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分公司员工差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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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分公司员工差勤管理办法

山西分公司员工差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考勤和休假管理,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集团、总公司相关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西分公司辖内全体内勤员工。

第二章差勤管理规定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对每月差勤情况进行统计并公布,同时作为每月工资发放依据。

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负责对考勤工作进行监督,不定期对所辖机构进行考勤抽查,如发现有虚假情况者,扣除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指定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考勤员应由责任心强、办事公道、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员工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妥善保管各类假条、证明等原始凭证;

(二)以周为单位向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报送各类假条(每周五报送本周假条);

(三)按月向本部门员工公布考勤情况。

第五条考勤方式

(一)分公司考勤方式:在分公司本部办公的员工,公司采用指纹系统考勤,员工上下班时须到指定地点考勤。

(二)各中心支公司本部、四级机构的考勤均应采用指纹或面部识别系统进行考勤。

第六条考勤时间分公司本部考勤时间如下:

时间

早上

下午

晚间

周一

8:00前

14:0014:30

18:00以后

各中心支公司如因季节、岗位性质等原因采用不同的作息时间

应报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作息制度,按时出勤,因个人指纹原因未能在考勤机中记载当期差勤记录的,应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手工签到签退,四级机构内勤人员应到机构考勤员处手工签到签退。

第八条差勤种类设置

(一)出勤;

(二)缺勤(包括迟到、早退、旷工等)晚于上班时间30分钟以内上班的情况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下班的情况为早退;

(三)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工伤假、年休假、加班补休等);

(四)公务外出;

(五)加班。

第九条旷工情形及处理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按旷工对待: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不出勤的;

2、假期已满逾期未归,又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的;

3、谎报请假理由休假,经查证属实的。

(二)旷工处理

1、旷工2天(含)以内的,扣发当日全部收入;

2、旷工3天及以上的,扣发当月全部收入;

3、如发生多次(二次及以上)旷工,累计时间在5天(含)以内的,公司将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时间不超过3个月;累计超过5天以上的,公司有权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请假种类及审批规定

第条请假包括以下类别

1、事假;

2、病假;

3、婚假;

4、产假/哺乳假;

5、看护假;

6、年休假;

7、丧假;

8、工伤假;

9、因公外出。

第一条请假审批手续

(一)凡请假或因公外出无法进行正常考勤者,应提前履行请假或公出手续,及时向人力资源部(行政人事部)报备。

(二)审批流程如下:

人员分类

请假时间

公出时间

最高审批人

员工

<2天

<3天

部门负责人

≥2天

≥3天

分管总经理

中支部门级干部

<3天

中支分管总经理≥2天

≥3天

中支总经理

中支班子成员

≤2天

≤2天

中支总经理

>2天

>2天

分公司总经理

中支总经理

≥2天

≥2天

分公司总经理

分公司部门级干部≤2天

≤2天

分管总经理

>2天

分公司总经理

第二条各类请假需填写相应的单据及应附相关的证明材料,详见下表:

请假

种类

填写单据

应附相关证明

备注

病假

请假条

三天以上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原件、病历卡或住院证明原件。

外地诊治应获得市/区级医院的证明

事假

请假条

事假超过三天应附相关说明。

婚假

请假条

民政部或政府部门核发的结婚证明。

产假/哺乳假

请假条

请假条

年休假

年休假审

批单

5天以上需提前两周申请

丧假

请假条

工伤假

请假条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工伤报告书。

相关证明可于事后补交

公出

请假条

根据需要,提供出差申请单。

公出事由、地点

第三条请假规定

(一)请假手续须亲自办理,因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自行办理的除外,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办理。

(二)假期届满前须续假的应及时报备批准,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除外。

(三)请假期间应保持电话畅通,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四)未办妥请假手续而离岗或虚假、伪造请假核实属实的,视同旷工。

第四章请假期间待遇

第四条事假期间待遇事假最小单位为1小时。

事假时长

待遇标准

备注

当月事假<10个工作日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按照在职天数计算发放。

10个工作日≤当月事假≤21个工作日

基础工资全额发放,岗位工资按照在职天数计算,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21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事假<40个工作日

按照上述办法发放月度工资,年末绩效按50%发放。

一年内累计事假≥40个工作日

按照上述办法发放月度工资,不再享有年末绩效。

月度、季度、年度绩效按照在职时间计算,且事假期间不享受职务性补贴。

第五条病假期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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