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主体资格
2020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串讲笔记:行政主体资格
2020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串讲笔记:行政主体资格★总结:1.下级机关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为中行政主体资格:复议看职权,诉讼看名义。
2.法律、法规、规章对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授权为真授权;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授权为假授权,视为委托。
●重要法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理应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水平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理应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理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理应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理应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理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提示:(一)中央行政机关的种类1.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部委行署共27个,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并有规章制定权。
具体如下:外交部、国防部、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民族委、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和计生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司 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
司法考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理解和掌握相关考点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考点的详细阐述。
首先,行政主体是一个重要的考点。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要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例如,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是当然的行政主体。
而被授权的组织,如高校在颁发学位证书等方面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行为也是常考的内容。
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如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具体行政行为则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对于行政处罚,要清楚其种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还要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实施程序,比如听证程序的适用条件。
行政许可同样是重点。
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都需要牢记。
比如,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在实施程序中,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的规定都要熟悉。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等。
了解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程序,特别是紧急情况下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行政程序也是不可忽视的考点。
比如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哪些信息,公民如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还有听证制度,在哪些行政行为中应当举行听证,听证的程序和要求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行政复议的范围、复议机关的确定、复议程序以及复议决定的种类和效力都需要掌握。
要清楚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哪些不能申请复议。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可分为: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
(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
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如国务院就曾设有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
行政法行政主体
托合同。委托的行政机关应当将委托行使的职权、受委托方 基本情况、委托行使权力的期限等向社会公开
2、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行 政职权,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特征: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 确授权。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一般讨论 被授权组织作为机关的另一种形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CSRC)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被授权组织作为公共管理职能机构:村委会 被授权组织作为企业事业单位:高等学校 行业自治组织:法律授权还是契约性权利?
案例讨论
1 假定:《体育法》规定,体育运动成立各行业 协会,进行行业自我管理。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规定:足协对违反体育活动纪律和行业章程的 俱乐部和球员可以实施相应的处罚。设:足协 对某个俱乐部依照章程进行了处罚,该俱乐部 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Issues: 足协处罚权的来源?性质?私法上权利还 是公法上权力?
3、 自治规范授权组织
(1)自治规范授权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自治规范授权组织是指依据自治规范的授权享有社 会公共权力,对组织内部事务进行行政管理的社会公共组 织。 特征: 1.自治规范授权组织是社会公共组织 2.自治规范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源于自治规范 3.自治规范授权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具有公权力关系 4.自治规范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 第八条 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 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
2019年司法《行政法》章节知识点:派出机构
2019年司法《行政法》章节知识点:派出机构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总结: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组建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复议、诉讼皆看职权。
(注意派出机构需要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1)类型:地方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2)地位: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总是由一些机构组成,即内设机构。
这些内部机构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权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行政权力,如果发生纠纷,理应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公安局内设的法制科、国税局内设的稽查大队,即使其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只能以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公安局、国税局为被告。
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之内或者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理应以实施该行为的内设机构为被告。
如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交警大队、消防局、边防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一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时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如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授权,作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其自己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
此时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理应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三是《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
行政法重点
➢行政: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行政法律关系: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力活动与非权力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及其法律要件?●意义❖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有助于明确一个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个具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才能对外管理。
相对人对非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没有服从的义务。
)❖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有组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
(因为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之一是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
)❖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
(在我国,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诉讼紧密相连,行政诉讼以行政主体为被告。
因而衡量一个组织是否具行政主体被告资格,首先需要弄清该组织是否具行政主体资格。
)●法律要件:必须具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行政职务关系,指公务员基于一定行政职务而在任聘期间与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之间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征第一,行政职务关系本质是一种国家委托关系。
行政职务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但由于国家属抽象的法律主体,因此从形式上,行政职务关系是国家公务员与其所任职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第二,行政职务关系内容是行政职务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行政职务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因素,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劳动法律关系。
因此,在行政职务关系中就包含着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
第四,行政职务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但外部行政关系与国家公职关系密不可分。
●内容⏹公务员义务所谓公务员的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按照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隋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答案
行政法1.行政主体: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的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
1.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针对特定人和特定事件做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
2.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需承担的义务。
3.行政诉讼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物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5.行政职权: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并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
7.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性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法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8.简易程序:又称非正式程序,指行政主体对案情简单的行政事务予以处理和执行,或者在紧急情况下没收、扣押违法物品、工具等所应遵守的程序。
9.第二审程序: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10.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11.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的法律地位于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所应具备的条件。
12.行政征收:行政主体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的取得税、费以及土地、企业等其他财产权益的行政行为。
13.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当有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4.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法律规范已经规定的非常具体,行政主体在处理行政事项做出裁断时,只能严格依法规定,而毫无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主体
职权性行政主体资格,即各类行政机关— —《宪法》和《组织法》 授权性行政主体资格——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
第二节
一、概念
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 而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各项 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
其特点是:
其一,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 其二,行政机关完成一定行政职能。 其三,行政机关是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而设置。
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直属事业机构单位
国务院的组成;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中国人民银 行行长和秘书长(八大金刚)组成。 国务院部委(25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和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 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与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 行 审计署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部
“七匹狼”诉商标评审委员会
原告: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三人: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酿酒总厂 原告因不服被告于2008年6月4日做出的《关于第 1408898号“七色狼”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其 中维持了对四川省大邑县大庄园酿酒总厂提出的 “七色狼”商标核准注册)而向北京市一中院起 提起诉讼。
行政机构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关键在于其是否通过行政授权而取 得了独立的行政职权和职责。我国目前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 主要有三种: 1、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如公安局的交警大队 2、政府职能部门的某些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在法律规定的条件 下是行政主体。 3、行政机关中依行政授权设立的专门机构。如商标评审委员会
一、行政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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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区别的概念主要有: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授权与委托、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行政机关与相关组织、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
二、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及其分类也是司法考试常考的重点内容之一,考生在复习时尤其要分清楚抽象行政行为及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考试难点内容:(1)法定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情形及其例外。(2)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3)行政赔偿中的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4)司法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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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主体
省、自治区——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4.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第六章 其他行政主体
其他行政主体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 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公共管理基础社会化)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 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政机关组织。 特征: 1.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基于法定授权而产生。 2.授权组织必须按照授权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3.授权组织对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4.授权组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王某摸错门案)
公安派出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 格,但是在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能够成为行政主体。《治安管理处罚法》 91条规定 警告、500元以下派出所可以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但本案说 明司法解释突破了我国的行政主体理论,派出机构无论在授权范围内还是 外行使职权,产生争议,均以派出机构为被告,无须考虑其是否具有相应 的职权。
第二节 行政机关职责与职权
职责与职权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职责是职权存在的依 据,职权是职责落实的保障。有权必有责,权责必统一。 (一)职责: 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4.保障和促进文化发展; 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 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政府职能定位: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 名义实施行政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 组织。 (二)行政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与特征 1. 一定的社会组织; 2. 享有行政权力(核心和本质特征); 3. 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 4. 能独立承担法律效果。
行政法
一、名词解释: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具有国家行政权能,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组织。
P842.行政行为:所谓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P1143.行政职权: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一领域或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
P924.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依据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
P945.行政裁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以居间裁决者的身份,对特定范围内与裁决机关行政管理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P2786.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作出的给予确定、认可或者证明并给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P2737.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案件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P4398.行政诉讼原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改)P4439.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受原告指控实施了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的具体行为,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P45310.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
P45911.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犯而造成损害,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赔偿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改)P5531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
P554二、判断(绝大多数是错的)1.行政主体的职权性和授权性。
职权性:依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在其成立之时就具有职权并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授权性:因宪法、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而获得行政职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如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等。
2019年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点: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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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区分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①类型:地方各级政府的内设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
②地位:内设机构:行政机关内部总是由一些机构组成,即内设机构。
这些内部机构除非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一般不能成为行政主体,既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
没有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授权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了行政权力,如果发生纠纷,理应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如公安局内设的法制科、国税局内设的稽查大队,即使其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不能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只能以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公安局、国税局为被告。
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授权范围之内或者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理应以实施该行为的内设机构为被告。
如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交警大队、消防局、边防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分别获得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一是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在授权范围之内作出一定的行政行为时是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如公安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的授权,作出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其自己做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是接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行政行为。
此时派出机构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理应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三是《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4条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越权和种类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
行政法学复习资料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又被称为行政法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其中,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以自己名义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权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即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被国家行政机关会法律法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被管理方及相关的厉害关系方,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对行政主体及相关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履行行政职责实施监督的组织和公民,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或专门行政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组织和公民。
2. 行政法的渊源很多,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两大类。
㈠行政法的成文法形式: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行政规章⑥决议、决定、命令、通知等文件⑦法律解释⑧国际条约或协定㈡行政法的不成文法形式:①行政惯例②行政判例③行政法律原则(另一个说法)A、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B、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则是指有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法律解释,及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共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关系既应包括在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包括因行政活动产生或引发的救济或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又被称为行政法主体,主要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该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简述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简述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
行政主体资格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依据:行政主体资格的设立必须有法律依据,即法律对
其设立、组织形式、职权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例如宪法、行政法等。
2. 组织结构:行政主体应具备一定的组织结构,包括设立机构、组织体系、人员配置等,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职能。
3. 职权和职能:行政主体应具备一定的职权和职能,即具备行
使行政权力的权限和能力,包括制定和执行行政法规、管理公共事务、保障公民权益等。
4. 公共利益导向:行政主体的设立和运行应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即应服务于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5. 法定程序:行政主体在设立、组织和运行过程中应遵循法定
程序,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操作,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这些要件构成了行政主体资格的基本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要件,行政主体才能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和职能。
第三章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行政法主体概述二、行-文档资料
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4、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 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条件:(1)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 公共事物的事业组织。
(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 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 者技术鉴定的,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 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1、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 (3)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同于办事机构。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公
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 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 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 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 机构。)
2、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 县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 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二)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6、特别的分类: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注意与被派出机构的区别:被派出行政机关在职权的范围 和内容上相当于一级政府,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被 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四、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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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主体资格
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主体资格
导语:关于行政主体的资格你知道的相关内容主要有哪些?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它是这么说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标准:
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19条
有名无权: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20条
●重要法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
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
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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