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随着⼯业的飞速发展和雾霾天⽓的增多,能源和环境污染问题⽇益突出,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都要⾯临的严峻问题。
那么,下⾯是⼩编为⼤家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欢迎⼤家阅读浏览。
⼀、加强了部门间的配合和⼯作协调 在以往的⼯作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的认证由国家发改委负责,110号⽂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件只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条件,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提供的资料。
各地节能服务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遇到的最⼤的问题是不知道如何证明⾃⼰是符合条件的减免税主体。
原因是发改委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是在认证时没有税务部门参与,⼆是对已认证的项⽬只在⽹上公布名单,没有纸质的证书或证明⽂件,税务部门没有技术能⼒⾃⼰鉴定申请企业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对于发改委⽹上公布的认证名单,认可和不认可都很尴尬。
77号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件,加强了⾏业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的配合和联动,必将彻底解决以前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作中的扯⽪现象,有利于国家给予的⾏业税收优惠政策迅速落到实处。
⼆、⽂件形式采⽤的是公告⽽⾮通知的形式 110号⽂件颁布以后,各省、市税务机关未及时转发给基层税务机关,节能服务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出现了基层税务机关不知道该⾏业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事情。
节能服务公司提⽰主管税务机关⽹站上已经公布,主管税务机关竟答复办公时间不能上⽹,这就说明了⽂件采⽤通知的形式下达,基层税务机关只看其省市局下达的转发⽂件。
为了避免这⼀现象再度出现,新政策采取了公告的形式,公告就是公⽽告之,公告中规定的政策不必再层层转发,基层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执⾏,从⽽有利于⼯作效率的提⾼,⽅便纳税⼈递交申请资料。
三、进⼀步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要件 77号公告第⼀条规定,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分析及税务筹划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分析及税务筹划北京道正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杨继美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兴旺国家开始开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节能效劳公司的出现,既解决了高能耗企业的节能减排资金的短缺,又为高能耗企业的节能工程提供全过程效劳,是一种崭新的节能减排运作机制。
节能效劳公司的收益,主要源于向客户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
“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效劳企业得到长足的开展,各项指标均呈成倍增长,具体数字详见下表:我国节能效劳企业开展整体开展现状我国“十二五〞节能效劳产业的开展目标是:•全国节能效劳公司数量将782家开展到2500家,•行业从业人员突破100万人,•其中大型综合性节能效劳公司〔年产值5亿以上〕50家,大型专业化节能效劳公司〔年产值2亿元以上〕100家。
面对我国节能效劳企业的蓬勃开展,研究节能效劳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筹划便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节能效劳企业涉及税种分析节能效劳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它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效劳合同,为用户的节能工程进行自由竞争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工程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效劳,并通过与用户分享工程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
节能效劳公司的经营涉及以下税种:1、营业税:节能效劳公司取得的节能效劳收入,包括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融资、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收入应按效劳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增值税:节能效劳公司提供节能效劳收入过程中涉及的动产销售及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缴纳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根据我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企业,还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能源消耗的不断增长,能源管理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能源。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由一家企业或者机构与一家专业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由专业能源管理公司进行能源管理,包括能源的监测、诊断、分析、优化等一系列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1.节能效果明显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专业技术强,能够对企业的能源进行全面的监测、诊断、分析和优化,从而实现节能的效果。
2.节约成本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能够有效地节约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减少环境污染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减少企业的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4.提高企业形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能够提高自身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得收入的15%计算。
(2)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得收入的50%。
2.增值税优惠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
3.其他税收优惠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减免或者免征。
四、总结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和认可。
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要点: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精神,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共同推进落实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请条件:1.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2.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3.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等规定;4.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第一项至第八项的规定;5.节能服务机构投资额应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6.节能服务企业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7.申请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本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关验收。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同能源管理服务(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是一种通过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ESCO)与能源用户签订合同,使用能效措施进行能耗监测、节能改造、能源管理和长期运维的能源管理模式。
在不久的过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鼓励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包括提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政策框架下会有所不同。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都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欧洲联盟的一些成员国,如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已经制定了相关政策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包括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增值税减免、免税或退税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能源用户的能耗成本,鼓励能源市场的发展,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全国性税收优惠政策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相关联,但各地区也有可能制定具体政策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
例如,北京市已经出台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能源服务公司开展绿色建筑相关业务,并对其提供增值税减免政策。
上海市也发布了《上海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其中提到了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和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相关措施。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方式和条件。
通常情况下,能源服务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并且与能源用户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如节能量的达标、设计方案的论证等。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通常需要能源服务公司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能源用户来说,选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不仅可以通过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能耗成本,还可能享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经济回报。
通过与能源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用户可以委托专业的团队进行能源管理和运维,减轻自身的管理负担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由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如下:一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并根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1.1 乙方对甲方进行能源审计,分析甲方的能源使用情况,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1.2 乙方负责筹集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资金,并实施节能改造。
1.3 乙方确保节能改造后的项目达到约定的节能效果。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2 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3 乙方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能源审计和节能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场地。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节能改造项目,并确保节能效果达到约定标准。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第三方:(税收咨询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方作为专业的税收咨询公司,愿意为甲方和乙方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学习
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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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请领导指正,谢谢!
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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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政策及要求
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 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 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等规定
所得税优惠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 70%
中航国际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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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政策及要求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 按以下规定执行:
-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 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 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 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 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 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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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条件
《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
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企业的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
200 plus manufacturers
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
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要点:为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精神,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成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所得税减免项目认定管理工作委员会,共同推进落实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请条件:1.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2.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3.节能服务机构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能源管理合同》,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等规定;4.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中“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第一项至第八项的规定;5.节能服务机构投资额应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6.节能服务企业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7.申请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及本市的产业政策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关验收。
财税实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
惠政策?
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及应用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及应用分析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陕西分公司 李江玲,周玉龙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国内旧称EMC,在最新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称为“EPC”]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主要形式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1]。
为推动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促进节能产业,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以推动该产业积极健康发展,包括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概述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于2010年4月2日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10】25号)[2],明确对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免征营业税(“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增值税,并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但由于该项政策并未明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截至最新政策出台前,国内基本没有节能服务公司申请或享受该项优惠。
而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2月30日进一步出台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3],在该文件中明确了上述三种税种享受减免优惠所需满足的条件。
三、税收优惠需满足的条件增值税减免需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 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为鼓励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减少碳排放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和激励,以便更好地实施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降低企业的能源成本,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意义合同能源管理是指通过与专业能源服务公司(ESCO)签署能源管理合同,对企业的能源使用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制定出一系列的节能方案和实施方案,通过技术改造和管理措施,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从而实现企业的节能减排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的意义:1. 降低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 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碳排放。
3. 促进能源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4. 为国家节约能源资源,提高国家的能源安全。
二、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为了鼓励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我国自2006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 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对于能源管理服务企业和能源技术设备的销售,政府给予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2)能源技术设备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
2. 所得税优惠对于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政府给予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2)企业所得税的抵扣优惠。
3. 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对于从海外进口的能源技术设备和能源管理服务,政府给予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进口能源技术设备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减免;(2)进口能源管理服务的进口增值税的减免。
三、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自2006年以来,我国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促进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我国的能源管理服务企业得到了大力发展,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专业的能源管理服务,促进了企业的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合同能源管理有哪些优惠政策?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一)对合同能源管理及其主体要求。
《办法》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成本及其合理利润。
享受财政奖励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2)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3)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4)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支持对象、范围和项目条件。
《办法》规定: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支持的范围是: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其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而对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支持范围。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2)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3)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52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文件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1)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税条件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税条件1. 引言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增加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节能减排成为了各国政府和企业关注的焦点。
在中国,为了鼓励企业参与节能减排工作,政府推出了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给予了一定的免税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项目以及相关的免税条件。
2.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由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与企业签订合同,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节能改造和管理,并将实际节约到的能源费用进行分成,一部分归还给企业,另一部分用于支付第三方机构的服务费用。
该项目旨在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和激励措施,促进企业实施有效的节能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免税条件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国政府给予了一定的免税条件。
具体免税条件如下:3.1. 税收减免参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可以享受以下税收减免政策:•增值税减免:对于项目中使用的节能设备、材料和技术服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
具体的减免比例和条件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得税优惠:对于通过节能改造和管理实现的节能效益,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的优惠方式和条件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2. 资金支持为了支持企业参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国政府还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节能专项资金:企业在参与项目过程中可以申请国家或地方相关部门提供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实施中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等费用。
•贷款利率优惠:为了降低企业参与项目的融资成本,中国政府鼓励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给予参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企业贷款利率优惠。
3.3. 奖励政策除了税收减免和资金支持,中国政府还设立了一系列奖励政策,以激励企业参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改造奖励:对于通过节能改造实现的节能效益,企业可以申请相关奖励。
具体的奖励金额和条件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政务民生】合同能源管理 增值税即征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要聊的可是个大事儿——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的新变动!这可不是一般的政策调整,而是关乎到无数企业和节能项目钱包的大事哦! 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这背后的“一、二、三”究竟有啥玄机吧!一、政策新动向,节能行业迎来春天?首先,咱们得说说这政策的新动向。
合同能源管理,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新机制,企业通过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以节能效益分享的方式来实现节能目标。
而这次增值税即征政策的调整,无疑给这个领域带来了新的生机。
据了解,新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了更为明确的税收优惠。
这意味着,节能服务公司在进行项目时,将能够享受到更加实惠的税收政策,从而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中去。
这对于整个节能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大大的利好消息!二、内外视角看政策,影响几何?从内部视角来看,这次政策的调整无疑将激发节能服务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他们将有更多的动力去开发新的节能技术,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这不仅将推动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还将为消费者带来更加高效、环保的节能产品和服务。
而从外部视角来看,这次政策的调整也将对环境和经济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随着节能技术的不断普及和应用,我们的环境将得到更好的保护,碳排放将得到有效减少;另一方面,节能产业的发展也将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延伸和拓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三、政策背后,有哪些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当然啦,任何政策的出台都不是一帆风顺的。
这次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即征政策的调整也不例外。
我们不禁要问:这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政策调整的目的是什么?又将如何影响未来的市场格局?首先,从政策调整的逻辑来看,这无疑是国家对节能产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国家希望能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节能领域中去,推动整个行业的快速发展。
其次,从政策调整的目的来看,这既是为了促进节能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为了应对当前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的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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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由国税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公告,合同能源管理的八大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如下:一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我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53号),结合省财政厅、原省经贸委印发的《广东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08〕126号)等有关规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与省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适当配套安排。
遵循公开、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财政奖励资金预算管理,统筹核定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定、下达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下达财政奖励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六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市,下同)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商贸酒店、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和省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再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
第八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申请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需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九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地域在广东省境内并且项目实施前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四)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第十一条支持方式。
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奖励。
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
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的项目,按照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320元/吨标准煤,其中:中央财政奖励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在省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奖励80元/吨标准煤。
第十三条财政部安排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我省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程序第十四条申报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一)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的备案、核准或者审批文件;(四)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表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本情况表;(五)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等(复印件);(六)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节能量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七)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副本;(八)本项目近年获得国家、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情况说明;(九)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十)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每季度申报一次。
节能服务公司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项目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交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确认项目年节能量,联合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对于年节能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以及专家评审不能确认节能量的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委托指定的省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出具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报告。
第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计划,按照规定标准将奖励资金拨付到有关市财政局。
有关市财政局在收到财政奖励资金后要及时拨付到节能服务公司。
各市财政局会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季后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件1),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一条每年2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度本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件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第二十二条在我省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跟踪、核查、监督,确保项目实施和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四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五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