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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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范居民小区供电行为

山西省规范居民小区供电行为

山西省规范居民小区供电行为2015-05-04 11:27: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人民网太原5月4日电近日,山西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省住建部、省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居民小区供电行为的公告》要求规范住宅小区物业供电服务和电价管理,保障小区居民用电合法权益。

公告强调,居民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不得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以停限电为手段迫使居民缴纳水、气、暖及物业管理等其他费用。

《公告》要求,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和居民目录电价标准,做好抄表、收费、服务等供电服务工作,及时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单位在电费收取和用电服务等方面工作。

《公告》规定,总表计费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居民电价标准。

未执行阶梯电价的总表计费小区目前度电价格为0.487元。

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另外向居民分摊损耗电量或加收损耗电费,坚决杜绝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以停限电为手段迫使居民交纳水、气、暖及物业管理费等捆绑收费情况发生。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确保小区居民正常用电,坚决杜绝拖延送电、随意停电和设置障碍限制居民用电需求等侵害居民用电权益行为发生。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配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完善居民用电档案,严格执行供电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可靠用电。

按照要求,住宅小区建成后,应在6个月内向供电企业申请变更施工临时用电性质。

供电企业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临时用电变更业务。

供电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进行老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加大合表客户改造力度,确保在2017年前完成全省95%以上存量居民合表客户改造。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工程(设施)要按照山西省有关“一户一表”标准建设,按规定竣工验收后,由开发单位及时移交供电企业统一运行维护。

移交后,小区供电工程(设施)检修、更新、供电服务等运行维护,供电企业不得再向居民另外收费。

另外,广大业主可以拨打12398、12358、12319热线电话,或通过其他途径,向四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违反规定的行为。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管理的探索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管理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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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0年 , 山西省提出了“ 大力推进市域城镇化 , 加快构建 ‘ 一 核一 圈三群 ’ 为主体 的城镇 空间布局 ” 的战略构 思 , 按 照最新规 划核定 , 到2 0 1 5年 “ 一核 ” 的城 镇人 口达到 4 0 0万 人 ( “ 一 核” 是 由太原市 区、 晋 中市区 、 清徐县城 、 阳曲县城 构成 的太原都市区 , 是全省城镇体系的组织核心 ) 。 “ 一 圈” 的城镇 人 口达到 8 3 0万人 ( “ 一 圈” 是指 太原都市 圈, 是 以太原都市 区为核心 , 以太原盆地 城镇密集 区为主体 , 包括太原 、 晋中、 吕梁 、 阳泉 、 忻 州五市的 3 O 个县( 市、 区) 。 该 区域是省域经济与社会 事业最 为发达 的核心 区 域和最为重要的城镇密集地 区 ) 。“ 三群 ”的城镇人 口分别达到 2 4 0万 、 3 8 0万和 2 5 0万( “ 三群 ” 指 以大 同、 朔 州为核心 的晋北 中 部城镇群 , 以临汾 、 运城为核心 的晋南 中部 城镇群 , 以长治 、 晋城
《 经济师} 2 0 1 3 年第 8 期
● 财 会 经 济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管理的探索
●乔
摘 要: 在 新建住宅 小区快速发展 的 同时 。 小区居 民客 户反 映 的总袁用 电带来的 问题 也 日益突 出。文章通过调查 了解 , 梳 理 了相 关 问题 , 针 对 问题 展 开 了调 研 , 以 太 原 供 电公 司为 例 , 探 索 出构 建统筹管理 、 专业 归 口, 持 续改进 、 满足 需求 , 合 理收 费、 和 谐共赢的新建住 宅小 区供 电设施 建设 管理 办法。 关键词 : 住 宅小区 供 电设施 建设 费 中图分 类号 : F 2 9 3 . 3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4 — 4 9 1 4 ( 2 0 1 3 ) 0 8 —1 0 3 — 0 3 调研背景 近 年来 , 全 国各 地的房地产发展 呈现快速增 长的态势, 快速 发展 的城镇房地产事业 ,要求供 电企业必须认真研究 如何 为小 区供 电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9]3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9]3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8.21施行日期2009.08.21文号并政发[2009]34号主题类别财政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用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并政发〔200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支持加快我市电网工程建设,现将电网工程建设用地补偿费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如下:一、永久性占地补偿标准电网工程建设需要征用的土地、输电线路塔基永久性占地及电缆沟道永久性占地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即按山西省统一年产值的8倍计;安置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7倍计;青苗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倍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情况确定。

另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72号)要求,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统一年产值的5倍计;征收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只收取土地补偿费。

(一)输电线路走廊的杆、塔基础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7〕6号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征地,只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用标准以当地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乘以塔基占地面积(计算方法为地面以上基础外侧各加0.5米)计算。

(二)电缆沟道占地只补不征,补偿分两个标准:一是电缆沟顶部覆土大于1米按0.5倍征地标准支付,二是电缆沟顶部覆土小于1米按征地费用支付(计算方法为电缆沟断面外侧宽度乘以电缆沟长度再乘以征地标准费用)。

(三)直埋电缆只补不征,以征地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为1米宽乘以延长米再乘以征地标准费用)。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doc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doc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实施时间】1998-06-09【发布单位】建计[1998]123号建设部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的通告通知(建计[1998]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现将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用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这个意见对新建住宅降低价格、促进房改、加快住宅建设有积极作用,请积极配合电力部门做好落实工作。

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告部房地产业局或计划财务局。

1998年6月9日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国电安运[1998]185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电力企业将全力以赴支持城建部门,并配合搞好新建住宅的电力配套建设及有关服务。

为此,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特做如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二、新建住宅的新增用电,新建住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积极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三、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

四、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政策,公开收费标准。

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筑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政策或规定,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商地方政府后取消。

五、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六、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

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

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

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

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

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

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92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92号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晋价服字[2010]92号)各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晋政发[2010]4号)和《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晋政发[2010]3号)精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住房价格行为,遏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稳定市场预期,现就加强和改进住房价格及相关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1、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房字[2003]191号)规定,将所有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制定价格时,要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成本监审制度,不得突破规定的利润率。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保持合理差价,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让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能够买得起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各市、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规定,认真制定或调整本市、县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规范廉租住房租金管理,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使符合租住条件的家庭能够租得起房。

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交纳租金后,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并政发〔2007〕32?各区(市)?《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九日?太原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促进城市发展,根据《山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各类工程项目,均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太原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配套费征收管理,接受物价、第四条属翻修改造建设工程,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征收配套费;新增面积不超过原建筑面积30%(含30%)的,只征收新增面积部分配套费;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面积30%以上的,视同新建项目征收配套费第五条配套费按建设工程项目建筑面积,结合工程所处城市地段类别征收。

东山过境高速公路以西,西环高速公路以东,南环高速公路以北,北环高速公路以南属一类地段,配套费按70元/m2征收。

太原市总体规划市级管辖范围以内,一类地段以外的区域属二类地段,配套费按30元/m2第六条(一)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污水处理、防汛、路灯、供热、消防、燃气、公共交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供电等市政公用设施以(二)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高中学校(含职业高中)、九年义务制教育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学设施以及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的(三)高等学校、普通中专学校、高中学校(含职业高中)、九年义(四)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五)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六)用于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经济适用住房;(七)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八)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每人133平方米用地之内用于安置村民的新(九)省、市政府确定的新建廉租房建设项目和列入集中连片棚户区第七条(一)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收30%(二)高等学校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收50%(三)经审核批准的企事业单位在自有土地上职工集资建设住宅项目,减收50%(四)经审核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住宅,减收50%(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所建项目为公寓楼或商业用房的,全额征收配套费)(五)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收50%(六)城中村改造项目在每人133平方米用地之内属经济发展建设项目,减收50%(七)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减收70%(八)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和绿色转型目标要求的生产企业建设项第八条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性缴清。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太原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4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太原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48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太原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12.15施行日期2009.12.15文号并政发[2009]48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太原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09〕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电网是特殊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承担着电力供应的重要任务。

加快电网发展,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千家万户生活。

经过多年努力,太原电网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城乡电网覆盖面、供电能力及可靠性得到了明显提高,但仍存在供电能力不足、局部网络结构薄弱、互供能力差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快电网基础设施建设,缓解电力供应紧张矛盾,更好服务省城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电网建设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为确保电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市政府建立电网建设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及时掌握信息,督导工作落实。

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及时处理电网建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安排有关部门主动与供电部门对接,协调解决辖区范围内电网建设问题,全力推进电网建设。

电网建设工作将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工作不力、影响工程进度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加强电网建设规划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电网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包括电网建设规划,电网规划与其他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

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太原市规划区电力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将太原供电部门编制的“十二五”城市电网建设规划中各等级变电站和线网走廊纳入专项规划中近期规划内容,使电力设施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要求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7•【字号】并政办发[2012]79号•【施行日期】2012.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12〕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太原地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保障我市经济稳定发展和居民生活正常用电,经市政府同意,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全市范围内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使我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整体防控水平明显提高,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明显减少,群众自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从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认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协调解决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市政府调整充实太原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

定期分析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信委,负责太原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日常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例会制度。

定期研究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及电网建设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安排推进重点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二)建立预警、联动机制。

发挥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各成员单位作用,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存在的施工机械碰线、树线矛盾、线下违章建筑、彩钢屋顶被大风刮起后碰线等外力故障隐患,提前预警,进行有效预防,必要时由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联合执法。

(三)充分发挥城建热线作用。

利用12319热线拓展信息渠道,把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投诉纳入受理范围,并及时向领导组反馈;发现隐患及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保障电网正常运行。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一、政策依据依据《x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x[x]87号)、《x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B36/J001-x/T)、《x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x[x]450号)、《x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x[x]47号),制定本收费标准。

二、适用范围x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三、资金用途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主要用于新建住宅所有变、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配电配套容量标准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供电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

每户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住宅为4KW;建筑面积在60㎡至90㎡(包括90㎡)的住宅为6KW;建筑面积在90㎡至120㎡(包括120㎡)的住宅为8KW;建筑面积在120㎡至150㎡(包括150㎡)的住宅为10KW;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住宅为12KW;住宅公共用电设施按每平方米30W配置,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办公用房按50-100W/㎡配置,经营性用房按60-180W/㎡配置。

五、收费标准(一)普通住宅收费标准根据省发改委确定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县住宅小区建设发展趋势,区分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不同类型楼盘,埋地电缆、架空线等不同供电设施建设类型,制定以下收费标准:(二)收费标准中包含4元/㎡的“专改公”费用,由政府统筹用于原老旧住宅小区的一户一表专项改造。

(三)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商业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3倍执行,居民住宅用电负荷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每提高1KW,收费标准提高10%。

(四)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按工程量与相关工程定额核定收费标准。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市建管委《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关于对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的意见(市建管委二〇〇五年八月八日)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和水资源保护,保障城市供水企业和居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就我市城市居民用水实施“一户一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任务(一)在城市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并立户注册以及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的居民家庭住户,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抄表到户”用水管理办法,即一户家庭在户外住宅公共部位集中统一安装一只贸易结算计量水表,供水企业直接查表,按户计量收费。

(二)今后,凡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给水工程系统“一户一表”必须与建设项目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三)按照“统筹规划、稳步推进、规范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用5年左右的时间,分期分批对我市城市现有50万户住宅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二、工程设计和审批(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供水状况组织编制《太原市居民“一户一表”设计安装标准图集》(以下简称《标准图集》)。

(二)新建、改建住宅项目和现有居民住宅给水系统“一户一表”工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标准图集》要求进行设计。

(三)新建、改建住宅项目给水系统“一户一表”设计纳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

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

规范小区供电设施让居民用电无忧——解读《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今年1月,在太原供电公司营销楼的一间会议室里,我市经信委电力处、物价局价格处有关领导,电力专家,恒大、绿地等房地产有关负责人,两家小区物业公司,4位小区居民业主和太原供电公司有关负责人共聚一堂,探讨出台了半年多的《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大家对新政策的出台都表示支持并为如何更好地执行该办法提出了宝贵的建议。

同时,市经信委、物价局和供电企业有关负责人对该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新政策诞生:惠民利民,提升城市功能。

“居民用电价格明明是每度电0.477元,为什么我们小区物业收六毛多?就没人管管吗?”“我们小区每户都向物业交了电费,可还是因欠费停电了,去供电公司一问才知道,物业压根儿就没把收齐的电费按时交到供电公司!”“如果居民没有缴纳小区物业收取的管理费和其他各项费用,物业就会给居民断电,这太不合理了!”“小区内部供电设施发生故障后,物业好几天才能修好设备,给我们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居民小区的居住模式逐渐多了起来,但一些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逐渐暴露出设计标准起点不高、运行管理能力不强等问题。

我市居民小区之前大多采用总表计费模式,由供电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供电合同,约定管理与维护的分界点收取电费,再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配电设施的维护,并应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居民逐户收取电费。

但我市大部分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的电费高于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也不到位,引发众多用电纠纷。

上述问题在大多数城市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辽宁、江苏、上海、山东、陕西等多个省市采用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办法来解决该类问题。

从2009年开始,小区居民的用电问题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关注,有关领导责成市经信委、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解决小区乱收电费、搭车收费等问题。

我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

我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

我市出台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宅小区建设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

为了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电配套工程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收费标准,我市制定了新的标准,以确保住宅小区的供电设施能够高效运行和满足居民的用电需求。

二、制定目的1.规范供电配套工程费的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2.统一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标准,避免低标准、低质量的建设。

3.提高供电设施的运维水平,提供优质的供电服务。

三、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制定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收费标准应公平合理,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单位。

2.经济适用原则:以满足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和运维的实际需求为基础,不铺张浪费。

3.透明公开原则:制定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可行性原则:收费标准应符合经济、社会和技术条件,确保顺利执行。

四、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内容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包括升级电源线路、配电箱、电能计量等设备的建设费用。

2.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运维费:包括设备检修、设备更换、故障处理等费用。

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管理费:包括设备管理、设备维护、设备更新等费用。

五、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执行1.根据住宅小区的具体情况,区分不同类型的小区,制定不同的标准。

例如,高层住宅小区、多层住宅小区、别墅区等。

2.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由市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并由市电力公司和相关部门执行。

3.市电力公司应向社会公开具体的收费标准和项目清单,确保公众监督。

4.供电配套工程费应由住宅小区业主缴纳,纳入小区的物业费中进行统一收费。

5.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费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六、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评估和调整1.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适应市场的变化和供电设施的更新。

2.评估应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状况、项目实施成本、供电设施的技术发展等因素。

3.调整时应进行公众听证,听取住宅小区业主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

XXX仪表有限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文件编号: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加快住宅建设,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是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电力公司及其所属电力企业将全力以赴支持城建部门,并配合搞好新建住宅的电力配套建设及有关业务。

为此,国家电力公司提出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特做如下规定:一、新建住宅配套供电工程,供电容量应满足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并符合国家或有关行业标准。

供电方式应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二、新建住宅的新增用电,新建住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积极办理报装接电手续。

三、新建住宅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按照申请新装或增加的容量向供电企业一次性交付供电工程贴费,取消买用电权的规定。

四、供电企业实施供用电工程及受理用户新增报装用电,应公开办事程序,严格执行现行电价>策,公开收费标准。

属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按照用电量或建>面积收取电力建设集资等费用的>策或规定,按照国家清理整顿乱收费的精神,建议商地方政府后取消。

五、新建居民住宅,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方式进行管理,以保障供用电的安全,规范电费收费行为,提高业务质量,减轻居民负担。

六、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为确保居民供电安全,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企业运行管理。

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新建住房单位所有,由新建住房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如需委托供电企业运行管理的,双方应签定有偿维护管理协议;如愿移交供电企业的,双方应签定产权有偿移交协议,产权按借贷方式处理,由供电企业负责还贷。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3•【字号】并政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并政办发〔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我市开展大规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以来,因不当施工损坏电力设施的问题凸显,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为规范电力设施周边施工和拆迁电力设施作业程序,有效防范城市道路建设、轨道交通建设和城中村、棚户区、老旧房改造等项目实施中供用电事故,现就加强城市建设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

市住建和城管部门要督导各项目主体单位,将国网太原供电公司纳入项目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工程管理体系,并会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建设中的电力设施保护具体工作。

国网太原供电公司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七统一”原则(统一标准、设计、审查、监理、执法、验收、运维),做好市政道桥工程配套电缆管沟运营管理工作。

二、建立项目计划报告制度。

每年年初,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开工时间、方位、范围等)报太原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办公室。

施工过程中要即变即报,以便市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全面及时掌握项目安排和进展情况,安排市、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国网太原供电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三、严格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作业审核批准程序。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和《山西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通知》要求,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向相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作业申请。

相关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请内容认真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施工的具体意见,并对其施工作业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06.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函根据2022年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我厅组织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单位修订完成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
2.通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
邮编:03001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7月21日
附件:《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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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小区供电设施让居民用电无忧——解读《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今年1月,在太原供电公司营销楼的一间会议室里,我市经信委电力处、物价局价格处有关领导,电力专家,恒大、绿地等房地产有关负责人,两家小区物业公司,4位小区居民业主和太原供电公司有关负责人共聚一堂,探讨出台了半年多的《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疑惑,大家对新政策的出台都表示支持并为如何更好地执行该办法提出了宝贵的建议。

同时,市经信委、物价局和供电企业有关负责人对该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解读。

新政策诞生:惠民利民,提升城市功能。

“居民用电价格明明是每度电0.477元,为什么我们小区物业收六毛多?就没人管管吗?”“我们小区每户都向物业交了电费,可还是因欠费停电了,去供电公司一问才知道,物业压根儿就没把收齐的电费按时交到供电公司!”“如果居民没有缴纳小区物业收取的管理费和其他各项费用,物业就会给居民断电,这太不合理了!”“小区内部供电设施发生故障后,物业好几天才能修好设备,给我们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居民小区的居住模式逐渐多了起来,但一些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逐渐暴露出设计标准起点不高、运行管理能力不强等问题。

我市居民小区之前大多采用总表计费模式,由供电公司与物业公司签订供电合同,约定管理与维护的分界点收取电费,再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配电设施的维护,并应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居民逐户收取电费。

但我市大部分物业公司向居民收取的电费高于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也不到位,引发众多用电纠纷。

上述问题在大多数城市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辽宁、江苏、上海、山东、陕西等多个省市采用收取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的办法来解决该类问题。

从2009年开始,小区居民的用电问题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关注,有关领导责成市经信委、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解决小区乱收电费、搭车收费等问题。

相关部门与供电企业成立了调研组,学习上海、江苏等先进省市的经验,走访了我市27个居民小区,与上海绿地、大连万达、恒大等进驻我市的国内知名房地产开发商座谈,征求开发商对于推行电力设施工程建设政策的意见,并与大连万达协商,新建住宅小区先行试点。

调研组将调研报告向市政府有关领导进行汇报后,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的问题。

2011年7月1日,市物价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经省物价局批准,出台了《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

半年以来,办理用电手续的住宅小区有二十多家,这些小区的开发商按照该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了相关手续,一部分开发商已与供电企业签订建设协议。

今后,入住新建住宅小区的居民们将享受到一户一表和可靠的电力供应带来的更高的生活质量。

一户一表,按标准电价缴费:居民是最终受益者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有八成的居民小区收取居民电费的电价达0.55元/千瓦时至0.65元/千瓦时,每千瓦时高出国家规定的电价约0.1元,有的甚至高达每千瓦时0.7元。

实行《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后,新建住宅小区都将是一户一表,居民不再向物业缴纳电费,而是直接按每千瓦时0.477元的价格交到供电企业。

以小区普通居民户为例:若每月平均用电量150千瓦时(度),每千瓦时按照0.65元收取,则月缴纳电费为97.5元;按每千瓦时0.477元收取,则月缴纳电费71.55元,这样,居民一年可节省电费311.4元,相当于该居民4个月的电费。

一位小区居民向记者反映他曾遇到的情况:“我刚出差回来,发现家里没电了,而当时是国庆节期间,物业当天无人值班,无法缴费购电。

”这是总表计费的又一个弊端。

小区居民需要按照物业的工作时间到物业办公室购电,遇到节假日、收费人员请假或居民在物业规定的购电日之外用完电等特殊情况,居民会“无处买电、无法用电”。

推行该办法后,居民向供电企业缴费可享受网上银行、电费券、24小时自助营业厅等多种电费缴纳方式。

而且,供电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是智能电表,居民可随时了解家中的用电情况,保证用电无忧。

总表计费时,向物业缴纳电费后,大多不能索取正规发票,同样是居民反映的问题之一。

执行该办法后,居民缴纳电费时,可在供电营业厅取到正规的《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电费发票》。

多户一表的总表户名多是单位名或某个住户的名字,客户因房屋产权变更等原因需要变更户名时很不方便,推行该办法后,只要用户提供相关手续就可以顺利办理过户。

随着国家节能减排力度的加大,阶梯电价势在必行。

但阶梯电价的前提是一户一表,出台《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为执行阶梯电价,实现节能减排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科学测算、统一标准:供电可靠性有保障办法中规定,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由原先的开发商自行建设和管理,变为由供电企业统一进行建设和管理,开发商需要缴纳每平方米120元的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这每平方米120元的建设费是太原市物价局按照市政府和省物价局的批复,参照周边省市建设费用标准,依据政府规定的供电设施建设的技术标准,经认真测算,制定出的统一标准。

建设费由工程施工费和维护费两部分组成,其中施工费包含了电源点到居民电能计量装置的电气设施施工费、设备费。

供电设备投入运行后的维护、维修、管理全部由供电企业负责。

2001年,上海市首先出台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之后,有十多个省、八十余个城市也相继出台。

在近年来出台的办法中,大部分省市的建设费标准高于我市。

例如:江苏省140元/平方米至230元/平方米,湖北省武汉市130元/平方米,广西省南宁市149元/平方米至158元/平方米,我省运城市120元/平方米至140元/平方米。

供电企业执行到位确保质量确保质量与房地产开发商一样,供电企业也是执行《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的一个主体。

太原供电公司有关负责人说:“由于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运行承担更多的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必然会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配套配电设施的建设,确保可靠优质供电。

”高质量施工提升电网安全运行水平供电企业是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成后的维护主体。

在供电设备选型时,供电企业会首先确保安全性、先进性和前瞻性,选用低故障率、低停运率、低异常率的设备,还可以在满足负荷密度不断增长的同时,采用小型化、大容量、全密封、全绝缘、全天候的设备,科学有效地节省占地面积和空间,同时采用高集成度、高制造工艺、高运行效率、智能化程度高的设备,保证电能质量优良,电网损耗降低,供电可靠性高。

同时,供电设施工程在政府监管下,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工程进度、质量都会得到保证。

为满足城市和电网发展的要求,工程建设将充分考虑配电网高、中、低压配套衔接,各类额定容量与短路容量的配合,以及配电设施与其他城市基础建设的配合等,为提升城市功能打好基础。

规范建设让政府放心让百姓满意执行该办法后,供电企业实行住宅小区电力配套建设工程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收费、统一管理,使小区电力配套建设在设备配置及材料选用上全面规范,设备型号及配置相对统一,设备品质及性能得到保证,极大地方便了运行维护管理,提高了供电设施的档次,实现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管理主体的一致性,保障了广大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开发商按规划管理部门审批的建筑面积,根据该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费。

供电企业将建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并由政府部门监管,保证费用全部用于建设。

随着该办法的实施,所有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施一户一表、远程集中抄表的供电方式,实现了“供电、抄表、收费、服务”四到户。

遇到用电问题,居民只需拨打95598,就可得到供电企业承诺的优质的供电服务,有效地化解了小区居民与物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进一步规范了供电服务管理行为。

房地产开发商:积极配合履职尽责供电设施建设手续如何办理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分阶段进行,一是开发商要向供电企业提供立项文件、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料,并填报申请表;二是柜台客户经理受理后,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制订小区供电方案;三是与开发商签订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合同。

按照办法的规定,工程涉及到的规划、城建等手续审批,仍需开发商负责。

在工程建设中,开发商还要负责供电设施建设所需的土建工程,按照供电方案提供电力设备的场所。

工程竣工送电前,开发商应依据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协议的相关约定,收集、整理居民业主信息,办理一户一表供用电合同。

共用部分供用电合同由业主委员会或由业主集体委托物业部门与供电企业签订。

有关一期项目、二期项目的收费问题有的房地产开发商提出,已建成并投运了一期项目,二期项目该如何收取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这种情况首先要明确用电客户在申请该项目一期施工用电时,相关手续中是否包括二期建设的相关用电手续。

如果一期申请施工用电范围包括二期,用户申请二期用电时,供电企业会根据现场用电情况与开放商协商,考虑是否按照办法规定办理。

如果一期项目申请施工用电时,所提供的用电手续只是针对一期的,在二期申请时应该按照该办法规定执行。

已经建设部分供电设施,仍可享受该政策对于办法出台前,开发商已投资建设的一部分配电工程,本着“统筹兼顾,促进发展,价值公允,协商资源,依法合规,规范操作”的原则,由供电企业与客户进行协商洽谈,按照相关办法将已建成的部分供电设施进行资产移交。

政策大家谈某小区居民:我们小区以前实行的电价是每度电5角3分钱,后来物业发现收取的电费向供电企业缴纳后,剩下的费用不足以满足设备维护、改造等支付,将电价提高到每度电6角3分钱。

我觉得这样做不合理,我们在买房前已经缴纳了包括供电设备安装费在内的各种费用,每月还缴纳着物业费,这些费用应该包含了日常维修费用。

而且小区物业因没有能力维修故障设备,往往会导致连续停电。

物业公司还总是利用电费“搭车收费”,“断电”成为物业强制“搭车收费”的一种手段。

听说政府出台了《太原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管理办法(试行)》,以后新建的小区将由供电企业负责收取电费、维护设备,我觉得这样做非常好,化解了居民和物业之间的矛盾。

大家都是辛苦一辈子买一套房,不能再额外增加生活负担了。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处:早在2009年,群众就开始反映部分居民小区供电设施落后、乱收电费等问题,这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

我们了解到,这些反映问题的小区,供电企业对其实行的是总表计费,小区内每家住户的电费由小区物业收取,小区内住户的电表、表箱等不在供电企业维护设备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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