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第7章 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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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 第一,保护消费者权益。 • 第二,促进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意识。 • 第三,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经贸秩序。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在国际上的产品责任法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最具代表性,对世界各国的产 品责任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同时,欧洲的德国、亚洲的日本在产品责任方 面的立法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近几年得到快速发展。 因此,本节将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的产品责任立法进行重点介绍。
给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的损害,而如果该使用者或
确定所适用的准据法,以避免单独连接点不能得到满意的
消费者是买卖合同、赠予合同、租借合同或其他合同关系
结果。此外,公约也允许受损害者在一定范围内自己选择
的对方当事人,则在该产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已由被控负
欧洲各国由于传统上的密切联系,其最先感受到产品责任的国际化发展与各国产品责任法律
制度巨大差异之间的矛盾所带来的对商品流通和自由竞争的阻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世
纪70年代以来,欧洲国家的领导机构,如欧洲理事会、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区域性政治和经济
组织,积极致力于统一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活动,并缔结了专门性的国际公约。《关于造成人
7.2 主要国家产品责任立法
7.2.1 美国产品责任法
1)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 ➢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规定,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对于因
其制造和出售有缺陷的产品而使该产品的购买者、使用者及第三者遭受人身伤 害或财产损失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调整这种法律责任引起的权利义务关 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就是产品责任法。 ➢ 按照有关美国法律的解释,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产品责任法是侵权 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法的特点。 ➢ 因此,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以严格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的特殊的侵权行为 法。
《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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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6
《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 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生产者/销售 •赔偿 •消费者/使用者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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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示再详尽都不为过:婴儿车:“在折叠婴 儿车之前,请将婴儿抱出”
• 电熨斗:“请不要将衣服穿在身上熨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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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原告如果要以疏忽说提起诉讼,需要证 明:
1)被告存在疏忽 2)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3)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原告的损失。
但是原告不限于买方,即原告与被 告之间不一定有合同关系。
• 疏忽责任原则首创于1916 年麦克弗森诉布 伊克汽车制造公司案。该案原告从零售商 处购买了一台被告生产的汽车,因轮胎的 缺陷在行车途中爆裂,汽车倾覆,将原告 抛出车外受伤。法院判决被告因疏忽而对 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原被告间并无合 同关系,轮胎也非被告制造而是外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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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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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 ➢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误示说(doctrine of misrepresentation) ➢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
《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二、产品责任构成
• (一)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责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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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1
▪ 产品责任制度是伴随着世界各国近现代工 业的发展,为了解决消费者因使用有缺陷 的产品而蒙受损害的问题。因而,它的基 本理念和目标是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要求生产者承担起社会责任,使消费者免 受有缺陷的产品的损害。与一般的调整民 商事关系的法律不同,它的许多规定是强 制性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 以排除。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其他第 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 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四)生产者 (五) 销售者
9
▪ 承担条件 承担方式 追偿
▪ 产品瑕疵责任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 事先未作说明的 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给购买产品的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赔偿损 失后,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 者或供货者追偿
▪ 产品缺陷责任 生产者 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伤害 的,经营者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 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属于产品的 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 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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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品责任构成
▪ (一)产品存在缺陷
▪ 【思考】 ▪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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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 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 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 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 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 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 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 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 责任?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篇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课件第六篇章国际产品责任法](https://img.taocdn.com/s3/m/a8cb4cec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3d.png)
国际产品责任法具有跨国性和国 际性,其调整的是跨越国界的法 律关系,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 度。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起源与发展
起源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 20世纪60年代,随着国际贸易和跨 国公司的迅速发展,因产品缺陷导致 的损害赔偿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发展
国际产品责任法经历了从国内法到国 际法的演变,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条 约、国际公约等形式,逐渐形成了统 一的国际产品责任法体系。
欧洲联盟《产品责任指令》
该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制定相关国内法,确保产品责任在欧盟范围内的统一执 行。
国际惯例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间接涉及产品责任问题。国际商会Fra bibliotek国际产品责任指南》
该指南为跨国企业提供了产品责任的指导原则和最佳实践,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其他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
其他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确保所涉及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的安全性、性 能和品质进行测试和检验,及时处理产品的缺陷和问题等。同时,各主体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06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赔偿问题
赔偿的概念和原则
赔偿的概念
赔偿是指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由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 任。
VS
标准
在确定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适用时,需 要考虑与案件相关的各种因素,如产品的 销售、使用、损害发生地等,以确定与案 件最密切相关的国家。
法律适用的方法和程序
方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的法律适用可以采用“直接 适用法”或“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 指直接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来确定案件 适用的法律;间接适用法是指通过国内法律 程序来确定案件适用的法律。
产品责任法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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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不符合国标/行标(欧美无此规定)
.
2
▪ PS
瑕疵——
小缺点、小毛病,不影响正常使用——担违约责任
缺陷——
(1)设计缺陷(构造、配方、理念) (2)制造缺陷(制作、装配、铸造) (3)指示缺陷(说明、危险警告、使用方法) (4)发展缺陷(现行技术手段未能发现有害、将来科技发达时才 发现问题)——不可追责
▪ 案件发生 在1942年,原告(Tacob E.Decker and sons)购买了被告(Capps ) 的香肠,但该香肠变质了,原告一家人食用 之后均得病,并致使一人死亡。
▪ 在本案的审理中,尽管陪审团认为被告无过 失,但是法院判决认为:制造者在此案中所 负的责任,不是基于过失,而是基于保护人 类健康和生命的公共政策的一般原则,制造 者承担默示担保责任
为了将糖和奶粉加入咖啡,她停了车,但由于车 内无处放下杯子,老太试着将杯子夹在两膝之间好 打开盖子,结果杯壁突然向内凹陷,热咖啡迅速洒 了出来并渗入裤子,老太因此遭受严重的三度烫伤。
而在此前,已有超过700次的其它类似事件发生 并投诉。但“麦当劳”始终不去咨询烫伤问题的有 关专家,也不降低过烫的温度。
结果:原告律师认为,由于炖锅的电线不象普通 家电一样是黑色或白色,而是花色,引起了孩子 的好奇心,导致其拉电线,因此制造商应为此负 责。法院判决,制造商赔偿受害人约200万美元。
.
16
1999年,北京的5岁女童熊某(原告)和她的家人及 其保姆一起去“肯德基”享用炸鸡快餐。用餐时,保 姆将吸管插入热饮料的杯盖上的“插孔”后,把这杯 以为不烫的饮料自然地交给了熊某饮用(而纸杯上注 明了“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 熊某随后拿着吸了一口,结果热的饮料吸入嘴里,烫了 女孩的嘴。熊某反射性地将手放开杯子去捂嘴。于 是,杯子掉落并将其中的饮料洒在她的身上。短短一 瞬间,熊某下身被二度烫伤。
国际商法第4章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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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4章产品责任法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第四章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一、产品责任与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于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使用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所要解决的不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也不是在生产、流通领域中如何实行产品质量管理的问题,它所解决的是产品致人损害时的损失赔偿问题。
由于一般情况下产品责任最终要由产品的生产制造者承担,因此,产品责任又被称为产品制造者责任。
产品责任是伴随着现代化工业发展而出现的,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
18世纪末开始的工业革命,使得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商品生产逐渐形成一些前所未有的特点,随之也带来了因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损害事故增多的现象。
对于产品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后果由谁来承担责任,受损害者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如何得到赔偿的问题日益为社会所关注。
为解决这个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回避的问题,相关的法律应运而生。
现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最先诞生于英国,现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的法律部门。
产品责任法不同于调整国家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为保证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的产品质量管理法或产品质量监督法。
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是作为平等法律关系主体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产品损害事故而发生的损害赔偿关系,它以规定何种产品损害应获得赔偿、谁应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产品责任诉讼等为内容。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生产与消费关系的最直接、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其精髓是平衡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利益关系。
产品责任法在规定了生产者责任的同时,为消费者、产品使用者或者第三人的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责任法应属于消费者保护法。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一)关于产品从经济学上讲,产品是人们通过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形成的一定成果。
国际商法第十一章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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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
总结词
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规定而异,但通常包括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和惩罚性赔偿等。
详细描述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受害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直接财产损 失,如维修费用、替换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 者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人身伤亡或精神痛苦,通常表现为 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和补偿。惩罚性赔偿则是 对生产商或销售商故意隐瞒产品缺陷或故意违法行为的 惩罚,通常表现为对受害者的一种额外赔偿。根据不同 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可 能有所不同,但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评估和确 定。
产品责任的法律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 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严格责任原则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严格的 质量控制义务,若产品存在缺陷导 致损害,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连带责任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 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可 选择向任一责任方索赔。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应当符 合担保标准,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不符合担保标准,生产 者或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担保责任原则通常适用于有形产品的销售,如汽车、电器 等。在此原则下,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符 合担保标准的商品。
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无论生产者或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 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
案例三
总结词
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消费者维权案例
详细描述
某食品因安全问题引发消费者维权事件,消 费者认为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企业承担 产品责任。经过调查,发现食品确实存在安 全隐患,企业被要求召回问题产品并赔偿消 费者损失。法院最终判决企业承担产品责任, 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
![课件《国际商法(本科)》第七章 产品责任法](https://img.taocdn.com/s3/m/288f2f48844769eae009eda5.png)
• 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 • 3.1美国 • (1)产品制造商; • (2)批发商、经销商或零售商; • (3)零部件制造商; • (4)动产出租者; • (5)不动产销售者 ; • (6)服务提供者。
• 欧盟《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 (1)产品的制造者 • (2)任何原材料的生产者
• 请裁决。
• (二)担保责任原则
• 担保责任原则是指产品有缺陷,由于生产 者、销售者违反了对产品的明示的或依法 律规定的默示的担保,以致给消费者、使 用者造成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对此, 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
明示担保
• 违反明示担保,只需证明: • a被告做了说明; • b原告相信了这个说明; • c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说明造成的。
• 依据美国和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可以向啤酒瓶 的生产者索赔。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 一、原告可以起诉的理由 • (一)疏忽责任原则 • 1、概念 • 产品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
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 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 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 2、产生和发展 • 美国最先发展了这个原则
• 根据各国法律及判例,产品缺陷大致可分 为:
• ①设计缺陷 • ②原材料缺陷 • ③制造、装配缺陷 • ④指示缺陷
⑶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 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⑷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 产、销售有缺陷的产品对产品使用者造成损害 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原告在购买之前,看了被告的广告,认为 “剔骨肌肉”就是标签、广告中所称的无 骨鸡肉。原告以被告违反了关于该罐头为 无骨鸡肉罐头的明示担保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声称,所谓“剔骨”,仅仅是对产品 的配制和包装方式的一种描写手法,并不 能算是产品中绝对不含骨头碎渣的一种明 示担保。
《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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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原则 •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
•对原告最为有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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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五、美国产品责任法的新变化 对缺陷产品的分类及其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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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第三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 疏忽责任原则首创于1916 年麦克弗森诉布 伊克汽车制造公司案。该案原告从零售商 处购买了一台被告生产的汽车,因轮胎的 缺陷在行车途中爆裂,汽车倾覆,将原告 抛出车外受伤。法院判决被告因疏忽而对 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尽管原被告间并无合 同关系,轮胎也非被告制造而是外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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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法
制造上的缺陷案例
• 在1973年,布兰登伯格诉丰田汽车销 售美国分公司及丰田总公司案中,美 国法官对于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的 丰田汽车因翻车而车顶破裂,乘客被 抛出车外造成死亡的事件,认为汽车 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判决制造商和销 售商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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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理由提
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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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5、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 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 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
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
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
任。(药物最为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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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第十一章国际产品责任 法
• (二)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第三者造 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 1、有损害的事实 • 2、损害的范围 • 3、损害的承担者范围广
国际商法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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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把产品投入市场的时候并不存在
02
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
04
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不是零件本身的缺陷,也可以免责。
06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商业上损害赔偿:有缺陷的产品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C
B
D
A
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要求与该州有某种“最低程度连接”,该州的法院才能对被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
E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原则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202X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绝对责任。
国际商法教学课件 5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教学课件 5产品责任法](https://img.taocdn.com/s3/m/6f25cbe158f5f61fb73666f0.png)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
2、担保责任理论: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违 a.原告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危险 反对产品的品质担保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合理”与否; b. 产品出厂时缺陷已经存在; 3、严格责任理论:对于产品存在的缺陷,即 c.因果关系。 使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不存在任何过错, 也应当对缺陷产品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疏忽责任原则: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 商或销售商在生产或销售的过程中,因主观上 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 或使用者遭到损害所要承担的责任。 案例: 1916年美国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受害者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 1.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 2.产品的缺陷是由被告的疏忽所致; 3.被告的疏忽造成了原告的损害。
直接or间接? 3、惩罚性赔偿: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出于 恶意或存有重大过失,因而法院在判令支付补 偿性赔偿金的基础上,再要求侵权行为人向受 害者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一、产品责任法概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 五、欧洲产品责任法 六、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七、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五、欧洲产品责任法
(一)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85年7月25日通过《关于 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1、产品:所有的动产,包括组装在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中 的动产;包括“电”;但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 2、缺陷:如果一个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待的 安全性,产品即为有缺陷。但新的缺陷标准对以前的产 品无效。 3、责任主体:产品的生产者(成品制造者、原材料生产 者、零部件制造者、任何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标 志置于产品之上的人、任何进口某种产品在共同体内销 售、出租、租赁的人);产品的供应商(在生产者不能 被确认的情况下)。 4、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受害者只须证明损害、缺陷 及因果关系,而无需证明生产者有过失。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商法》第6章产品责任法](https://img.taocdn.com/s3/m/b05dede1de80d4d8d15a4ff5.png)
➢(2)原告自己的疏忽行为
➢(3)自担风险
➢(4)非正常使用产品
➢(5)擅自改动产品
➢(6)带有不可避免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6.2.3美国产品责任诉讼中的损害赔偿
➢美国对产品损害的赔偿采用全面赔偿为 主,兼有惩罚性赔偿的原则,对产品损 害赔偿范围界定很少。
➢(1)对人身损害的赔偿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他人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 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使 之不符合该标准。
➢(3)产品责任的主体
➢(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5)生产者的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生产者能 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
➢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 在;
➢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 发现缺陷的存在。
➢ (6)损害赔偿的范围
➢ (7)关于时效的规定
➢ 《产品质量法》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时 效为2年,自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 到损害时起计算。受害人的权利自产品最初交 付之日起满10年消灭,但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 使用期的情况除外。
➢6.2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 最具代表性的产品责任法,在发达国家 中,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客观上起着示范 的作用。
➢6.2.1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美国产品责任法有三种归责理论,即疏 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
➢(1)疏忽责任理论
➢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当原告即产 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 时,原告和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 同关系,但是原告应负有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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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买 方与卖方之间给予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其 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2011-4-11 17
1、合同关系责任理论 、
生产者与销售商只有在与顾客之间有合同关系 才承担责任。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一直奉行英国法的“没 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原则。
20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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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其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中的疏忽行为,对于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合同关系责任下,消费者的利益得 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缺陷产 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20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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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使用者或第 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 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2、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 、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 失); 3、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 、产品的消费者、 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关系。
违反担保应负责任的人有哪些?
在美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合同关系 的要求,从而担保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合理 地参与使用或维护该产品的人。默示担保在多 数地区扩大到有利于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而 被缺陷产品伤害的旁观者。 一方面产品使用人或消费者可以直接控告零 售商,制造者也要对零售商或中间商因其受追 偿而受的损失负责。实际上制造者通常是受到 控告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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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美国的“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被告别克汽车公司向汽车零售商出售一辆别克 汽车,零售商又把此车售给原告麦克弗森。由 于一车轮在制造上有缺陷,致使汽车在行进中 突然翻倒致原告麦克弗森受到伤害。有关证据 表明,如果事前被告对车轮进行合理的检查就 能发现其缺陷,但被告没有这样做。而由于原 告并非直接从被告那里直接购得该汽车,所以 被告应否承担过失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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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疏忽责任 、
所谓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商有疏忽之处, 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 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 承担责任。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在以疏忽为理由提 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因为这不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所以,作为原告的 一方不仅限于买方,而且扩即到其他相关的人,如买 方的家属、亲友、来访者一直过路的行人或旁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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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国产品责任法中,根据产品缺陷的特征, 在各国产品责任法中,根据产品缺陷的特征,产品缺 陷大致分为三类: 陷大致分缺陷
设计缺陷: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生产者 对其设计有缺陷的产品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缺陷:在制造商的不合理危险,包括生产环节中 因工艺操作、质量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合理危 险。 例如,生产方面:制药企业采用不纯原料是药物 含有不应有的伤害人体的有毒物质、煤气炉局质量差 而存在漏气上任的隐患等,装配方面:斧头和斧柄接 连不牢,玩具使用涂料含铅过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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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担保 、
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 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 担保,是卖方对说出售产品的质量或性能规格 的陈述或说明,它可以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 作出的明示担保,或由法律规定的默示担保。 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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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示担保:指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对货物性能、 质量或所有权的声明或陈述。法院认为,电视 商业节目、商业小册子、报纸以及其他销售说 明物种的广告均产生明示担保。 以违反明示担保提起诉讼时,原告须举证: 1、被告曾对其产品作出说明;2、原告相信了 说明而购买产品;3、受到损害是因为产品不符 合被告所作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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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缺陷:由于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危险没有 做出必要的说明与警告,或说明与警告不当对 使用者构成的不合理危险。例如,药品广告、 说明书中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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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者和销售者
产品责任法中的生产者的含义较为广泛,包括 制成品的设计者、制造商、加工者、装配者、 修理者、运输者、或任何将其名称、商标或其 他标志标记于产品的人。 销售者一般包括出口商、进口商、批发商和零 售商等经销产品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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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示担保:它不是基于生产者或销售人的口头 或书面表示,而是根据法律产生的一种担保责 任。不论卖主或制造商作出何种声明,设备必 须合乎其出售目的。否则就违背了默示担保, 你可以要求修理设备或退钱;此外,还能获得 因故障设备造成损害的赔偿。 默示担保又分为商销性担保和适合专门目的的 默示担保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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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释“缺陷”的含义: 通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解释“缺陷”的含义: 产品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的商业销售标准。如,中 国的《工业产品责任条例》(1986年)、《食品卫 生法》(1982年)、《药品管理法》(1984年)、 《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1987年)等对有关产品 的标准均有规定。 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即人们所期待使用的产品 是不安全的。例如,美国《消费品安全法》第8条规 定,凡产品具备在交易上出售而可能使消费者产生 不当危险,或依据该法而实施的任何消费品安全标 准,仍不能适当保护消费者时,宣告该产品未被禁 止的危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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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侵权行为中的严格责任并不意味着, 只要使用他的产品而引起损害,制造者都绝对 负责。 要想用严格责任的理论得到赔偿,受害人 必须证明:(1)产品中存有缺陷;(2)产品 出厂时缺陷已存在;(3)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 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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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文女士,2003年初向某公司购买了一批实木地板, 用于家庭装修。 安装不久,该木地板便出现严重生虫现 象, 与厂家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要求厂家(被告)承 担相应责任。庭审中,被告对其所售木地板存在生虫事 实予以认可,但提出:生虫应系原告安装不当所致,应 由原告举证证明“生虫原因非(原告)自己安装不当所 致”,否则便不能由其承担责任。原告认为:首先, 被 告生产并出售给原告的木地板存在生虫事实,不具备产 品之使用性能,依照《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项之规 定,属不合格产品(瑕疵产品)。 法院判决认为: 原告认为生虫原因系产品本身质量 问题,而被告则认为系上诉人安装不当所致,但双方均 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由于 “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生虫与木地板质量之间存在因 果关系”(即生虫原因),因而判决原告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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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 指由生产者生产并已投入流通领域可 供使用的有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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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的缺陷
产品的缺陷是指产品为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 安全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 有关国家法律对“缺陷”都规定的比较笼统、 抽象,如对“消费者有权期待的安全”和“不 合理的危险性”等措辞只能通过司法实践来加 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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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销性默示担保:指投放市场的产品应符合该 产品之所以制造和销售的一般目的。 适合专门用途的默示担保:只要卖方必须有理 由知道买方购买该货物的专门用途;买方必须 信赖卖方为其挑选和提供正确的产品;卖方必 须明白买方信赖于他的技能和判断能力。特殊 用途的担保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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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产品责任法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立 法。为了同一个州的产品责任法,美国商务部 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 1979 1 案)》(Draft Uniform Product Liability Law), 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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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美国产品责任是一下列几种法学理论为归责依 据的: 合同关系责任说(Liability of Privity of Contract) 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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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严格责任 、
在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美国越来越多的 法学家开始在产品责任方面创设一种全新的责 任理论——严格责任。 所谓严格责任(Strict Liability),是指只要产品有 缺陷,对消费者或使用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 损失,则无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或担保关系, 也不论在制造或销售产品过程中是否有过失行 为,制造商或销售商都应承担产品责任。
5、Law of Product Liability
产品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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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论
产品责任法(Product Liability Law),是 随着现代工业生产的发展,许多新产品投入市 场,造成消费者受到伤害的案例不断增多而形 成和发展起来的。 产品责任法同买卖法有一定的联系,因为 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责任的规 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是共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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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存在隐蔽瑕疵,即产品有潜在的缺陷。通 常从外观看缺陷不明显,或者不经过特殊检验 就不能发现缺陷的产品称之为有隐蔽瑕疵的产 品。隐蔽瑕疵的缺陷可产生于产品设计、原材 料使用、构造装配等环节中。 不真实的广告或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制造商 或销售商对其产品做夸大的、虚假的广告宣传, 或应该在产品的使用说明书中提醒消费者有关 注意事项而忽视提醒,这种产品可视为有缺陷 的产品。例如,药品说明书中注明忌服用者人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