998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工具类6.食品用工具37.密胺塑料餐具QB 1999-199438.塑料菜板QB/T 1870-199339.一次性塑料餐饮具GB 9688-1988GB 9689-1988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制品。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1.2 本通则适用于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统一管理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
具体承担单位另文发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与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 2 - 第三章证书许可范围..................................... - 2 - 第四章附则............................................. - 4 - 附件 ..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一)定义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不包括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母料等。
(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包装膜袋、包装容器和工具3类,6个产品单元,具体见表1。
各产品品种及执行的产品标准见附表1。
按企业标准生产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各种食品包装密封性检测方法
食品包装密封性检测方法食品包装袋在存放中,造成内装物腐烂变质的原因很多,其中,最常见的原因是薄膜阻隔性能和包装袋的密封性差。
对于前者,需要设计包装袋时充分考虑每层材料的性能、厚度,以获得足够的阻隔性能。
这里,我们着重谈谈包装袋的密封性。
所谓密封性,是指包装袋防止其他物质进入或内装物逸出的特性。
在食品包装袋的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环节比较多,可能会产生热封合的漏封、压穿或材料本身的裂缝、微孔,而形成内外连通的小孔或强度薄弱点。
这些都会对食品产生很不利的影响,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
尤其是小孔,造成食品部分直接暴露在空气中,失去了包装袋保鲜的意义。
对于密封性能,事先防范和事后检测都很重要。
其中,加强事后检测,及时发现密封缺陷部位无疑可作为事先防范的参考。
以牛奶包装袋为例,如果泄漏,用手一挤就可以发现泄漏。
但对方便面、饼干等固体食品,怎么发现食品包装袋的泄漏呢?一、水中减压法(真空法)通常把方便面浸入水中,对外界抽真空。
如果包装袋有泄漏,则象轮胎漏气一样有气泡产生,则可以清楚发现泄漏的地方。
可以知道,测定密封性能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带真空的的试验装置。
二、试验装置根据GB/T15171-94《软包装件密封性能试验方法》要求,真空的试验装置应包括以下部分:1、真空室:由透明材料制成的能承受100kPa压力的真空容器和密封盖组成。
真空容器用于盛放试验液体和试验样品;密封盖用于密封真空室。
抽真空时,密封盖应能保证真空室的密闭性。
2、试样夹具:用于将试样固定在真空室内的试验液体中,其材质和形状不得对试样性能和试验观测造成影响,最好选择透明材料制成。
3、管路:包括气源连接管、与真空源相连的真空管和与大气相通的排气管。
均应配有阀门控制开闭。
4、真空表:用于测量真空室内真空度,其准确度不得低于1.5级;5、控制装置:包括抽真空开关、真空度调节装置、进气阀门等。
三、彩印厂试验实践在软包装检验应用中,一般使用真空发生器原理的检测装置。
食品包装材料法规
一、食品包装材料最新政策法规1.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0]第8号2.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令[1990]第8号3.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4.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通知………………………………………………………………………………………国家质监总局2006年第133号5.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补充5.1关于对《食品用包装、容器。
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与解释的公告…………………………………………………………………食塑包委[2007]01号5.2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77号5.3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08]73号5.4关于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补充规定………………………………………………………………质检食监函[2008]265号6.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查处………国家质监总局2007年第123号7. 关于印发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7]279号8. 关于开展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国家质监总局2009年第48号9. 关于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52号10.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质监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文附: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目录1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第71号令二、食品及包装材料最新标准1.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3-19882.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19883.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1-19884.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7-19885.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9692-19886.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19887.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氯乙烯树脂卫生标准》GB 4803-19948.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1-19889. 《聚烯烃填充母料》QB 1126-199110.《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60-200311.《一次性筷子第1部分:木筷》GB 19790.1-200512.《一次性筷子第2部分:竹筷》GB 19790.1-200513.《月饼》GB 19855-20051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 10004-200815.《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16.《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17.《聚丙烯饮用吸管》GB/T 24693-200918. 《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第1部分:处理和利用通则》GB/T 16716.1-201019.《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第2部分:评估方法和程序》GB/T 16716.2-201020. 《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第3部分:预先减少用量》GB/T 16716.3-201021. 《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第4部分:重复使用》GB/T 16716.4-201022. 《包装与包装废弃物第5部分:材料循环再生》GB/T 16716.5-201023. 《包装回收标志》GB/T 18455-201024. 《包装包装与环境术语》GB/T 23156-201025. 《日用塑料袋》GB/T 24984-201026. 《纸和纸板亮度(白度)最高限量》GB/T 24999-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