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

合集下载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工作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6.12•【文号】动植检植字[1997]18号•【施行日期】1997.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有新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工作的通知(动植检植字〔1997〕18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农业部植物检疫实验所:近年来,随着国外疫情变化及国内进口粮食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口粮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适应新的形势,进一步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工作,特作如下通知:1.各口岸局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进口粮食检疫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必须抓紧抓好。

要选派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业务骨干具体从事进口粮食检疫工作,植检处(科)长要亲自组织和参加。

必须按照国家局要求的标准配备所需仪器设备。

2.进口粮食检疫审批是新形势下加强进口粮食检疫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口岸局必须严格执行,认真维护,对未按规定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不得接受报检。

特殊情况需补办审批手续的,要经国家局同意。

3.各局要明确内部职责分工,搞好内部衔接,必须坚持先报后检、先检后卸的检疫程序,接受报检时要求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进口粮食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并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接受报检。

4.检疫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检疫操作规程进行现场和室内检疫。

对来自重大疫情发生国家或地区的进口粮,必须坚持锚地检疫。

要完整、准确、规范地记录检疫情况和检疫结果,妥善保存检疫样品和检验材料。

发现重大可疑疫情时,必须及时报告国家局,未经国家局同意,不得对外公布和宣传。

5.加强对疫粮的检疫处理和检疫监管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2012年5月14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要求,切实做好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对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检验监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保障进口产品安全食用植物油是人民生活的必需食品,其质量安全一直受到国务院高度重视和广大消费者广泛关注,国务院将其列为2012年全国综合治理重点食品之一。

食用植物油也是我国大宗进口食品,其进口量约占我国总消费量的三分之一。

因此,各局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重要意义,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事关消费者健康安全,事关民生,事关依法行政,要在人财物方面切实保障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需要,确保进口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

二、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局要督促食用植物油进口商切实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要求进口商对其进口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安全负责。

一是要求进口商进口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植物油。

二是敦促进口商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在报检时提供产品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并在报检单“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栏中注明其产品境外生产企业名称。

三是要求进口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进口和销售记录,建立可追溯系统。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

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

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件3)。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

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见附件2)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三)加工厂。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

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

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

进口粮食防疫防控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为严格执行国家《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对进口粮食的检验检疫要求,做好公司进口粮食在运输、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过程中的检验检疫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进口粮食在运输、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各环节的防疫管理。

第三条职责划分一、采购部:负责公司进口粮食的采购及运输环节的检验检疫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二、生产部:负责公司进口粮食接卸、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整个过程检验检疫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三、品控部:负责进口粮食质量检验管理,监督进口粮食生产过程管理,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四、后勤部:负责按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置视频监控,保障设施完好,进行过磅数据的统计,锅炉监管粮食下脚料焚烧,确保符合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并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条进口粮食防疫领导小组一、小组构成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XXX/XXX/XXX/XXX/XXX/XXX二、小组职责严格遵守《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检疫规定,了解进口粮食的检疫要求,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做好本单位进口粮食的在运输、进厂、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等过程中的检疫工作。

第五条进口粮食运输管理一、针对进口粮食运输环节疫情扩散风险高的问题,采购经办部门应与进口粮食运输企业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制订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运输期间进口粮食防疫主体责任。

二、进口粮食运输工具(如火车、集装箱等)应清洁、无污染,具有防止粮食撒漏等疫情防控措施。

粮食调运前,采购经办部门应向海关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运输工具、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时间等,如有更改应经海关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核准同意。

三、具体运输防疫管理要求1.在确认进境粮食无疫情、无公害时,按照运输方案及疫情防控预案,组织专门车辆运输。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国粮检[2005]31号【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粮食监督检查和处罚文书参考表式”已被《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粮食局(含国家粮食储备局)【发布日期】2005.03.14【实施日期】2005.03.14【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粮检[2005]31号2005年3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为规范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我局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试行)》和《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管理规定》等三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办法》的三个配套文件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有利于从制度上规范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活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粮食购销市场放开后粮食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文件,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现象的发生。

要切实抓好对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

同时,要加大对两个条例,以及《办法》和《办法》的配套文件的宣传力度,使粮食经营者都能够知法守法。

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09•【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施行日期】201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06号)关于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的公告为有效防范与降低进口粮食传带外来有害生物等潜在风险,提高口岸安全把关能力,优化口岸资源配置,推动口岸检验检疫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参照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相关国际标准,现就规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措施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境粮食口岸应满足以下基本技术要求:(一)具备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且拥有口岸相应资质,符合国家进口粮食总体趋向,布局合理;(二)口岸周边没有农田,不种植与进口粮食类似的作物;(三)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储存、查验、处理等区域布局合理,与外界及生活区相对隔离,地面平整、硬化,无裸露土壤,整洁卫生;(四)具备与粮食进口量相适应的接卸、储存(堆放)、运输等能力及设施条件,逐步采用自动吸粮机、自动扦样器、专用运粮车和装备自动取样系统等;(五)具备进口粮食疫情防控、撒漏物清扫、下脚料除害处理及口岸附近疫情监测铲除等条件设施及管理制度,并在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六)具备进口粮食相适应的检验检疫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等相应条件、设施及专业人员。

二、通过近期对进境粮食口岸全面规范整顿,现公布符合条件的第一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见附件)。

三、结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条件能力、进口业务量、检验检疫工作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等综合因素,今后将对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

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

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件3)。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

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见附件2)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三)加工厂。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

进口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进口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附件1进口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俄罗斯兽医植物卫生监督局关于俄罗斯大豆、玉米、水稻及油菜籽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2015年12月17日在北京签署)。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用于加工的大豆、玉米、水稻和油菜籽籽实,不作种植用途,学名分别为:大豆(学名:Glycine max(L.)Merr,英文名:Soybean);玉米(学名:Zea mays L. Merr, 英文名:maize或corn);水稻(学名:Oryza sativa, 英文名:rice);油菜籽(学名Brassica napus L.,英文名rapeseed,canola)。

三、允许的产地大豆、玉米和水稻产地仅限俄罗斯哈巴罗夫斯克边疆区、滨海边疆区、后贝加尔边疆区、阿穆尔州、犹太自治州。

油菜籽产地仅限俄罗斯西伯利亚及远东地区。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一)大豆上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 大豆北方茎溃疡病菌Diaporthe phaseolorum var. caulivora2. 大豆拟茎点种子腐烂病菌Phomopsis longicolla3. 大豆疫病病菌Phytophthora sojae4. 苜蓿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albo-atrum5. 棉花黄萎病菌Verticillium dahliae6. 菜豆萎蔫病菌Curtobacterium flaccumfaciens pv. flaccumfaciens7. 菜豆晕疫病菌Pseudomonas savastanoi pv. phaseolicola8. 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9. 南方菜豆花叶病毒Southern bean mosaic virus10. 烟草环斑病毒Tobacco ringspot virus11. 烟草线条病毒Tobacco streak virus12. 番茄环斑病毒Tomato ringspot virus13. 菜豆象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Say)14. 四纹豆象Callosobruchus maculatus15. 硬毛刺苞菊Acanthospermum hispidum16. 豚草Ambrosia artemisiifolia17. 三裂叶豚草Ambrosia trifida18. 多年生豚草Ambrosia ailostachya19. 阿洛葵Anoda cristata20. 菟丝子属Cuscuta spp.21. 齿裂大戟Euphorbia dentata Michx22. 毒麦Lolium temulentum .23. 刺黄花稔Sida spinosa24. 刺萼龙葵Solaunm rostrarum25. 裂刺茄Solanum triflorum26. 假高粱Sorghum halepense(二)玉米上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国质检动函〔2014〕597号)

《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国质检动函〔2014〕597号)

附件1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确保进境粮食口岸达到技术条件要求,提升口岸安全把关能力,实现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制订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动态调整并公布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名单。

第三条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直属局)负责本辖区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检验检疫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承担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请受理、初审推荐与日常监督检查。

直属局对地方申报进境粮食口岸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条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简称分支机构)负责进境粮食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参与粮食指定口岸建设、改造,提供技术指导与协助工作。

第二章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及分类第五条进境粮食口岸应当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见附1)。

原则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口岸,不得从事进口粮食及检验检疫监管业务。

第六条结合进口粮食业务量大小,兼顾海港船运散装、集装箱装运(海港、内陆)、边境陆运等不同类别,进境粮食指定口岸分大型(年进口量百万吨以上)、中型(年进口量在万吨与百万吨之间)、小型(年进口量万吨以下)3种类型,并实施分类管理。

大型粮食口岸的条件,应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基础上相应提高。

小型粮食口岸,以及边境口岸、木薯干专用口岸可在上述技术条件要求上,给予适当放宽。

第三章口岸申报与核准第七条进境粮食口岸符合“进境粮食指定口岸技术条件要求”后,应由口岸经营单位报经地级以上(含地级)地方政府同意推荐后,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申请时应提供《进境粮食指定口岸申报表》(附2)及相关申报证明材料。

第八条直属局受理申请后,应结合本辖区进境粮食口岸布局及粮食贸易发展需求等综合情况,组织初审。

确认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向总局正式推荐。

推荐时,直属局应确定申报口岸在本辖区所有进境粮食口岸综合能力的排序。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添加剂进口第四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16.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对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等7部委联合制定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予以公布,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9月8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

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

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

进境粮食监管操作规程

进境粮食监管操作规程

进境粮食监管操作规程进口粮食监管操作规程一、监管机构的职责1. 进口粮食监管机构的设立:国家粮食局设立进口粮食监管机构,负责对从海外进口的粮食进行监管和管理。

2. 进口粮食检验和检疫:进口粮食监管机构负责进行进口粮食的检验和检疫工作,确保进口粮食符合国家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3. 进口粮食登记和备案:进口粮食监管机构负责对从海外进口的粮食进行登记和备案,便于统计和管理进口粮食的数量和来源。

4. 进口粮食抽检和抽样:进口粮食监管机构负责对进口粮食进行抽检和抽样,以确保进口粮食的质量和安全性。

5. 进口粮食追溯和反馈:进口粮食监管机构负责对进口粮食进行追溯和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进口粮食的质量问题。

二、进口粮食的登记和备案1. 进口粮食企业的备案:进口粮食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口粮食时,需向进口粮食监管机构进行备案,包括企业的名称、行业资质、进口粮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

2. 进口粮食的登记和备案:进口粮食的进口过程中,进口粮食监管机构需要对进口粮食进行登记和备案,包括进口粮食的种类、数量、来源等信息。

3. 进口粮食的检验和检疫:进口粮食需要经过进口粮食监管机构的检验和检疫,确保进口粮食符合国家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三、进口粮食的抽检和抽样1. 进口粮食的抽检:进口粮食监管机构负责对进口粮食进行抽检,检验进口粮食的质量和安全性。

2. 进口粮食的抽样:进口粮食监管机构需要对进口粮食进行抽样,以确保抽取的样品能够代表进口粮食的整体质量和安全状况。

3. 抽检结果的反馈:进口粮食监管机构在完成抽检和抽样工作后,需要将抽检结果反馈给进口粮食企业和海关,以便对进口粮食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四、进口粮食的追溯和反馈1. 进口粮食的追溯:进口粮食监管机构需要对进口粮食进行追溯,查找进口粮食的产品来源和流向,以及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

2. 进口粮食的反馈:进口粮食监管机构需要将进口粮食的质量问题反馈给进口粮食企业和海关,以便对进口粮食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办法旨在加强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管理,保障国内外粮食贸易的安全和质量,确保粮食市场的正常运行。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粮食进出境的特点制定而成。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管理,包括粮食及其制品的出口、进口、中转等环节。

1.3 定义•进出境粮食:指从境外运输进入我国境内的粮食及其制品,或者从我国境内运输到境外的粮食及其制品。

•检验检疫:指对进出境粮食进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测和防疫控制措施。

•管理办法:指对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规范。

二、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程序2.1 申报与验放2.1.1 出口申报出口粮食及其制品的生产企业或贸易公司应向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出口申报,包括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2.1.2 进口申报进口粮食及其制品的进口商应向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进口申报,包括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2.1.3 检验检疫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的粮食及其制品进行检验检疫工作,包括样品抽检、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查等。

对于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粮食及其制品,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 2.1.4 验放通过检验检疫合格的粮食及其制品,由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验放,发放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 2.2 风险评估与防控 #### 2.2.1风险评估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出境粮食的来源、种类、数量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方案和措施。

#### 2.2.2防控措施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加强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加强信息管理等。

### 2.3 协作与交流 #### 2.3.1 协作机制国家粮食检验检疫机构与相关部门、企业等建立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作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

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为做好我国进口储备粮(含小麦、稻谷、玉米等谷物类和大豆、油菜籽等油料类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防止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随进口储备粮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管管理规定。

本监管规定适用于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国家指定专营单位进口的国家储备粮。

一、进口储备粮储备库及中转库、加工厂资质考核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应采取有效防疫等安全管理措施。

进口储备粮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应获得检验检疫资质认可。

资质认可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资质条件的粮食储备库、中转库、加工厂,通过考核获得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后,方可从事进口储备粮的储备、中转、加工。

(一)储备库。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根据进口粮储备计划确定进口储备库后,应及时将进口粮储备库名单及接收计划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列入名单的进口粮储备库,应填写《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申请表》(附件1),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考核。

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粮储备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填写“进口粮储备库考核记录”(附件3)。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粮储备库。

(二)中转库。

如进口储备粮需使用港口中转库临时储存,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及时向进境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粮中转库检验检疫考核要求”(见附件2)组织考核。

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中转库。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进口储备粮中转库资质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三)加工厂。

国家指定专营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应事先向储备库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储备粮出库后相关加工厂名单。

拟加工进口储备粮的相关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考核申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检验检疫考核要求”(附件2)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认可为进口储备粮加工企业。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

出进口粮油检验检疫出进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管理1 样品接收登记接收样品的检验检疫部门(或实验室)应建立出进口粮油检验检疫样品接收登记台账,记录样品品名、数量、检测要求、收样日期、收样人签字。

2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的保留检验检疫存查样品分为合格存查样品和不合格存查样品。

1)进口粮食、油料合格存查样品保留至出证后,进口粮食、油料不合格存查样品应采用真空、低温保留,应保留半年以上。

2)出口粮食、油料存查样品一般应保留三个月以上;出口粮食、油料成交样品、标准样品应采用真空、低温保留,应保留一年以上。

3)进口植物油不合格存查样品应保留到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为止;进口植物油合格存查样品及出口植物油存查样品一般应保留半年以上。

3 检验检疫存查样品的办理出进口粮油检验检疫存查样品保留期超过后,经部门负责人或实验室负责人赞成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并记录办理日期,经办人签字。

出进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评定和办理1 结果评定的依照依照“检验依照”和“检疫依照”的逼迫性要求对出进口粮油检验检疫结果做出评定。

2 合格评定和办理经检验检疫,出进口粮油货物外观色彩、气味正常,安全卫生检测结果、检疫判断结果、质量解析结果全部吻合逼迫性要求和合同、信用证的规定,评定为合格。

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证》,准予出口。

进口粮油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

3 不合格评定和办理3.1 质量不合格的评定和办理出进口粮食、油料色彩不正常,有腐臭、霉味,有明显发霉、变质现象的;进口植物油明显浑浊、混有异物,肉眼可见明水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经质量项目检测,发现一项或多项不吻合合同、信用证规定的,均可评定为质量不合格。

出口粮油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经加工整理,重新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进口粮油质量不合格的,签发对外索赔所需要的检验检疫单证。

3.2 植物检疫不合格的评定和办理出进口粮油经检疫,不吻合“检疫依照”的逼迫性检疫要求的,应评定检疫不合格,并将截获疫情情况及时上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管理体系文件ZYSPC004-2013 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编制:徐海涛范勇超林海审核:门爱军批准:孙明钊2013年4月2日发布2013年4月7日实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发布进出口粮油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1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进出口粮油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粮油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质量,保证进出口粮油安全卫生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本指导书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系统进出口粮油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粮油:指粮食、油料和植物油的总称。

3职责3.1山东局食品处负责全省进出口粮油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管理,并对分支局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3.2分支局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粮油的检验检疫监管。

3.3其他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协助工作。

4术语和定义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栽培植物的籽或块根、块茎及其加工产品。

如:大米、绿豆、芸豆、豌豆、红小豆、红薯、麦芽等。

油料:指提炼植物油、脂的原料的统称,如:芝麻、棉籽等,不适用于花生及其制品。

植物油:以植物原料为原料,经加工而成的符合一定标准的植物油脂的统称,如花生油、橄榄油、棕榈油、芝麻油、玉米油、大豆油、调和油等。

5依据文件a)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25号令)b)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42号令)c)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质检总局第77号令)d)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第16号令)e)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告)f)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4号令)g)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国检务字第460号)h)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7号令)i)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j)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k)关于印发进境集装箱装运粮谷现场检验检疫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质检动[2007]162号)l)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境食用植物油检疫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0]第1004号)m)关于加强进口橄榄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6]763号)n)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质检通[2009]第38号)o)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国检法(2000)63号)p)关于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口岸储存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检食函〔2011〕123号)q)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12〕229号)r)关于印发《出口植物源性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控抽样规程(试行)》的通知(质检办食〔2009〕145号)s)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境食品口岸查验工作规范(试行)(鲁检食[2007]175号)t)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1〕879号)u)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v)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口豌豆监督管理规范(鲁检食函〔2011〕98号)w)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质检通[2009]38号)x)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工作的通知(质检食函〔2011〕477号)y)关于进口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工具要求的公告(前件作废,以此件为准)(2012年第80号)z)关于做好进口食用植物油检验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函〔2012〕493号)α)关于做好输欧米及米制品中转基因成分控制工作的通知(质检食函〔2012〕99号)β)《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6作业要求6.1出境检验检疫输欧米及米制品原料须来自企业自有原料种植基地,输欧大米原料种植基地备案管理按照《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规范(ZYSPC036-2013)执行。

分支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备案工作规范》(ZYSPC037-2013)规定,对生产企业所用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实施备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作业指导书》(ZYRZC006-2013)要求做好对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

6.1.2 过程监督分支机构应按照出口粮油的风险类别、出口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体系及其出口粮油质量安全状况等情况,将出口粮油生产企业分为不同的质量管理类别。

在对出口粮油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企业自检自控基础上,根据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类别及出口粮油的风险类别,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工作规范》(ZYSPC038-2013)对其实施分类管理。

分支机构对出口粮油企业的质量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监督检查、换证复查的内容、方式和频率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作业指导书》(ZYRZC006-2013)要求执行。

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履行承诺的能力和程度进行综合评价而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信用规则制定、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定及应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9〕118号)的规定,做好企业信息管理、信用信息采集、评定、应用等工作,并及时录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

a)省局食品处根据对全省出口粮油的调研和风险分析,结合出口粮油种植过程中化学投入品的实际使用情况、近几年粮油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执行情况、国外预警通报情况,重点参考上一年度出口粮油安全风险监控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历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合格检出情况,并广泛征求各分支机构和省局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的意见,制定全省《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b)分支机构根据省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本单位出口粮油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实施方案,对不同企业、不同风险类别的出口粮油实施不同级别的风险监控。

c)出口粮油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和实施方案是用于指导出口粮油检验检疫工作的基础性、框架性文件,检验检疫日常的所有检测工作包括临时性、突发性的以及电子监管系统要求需送检的检测工作均为出口粮油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一部分,其检测结果用于指导风险分析、对出口产品进行合格评定与放行。

具体操作按照《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ZYSPC039-2013)、《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取送样工作规范》(ZYSPC040-2013)要求执行。

d)总局进出口粮油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执行。

按照《检验检疫报检工作规范》(ZYTGC007-2012)执行。

a)抽检批次的确定对进入电子监管系统的报检批,按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电子监管应用作业指导书》要求,根据“送检标记”要求,不需查验和送检的,直接进行综合评定;需查验和/或送检的,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b)检验检疫前准备明确输入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检验要求及货物中涉及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以及维护国家安全的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内容; 明确输入国家或地区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协定、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内容,或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要求的内容;确定现场查验时间、地点和方法,备齐检验检疫工具。

c)核对货证核对货物堆放地点、外包装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或企业备案号)、唛头标志、批次代号、数量、重量和包装等是否与有关单证相符。

d)环境检查首先检查堆存环境是否适宜粮油的存贮,是否清洁无污染,是否受有害生物的侵染,检查货物及包装和铺垫材料有无害虫及害虫排泄物、蜕皮壳、虫卵、虫蛀为害痕迹等,发现有害生物时,将有害生物送实验室作进一步鉴定。

e) 扦样制样-扦样数量:按同一报检号、同一品种、同一等级扦取样品。

样品量不少于4㎏。

如为小型预包装植物油脂类,则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SN/T 0800.1-1999)以满足检验检疫要求为准取样。

-扦样方法:采用深层扦样器(人工双套管扦样器、负压吸引扦样器、单管取样器、瓶式取样器等)按照《进出口粮油饲料检验抽样和制样方法》(SN/T 0800.1-1999)具体参照相关产品标准、方法和规定扦取代表性样品。

-样品分样:对扦取的样品,用分样器进行分样。

缩分后的样品,按照检测项目不同分别装入样品袋,送检样品和留存样品均应加贴样品标签。

f)感观检查现场按一定比例开包查验,仔细检查货物状态、色泽、气味等是否正常,有无异物、霉变、腐败变质、土块及其他质量明显低劣的情况等现象;检查缝隙有无隐藏害虫等;打开货物包装,通过肉眼或手持放大镜,直接观察货物有无活虫、软体动物、杂草籽或病斑、蛀孔等有害生物的为害状; 必要时用筛子进行筛检,仔细检查筛下物中有无虫、杂草、菌瘿等,同时检查筛上物,根据需要将筛上挑出物及筛下物装入容器,虫、杂草、菌瘿等装入指形管并做好标识,过筛过程中应注意土块的收集;需要时,可用解剖刀或剪子剖开受害的可疑部分,检查虫体、菌核、菌瘿或品质情况等;g) 数量鉴定根据合同、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单位,对该批进出口粮油及其制品的袋数进行核定计数,得出整批进出口粮油及其制品的数量,出具数量鉴定证书。

h)重量鉴定依据《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SN/T0188.2-2010)进行。

i)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需进行运输工具检验检疫的,还应对运输工具是否经过适载鉴定,是否清洁干燥,是否装运过有毒有害物质,是否带有害生物或其它检疫物等进行检验检疫。

j)对发现的问题应详细做好监管记录,并请货主或代理人签字,必要时留存影像资料。

a)检测项目的确定:-分支机构按照《出口植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实施方案》上列明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风险预警通报》、其他口岸检测情况及国外有关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在某一时间的某些国家或者地区公认的某种粮油中含有毒的物质或者可能被有毒的物质污染,应做该物质的检验。

-对于运输过程中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进口粮油,应详细调查该污染物的种类、毒性,经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列入检测项目的范围。

-合同、信用证有特殊品质检验项目可按照合同、信用证要求执行。

-来自疫区,特别是一些易带活虫的粮油应针对性地确定检疫项目。

b)取、送样按照《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取送样工作规范》(ZYSPC040-2013)及每年省局《出口植物源性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等有关要求执行。

a)合格评定与放行分支机构检验检疫人员根据企业分类、日常监管、安全风险监控、现场查验和/或实验室监控检测的结果,对照进口国家(地区)的质量安全标准,无进口国家(地区)质量安全标准的,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出口粮油进行合格评定,并及时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境食品、化妆品合格评定记录》(JLSPC00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