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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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在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印发《****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局机关各股室、队,各乡、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管理,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6月16日****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油脂管理,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按照上级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治,以城区、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区域,以小餐馆、火锅店、学校食堂、大型餐饮店等为主要对象,开展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查进货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严厉打击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油脂进货渠道和使用管理,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工作措施(一)强化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督促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自觉抵制购买、使用“地沟油”等不合格食用油脂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制的要求公开承诺不购买、不使用“地沟油”,不重复使用烹饪油脂,自觉接受社- 1 -会监督,做到守法经营、诚信自律。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追溯制度。

依法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规范进货渠道,落实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生产企业和批发市场等采购食用油脂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等处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及相关票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严防“地沟油”
流入餐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3.18
•【文号】食药监办食[2010]25号
•【施行日期】2010.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严防“地沟油”流入餐
饮服务环节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办食[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有媒体报道不法分子加工“地沟油”。

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切实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请迅速组织对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

同时,要高度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及时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如发现餐饮服务单位采购的食用油脂来源不明,或者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应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同时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请于4月底前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管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葛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长政办〔2018〕1号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葛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长政办〔2018〕1号

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葛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长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葛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长政办〔201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长葛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1月2日长葛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许政办明电〔2017〕94号),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综合整治“地沟油”问题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主体意识,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杜绝“地沟油”回流餐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用油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以“四个最严”为准绳,抓好源头治理,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过程监管,扶持产业发展,加大惩治力度,推动社会共治,不断净化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环境,逐步构建“地沟油”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重点围绕“餐厨废弃物处理”和“油脂生产加工原料来源控制”,开展为期六个月的“地沟油”专项整治行动。

不断强化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监管责任,落实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提高食品、食用农产品养殖、生产(加工)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建立完善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和安全监管责任制,加强食用油生产、经营、使用追溯体系建设;全面排查和整治餐厨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动物屠宰和食用油生产经营等各环节风险隐患;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引导扶持畜禽肉类加工废弃物、餐厨废弃物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企业适度规模经营,逐步建立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统一收运,集中无害化处理的长效机制;集中力量侦办查处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案件,斩断“地沟油”产、供、销非法利益链条,始终保持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遏制“地沟油”流向餐桌;加强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密切协调配合,积极构建“地沟油”社会共治格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南府办[2013]160号【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07【实施日期】2013.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3〕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1月7日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现在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新一轮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强化对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认真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严厉打击非法生产、提炼、销售、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等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职责(一)市食品安全办负责“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收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二)市公安局负责开展对“地沟油”粗炼加工、存储转运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的全面排查。

依法侦办有关部门移交的涉及“地沟油”问题的涉嫌犯罪案件,严厉打击“地沟油”犯罪行为。

(三)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地沟油”专项整。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筑府办发[2010]186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9.28【实施日期】2010.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1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贵阳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贵阳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贵阳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贵州省对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分工合作,开展联合执法,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和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实现“三创一办”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整治目标(一)依法取缔无证非法生产、销售“地沟油”加工、销售点。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

(三)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地方法规,加强餐厨废弃油脂的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规范管理工作。

三、整治重点(一)以城乡结合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取缔非法生产“地沟油”黑窝点。

(二)以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三)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旅游景区餐饮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主要对象,加强对食用油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和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为严厉打击销售“地沟油”的不法行为,进一步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地沟油”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全省系统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地沟油”整治工作最近,“地沟油”回流到餐桌的问题再度成为媒体和消费者关注的焦点。

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采取措施,加大查处力度,确保流通环节食品消费安全。

各级工商局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局部署,在全省流通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中,以维护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负责精神,提高对整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把迅速组织开展“地沟油”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当前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部署,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二、提高对“地沟油”的辨识能力“地沟油”是人们在生活中对于各类劣质油的通称。

“地沟油”分为三类:一是狭义的“地沟油”,即将下水道中的油腻漂浮物或者将宾馆、酒楼的剩饭、剩菜(通称泔水)经过简单加工、提炼出的油;二是劣质猪肉、猪内脏、猪皮加工以及提炼后产出的油;三是用于油炸食品的油使用次数超过规定后,再被重复使用或往其中添加一些新油后重新使用的油。

“地沟油”的主要流向是:化工厂生产化工产品,酒楼、餐馆加工菜肴,养殖场用作牲畜饲料。

长期摄入“地沟油”会导致人体各项生理指标发生变化,有毒化学物质会严重侵害人体的肠、肝、肾脏,轻则引发肠、胃、肝等脏器疾病,重则可能引发癌变。

市畜牧局地沟油整治通知

市畜牧局地沟油整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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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畜牧局地沟油整治通知
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为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全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决定在全市开展畜禽养殖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紧急部署,深入推进专项整治
近期,国家公安部会同有关省市主管部门,成功破获全国首起全环节的“地沟油”加工生产食用油的重大案件,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

这个案件再次证明,“地沟油”不只是危害畜牧业生产,而且严重影响畜产品质量安全,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会造成明显伤害,必须深挖严打,彻底切断其生产、销售、使用链条。

将畜禽养殖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是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从上半年5个半月的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来看,我市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的不法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认识上再提高、措施上再加强、工作上再部署,推进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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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8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8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8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全省“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我省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经省政府同意,确定自2011年1月1日至5月15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切实解决“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管理领域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促进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无缝衔接。

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强化对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厉打击生产、提炼、销售、采购和使用“地沟油”的违法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29•【文号】工商食字[2010]150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工商食字[2010]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 [2010]36号,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开展“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这对于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为认真贯彻《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销售“地沟油”等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国办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正在开展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秩序。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地沟油”专项整治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和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确定的专项整治任务,集中力量、集中时间,以食用油经营者及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一是要强化对食用油经营主体注册登记管理,严格规范经营者主体资格。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黑食药监餐发[2012]14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5.12
【实施日期】2012.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
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食药监餐发〔2012〕145号)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森工总局卫生局、航运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黑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二日
黑龙江省餐饮服务环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防“地沟油”流入餐饮服务环节,切实保护消费者饮食安全,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黑政食安发〔2012〕10号)文件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省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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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地沟油”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地沟油”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地沟油”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3•【字号】绵府办函〔2017〕170号•【施行日期】2017.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地沟油”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绵府办函〔2017〕170号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绵阳市“地沟油”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13日绵阳市“地沟油”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76号)精神,逐步建立“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高度重视“地沟油”治理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绵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要求,加强源头管控,强化监管执法,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自律意识,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建立长效机制。

督促指导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餐饮企业全面建立健全追溯体系。

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流通为监管重点,排查和整治畜禽养殖、动物屠宰、餐厨垃圾处理和食用油生产经营等风险隐患,80%的餐饮服务单位完成“明厨亮灶”。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建设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集中力量侦办查处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案件,斩断“地沟油”产、供、销非法利益链条,始终保持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地沟油集中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案的通知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地沟油集中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案的通知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地沟油”集中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和《福建省加强“地沟油”集中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精神,为加强对食用油脂的监督管理,严防“地沟油”流入餐桌,保障群众饮食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湖里区加强“地沟油”集中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湖里区加强“地沟油”集中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和《福建省加强“地沟油”集中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整治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加强“地沟油”集中整治,对我区油脂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用油经营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仔细排查和清理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依法取缔和惩处一批涉及“地沟油”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制定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秩序,加快建设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

二、工作任务及职责分工(一)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严把餐厨废弃物的“出口”关。

1.区市政园林局牵头负责废弃食用油脂及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工作,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实行有效管理,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获得许可的单位名单,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渠道。

2.区卫生局负责督促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建立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并建立工作台账,台账应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菏政办发[2011]56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11〕5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菏泽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菏泽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菏发〔2011〕19号),深入开展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大“地沟油”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全面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着力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任务分工(一)各县区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

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和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实行县区长负责制。

各县区政府、菏泽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并组织协调辖区的“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

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5•【文号】国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4.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7〕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地沟油”一般是指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油脂。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要求,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强化源头治理,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

但“地沟油”综合整治长效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问题仍时有发生。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地沟油”治理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要求,以原料来源控制和油脂加工监管为重点,既要从严监管执法,加强源头治理,杜绝“地沟油”流向餐桌;也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建立长效机制,合力推动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要把“地沟油”治理作为“十三五”期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力争取得突破。

(各省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餐饮企业、行政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屠宰企业、肉类加工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废弃物、肉类加工废弃物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建立相关制度及台账。

有条件的单位要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按照处理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如实记录。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朔政办发[2010]130号【发布部门】朔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12【实施日期】2010.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朔政办发〔2010〕1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和驻朔各有关单位: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和违规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有效整治和严防“地沟油”回流餐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进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沟油”和违规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为重点,按照“全面排查,重点打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和“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采取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办法,控制源头,标本兼治,使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地沟油”和违规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重点(一)重点整治城乡结合部、旅游景区非法生产“地沟油”的黑窝点,摸清“地沟油”原料来源和销售渠道以及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流向,对发现的问题追查到底,对黑窝点坚决取缔。

(二)严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三)以食品生产小作坊、小餐馆、饮食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体食堂为重点,加强对食用油台账和票证的检查,加强对餐厨废弃物处理的监督,依法查处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和违规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饮食【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1]276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08【实施日期】2011.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1〕276号二○一一年十月八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全市食用油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1〕9号)和2011年9月19日全省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工作视频会议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重点针对“地沟油”违法犯罪链条中掏捞、粗炼、收购转运、深加工、批发、销售等各个环节,多管齐下摸排梳理线索,全面取缔非法制售窝点,追根溯源查清犯罪链条,彻底摧毁生产销售网络;严格落实各环节的监管执法责任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粮油批发市场以及食用油、食品和其他相关企业的监督检查,强化现场检查、突击检查和检验检测,确保及时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完善食用油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和长效机制,积极推动从源头上解决“地沟油”问题。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规范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

要组织房产、建设、市容市政、城管执法、环保、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认真贯彻《兰州市餐厨垃圾集中处置暂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和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及各项措施,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及时建立和落实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责任落实、分类放置、日产日清、备案登记、流向记录等制度,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煎炸废油直接排放到雨水、污水管道,或交由未经许可或备案的单位及个人处理。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鹤政办〔2017〕49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鹤政办〔2017〕49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鹤政办〔2017〕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38号),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综合整治“地沟油”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重点环节治理通过开展“地沟油”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食用油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取缔和惩处一批涉及“地沟油”违法犯罪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效遏制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地沟油”和违规处理餐厨废弃物的行为,从整体上提升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开展对食用油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加工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以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加工厂为重点,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用食用油质量和进货渠道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或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二)食品流通销售环节。

以食用油销售者及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假冒伪劣和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行为。

严格规范销售者主体资格,依法监督销售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把好食用油进货关。

(三)餐饮服务环节。

以城区、矿区、旅游景区的小餐馆、餐饮摊点、火锅店和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加强对食用油购货记录和票证的检查,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食用油或使用“地沟油”加工食品的行为。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的通知-洪卫法监字[2010]46号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的通知-洪卫法监字[2010]46号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的通知(洪卫法监字〔2010〕46号)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卫生监督所: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的通知》(赣卫法监字〔2010〕55号),我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1月10日在全市餐饮服务环节开展地沟油和餐厨废弃物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整治步骤(一)部署安排(9月20日前完成)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要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结合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和餐饮单位采购使用食用油和废弃油脂等处置情况,加强领导,周密安排,明确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各项工作措施,集中力量开展整治,严厉打击餐饮单位采购和使用地沟油行为。

(二)组织自查(9月30日前完成)。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组织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食用油来源和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去向等情况自查(自查格式见附件1),逐一登记食用油的来源地、品牌、价格、生产单位、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去向等详细情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单位自查率应达到100%。

要将宣传指导与自查相结合,告知餐饮单位应采购正规、合格的食用油,并建立台账;要开展暗访调查,对采购使用地沟油的行为进行追踪核查。

(三)分析汇总(10月15日前完成)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收集各个餐饮提供者的自查表,并对自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对发现可疑食用油或者地沟油线索的要组织专人进行检查;要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去向情况汇总抄报辖区食安办等有关部门(抄送格式见附件2)。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甘食药监食[2012]522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甘食药监食〔2012〕522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有效解决“地沟油”回流餐桌问题,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2〕26号)要求,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迅速组织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食用油脂的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废弃油脂管理情况和餐厨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专项整治。

二、突出重点,全面整治。

一是要认真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相关产品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采购记录制度,特别是食用油脂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和流向追溯制度,餐饮废弃物台账应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集体食堂、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给未经许可、备案的餐饮服务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二是以城市(镇)、旅游景区等餐饮业集中地为重点地区,加强对集体食堂、小餐馆、火锅店和学校食堂等的监管,以食用油脂是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全程追溯制度以及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是否分类处置、是否做到日产日清、是否建立有详细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的台帐为重点检查内容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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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
公安部
公通字[2012]1号
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对于涉及多地区的“地沟油”犯罪案件,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要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犯罪界限
(一)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认定是否“明知”,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产品质量,进货渠道及进货价格、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三)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已经销售出去没有实物,但是有证据证明系已被查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的上线提供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虽无法查明“食用油”是否系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该“食用油”来源可疑而予以销售的,应分别情形处理:经鉴定,检出有毒、有害成分的,依照刑法第144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照刑法第143条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140条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以上第(一)、(二)、(三)款犯罪行为,而为其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或者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对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

(七)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适用
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

对于具有累犯、前科、共同犯罪的主犯、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等情节,以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罪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

对在同一条生产销售链上的犯罪分子,要在法定刑幅度内体现严惩源头犯罪的精神,确保生产环节与销售环节量刑的整体平衡。

对于明知是“地沟油”而非法
销售的公司、企业,要依法从严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于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要严格把握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对依法必须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等有关的活动。

各地执行情况,请及时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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