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体 第二章 职权性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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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性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的基本特征:

1、高度的权威性;

2、执行性和从属法律性;

3、相对的独立性。

二、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

我国现行地方行政机关:

⑴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各省、直辖市、市、县、乡、镇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⑶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

3、派出机关

⑴派出机关,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经有权的上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

⑵法律依据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

三、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一般属于内部行政关系或行政组织关系,主要由宪法和有关行政组织法调整。这种内部行政关系主要分为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两大类。

1、纵向关系

⑴领导关系: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

⑵指导关系: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行业或业务上的指导与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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