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文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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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精品文档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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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标准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 (1)2引用标准 (1)3名词术语 (1)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1)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 (2)3.3多层住宅 (2)3.4小高层住宅 (2)3.5高层住宅 (2)3.6超高层住宅 (2)3.7高级住宅 (2)3.8公共服务设施 (2)3.9汽车库分类 (2)3.10建筑面积 (2)3.11配电室 (2)3.12开闭所 (2)3.13环网柜 (2)3.14配电变压器 (2)3.15配置系数 (3)3.16双电源 (3)3.17双回路 (3)4供配电设计原则 (3)4.1负荷性质的确定 (3)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 (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 (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 (5)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 (6)5设备选型原则 (6)5.1配电变压器 (6)5.2开闭所 (6)5.3环网柜 (7)5.4中压电缆 (7)5.5低压线路 (7)5.6电缆通道 (7)5.7配电室 (8)5.8低压电缆分支箱 (8)5.9接户线 (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 (8)6.1基本要求 (8)6.2环境要求 (9)6.3消防要求 (9)6.4照明要求 (9)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 (9)7附则 (9)7.1本标准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9)7.2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0)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1. 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确保住宅小区的供电安全,提高供电效率。

该标准适用于各类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建设。

2. 设施建设范围2.1 主变电所建设2.1.1 主变电房选址要求2.1.2 主变电房建筑标准2.1.3 主变电房设备配置标准2.2 配电线路建设2.2.1 配电线路布置规划2.2.2 配电线路敷设标准2.2.3 配电线路绝缘与保护措施3. 设施建设要求3.1 供配电设施设计3.1.1 设计方案审批3.1.2 设计图纸要求3.1.3 设备选型标准3.2 设施的施工安装3.2.1 施工组织设计3.2.2 施工人员资质要求3.2.3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4. 设施验收及管理4.1 设施验收程序4.2 设施验收标准4.3 设施管理与维护5. 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5.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定》5.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规范》6.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无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阐述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包括主变电所建设、配电线路建设、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合理的规划和设计,确保住宅小区的供电设施符合标准,提高供电质量,保障住户的用电安全。

2. 主变电所建设2.1 主变电房选址要求2.1.1 距离住宅区域要求2.1.2 环境因素考虑2.2 主变电房建筑标准2.2.1 建筑物结构要求2.2.2 防雷设施要求2.3 主变电房设备配置标准2.3.1 主变电设备要求2.3.2 联络、保护设备要求3. 配电线路建设3.1 配电线路布置规划3.1.1 线路布置原则3.1.2 线路敷设方式3.2 配电线路敷设标准3.2.1 线缆规格要求3.2.2 管道敷设要求3.3 配电线路绝缘与保护措施3.3.1 绝缘材料要求3.3.2 保护措施要求4. 设施建设要求4.1 供配电设施设计4.1.1 设计方案审批程序4.1.2 设计图纸要求4.2 设施的施工安装4.2.1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4.2.2 施工人员资质要求4.3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4.3.1 施工现场准备工作4.3.2 施工材料及设备安全要求5. 设施验收及管理5.1 设施验收程序5.2 设施验收标准6. 相关法律法规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6.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定》6.2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规范》7.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无。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标准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 (1)2引用标准 (1)3名词术语 (1)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1)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 (2)3.3多层住宅 (2)3.4小高层住宅 (2)3.5高层住宅 (2)3.6超高层住宅 (2)3.7高级住宅 (2)3.8公共服务设施 (2)3.9汽车库分类 (2)3.10建筑面积 (2)3.11配电室 (2)3.12开闭所 (2)3.13环网柜 (2)3.14配电变压器 (2)3.15配置系数 (3)3.16双电源 (3)3.17双回路 (3)4供配电设计原则 (3)4.1负荷性质的确定 (3)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 (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 (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 (5)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 (8)5设备选型原则 (8)5.1配电变压器 (8)5.2开闭所 (8)5.3环网柜 (9)5.4中压电缆 (9)5.5低压线路 (9)5.6电缆通道 (9)5.7配电室 (10)5.8低压电缆分支箱 (10)5.9接户线 (10)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 (10)6.1基本要求 (10)6.2环境要求 (11)6.3消防要求 (11)6.4照明要求 (11)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 (11)7附则 (11)7.1本标准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11)7.2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 1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13.2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 23.3 多层住宅23.4 小高层住宅23.5 高层住宅23.6 超高层住宅23.7 高级住宅23.8 公共服务设施23.9 汽车库分类23.10 建筑面积23.11配电室23.12 开闭所23.13 环网柜23.14 配电变压器33.15 配置系数33.16 双电源33.17 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 负荷性质的确定34.居住区负荷容量配4.4 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 5 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 65设备选型原则65.1 配电变压器65.2 开闭所65.3 环网柜75.4中压电缆75.5低压线路75.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85.8低压电缆分支箱 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96.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 7附则97.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97.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附件2: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经费[2008]39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冀北地区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民住宅区设计同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100-150W/m2。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供电:1.电源要求:一级负荷宜由双电源供电,至少满足两回线路供电。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三级负荷无特殊供电要求。

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还应满足《供配电设计规程》GB50052-95的相关要求。

2.10kV供电1)居民住宅区规划容量在630kVA以上时应采用配电室方式,容量在630kVA及以下时可以采用箱变方式。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配电室方式供电。

3)单个配电室的容量不得超过3200kVA,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

4)小区配电室或箱变应采用小型化、无油化、少维护具备“五防”功能的真空断路器或六氟化硫负荷开关熔断器开关柜。

5)开闭所(环网柜)开关设备应采用有国内成熟运行经验、少维护或免维护的六氟化硫或真空开关设备。

6)小区箱变壳体采用防腐材料,优先选用不锈钢材料;配电室的低压开关设备应采用小型化、少维护的优质产品。

7)10kV线路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或电缆,考虑负荷发展裕度一次建成。

8)10kV电缆的敷设及截面选择:选择电缆敷设方式应依据配电网中远期规划,考虑电缆最终数量、路径容量、施工条件以及初期投资等因素确定。

(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最新版)

(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最新版)

(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最新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省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民小区供配电建设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江苏省电力公司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和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

本标准的编制,目的在于指导全省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在配置设计、方案选定、设备选型、安装施工、试验、交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本标准共分八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配套设施;5、设备选型;6、安装施工;7、竣工验收;附录。

本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鉴于居民小区建设发展迅速,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希望我省各供电公司结合居民小区供配电系统建设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向江苏省电力公司、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反映,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提ft单位: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贸委本标准主编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强、季强、周大平、姜宁、李宝仪、邹万流、李杰、仇新宇、陈军、张卫民、卢文亮、陈杰、林琦、李子韵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3.1负荷性质的确定3.2负荷容量统计规范3.3居民小区供电方案及接线形式3.4配电电气装置的接地3.5计量方式4配套设施5设备选型5.1高压设备5.2低压设备5.3计费电能表及计量表箱5.4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6安装施工6.1土建施工6.2高压电气施工6.3高压电气试验6.4计量装置的安装施工6.5配电装置接地7竣工验收附录A:居民小区供电方案典型设计示例B:10kV开闭所可带容量计算 C:常用节能、环保型设备技术参数选择情况D:电能表表箱规格E:条文说明F:参考文献1 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增长的需求,合理制订居住区供电方案、保证居民用电安全可靠,推动居住区配电系统向安全、节能、经济、环保的方向发展,促进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特制订本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The Standard of power supply distribution facilities’ constructingforresidential districtsDGJ32/TJ11-2016(条文说明)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2)4 供配电系统 (3)5 设备选型 (11)1 总则1.0.2 本条说明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即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主要指采用计量到户形式的居住类建筑,其供配电设施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在进行改建、扩建时应参照本标准进行供配电设施的建设。

本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电气设施。

2 术语2.0.1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中城市居住区的定义修改。

本标准将城市居住区定义中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围合改为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将对应的人口规模要求删除,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公共服务设施的生活聚居地。

泛指住宅等居住类建筑及其配套设施,包括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

2.0.2 本条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定义,引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指直接为本居住区内居民服务的公用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建筑及其场地,还有附属设备等。

2.0.3 引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 5729-2016)第2.0.14条,本标准的中压包括10kV、20kV。

2.0.4 引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 5729-2016)第2.0.18条,并补充20kV电压。

2.0.5 引自《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 5729-2016)第2.0.15条,并补充20kV电压。

环网柜主要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的分段、联络及分接负荷,按结构可分为共箱型和间隔型,一般按每个间隔或每个开关称为一面环网柜。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 p="">第一部分:编制说明缘由一:在对全省调研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地基础上,发现全省各地差距较大,究其原因,在于各地建设标准不统一.缘由二: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着利益上地矛盾,缺少两者应共同遵守地标准.由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起,委托江苏省电力公司组织南京供电公司、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及南京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了编写组进行编写标准地工作.8月5日:省公司确定开展编写标准地工作8月10日:与省建设厅标准站商议立项,成立编写组8月12日:标准站组织召开标准编写大纲审查会8月16日:标准站召开标准初稿讨论会,修改后定稿8月30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全省范围地征求意见会,省公司相关部室、十三个地市地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商及供电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9月5日:收集意见修改后,标准站召开预审会9月9日:省建设厅和省经贸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三方九位专家组成地评委会进行了评审9月15日:省建设厅与省经贸委正式发布该标准9月16日:由南京、扬州、无锡三供电公司相关人员组成了标准实施意见编写组、费用测算组9月19日:省公司组织召开了标准实施意见讨论会9月22日:完成标准实施意见及费用测算报告第二部分:总体简介《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是遵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对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地方针、政策,依据国家、江苏省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参照其它省市调研成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地.本标准地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地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地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本标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有:1、总则;2、名词术语;3、供配电设计;4、设备选型;5、施工与验收;附录.第三部分:《标准》条文详解1 总则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增长地需要,保障广大业主可靠电力供应地合法权益,促进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相协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地原则,特制定本标准.1.0.2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建筑地供配电设施建设均应执行本标准,改建、扩建地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地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容量大小,应考虑预留35kV-110kV变电站地站址及电力通道.供配电系统地设计应与居住区详规设计同步.1.0.4居住区供配电方案地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地原则,以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供电质量为目标,满足居民生活水平增长对用电地需求1.0.5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1.0.6居住区供配电设备地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采用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维护方便<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地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地产品.1.0.7居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建设以电缆线路为主地配电网.对“以电缆线路为主地配电网”地理解是:居住区内应全部采用电缆方式,仅在外部电源引入居住区围墙地局部范围允许采用架空方式.1.0.8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地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地相关标准规范.2 名词术语2.1 居住区本标准中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地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包括配建地公共服务设施.规模上涵盖了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零星住宅2.2 公共服务设施一般称公建,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地,为居民服务和使用地各类设施.2.3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m地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以上<含十层)地住宅建筑.2.4 高级住宅指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地住宅.指装修标准高,或者设有空气调节系统<集中空调系统)地住宅建筑,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即可.2.5 建筑面积房屋地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地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地永久性建筑.2.6 变电所指10kV及以下交流电源经电力变压器变压后对用电设备供电地设备及其配套建筑物.2.7 配电所指安装有开闭合分配电能作用地高压配电设备<母线上不含配变)及其配套建筑物<构筑物),俗称开闭所.2.8 环网柜指以环网供电单元<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地组合柜,称为环网供电柜,简称环网柜.2.9 电缆分支箱指用于电缆线路地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地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地电力设备,简称分支箱.2.10 配电变压器指将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变压成为400V电压等级地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2.11 箱式变电站指把配变、高压设备、低压设备装在一个箱体内地组合配电设备,简称箱变.含环网供电单元地称组合式箱变.2.12 配置系数指配置变压器地容量<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bdsfid="125" p=""></kva)或低压配电干线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配置系数<kp)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 bdsfid="127" p=""></kp)综合考虑了同时率、功率因素、设备负载率等因素.<>2.13 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指包含各种类型计量表计(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柜<箱)等.3 供配电设计3.1 负荷性质地确定3.1.1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居住区内特别重要地一级负荷,用电单位应自备应急电源.应急电源是指与电网在电气上独立地各式电源,例如:蓄电池、发电机等.3.1.2居住区内一级负荷有:1 高级住宅地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地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3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地升降梯用电;4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地人防工程.对汽车库等级地说明:<注:汽车库地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地总车辆数内.)3.1.3居住区内二级负荷有:1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地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2 Ⅱ、Ⅲ类汽车库;3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00m2地人防工程;4 区域性地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3.1.4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地负荷为三级负荷.3.2 负荷容量统计3.2.1居住区用电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1 建筑面积120m2及以下地,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地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m2以上地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建筑面积为120m2及以下地住宅,按每户8kW配置;建筑面积为120m2以上、150m2及以下地住宅,按每户12kW配置;建筑面积为150m2以上地住宅,按每户16kW配置.以上规定是住宅配置容量地下限,可根据用电需求增加配置容量,可以上调一档及以上进行容量配置,即以4kW整数倍递增.3. 2 高级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条说明了高级住宅容量地统计标准,即每户应按实际核算后容量进行配置,但考虑到其装修和建设标准较高,要求每户配置容量不得低于16kW.3.2.2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按下列原则确定:1 配变安装容量应按不小于0.5地配置系数进行配置.配置系数根据总居民住宅户数来定,户数越少则配置系数选择越大,最小不得小于0.5.具体要求见下表:2 低压干线截面选择,应按下表中配置系数进行配置:单住户地接户线、进户线配置系数应按1选择.对于十层及以上地高层住宅建筑,低压干线配置系数宜视情况分别提高0.1进行配置,即:3.2.3居住区内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公建负荷一般应采用高压方式供电,只有公建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时,方可采用低压方式供电.3.2.4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会所)100~150W/m2.一般情况下,作为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时可按下限60 W/m2估算;作为写字楼地办公用房时可按上限100 W/m2估算;作为商铺地商业用房时可按下限100 W/m2估算;作为饭店、娱乐休闲场所地商业用房时可按上限150 W/m2估算.当公共服务设施用途不确定时,建议选用负荷密度标准地上限.3.2.5居住区配变地容量宜采用315~500kVA,油变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干变地容量不应超过1000kVA.本条说明了居住区内配变容量地选择标准.即应在满足低压供电半径要求地前提下,应充分考虑居民用电负荷增长地需求,以利今后增容.配变容量选择不宜过大,且应靠近负荷中心.3.3 居住区供电3.3.1电源要求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2 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是指来自不同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或同一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地不同高<低)压母线.二级负荷宜由双回路供电,是指来自同一变电站<配电所、变电所)地同一高<低)压母线.若一、二级负荷采用两路低压电源供电时,其上一级高压电源应不得相同.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当单条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开放时,应合理增加回路,采用多回路供电.当三级负荷地计算容量较大时,为提高供电可靠性,也应合理增加供电回路数.3.3.2高压供电1 居住区宜采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或两者相结合地方式实行环网供电.居住区高压供电主要有两种方式,推荐选用配电所<环网柜)和变电所方式实行环网供电.当居住区确无独立房间设置配电所或变电所时,可采用环网柜、分支箱和箱变方式供电.同时,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每台配变必须接入电缆环网中.居住区内根据住宅建筑层数、高度不同,也可采取两者相结合地方式实行环网供电.2 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配备消防电梯等公共设施,公共面积应满足供配电设施设置在户内地需求,因此,对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变电所方式供电.对负荷较大地高层建筑应分散设置变电所,其位置力求靠近各自低压负荷中心.3 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5台,且容量不超过2000kVA.综合考虑满足环网供电要求,设备故障或检修对居民地影响范围尽可能小,设备遮断容量等参数地选择不宜过大等因素后,对配电所、环网柜每路出线所带负荷进行限制.4 高压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类型电力电缆<mm2)< bdsfid="195" p=""></mm2)<>主干线400、300分支线240、120、70环网柜联络线400、300箱变进线70分支线进线240为便于电缆网地运行维护和故障抢修,高压电缆截面选择应规范、统一,可根据负荷大小分两个系列选择:<a)400、240、120<70);<b)300、120、70<单位:mm2).从方便运行维护、提高用户用电可靠性角度出发,每一住宅区应只选择一个系列,同一个地区最好也只选用一个系列.< bdsfid="202" p=""></a)400、240、120<70);<b)300、120、70<单位:mm2).从方便运行维护、提高用户用电可靠性角度出发,每一住宅区应只选择一个系列,同一个地区最好也只选用一个系列.<>3.3.3低压供电1 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本标准规定了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150M,但未考虑用户计量装置后地进户线长度,因此对于高层建筑地供电半径还需适当缩短.只有经计算负荷满载时最末端用户地电压降、以及负荷轻载时最近端用户地电压降均符合国家标准时,低压供电半径才可适当延长.2 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本条根据缩短低压供电半径、提高电压质量地要求,提出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且低压分支箱地安放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3 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由于在配变安装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可以极大地改善居住区电压质量,减少电能输送过程中地电能损耗,符合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建设节约型社会地要求,所以变电所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箱变在满足低压无功补偿装置运行环境需要及设计要求时,也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4 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本条要求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且三相装接负荷应尽量均衡,三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小于15%.5 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应按下表进行选择.1 居住区电源宜经前置环网装置接入,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为合理分配电源线路资源,满足远景负荷增长地需求,本条指出宜在居住区高压电源接入处设置环网装置,并预留一个以上地环网间隔.前置环网装置包括配电所、环网柜等设备.如确认该居住区周围无新增负荷地可能时,可不采用前置环网装置.2 小型配电所<不超过2进4出)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中型配电所<2进6~8出)和大型配电所<2进8~14出)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应设置母联.3 具备两台及以上配变地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居住区负荷具有季节性变化大地特点,为提高配变地负荷率,减少不必要地空载损耗,本条规定了对有两台及以上配变地变电所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同一变电所内配变地容量和技术参数应选择一致,以满足合环倒电操作地要求.4 为公建供电地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地低压线路共用一路.为保障居民生活用电不受由于公共服务设施增容、设备故障等因素造成地电压波动和供电可靠性地影响,本条明确规定为公建供电地低压线路与为住宅供电地低压线路必须分开.3.4 配套设施3.4.1环网柜、分支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环网柜、分支箱及采用干变地箱变根据环境需要可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也可放置于户内,但采用油变地箱变不得放置于户内.户外设备基础应高于居住区地平均地面高度30厘M以上.3.4.2配电所、变电所宜在地面上或地下室<非最底层)独立房间内设置.配电所、变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地消防、检修通道.配电所、变电所应优先在地面上住宅楼以外地独立房间内设置.若受环境所限,只能设置在住宅楼地地下室时,为保障供配电设备安全运行,便于检修、维护,应在非最底层地独立房间内设置.若居住区建筑只有负一层且确无其它独立房间设置时,应与供电公司协商解决.为保证供配电设备安全可靠运行,配电所、变电所地建<构)筑物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地消防、检修通道.3.5 配电装置接地3.5.1居住区内变电所配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遵从供电部门对该区域地规划要求.居住区内配电系统地低压接地方式采用TN-C-S系统,在居民用户地计量装置前应采用TN-C接地系统,在居民用户计量装置后应采用TN-S接地系统.3.5.2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地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可不另设人工接地装置.总接地体地接地电阻应满足各种接地中最小地接地电阻要求,因此当变电所采用建筑物地基础作接地极且接地电阻小于1Ω时,就同时满足了建筑物地基础接地电阻小于10Ω和电气装置接地电阻小于4Ω地要求.3.5.3配变等电气装置安装在由其供电地建筑物内地配电装置室时,其接地装置应与建筑物基础钢筋等相连.3.5.4配电电气装置地接地要求,本标准没有规定地,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及电力行业标准执行.3.6 电能计量3.6.1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3.6.2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安装地计量表计容量规格配置原则:I1≤I2,其中:I1:指每套住宅用电容量折算地电流;I2:指表计额定最大电流.每套住宅计量表计容量按下表配置:3.6.3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地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对执行同一电价地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对分割定户地下车库<储藏室),可由公用设施供电电源供电,安装一只总表计量,住宅开发单位对每户车库安装相应地分表计量,总表由供电公司抄录并与物业管理公司结算,分表由物业管理公司抄录结算;也可由其对应户住宅供电电源供电,并与该套住宅共用一套计量表计.3.6.4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对居住区宜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对智能化程度较高地居住区,应采用远程自动抄表方式.鉴于远程自动抄表系统有相应地管线敷设和数据集中器安装等工程,因此在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经供电公司确认后,方可施工.4 设备选型4.1.1配变1 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如非晶合金变压器、卷铁芯),接线组别为Dyn11.配变可根据环境地需要采用干变或油变,变电所应采用干变.2 油变应采用免维护、全密封地11型及以上节能型变压器,干变应带有外壳、温控、风机.3 地埋式变压器应采用低损耗变压器,防尘、防水性能应达到IP68要求.居住区应优先选用环保、安全可靠性高、便于维护地干变,干变应设置于变电所内;若确受环境限制,配变只能设置于户外时,可视实际情况使用油变,油变设置于箱式变电站内.箱变应选择紧凑型、全密封、全绝缘结构.箱变地高压室应可兼容终端负荷开关、空气环网开关、SF6环网柜.为实现降损、节能、环保地目地,对配变地损耗、噪音指标应至少满足以下要求:表<二)干变地损耗、噪音指标<局部放电水平小于10Pc)为及时掌握配变地运行状况,提高其运行可靠性,配变低压侧应装设数字式综合测控仪,对电压、电流、功率因数、电量等进行监测,监测数据通过无线等形式远传至供电公司.对景观要求较高地居住区,可以视实际情况选用低损耗、完全免维护地地埋式变压器.4.1.2高压电缆1 高压电缆应采用三芯统包型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2 附件要求:电缆头宜采用冷收缩、预制式,户外电缆头不得采用绕包式.对处于地下水位较高环境、可能浸泡在水内地电缆,应采用防水外护套,进入高层建筑内地电缆,应选用阻燃型.电缆终端头应选用冷缩、预制式.地下水丰富地地区电缆头及电缆中间头宜采用热缩式.4.1.3高压分支箱1 高压分支箱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或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地产品.2 高压分支箱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高压分支箱所带负荷电流小于200A时应采用小容量插拔式馈出结构,所带负荷电流超过 200A时应采用大容量固定连接式馈出结构.为提高供电可靠性,减少停电范围,高压分支箱馈出回路不宜超过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且配备带电显示器、接地和短路故障指示仪以便于运行维护.4.1.4环网柜环网单元宜采用4单元,母线及馈出均应绝缘封闭,进出线均应配备带电显示器.环网柜应优先采用SF6全充气式,应采用三工位开关,有效防止误操作,同时应具有可视性接地功能,每个环网单元应配备故障指示装置.环网柜应有电动操作功能,并且预留配网自动化通信接口.4.1.5高压柜1 变电所、配电所、环网柜应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地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地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2 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地配电所,可视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高压柜选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时,应优先采用SF6负荷开关,负荷开关柜应采用可扩展性强、模块化组合、金属封闭式柜,具备靠墙安装.开关柜应有完善地“五防”联锁功能,采用三工位开关,有效防止误操作,并配备故障指示装置.开关柜还应有电动操作功能,并预留配网自动化通信接口.对于大型变电所、配电所或供电负荷较大地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地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操作界面应友好,并预留通讯接口对于双T接入系统且采用断路器作为开关设备地配电所,可根据用户需要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以提高供电可靠性.4.2 低压设备4.2.1低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并视使用环境采用防水外护套、阻燃型.地下水位较高地地区,电缆可能长期浸泡在水中时,应采用防水外套;低压电缆由电缆桥架进出线时应采用阻燃型.4.2.2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全绝缘地母线系统.进出线采用塑壳断路器或绝缘封闭条形刀熔开关保护.具备下进线和侧进线功能.外壳应采用覆铝锌钢板,钢板厚度大于 1.5mm.箱体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要求.4.2.3低压开关柜应采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产品,并绝缘封闭.变压器出线总开关和母联开关应优先采用框架空气断路器,操作寿。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30页)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30页)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30页)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2016年4月目录1 范围 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0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5)5 供配电设计原则 (6)6 设备选型原则 (12)7 开关站、配电室及线路通道建设要求 (19)8 附录: (23)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执行标准的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的术语和定义、10kV 及以下配电网规划原则、供电方案编制原则、用户受电工程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要求、用户受电工程设备选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石家庄市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11.1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1094 电力变压器GB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6450 干式电力变压器GB/T13499 电力变压器应用导则GB/T16934 电能计量柜GB/T16935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GB/T17467 高压/低压预装式变电站GB/T17468 电力变压器选用导则GB/T50064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5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60 3~110kV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1 66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96 住宅设计规范GB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29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93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368 住宅建筑规范DL/T404 户内交流高压开关柜订货技术条件DL/T53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则DL/T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DL/T599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DL/T601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程DL/T728 气体绝缘金属封闭开关设备订货技术条件DL/T791 户内交流充气式开关柜选用导则DL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范DL/T5103 35~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范DL/T5118 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216 35~220kV 城市地下变电站设计规程DL/T5220 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1 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31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JB/T10088 6~220kV 级变压器声级JB/T7113 低压并联电容器装置JGJ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NDGJ96 变电所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T645-200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 614—2007多功能电能表DL/T698 电能信息采集与管理系统CJ/T188-2004 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Q/GDW 1376.1-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通信协议第1部分:主站与采集终端通信协议Q/GDW 1374.2-2013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2部分:集中抄表终端技术规范。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正文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正文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4 供配电系统 (5)4.1 负荷分级 (5)4.2 负荷计算 (5)4.3居住区供电 (6)4.4 配套设施 (8)4.5 配电装置接地 (10)4.6 电能计量 (10)4.7智能化要求 (10)5 设备选型 (12)5.1 中压设备 (12)5.2低压设备 (13)5.3直流电源系统 (14)5.4计量表箱 (14)附录A 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 (16)附录B 主要配电设备技术参数 (20)附录C 计量箱电气配置要求 (33)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电力建设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使其适应江苏社会经济发展,实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供电,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及住宅等居住区类建筑的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扩建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被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公共服务设施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

2.0.3 中压开关站设有中压配电进出线,对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数量有限或进出线走廊空间受限,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4 配电室将10(20)kV变换为220/380V,并分配电力的户内配电设备及土建设施的总称。

2.0.5环网柜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

2.0.6环网箱安装于户外、由多面环网柜组成、有外箱壳防护,用于10(20)kV电缆线路环进环出及分接负荷、且不含配电变压器的配电设施。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目录1总则12引用规范13名词术语13。

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3。

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3。

3多层住宅23.4小高层住宅23.5高层住宅23.6超高层住宅23。

7高级住宅23。

8公共服务设施23.9汽车库分类23。

10建筑面积23。

11配电室23。

12开闭所23.13环网柜23。

14配电变压器33。

15配置系数33。

16双电源33.17双回路34供配电设计原则34.1负荷性质的确定34。

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54。

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55设备选型原则65。

1配电变压器65.2开闭所65。

3环网柜65.4中压电缆75。

5低压线路75。

6电缆通道75.7配电室75.8低压电缆分支箱85.9接户线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86。

1基本要求86.2环境要求86。

3消防要求96.4照明要求96。

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97附则97。

1本规范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9 7。

2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9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供电公司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电网电源点至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规范执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直供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原则》。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1、项目介绍本文档旨在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通过制定详细的建设标准,确保小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满足居民生活和工作的用电需求。

2、规划阶段2.1 拟定住宅小区用电规划方案2.2 设计电力设备布局和容量2.3 编制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方案2.4 完善住宅小区供电系统的地勘资料2.5 制定住宅小区供电工程施工图纸3、施工阶段3.1 完善电缆敷设方案和线路布线3.2 采购电力设备和材料3.3 进行住宅小区电力设备的安装与调试3.4 进行电力线路和电缆的敷设3.5 进行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验收和接电4、运维阶段4.1 定期巡检住宅小区电力设施4.2 及时排除设备故障和线路事故4.3 维护电力设备和线路的正常运行4.4 处理住宅小区电力的用电问题4.5 定期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5、附件附件1:住宅小区电力规划方案附件2:住宅小区电力工程建设方案附件3:住宅小区电力设施施工图纸附件4:住宅小区电力设施验收报告6、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标准:规定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技术要求和施工规范的文件2)电缆敷设:根据计划和设计,将电缆安装在指定位置的工作3)线路布线:按照设计要求,对电力线路进行布置和连接的工作4)验收报告: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和评定的报告1、项目介绍本文档旨在进行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的制定与规范。

通过详细描述每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确保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达到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规划阶段2.1 制定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方案2.2 完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基本设计方案2.3 确定住宅小区电力设备的选择和配置2.4 编制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5 编制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3、施工阶段3.1 筛选并确定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3.2 安排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进度和资源计划3.3 监督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3.4 协调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相关工程配套工作3.5 进行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的验收和投运工作4、运维阶段4.1 制定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运维管理制度和标准4.2 进行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定期巡检和维护保养4.3 及时处理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故障和事故4.4 提供住宅小区电力的用电服务和咨询4.5 定期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进行检修和升级改造5、附件附件1: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规划方案附件2: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基本设计方案附件3: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4: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招投标文件6、法律名词及注释1)建设标准: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所需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规范的文件2)施工单位:承担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3)验收和投运:对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测试和启用的过程。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的术语和定义、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供配电方式及设计、设备选型和施工安装。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居住区住宅及公共建筑供配电设施建设。改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略)
名词术语(略)
供配电设施建设原则
01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及当地电网规划。视居住区建设规模及终期用电容量大小,应同步规划变电站、开闭所、配电室及电力通道等供配电设施。供配电设施的设计应与居住区详细规划设计同步。
5 供配电方式及设计
5.3 负荷容量配置 5.3.1 负荷确定 居住区每户用电负荷宜综合考虑居住区所在城市的规模、住宅建筑面积和标准等因素,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a) 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小于4kW;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150平方米及以下,用电负荷不宜小于8kW;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用电负荷宜按不小于50W/平方米确定; b) 居住区内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 物业管理类60W/平方米~100W/平方米;商业(会所)类100W/平方米~150W/平方米。
施工
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与行业有关标准。
建筑施工应按设计图纸预留电气设备位置,按设计要求预埋电气用管线通道。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和中间验收。应按已审定的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更改,如需变更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设备材料的制造标准,并有合格证件、相应的操作规程和维护说明书,设备应有铭牌。
5.4 供配电设计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

省电力公司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1 总则1.1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1.2南网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1.3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相关标准和规。

居民住宅小区设计应与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同步。

1.4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1.5 居民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应实现规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6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禁止使用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7居民住宅小区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宜采用电缆。

低压电缆线路的配置应考虑10-15年的发展要求。

2 供配电设计2.1 负荷性质的确定2.1.1 根据居民住宅小区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级负荷。

2.1.2 居民住宅小区一级负荷有:1 高层居住类建筑及有特殊要求的住宅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等;2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电、有特殊要求的汽车库;3 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人防工程;4 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2.1.3 居民用电负荷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的负荷为二级负荷。

2.2 负荷容量统计2.2.1 居民住宅小区用电容量按50W/m2计算,每户用电容量不低于6KW。

2.2.2 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3 居民住宅小区供电2.3.1 电源要求1 居民住宅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范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规范
(试行)
O 一O年五月
、八—
前言
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经管,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
批准:张方正
审核:孙明信
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规范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
1 总则1
2 引用规范1
3 名词术语1
3.1 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1
3.2 住宅小区用电负荷2
3.3 多层住宅2
3.4 小高层住宅2
3.5 高层住宅2
3.6 超高层住宅2
3.7 高级住宅2
3.8 公共服务设施2
3.9 汽车库分类2
3.10 建筑面积2
3.11 配电室2
3.12 开闭所2
3.13 环网柜2
3.14 配电变压器3
3.15 配置系数3
3.16 双电源3
3.17 双回路3
4 供配电设计原则3
4.1 负荷性质的确定3
4.2 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4
4.3 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4
4.4 居住区10kV 供电方式5
4.5 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6
5 设备选型原则6
5.1 配电变压器6
5.2 开闭所6
5.3 环网柜7。

居民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1031版.

居民住宅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1031版.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冀北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冀北地区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民住宅区设计同步。

第四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第五条居民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第七条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应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或电缆。

低压电缆线路的配置应考虑10-15年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供配电设计第八条负荷性质的确定。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GB50052-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十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第九条负荷容量设计:1.居民住宅区用电容量按建筑面积50W/m2计算,80 m2及以下的住宅按每户4千瓦配置。

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100-150W/m2。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标准

附件:1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和住宅小区建设及四周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

1.2依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平安、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依据各地的实际状况简化运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依据本标准结合实际状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 《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状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3.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纳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纳10kV单电源供电。

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13页word资料

山东省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13页word资料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二O一O年五月前言为加强和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技术规定、设计规范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提出并归口。

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批准:张方正审核:孙明信主要起草人员:王肃邹旭王华广李立生陈建民郑玉实朱保军夏鼎张顺生时翔参与研讨单位:山东电力研究院枣庄供电公司临沂供电公司济南供电公司淄博供电公司菏泽供电公司青岛供电公司本标准由山东电力集团公司生技部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 (1)2引用标准 (1)3名词术语 (1)3.1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1)3.2住宅小区用电负荷 (2)3.3多层住宅 (2)3.4小高层住宅 (2)3.5高层住宅 (2)3.6超高层住宅 (2)3.7高级住宅 (2)3.8公共服务设施 (2)3.9汽车库分类 (2)3.10建筑面积 (2)3.11配电室 (2)3.12开闭所 (2)3.13环网柜 (2)3.14配电变压器 (2)3.15配置系数 (3)3.16双电源 (3)3.17双回路 (3)4供配电设计原则 (3)4.1负荷性质的确定 (3)4.2居住区负荷容量配置 (4)4.3居住区供电接入原则 (4)4.4居住区10kV供电方式 (5)4.5居住区低压供电方式 (6)5设备选型原则 (6)5.1配电变压器 (6)5.2开闭所 (6)5.3环网柜 (7)5.4中压电缆 (7)5.5低压线路 (7)5.6电缆通道 (7)5.7配电室 (8)5.8低压电缆分支箱 (8)5.9接户线 (8)6开闭所、配电室建筑设计要求 (8)6.1基本要求 (8)6.2环境要求 (9)6.3消防要求 (9)6.4照明要求 (9)6.5超高层建筑中上部配电室的特殊要求 (9)7附则 (9)7.1本标准由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

(9)7.2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10)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统一规划、设计、建设,特制定本标准。

住宅小区电力配套篇

住宅小区电力配套篇
新建居民区公用配电变压器最终装接容量,按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50瓦确定。
电力配套要求
配电站要求
多层新建住宅区采用土建配电站或预装式配电站供电。土建 站原则上独立设置。在满足电气相关要求、防火要求时,也可进入 建筑物内设置,宜与区内的公建设施相结合综合考虑。10千伏线 路内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解合环点宜设在土建站内,一般建筑面积5 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内设置一个土建配电站(小区整体考虑)。建筑面 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允许采用预装式配电站方式供电。多层 住宅区内的10千伏中压配电网必须采用环网接线。
高层建筑物内的配电室、变压器室、0.4千伏配电室等必须有火 灾报警装置和相适应的自动灭火装置。
高层住宅楼中的重要负荷,包括电梯、泵房、消防设施、事故 照明等,均应双电源供电。接线方式:10千伏采用双环网接线,0.4 千伏侧,单母线分段设母联开关。
电力配套要求
对楼内(公用)配电站的站址要求
综合性要求: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独立建设的高层建 筑其配电站应楼内设置,宜设置在首层。特殊条件下,建筑具备负 二层时,配电站允许在楼内负一层设置,但必须具有独立的维护和 电气设备搬运通道。楼内设置的配电站应满足配电设备的消防、通 风、防水、降低噪音、电磁屏蔽、搬运、维护通道等要求。
十九层以上的居民住宅、办公楼、商住楼、高级宾馆或高度超 过50米不超过100 米的科技楼、图书馆、档案馆等建筑,除具有正 常电源和备用电源外,用户还应自备发电机及自动启动装置。
电力配套要求
七层至九层的居民住宅楼为中高层住宅建筑,中高层居民住宅 建筑的消防设施应按照保安负荷的要求设置双电源,双电源采取末 端切换方式 。
电力配套要求
公用配电站在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内或与其毗邻且低压出线少 于6回时,居民生活用电允许由公用配电站出线经换线箱与表前封闭 母线或电缆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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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结合冀北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安全、经济、实用、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冀北地区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民住宅区设计同步。

第四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方案的制定,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的原则,保障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用电的需求。

第五条居民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第六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第七条居民住宅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应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或电缆。

低压电缆线路的配置应考虑10-15年的发展要求。

第二章供配电设计第八条负荷性质的确定。

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程》GB50052-9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十层至十八层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

第九条负荷容量设计:1.居民住宅区用电容量按建筑面积50W/m2计算,80 m2及以下的住宅按每户4千瓦配置。

有特殊需要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100-150W/m2。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供电:1.电源要求: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三级负荷无特殊供电要求。

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还应满足《供配电设计规程》GB50052-95的相关要求。

2.10kV供电1)居民住宅区规划容量在630kVA以上时应采用配电室方式,容量在630kVA及以下时应采用箱变方式。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配电室方式供电。

3)单个配电室的容量不得超过3200kVA,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

4)小区配电室或箱变应采用小型化、无油化、少维护具备“五防”功能的真空断路器或六氟化硫负荷开关熔断器开关柜。

5)开闭所(环网柜)开关设备应采用有国内成熟运行经验、少维护或免维护的六氟化硫或真空开关设备。

6)小区箱变壳体采用防腐材料,优先选用不锈钢材料;配电室的低压开关设备应采用小型化、少维护的优质产品。

7)10kV线路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或电缆,考虑负荷发展裕度一次建成。

8)10kV电缆的敷设及截面选择:选择电缆敷设方式应依据配电网中远期规划,考虑电缆最终数量、路径容量、施工条件以及初期投资等因素确定。

可按不同情况选择直埋敷设、沟槽敷设、排管敷设、隧道敷设。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考虑安全运行、维护方便及节省投资等因素,并与城市其它地下管线统一安排。

通道的宽度、深度应考虑远期发展的要求,沿街道的电缆隧道人孔及通风口等设施应与环境协调。

电缆敷设时,宜同时敷设通讯线或预留出通讯线位置,为实现配电系统自动化打好基础。

电缆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铝芯电缆。

电缆截面的选择,应在进行电缆额定载流量计算的基础上,考虑环境温度、并联附设、热阻系数、埋设深度等因素后确定。

小区供电电缆可参考以下方式选择:变电站出口及变电站馈出的线路可选用双条铝芯3×240mm2电缆,开闭所出线可选用单条铝芯3×240 mm2、3×185mm2电缆,环网柜、分接箱出线可选用单条铝芯3×150 mm2、3×120mm2电缆。

第十一条0.4kV供电1.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过大,一般控制在100-150m,最大不超过250m。

2.0.4kV电缆分接可采用低压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3.低压配电室和箱变的低压室应装设低压自动无功补偿装置。

4.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要求,按下表进行选择。

第十二条接线形式1.安装两台及以上配变的配电室应装设0.4kV母联开关。

2.为公建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得与住宅供电的低压线路共用一路。

第十三条配套设施1.环网柜、电缆分接箱、箱变宜在地面以上户外单独设置。

2.配电室应在独立房间内设置,应满足防火、通风、防洪、防污、防潮、防尘、防毒、防小动物等要求,留有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

第十四条电能计量1.居民住宅用电应实行一户一表计量方式。

一般采用单相220V供电。

2.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分类的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表计。

对执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表计。

第十五条与各类智能系统的接口1.配电自动化部分1)在配网自动化规划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中压配电网,应预埋配网自动化通讯管孔,预留配网自动化设备装设位置及通讯线路位置。

2)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区应实现配网自动化功能。

2.远程自动化抄表系统应包括具有通讯接口的电能表、数据采集终端、主台管理系统。

第三章设备选型第十六条配电变压器1.配变应采用节能环保型、低损耗、低噪音变压器。

配变可根据环境的需要采用油变或干变。

油变采用S11及以上型号,全密封,免维护;干变采用SCB-10及以上型号。

2.居民住宅区配变容量计算应考虑居民用电指标、用电同时率、配电变压器负载率等因素,按如下公式确定:S=P/(K*COSΦ)上式中:S: 配电变压器容量,kVA;P:计算负荷=用电指标(kW/户或kW/m2)×户数(或m2)×用电同时率,kW。

K: 配电变压器负载率,取65%;COSΦ: 功率因数,取0.85。

根据冀北五地区的不同情况,唐山地区同时系数按不高于0.55考虑,廊坊、秦皇岛地区同时系数按不高于0.45考虑,承德、张家口地区同时系数按不高于0.4考虑。

实际配置配电变压器容量时,应选择与计算所得容量相邻的规格。

当配变容量大于400 kVA时,宜采取多台变压器并联运行方式。

第十七条箱式变电站(箱变)箱式变电站由高压柜、低压配电屏、配电变压器及外箱壳四部分组成。

箱式变电站变压器容量选择最大不超过630 kVA 。

10kV部分采用充气式组合开关设备;10kV高压部分全密封、全绝缘、全防护;低压采用固定式或抽屉式低压开关柜;高、低压进出线均采用电缆。

第十八条高压电缆及架空绝缘线路1.10KV高压电缆线路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并根据敷设方式采用阻燃型;有中间接头时必须设置防火盒。

2.10kV主干架空线路应采用交联聚乙烯架空绝缘导线。

第十九条高压柜。

小型开闭所、环网柜应选用小型化负荷开关,采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单元;对于大型配电室或供电负荷较大的馈线,宜采用断路器(中置式开关柜),并配置相应的数字式继电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低压电缆不允许有中间接头,三相四线电缆两端要做低压终端头,零线应与相线截面相同;应采用交联聚乙烯铜芯绝缘电缆,并根据敷设方式,采用阻燃型。

第二十一条低压分支箱应采用元件模块拼装、框架组装结构,母线及馈出均绝缘封闭。

第二十二条低压开关柜应采用分立元件拼装框架式产品,并绝缘封闭。

第二十三条低压无功补偿箱应根据无功功率的需量及电能质量要求装配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免维护、循环投切、无触点可控硅+接触器形式的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具备自动过零投切、分相补偿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计量表箱1.各类计量表箱应按国家、电力行业以及公司相关技术标准制造。

2.计量表计的安装:多层住宅的计量应集中设置计量表箱在第一层,高层住宅的计量应合理分组集中设置计量表箱。

3.单户住宅(含别墅)用电,应采用单户表箱。

表箱宜安装在户外,便于抄表和维护,应具有防雨和防阳光直射计量表计等防护措施。

第四章施工及验收第二十五条小区配套工程的施工1.居民住宅区内供配电设施及相关建筑的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

2.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如需变更,须办理变更手续。

3.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记录和随工验收,电缆路径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标志块(桩)等。

4.外部供电线路1)市政规划道路上的电缆外线土建规模应根据城市规划进行设计。

2)隧道采用锚喷隧道设计,原则按照50米做一个电缆井。

3)电缆排管材料采用水泥管、PE管、玻璃钢管、PVC 管或涂塑钢管。

在过路时应采用涂塑钢管,拐弯处应设电缆井,原则上按照40米做一个电缆井。

4)在过十字路口或需跨路电缆在6根及以上时,顶管采用1.65米或1.8米砼管;跨路电缆在3根至5根时,顶管采用1.35米砼管,2根及以下时采用PE管或涂塑钢管。

5)直埋电缆套管应采用水泥管、PE管、玻璃钢管、PVC 管或涂塑钢管, 在过路时应采用涂塑钢管。

6)电缆隧道、电缆排管和直埋电缆在过路两端、拐弯处均需做井,其他特殊地点视其现场情况可增加或减少电缆井间的距离。

7)城市架空主干线路使用15米及以上大配筋水泥杆,转角杆、耐张杆、分支杆和终端杆原则上采用加强砼杆或钢杆。

8)10千伏柱上开关采用全封闭、免维护的无油化开关,遮断容量不小于20kA,具备综合自动化功能或有自动化扩展接口。

5.低压线路及电能计量装置安装1)低压电缆由小区配电室引出后沿电缆沟、排管敷设至各楼电缆分接箱,而后由电缆分接箱引电缆至各楼单元计量箱。

2)低压电缆在沿电缆沟、排管敷设时,电缆在6根及以上时,预留1-2个电缆位置,便于今后运行检修。

3)表箱宜采用嵌入安装方式,安装高度为表箱下沿距楼面(地面)1.2m-1.4m之间。

第二十六条小区配套工程的验收1.小区配套工程供配电设施的验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及电力行业有关技术规定进行。

2.小区配套工程电力设备标志必须规范、齐全、完整,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3.小区配套工程的验收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应有供电方案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参加。

4. 小区配套工程的验收执行自检验收、分项验收、竣工验收、复查验收制度。

1)自检验收为施工单位组织的内部验收,包括质检员对工程质量的检验和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的检验。

2)分项验收为工程完成某一项或某一部分进行的验收。

隐蔽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中间验收。

工程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中间验收,因施工单位原因不按规定申请中间验收,工程管理部门可要求挖开检查或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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