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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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主体资格
司法《行政法》基础知识:行政主体资格
导语:关于行政主体的资格你知道的相关内容主要有哪些?关于《行政诉讼法解释》它是这么说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标准:
有权无名: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19条
有名无权: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有权有名:也不一定是行政主体;参见《诉讼法解释》第20条
●重要法条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十九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
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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