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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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苏政办发[2012]221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号)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6月5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太湖湖体、木渎等15个风景名胜区、万石镇等48个镇(街道、开发区等)划入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将和桥镇等42个镇(街道、开发区、农场等)划入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太湖流域其他地区划为三级保护区,现予公布。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小康社会建设进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工程。

太湖流域经济发达、人口稠密,水环境综合治理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科学划定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是严格执行《条例》,确保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实施分级管理,是统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重要手段。

太湖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应当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做到先规划、后开发,先环评、后立项。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建立科学的监控体系,积极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和减轻太湖湖体富营养化。

严格执行《条例》关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的禁止和限制性条款,切实推进一级保护区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恢复,合理统筹二级保护区污染治理和经济发展,优化调整全流域产业结构,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负荷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促进太湖水质根本好转。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8.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已经围垦或者圈圩养殖的,批准湖泊保护规划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和恢复湖泊生态条件的需要,制定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

湖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方案的计划确定补偿标准,明确有关部门和沿湖乡镇人民政府的责任和分工。

实施退田(渔)还湖、退圩还湖计划所需的安置补偿资金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二)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围湖造地或者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圈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三)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湖泊禁采区内采砂、取土、采石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苏政办发[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2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十一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为了进一步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江苏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江苏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以及《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环保优先促进科学发展的意见》、《省政府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编制本规划。

一、“十五”环境保护回顾及面临的形势(一)“十五”环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环保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省委、省政府把环保优先确立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之一,将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体系,实行一票否决,引导各地在小康进程中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

进一步完善环境价格体系,全面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完善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环保多元投入机制,全省环保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从“九五”末的1.6%提高到2.3%。

二是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初见成效。

太湖、淮河流域及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重点治污工程进度和水质达标率均达到国家阶段性控制要求。

全省万元GDP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较2000年分别下降31.7%和28.9%,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率达到75%和95%,较“九五”末分别提高13%和2%。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订)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订)

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31•【字号】•【施行日期】2018.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订)(2013年1月2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二次修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水库、塘坝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鱼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实行保护生态、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等效替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防止现有水域面积衰减,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基本水面率不降低。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依法设立的省属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接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水域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水域管理和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水域保护意识,鼓励水域管理和保护的科学研究。

第二章水域保护与监督第七条下列水域为重要水域,实行重点保护:(一)列入省政府批准的《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和《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中的河道、湖泊以及注册登记的水库;(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水域。

江苏省省管湖泊保护规划

江苏省省管湖泊保护规划

江苏省省管湖泊保护规划汇总说明(报批稿)江苏省水利厅二〇〇六年二月前言根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规定,面积在0.5平方千米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源地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2月26日以苏政办发(2005)9号文公布的《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中,共有湖泊137个,其中省管湖泊有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等13个,另外望虞河沿线鹅真荡、嘉菱荡、宛山荡3个湖泊为跨市域湖泊,共16个湖泊需要由省编制规划。

鉴于微山湖涉及苏鲁边界矛盾,暂不具备规划条件,仅进行规划前期思路研究;高邮湖、邵伯湖因湖域相连,合并规划,其余湖泊一湖一规划。

因此,我厅负责了12个省管湖泊和3个跨市域湖泊共15个湖泊的规划,形成了14套规划成果。

本材料即对上述工作情况及成果作汇总说明。

目录1 规划背景与工作概况 (5)1.1 规划背景 (5)1.2 工作组织 (6)1.3 主要工作过程 (7)1.4 主要工作方法 (8)1.5 规划成果 (11)2 基本情况与规划总体思路 (13)2.1 省管湖泊基本情况 (13)2.2 规划地位与作用 (18)2.3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9)2.4 规划目标 (19)2.5 规划内容与重点 (19)3 主要规划成果 (23)3.1 湖泊保护范围 (23)3.2 湖泊功能及保护目标 (27)3.3 主要功能区划 (29)3.4 总体保护对策 (32)3.5 管理意见 (33)3.6 实施意见 (34)4 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35)4.1 征求意见情况 (35)4.2 意见处理情况 (36)附表1 江苏省省管湖泊规划成果名录表 (40)附表2 江苏省省管湖泊规划保护范围面积表 (41)附表3 江苏省省管湖泊规划功能表 (43)1 规划背景与工作概况1.1 规划背景江苏地处江、淮、沂沭泗诸河下游,是我国淡水湖泊分布集中的省(区)之一,湖泊总面积达6000余平方千米,湖泊率约为6%,居全国之首。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0号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21年)正文:----------------------------------------------------------------------------------------------------------------------------------------------------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苏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优化调整第三章管控要求第四章附则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批准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不交叉不重叠。

生态保护红线部分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管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布局、动态优化、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生态空间“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总体要求,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划定并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工作负总责;设区市人民政府是严守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落地。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定、优化调整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海事等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其主管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日常管控,做好指导和管理,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

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

15 澄 湖 16 固城湖 17 天岗湖 18 昆承湖 19 独墅湖 20 西 氿 21 元荡 22 北麻漾 23 九里湖 24 五里湖(蠡湖) 25 漕 湖 26 尚 湖 27 赤山湖 28 东 氿 29 金鸡湖 30 钱资荡 31 傀儡湖 32 黄泥兜 33 南湖荡 34 长漾 35 鹅真荡 36 白莲湖
昆山市、吴江市、苏州市吴中区 高淳县、溧水县 泗洪县 常熟市 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市高新区 宜兴市 吴江市 吴江市 吴江市、苏州市吴中区 无锡市 苏州市相城区 常熟市 句容市 宜兴市 苏州市工业园区 金坛市 昆山市 吴江市、苏州市吴中区 常熟市 吴江市 苏州市锡山区、苏州市相城区 昆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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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通根保1据过护生管高产线中工敷资艺设料高技试中术卷资0配不料置仅试技可卷术以要是解求指决,机吊对组顶电在层气进配设行置备继不进电规行保范空护高载高中与中资带资料负料1荷试试下卷卷高问总中题体资2配2料,置试而时卷且,调可需控保要试障在验各最;类大对管限设路度备习内进题来行到确调位保整。机使在组其管高在路中正敷资常设料工过试况程卷下中安与,全过要,度加并工强且作看尽下护可都关能可于地以管缩正路小常高故工中障作资高;料中对试资于卷料继连试电接卷保管破护口坏进处范行理围整高,核中或对资者定料对值试某,卷些审弯异核扁常与度高校固中对定资图盒料纸位试,置卷编.工保写况护复进层杂行防设自腐备动跨与处接装理地置,线高尤弯中其曲资要半料避径试免标卷错高调误等试高,方中要案资求,料技编试术写5、卷交重电保底要气护。设设装管备备置线4高、调动敷中电试作设资气高,技料课中并术3试、件资且中卷管中料拒包试路调试绝含验敷试卷动线方设技作槽案技术,、以术来管及避架系免等统不多启必项动要方方高式案中,;资为对料解整试决套卷高启突中动然语过停文程机电中。气高因课中此件资,中料电管试力壁卷高薄电中、气资接设料口备试不进卷严行保等调护问试装题工置,作调合并试理且技利进术用行,管过要线关求敷运电设行力技高保术中护。资装线料置缆试做敷卷到设技准原术确则指灵:导活在。。分对对线于于盒调差处试动,过保当程护不中装同高置电中高压资中回料资路试料交卷试叉技卷时术调,问试应题技采,术用作是金为指属调发隔试电板人机进员一行,变隔需压开要器处在组理事在;前发同掌生一握内线图部槽纸故内资障,料时强、,电设需回备要路制进须造行同厂外时家部切出电断具源习高高题中中电资资源料料,试试线卷卷缆试切敷验除设报从完告而毕与采,相用要关高进技中行术资检资料查料试和,卷检并主测且要处了保理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2021修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2021修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2021修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苏政办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2021修编)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于2005年公布了《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有力促进了全省湖泊管理与保护。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我省新增了较多符合《条例》标准的湖泊。

为规范湖泊管理和保护,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以公布。

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湖泊管理和保护,突出水域空间管控、资源保护和湖泊水污染、水环境、水生态治理,为建设美丽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要根据《条例》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对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抓紧编制完善保护规划,实行规划管控、系统治理。

不断完善湖泊管护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试点湖泊流域化管理。

确保湖长制全覆盖,湖长责任落实到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管理保护工作。

附件: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2021修编)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4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苏水农〔2014〕4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苏水农〔2014〕48号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发布《江苏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苏水农〔2014〕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希望各地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水土保持行政执法行为,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步伐。

附件:1 《江苏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2 《江苏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江苏省水利厅2014年10月27日附件1江苏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市县(市、区)乡镇及其他镇级行政单元镇域总面积重点预防面积(个)(km2)(km2)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汤泉街道、泰山街道、江浦街道、顶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街道、老山林场403728.4199.98栖霞区尧化街道、迈皋桥街道、燕子矶街道、马群街道、龙潭街道、栖霞街道、仙林街道、西岗街道、八卦洲街道江宁区秣陵街道、麒麟街道、东山街道、湖熟街道、淳化街道、江宁街道六合区雄州街道、龙袍街道、龙池街道、程桥街道、大厂街道、葛塘街道、长芦街道溧水区石湫镇、洪蓝镇、和凤镇、柘塘镇高淳区淳溪镇、阳江镇、砖墙镇、古柏镇、固城镇、桠溪镇无锡市锡山区厚桥街道、羊尖镇、鹅湖镇191490.3693.84滨湖区马山街道、雪浪街道、胡埭镇、新安街道江阴市澄江街道、城东街道、临港街道宜兴市官林镇、和桥镇、高塍镇、周铁镇、新庄街道、丁蜀镇惠山区阳山镇、钱桥街道、堰桥街道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黄集镇、郑集镇、马坡镇、刘集镇、柳新镇、单集镇、房村镇、铜山街道、大彭镇、拾屯街道917878.33335.85丰县凤城镇、首羡镇、顺河镇、常店镇、欢口镇、师寨镇、华山镇、梁寨镇、范楼镇、孙楼镇、宋楼镇、大沙河镇、王沟镇、赵庄镇贾汪区塔山镇、紫庄镇、大吴街道、大泉街道、潘安湖街道沛县龙固镇、杨屯镇、大屯镇、沛城镇、胡寨镇、魏庙镇、五段镇、张庄镇、张寨镇、敬安镇、河口镇、栖山镇、鹿楼镇、朱寨镇、安国镇睢宁县睢城镇、高作镇、沙集镇、凌城镇、邱集镇、官山镇、李集镇、桃园镇、岚山镇、双沟镇、王集镇、姚集镇、庆安镇、古邳镇、魏集镇、梁集镇新沂市北沟街道、双塘镇、阿湖镇、邵店镇、瓦窑镇、港头镇、草桥镇、窑湾镇、合沟镇、墨河街道邳州市运河街道、邳城镇、官湖镇、四户镇、宿羊山镇、土山镇、碾庄镇、港上镇、邹庄镇、新河镇、八路镇、炮车街道、岔河镇、戴圩街道、陈楼镇、邢楼镇、车辐山镇、赵墩镇、议堂镇、东湖街道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西夏墅镇、春江镇201896.9880.92武进区雪堰镇、前黄镇、南夏墅街道、牛塘镇、嘉泽镇、湟里镇、西湖街道溧阳市溧城镇、埭头镇、上黄镇、别桥镇、竹箦镇、社渚镇金坛市指前镇、儒林镇、金城镇、直溪镇苏州市虎丘区镇湖街道、东渚镇、通安镇272201.75124.35吴中区木渎镇、东山镇、金庭镇、越溪街道、香山街道、光福镇、横泾街道相城区望亭镇、阳澄湖镇常熟市尚湖镇、碧溪街道张家港市金港镇、大新镇、锦丰镇、乐余镇、南丰镇、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昆山市巴城镇、玉山镇吴江区松陵镇、七都镇太仓市浏河镇、浮桥镇、璜泾镇南通市港闸区幸福街道、唐闸街道、陈桥街道515023.51286.01通州区五接镇、三余镇、平潮镇海安县角斜镇、李堡镇、大公镇、城东镇、海安镇、曲塘镇、雅周镇、南莫镇、墩头镇、白甸镇如东县大豫镇、丰利镇、长沙镇、苴镇镇、洋口镇启东市东海镇、近海镇、吕四港镇、寅阳镇、海复镇、汇龙镇、惠萍镇、北新镇、启隆乡如皋市如城街道、城北街道、城南街道、东陈镇、长江镇、白蒲镇、石庄镇、江安镇、搬经镇、丁堰镇、下原镇、九华镇、吴窑镇、磨头镇海门市海门街道、三厂街道、四甲镇、正余镇、包场镇、海永乡、临江新区连云港市连云区连云街道、墟沟街道、高公岛街道、板桥街道、海州湾街道、朝阳街道、中云街道、猴嘴街道、连岛街道241813.83154.05海州区锦屏镇、花果山街道赣榆区沙河镇、城头镇、柘汪镇东海县石梁河镇、黄川镇、张湾乡、平明镇、房山镇、安峰镇、洪庄镇灌云县龙苴镇灌南县孟兴庄镇、李集乡淮安市淮安区上河镇、泾口镇、流均镇、宋集乡、茭陵乡、苏嘴镇、顺河镇、季桥镇、钦工镇、席桥镇、南闸镇、范集镇、省白马湖农场805962.31437.91淮阴区王营镇、赵集镇、吴城镇、南陈集镇、码头镇、王兴镇、棉花庄镇、丁集镇、五里镇、徐溜镇、渔沟镇、吴集镇、西宋集镇、三树镇、韩桥乡、新渡乡、老张集乡、凌桥乡、袁集乡、刘老庄乡、古寨乡涟水县涟城镇、高沟镇、唐集镇、保滩镇、大东镇、五港镇、梁岔镇、石湖镇、朱码镇、岔庙镇、东胡集镇、南集镇、义兴镇、成集镇、红窑镇、陈师镇、前进镇、徐集乡、黄营乡洪泽县仁和镇、岔河镇、西顺河镇、老子山镇盱眙县盱城镇、马坝镇、官滩镇、管镇镇、鲍集镇、明祖陵镇、铁佛镇、观音寺镇、维桥乡、兴隆乡、省三河农场金湖县黎城镇、戴楼镇、金南镇、闵桥镇、塔集镇、银集镇、涂沟镇、前锋镇、吕良镇、省复兴圩农场、省宝应湖农场、泗湾湖农场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黄尖镇、步凤镇、属方强农场、国家珍禽自然保护区10712337.101504.31盐都区楼王镇、尚庄镇、大纵湖镇、龙冈镇、学富镇、秦南镇、大冈镇、郭猛镇、盐龙街道响水县响水镇、小尖镇、陈家港镇、大有镇、南河镇、双港镇、黄圩镇、运河镇、黄海农场、灌东盐场滨海县五汛镇、蔡桥镇、正红镇、通榆镇、天场镇、滨淮镇、东坎镇、界牌镇、陈涛镇、八巨镇、八滩镇、滨海港镇、新滩盐场、滨淮农场、淮海农场阜宁县阜城街道、新城街道、花园街道、吴滩街道、沟墩镇、新沟镇、羊寨镇、芦蒲镇、板湖镇、东沟镇、益林镇、古河镇、郭墅镇、陈集镇、三灶镇射阳县临海镇、千秋镇、合徳镇、四明镇、海河镇、海通镇、兴桥镇、新坍镇、长荡镇、黄沙港镇、特庸镇、盘湾镇、洋马镇、射阳盐场、淮海农场、临海农场、新洋农场建湖县建阳镇、九龙口镇、恒济镇、颜单镇、沿河镇、上冈镇东台市溱东镇、时堰镇、五烈镇、梁垛镇、安丰镇、南沈灶镇、富安镇、新街镇、许河镇、唐洋镇、三仓镇、头灶镇、弶港镇、东台镇、新曹农场、琼港农场大丰市草堰镇、白驹镇、刘庄镇、西团镇、小海镇、大桥镇、草庙镇、万盈镇、南阳镇、大中镇、新丰镇、三龙镇、省属沪属农场、国家珍禽自然保护区扬州市广陵区东关街道、杭集镇、李典镇、曲江街道、沙头镇、泰安镇、汤汪乡、头桥镇、湾头镇、文峰街道、汶河街道563998.7844.52邗江区八里镇、汊河街道、城北乡、方巷镇、公道镇、瓜洲镇、邗上街道、蒋王街道、梅岭街道、平山乡、朴席镇、施桥镇、瘦西湖街道、双桥街道、文汇街道、扬子津街道江都区大桥镇、丁沟镇、丁伙镇、樊川镇、郭村镇、浦头镇、邵伯镇、吴桥镇、仙女镇、宜陵镇、真武镇宝应县安宜镇、氾水镇、山阳镇、夏集镇仪征市真州镇、新城镇、新集镇高邮市车逻镇、高邮街道、界首镇、临泽镇、龙虬镇、马棚街道、三垛镇、汤庄镇、卸甲镇、周山镇、甘垛镇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世业镇、宜城街道311743.9829.75京口区象山街道、姚桥镇、健康路街道、四牌楼街道、大市口街道、正东路街道、共青团农场、丁岗镇、大路镇、大港街道、丁卯街道润州区官塘桥街道、金山街道、蒋乔街道、宝塔路街道、七星甸街道、和平路街道丹阳市司徒镇、延陵镇、访仙镇、曲阿街道扬中市三茅街道、兴隆街道句容市宝华镇、下蜀镇、华阳街道、崇明街道、黄梅街道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大泗镇、胡庄镇281727.81146.06兴化市中堡镇、沙沟镇、周奋乡、缸顾乡、昭阳镇、城东镇、垛田镇、林湖乡、临城镇、戴南镇靖江市靖城街道泰兴市分界镇、元竹镇、张桥镇、河失镇、新街镇、宣堡镇姜堰区罗塘街道、三水街道、蒋垛镇、顾高镇、大伦镇、张甸镇、梁徐镇、白米镇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蔡集镇、中杨镇、王官集镇、屠园乡624445.85244.42宿豫区皂河镇、黄墩镇沭阳县沭城街道、梦溪街道、南湖街道、十字街道、七雄街道、章集街道、扎下镇、耿圩镇、悦来镇、北丁集乡、塘沟镇、胡集镇、钱集镇、周集乡、东小店乡、张圩乡、马厂镇、沂涛镇、汤涧镇、颜集镇、潼阳镇、茆圩乡、新河镇、庙头镇、贤官镇、韩山镇、官墩乡、华冲镇、龙庙镇、万匹乡泗阳县众兴镇、裴圩镇、新袁镇、李口镇、临河镇、高渡镇、卢集镇、八集乡泗洪县青阳镇、双沟镇、车门乡、梅花镇、归仁镇、金锁镇、界集镇、曹庙乡、太平镇、龙集镇、孙园镇、半城镇、陈圩乡、临淮镇、石集乡、城头乡、瑶沟乡小计63654248.983581.9附件2江苏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市县(市、区)乡镇及其他镇级行政单元镇域总面积重点治理面积(个)(km2)(km2)南京浦口区星甸街道、桥林街道172452.67547.01江宁区谷里街道、横溪街道、禄口街道、汤山街道六合区冶山镇、金牛湖街道、横梁街道、马鞍街道、竹镇镇溧水区永阳镇、白马镇、晶桥镇、东屏镇高淳区漆桥镇、东坝镇无锡宜兴市张渚镇、太华镇、湖父镇、新街街道、西渚镇5559.20150.70徐州贾汪区汴塘镇、江庄镇、青山泉镇、老矿街道262307.03475.67铜山区汉王镇、三堡街道、伊庄镇、徐庄镇、茅村镇、柳泉镇、利国街道、利国镇、新区街道、张集镇新沂市新安街道、高流镇、时集镇、新店镇、马陵山镇、棋盘镇、唐店街道邳州市八义集镇、占城镇、铁富镇、戴庄镇、燕子埠镇常州溧阳市戴埠镇、天目湖镇、上兴镇4819.11224.48金坛市薛埠镇连云港赣榆区班庄镇、黑林镇、石桥镇、金山镇、塔山镇、厉庄镇161317.05483.23海州区云台街道、南城街道东海县温泉镇、桃林镇、双店镇、李埝乡、山左口乡、石湖乡连云区云山街道、宿城街道淮安盱眙县旧铺镇、桂五镇、仇集镇、穆店乡、王店乡、古桑乡、河桥镇、黄花塘镇81126.98280.33扬州仪征市大仪镇、陈集镇、刘集镇、马集镇、青山镇、月塘镇14993.75115.16高邮市送桥镇、菱塘回族乡邗江区甘泉街道、槐泗镇、西湖镇、新盛街道、杨庙镇、杨寿镇镇江京口区谏壁街道131402.91240.19润州区韦岗街道丹徒区上党镇、高资街道、宝堰镇、辛丰镇丹阳市丹北镇句容市白兔镇、边城镇、茅山镇、后白镇、郭庄镇、天王镇宿迁宿豫区井头乡、晓店镇6587.94285.22泗洪县上塘镇、峰山乡、魏营镇、天岗湖乡小计10911566.642802.00——结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苏政办发〔2021〕90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9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扎实做好生态修复、环境整治、造林绿化等各项工作,高起点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全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但对照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要求,保护修复过程中仍存在违背生态规律、保护不系统、不科学等问题。

根据《生态环境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试点省合作框架协议》和《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工作要求,为规范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从源头上实施合理有限的人工干预,促进生态系统自我调节和有序演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试行)(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遵循主要原则。

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注重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分类施策,引导实施科学、积极、适度的人工干预,保持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坚决杜绝违背自然规律、超越生态承载能力、甚至损坏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行为,最大限度保留自然空间及其客观演替过程,科学合理开展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修复。

二、严格管控措施。

负面清单列明了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修复、河道河塘生态管控、造林绿化活动、城乡综合整治、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的禁止、限制、控制行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04•【字号】苏政办发〔2018〕75号•【施行日期】2018.10.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7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18〕38号)精神,切实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起诉规则(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7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4日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报告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及时掌握生态环境损害案源,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报告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件的报告。

第三条报告范围为符合《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情形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事件。

第四条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相关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向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前款所称的相关主管部门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3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加强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工作。

(五)增加水利工程移民工作职责,将省民政厅三峡工程移民管理职责划入省水利厅。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水利工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水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流域(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编制全省防洪、水域岸线利用、河口控制、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专业(项)规划。

组织对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防洪论证评价工作。

(三)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防旱工作,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防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7.30•【字号】苏水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水规〔2009〕2号)各市水利(务)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赵立梅电话:************邮箱:*********************.cn附件:《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二○○九年七月三十日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防洪条例》、《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河流入海口、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堤防(含海堤)、河道(含航道)、拦河闸坝(含航运枢纽工程)、引(调、提)水工程、水电站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类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省、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含区、县级市,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5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5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3〕159号)无锡、徐州、常州、苏州、淮安、扬州、镇江、宿迁市以及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高质量做好我省大运河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加快推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根据文化部《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4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2〕54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大运河保护和申遗省部际会商小组部署要求,就加强大运河(江苏段)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大运河已历经2000余年历史,是独特的大型线性活态文化遗产,国务院将其公布为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列为2014年世界文化遗产申报项目。

江苏是大运河河道路线最长、流经城市最多、运河遗产最丰富的省份,境内大运河约占大运河总长的2/5,沿线流经8座城市,其中扬州市被列为全国大运河联合申遗牵头城市;有7个遗产区、28处遗产点段被列入2013年1月国家文物局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正式提交的大运河申遗文本。

省委、省政府对大运河遗产保护和申遗工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省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市厅际会商小组,启动实施大运河(江苏段)沿线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推动大运河保护和申遗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走在全国前列。

但也要看到,城乡、水利及航道交通建设与大运河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有的地区重开发轻保护,对违法建设行为查处不力,部分建设活动严重威胁着运河遗产本体及其环境景观。

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

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
荡朱东圩
兴化市
30
洋港荡
射阳县洋马镇
31
洋湾荡
射阳县特庸镇
32
大滩荡
射阳县黄尖镇
33
团头荡
兴化市
34
兰亭荡
盐都区北龙港镇
36
白莲湖
昆山市
37
三白荡
吴江市
38
长白荡
昆山市
39
白砚湖
昆山市、吴江市
40
盛泽荡
苏州市相城区
41
南星湖
吴江市
42
金鱼漾
吴江市
43
汾湖
吴江市
44
玄武湖
南京市
45
团 氿
宜兴市
46
明镜湖
昆山市
47
同里湖
吴江市
48
石头潭
吴江市
49
商秧潭
昆山市
50
石 湖
苏州市吴中区、苏州市高新区、苏州市沧浪区
51
沙 湖
苏州工业园区
68
张鸭荡
吴江市
69
长畸荡
吴江市
70
莺脰湖
吴江市
71
长荡
吴江市
72
孙家荡
吴江市
73
袁浪荡
吴江市
74
鳗鲤湖
昆山市
75
春申湖
苏州市相城区
76
万选湖
昆山市
77
蚬子兜
吴江市
78
南参漾
吴江市
79
阮白荡
吴江市
80
方家荡
吴江市
81
嘉菱塘
常熟市、无锡市锡山区
82
官塘
常熟市
83

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

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
68
张鸭荡
吴江市
69
长畸荡
吴江市
70
莺脰湖
吴江市
71
长荡
吴江市
72
孙家荡
吴江市
73
袁浪荡
吴江市
74
鳗鲤湖
昆山市
75
春申湖
苏州市相城区
76
万选湖
昆山市
77
蚬子兜
吴江市
78
南参漾
吴江市
79
阮白荡
吴江市80方家荡来自吴江市81嘉菱塘
常熟市、无锡市锡山区
82
官塘
常熟市
83
庄西漾
吴江市
84
西下沙荡
吴江市
85
下淹湖
20
西 氿
宜兴市
21
元荡
吴江市
22
北麻漾
吴江市
23
九里湖
吴江市、苏州市吴中区
24
五里湖(蠡湖)
无锡市
25
漕 湖
苏州市相城区
26
尚 湖
常熟市
27
赤山湖
句容市
28
东 氿
宜兴市
29
金鸡湖
苏州市工业园区
30
钱资荡
金坛市
31
傀儡湖
昆山市
32
黄泥兜
吴江市、苏州市吴中区
33
南湖荡
常熟市
34
长漾
吴江市
35
鹅真荡
苏州市锡山区、苏州市相城区
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
序号
湖泊名称
位于区域
1
洪泽湖
泗洪县、泗阳县、宿迁市宿城区、盱眙县、洪泽县、淮安市淮阴区
2
太 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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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5]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2.26
【实施日期】2005.0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经调查核实,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将洪泽湖等137个0.5平方公里以上湖泊、城市市区内湖泊、城市饮用水源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现予公布。

湖泊具有行蓄洪、供水以及发展养殖、航运、旅游等多种功能,对于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级政府要根据《条例》
规定,对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抓紧编制保护规划,统筹安排防洪、水资源配置和开发利
用等事项。

规划编制实行分级负责,其中省管湖泊规划由省水利厅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县管理的湖泊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要全面贯彻《条例》,按照湖泊保护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湖泊资源保护,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湖泊资源。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各项保护和管理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反《条例》的各类行为。

各级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附件: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
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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