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税收问题

合集下载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随着⼯业的飞速发展和雾霾天⽓的增多,能源和环境污染问题⽇益突出,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都要⾯临的严峻问题。

那么,下⾯是⼩编为⼤家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欢迎⼤家阅读浏览。

⼀、加强了部门间的配合和⼯作协调 在以往的⼯作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的认证由国家发改委负责,110号⽂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件只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条件,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提供的资料。

各地节能服务公司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遇到的最⼤的问题是不知道如何证明⾃⼰是符合条件的减免税主体。

原因是发改委认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是在认证时没有税务部门参与,⼆是对已认证的项⽬只在⽹上公布名单,没有纸质的证书或证明⽂件,税务部门没有技术能⼒⾃⼰鉴定申请企业是否为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对于发改委⽹上公布的认证名单,认可和不认可都很尴尬。

77号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颁布的⽂件,加强了⾏业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的配合和联动,必将彻底解决以前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作中的扯⽪现象,有利于国家给予的⾏业税收优惠政策迅速落到实处。

⼆、⽂件形式采⽤的是公告⽽⾮通知的形式 110号⽂件颁布以后,各省、市税务机关未及时转发给基层税务机关,节能服务公司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时,出现了基层税务机关不知道该⾏业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事情。

节能服务公司提⽰主管税务机关⽹站上已经公布,主管税务机关竟答复办公时间不能上⽹,这就说明了⽂件采⽤通知的形式下达,基层税务机关只看其省市局下达的转发⽂件。

为了避免这⼀现象再度出现,新政策采取了公告的形式,公告就是公⽽告之,公告中规定的政策不必再层层转发,基层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执⾏,从⽽有利于⼯作效率的提⾼,⽅便纳税⼈递交申请资料。

三、进⼀步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要件 77号公告第⼀条规定,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会计经验: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会计经验: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ing,简称EM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耗能企业对节能项目以契约形式约定一定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耗能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耗能企业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近年来比较创新的业务模式,也是国家政策重点扶持发展的经营方式。

 下面结合本人对相关政策的理解就合同能源管理中的会计与税收处理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合同能源管理的特点:
 1.用能单位在零投资、零资金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节能效益,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支付节能改造项目成本,合同期满后可免费获得该节能设备;
 2.能源服务企业先垫付资金为用户进行节能改造,因此承担了资金使用成本和投资回收的风险,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投资的收益往往比节能设备即时卖断方式的利润空间要大。

 3.节能设备由能源服务企业投资建设,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能源服务企业,使用权属于用能单位。

合同期满,节能设备一般无偿赠送给用能单位。

 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有哪些?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有什么条件?请看下面:合同能源管理工程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效劳公司。

节能效劳公司的认定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对节能效劳公司的定义为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第3.3条,对节能效劳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效劳的专业化公司。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效劳公司提出详细要求。

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工程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效劳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效劳公司提出了企业资金、效劳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

通知要求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

对于效劳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工程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效劳”。

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效劳,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效劳。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效劳为主营业务”。

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

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效劳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

这就要求节能效劳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那么》定义的节能效劳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公布的《合同能源管理工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奖励方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效劳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随着国家能源消耗的不断增长,能源管理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能源。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定义合同能源管理是指由一家企业或者机构与一家专业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由专业能源管理公司进行能源管理,包括能源的监测、诊断、分析、优化等一系列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1.节能效果明显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专业技术强,能够对企业的能源进行全面的监测、诊断、分析和优化,从而实现节能的效果。

2.节约成本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能够有效地节约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减少环境污染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减少企业的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

4.提高企业形象通过合同能源管理,企业能够提高自身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感。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加强能源管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收入,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得收入的15%计算。

(2)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得收入的50%。

2.增值税优惠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

具体优惠政策如下:(1)对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2)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其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可以按照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执行。

3.其他税收优惠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还可以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的减免或者免征。

四、总结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企业的关注和认可。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筹划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筹划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筹划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CEM)是一种适用于大型能源用户的节能服务模式,其通过与能源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实施节能项目并分享节能收益,来达到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能源费用的目的。

在进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同时,税务筹划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可以帮助企业合法降低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首先,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减少企业所得税负。

企业在实施节能项目时,可以将节能收益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形式计入收入,减少企业应缴纳的税款。

此外,企业还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合理调整投资收益的计算方法,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

同时,还可以合理利用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等,减少企业的税负。

其次,税务筹划还可以帮助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合理规避和避免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合规性。

税务筹划团队可以帮助企业进行合同解释和风险评估,确保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避免不合规操作。

此外,在税收筹划过程中,税务筹划团队可以帮助企业理清税收法律法规,确保企业按法规缴纳税款,避免发生税务争议和纠纷。

再次,税务筹划还可以帮助合同能源管理企业优化企业资金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通过合理利用税务政策,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负,将更多资金投入到节能技术的研发和实施中,提高节能项目的实施效果和经济效益。

最后,税务筹划还可以帮助合同能源管理企业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通过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企业可以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能源费用的同时,为社会和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在税务筹划过程中,企业可以合法合规地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的声誉和形象,增强公众对企业的认可和信任。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中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企业可以减少税负并提高经营效益,优化企业资金结构,降低企业风险,提升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感。

因此,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应重视税务筹划工作,与专业的税务筹划团队合作,制定全面的税务筹划方案,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共赢。

合同能源管理资产移交税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资产移交税务处理

合同能源管理资产移交税务处理在商业合作的大舞台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就像一场精心编排的大戏,各方通力合作,节能减排、降本增效,戏演到尾声,资产移交环节可太关键了,这一交一接,牵扯到的税务处理问题,跟暗藏玄机的迷宫似的,走错一步,说不定就掉进税务风险的“大坑”里,把前面合作攒下的好成果全搭进去。

所以啊,把这当中的税务门道摸透,那是重中之重。

先得搞清楚移交的是啥资产,设备、技术,还是整套节能系统?不同资产,税务处理大不一样。

要是移交节能设备,跟卖普通货物有点像,增值税大概率得交吧。

崭新的设备从甲方挪到乙方手里,增值额一核算,按对应税率计税,税务局那边盯着呢,少算一分都不行。

可别心存侥幸,想着偷偷蒙混过关,大数据时代,税务监管跟火眼金睛似的,一查一个准,到时候补交税款、滞纳金,还可能吃罚单,得不偿失啊。

技术资产移交就复杂多了,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优惠政策,但得符合一连串严苛条件。

技术得有含金量,属于高新技术范畴,可不是随便改良点工艺就能算数的;转让合同里,技术范围、使用权限、后续服务条款,统统要写明白。

要是合同含糊其辞,税务局审核的时候,挠破脑袋都弄不清技术价值几何,优惠申请没准就黄了。

这时候,找专业税务顾问把把关,多花点小钱,省得日后吃大亏,值不值?太值了!合同能源管理里常有的节能服务收费,也跟税务脱不了干系。

前期按节能效益分成收钱的时候,算劳务收入,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定性不同,交税税种、税率截然不同。

定性错了,多交税,企业肉疼;少交税,违规风险高悬。

得结合服务实质、合同约定细细甄别,把收入性质拿捏准。

有些企业稀里糊涂,以为收了钱就万事大吉,压根没琢磨税务细节,结果被税务稽查找上门,那场面,慌乱得不行,只能乖乖认罚、整改。

资产移交还涉及发票开具问题,正规发票就是交易的“身份证”,缺了它,财务账目乱成一锅粥,税务抵扣也无从谈起。

设备移交,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填写一字不差,购货方、销货方名称、税号,设备规格、型号,错一个字符,发票作废,重开麻烦得很;技术转让开啥发票,依据合同性质、税务规定来,别自作主张,开错了发票类型,上下游企业都跟着遭殃。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合同能源管理服务(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 EPC)是一种通过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ESCO)与能源用户签订合同,使用能效措施进行能耗监测、节能改造、能源管理和长期运维的能源管理模式。

在不久的过去,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鼓励和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包括提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然而,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政策框架下会有所不同。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都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欧洲联盟的一些成员国,如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已经制定了相关政策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包括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提供增值税减免、免税或退税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降低能源用户的能耗成本,鼓励能源市场的发展,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尽管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全国性税收优惠政策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相关联,但各地区也有可能制定具体政策来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发展。

例如,北京市已经出台了《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能源服务公司开展绿色建筑相关业务,并对其提供增值税减免政策。

上海市也发布了《上海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其中提到了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和鼓励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相关措施。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方式和条件。

通常情况下,能源服务公司需要符合一定的资质条件,并且与能源用户签订的合同必须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求,如节能量的达标、设计方案的论证等。

此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获得通常需要能源服务公司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能源用户来说,选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不仅可以通过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能耗成本,还可能享受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经济回报。

通过与能源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能源用户可以委托专业的团队进行能源管理和运维,减轻自身的管理负担并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并根据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内容1.1 乙方对甲方进行能源审计,分析甲方的能源使用情况,提出节能改造方案。

1.2 乙方负责筹集节能改造项目所需的资金,并实施节能改造。

1.3 乙方确保节能改造后的项目达到约定的节能效果。

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2.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2 乙方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3 乙方满足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3.1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能源审计和节能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场地。

3.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节能改造项目,并确保节能效果达到约定标准。

第四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4.1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终止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保密条款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第二篇范文:第三方主体+甲方权益主导甲方:(用能企业名称)乙方:(节能服务公司名称)第三方:(税收咨询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有意进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愿意为甲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第三方作为专业的税收咨询公司,愿意为甲方和乙方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咨询。

财税实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实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
惠政策?
问: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五)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上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税务总局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1、税务总局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税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节能服务,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日前,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进一步对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二是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

三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或摊销年限应与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保持一致,即有关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周期计提折旧或摊销。

四是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按照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二个素计算应分摊比例,权重各为50% 。

五是明确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类项目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中列举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六是按照简化和取消行政审批的总体要求,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事前备案管理。

对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按项目分别进行备案。

节能服务企业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应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

七是企业享受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部门将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建立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八是明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由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负责,并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由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方可享受公告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及应用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及应用分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及应用分析中国船级社质量认证公司陕西分公司 李江玲,周玉龙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国内旧称EMC,在最新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称为“EPC”]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主要形式为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1]。

为推动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促进节能产业,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以推动该产业积极健康发展,包括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税收优惠政策概述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于2010年4月2日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国办发【2010】25号)[2],明确对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免征营业税(“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增值税,并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但由于该项政策并未明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截至最新政策出台前,国内基本没有节能服务公司申请或享受该项优惠。

而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2月30日进一步出台了《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3],在该文件中明确了上述三种税种享受减免优惠所需满足的条件。

三、税收优惠需满足的条件增值税减免需满足以下条件:(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 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为鼓励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减少碳排放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多的经济支持和激励,以便更好地实施能源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降低企业的能源成本,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及意义合同能源管理是指通过与专业能源服务公司(ESCO)签署能源管理合同,对企业的能源使用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制定出一系列的节能方案和实施方案,通过技术改造和管理措施,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从而实现企业的节能减排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合同能源管理具有以下的意义:1. 降低企业的能源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 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碳排放。

3. 促进能源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4. 为国家节约能源资源,提高国家的能源安全。

二、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为了鼓励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我国自2006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1. 增值税和消费税优惠对于能源管理服务企业和能源技术设备的销售,政府给予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能源管理服务企业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2)能源技术设备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

2. 所得税优惠对于从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企业,政府给予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2)企业所得税的抵扣优惠。

3. 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优惠对于从海外进口的能源技术设备和能源管理服务,政府给予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进口能源技术设备的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减免;(2)进口能源管理服务的进口增值税的减免。

三、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自2006年以来,我国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1. 促进了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我国的能源管理服务企业得到了大力发展,为企业提供了更加专业的能源管理服务,促进了企业的能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问题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问题分析与探讨核心提示: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关键字: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但从合同能源管理税收环境的整体情况看,存在国家宏观层面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和企业及基层税务机关等微观层面存在税务管理比较薄弱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制约合同能源发展的税收问题(一)从国家宏观角度分析,税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没有很好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对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为税收涉及面广,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可以鼓励薄弱部门的发展,限制畸形部门的发展,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

节能服务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应在引导节能服务产业的优先发展上大有可为。

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政策体系很不健全,现阶段税收在支持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尚未显现,国家对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

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比较长的节能服务产业来说,税收的调控作用不够明显。

当前,在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节能服务重点领域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存在着很多来自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阻碍。

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

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

这样,必然导致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税点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税点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税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税点合同能源管理财税优惠政策常见问题及解答1.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节能服务公司备案暂停后,税收优惠政策还能继续申请和享受吗?可以。

2. 不是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吗?只要符合财税[2010]110号对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即可申请,能否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与是不是备案公司没有关系。

3.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的相关依据政策有哪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4. 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暂免征收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 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申请税收优惠吗?不能。

只有符合条件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

6.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取得的效益分享收入,应开具何种发票?如果希望根据财税[2010]110号文件享受增值税(原营业税)减免,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节能服务公司也可选择放弃免税,依照《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放弃免税后,可以抵扣进项税。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分析及税务筹划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分析及税务筹划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分析及税务筹划北京道正国际税务咨询公司杨继美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兴旺国家开始开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节能效劳公司的出现,既解决了高能耗企业的节能减排资金的短缺,又为高能耗企业的节能工程提供全过程效劳,是一种崭新的节能减排运作机制。

节能效劳公司的收益,主要源于向客户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

“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效劳企业得到长足的开展,各项指标均呈成倍增长,具体数字详见下表:我国节能效劳企业开展整体开展现状我国“十二五〞节能效劳产业的开展目标是:•全国节能效劳公司数量将782家开展到2500家,•行业从业人员突破100万人,•其中大型综合性节能效劳公司〔年产值5亿以上〕50家,大型专业化节能效劳公司〔年产值2亿元以上〕100家。

面对我国节能效劳企业的蓬勃开展,研究节能效劳企业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筹划便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节能效劳企业涉及税种分析节能效劳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它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用户签订节能效劳合同,为用户的节能工程进行自由竞争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工程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效劳,并通过与用户分享工程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

节能效劳公司的经营涉及以下税种:1、营业税:节能效劳公司取得的节能效劳收入,包括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工程融资、工程施工、人员培训等收入应按效劳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

2、增值税:节能效劳公司提供节能效劳收入过程中涉及的动产销售及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7%,如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缴纳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销项税额。

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根据我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企业,还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纳税

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纳税

随着我国能源结构的优化和绿色低碳理念的深入人心,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节能服务模式,得到了迅速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有助于推动节能减排,还涉及到税收问题。

本文将从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的基本概念、纳税方式以及相关政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概述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以节能项目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服务为核心,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降低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节能目标,并按照约定分享节能收益的一种服务模式。

在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设备销售是其中一个重要环节。

二、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纳税方式1. 增值税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属于增值税应税业务。

纳税人在销售设备时,应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1)税率: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根据设备类型、功能等因素确定,一般税率为13%。

(2)计税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即纳税人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设备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设备,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2. 营业税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属于建筑业营业税应税业务。

纳税人在销售设备并完成安装时,应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1)税率:合同能源管理设备销售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

(2)计税依据: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即纳税人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设备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设备并完成安装,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三、相关政策1. 增值税抵扣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纳税人购买合同能源管理设备,可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能源管理税收问题分析与探讨核心提示: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关键字: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行和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但从合同能源管理税收环境的整体情况看,存在国家宏观层面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和企业及基层税务机关等微观层面存在税务管理比较薄弱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节能服务产业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制约合同能源发展的税收问题(一)从国家宏观角度分析,税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没有很好发挥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对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为税收涉及面广,通过合理设置税种,确定税率,可以鼓励薄弱部门的发展,限制畸形部门的发展,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

节能服务产业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应在引导节能服务产业的优先发展上大有可为。

但是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有关节能服务产业的税收政策体系很不健全,现阶段税收在支持和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功能尚未显现,国家对支持节能服务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还不够大,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门槛偏高。

如,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优惠政策主要为“三免三减半”,这对于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回报期限比较长的节能服务产业来说,税收的调控作用不够明显。

当前,在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节能服务重点领域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存在着很多来自政策和管理方面的阻碍。

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

另一方面,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

这样,必然导致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二)从税制设计角度分析,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没有达到预期效果1.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较为狭窄现行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仅限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而除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外,还包括节能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

由此可见,并不是所有节能服务收入都可享受免税优惠。

同时,现行税收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预设了比较苛刻的条件,从而导致现阶段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比例是相当小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杠杆效应没有充分显现。

2.设备无偿转让收入问题存在争议由于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属于新兴产业,相关税收政策也比较笼统,在许多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在实施中存在较大争议。

如节能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

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结束后,有些设备是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设备的价款已于合同服务费中收回,这样的无偿转让在增值税上是否不再视同销售仍然存在争议。

3.节能设备进项税额处理尚不明确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现行的政策文件还没有明确。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先进节能设备,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金额往往很大,节能服务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之后,必然导致没有销项税,采购设备的进项税得不到抵扣,这在客观上造成节能服务公司承担的增值税负担比没有这条优惠政策还要大,是一条好看但没有价值的优惠政策。

大部分节能服务公司希望在本条优惠政策之后,加上采购节能设备支付的进项税能够予以退税的规定。

4.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待规范现行政策要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不能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但大多数节能服务企业对如何单独计算收入和扣除存在疑惑,一是不知道账务、会计科目具体怎么设置才能达到税务部门的单独核算要求,二是不明确什么样的计算分摊方法才是税务部门认可的合理分摊期间费用的方法,即与之相关的会计处理和财务规定不配套。

(三)从基层税务机关角度分析,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征管缺乏经验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服务公司是最近几年来才从国外引进的节能新机制,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基层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商业模式及盈利模式缺乏全面的了解。

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对国家现行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不熟悉,在税收征管中,基层税务机关往往把节能服务公司认定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认为节能服务公司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把节能服务合同视同设备购销合同。

(四)从节能服务企业的角度分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税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节能服务企业自身管理不够规范。

如:节能服务公司在注册资本、管理能力和经营范围上不完全符合税收优惠主体条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技术规范化不符合要求;项目合同管理有待强化等。

二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不深不透。

由于节能服务企业财务人员税收政策水平较低,在理解和执行国家有关合同能源税收优惠政策时往往不到位。

三是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基础工作薄弱。

从整体上看,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信息管理、税务计划管理、涉税业务管理和涉税实务管理等日常管理的基础工作较差,给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了困难。

四是缺乏强烈的税收筹划和风险控管意识。

节能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缺乏纳税筹划和涉税风险的意识比较淡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前未能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也没有将税收筹划活动贯穿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全过程;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没有落实涉税风险的控管措施。

二、影响合同能源税务管理的因素分析(一)标准要求高与运作不规范的矛盾有不少节能服务企业是以前从事节能设备销售和安装的生产或施工业务,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引导下,近期开始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部分公司目前已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的节能服务企业认证,但其法定名称中多数没有“节能服务”的字样,国家发改委对通过认证的节能服务公司仅在其网站上公布名单,但并未向企业颁发“节能服务企业”之类的证书。

而税收优惠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的资质有严格的规定,因此,法定名称不规范、不具有节能服务企业证书、兼营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不准确,纳税人身份的定位错误等业务运作中的诸多不规范,使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到位。

(二)政策门槛高与企业规模小的矛盾具体表现为:一是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条件门槛较高,不利于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

如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适用的节能服务企业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6方面的特别要求。

二是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和《技术通则》。

三是适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须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须为属于规定范围的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70%。

而目前大多数节能服务处于起步阶段和兼营状态,企业规模较小,实力不强,很难迈过政策门槛。

(三)管理要求高与人员素质低的矛盾现行税收政策对节能服务企业的税务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节能服务公司存在的税务管理问题,固然有政策不明朗的问题,但大部分问题还是没有吃透税收政策的精神。

从总体上看,节能服务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特别是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和政策业务知识相对比较欠缺,不能很好地适应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管理的要求。

三、完善合同能源税收政策的主要建议(一)整合优惠政策,构建统一的合同能源税收制度体系要整合和梳理现有优惠扶持政策,使之条理化、系统化,便于企业操作落实,并不断完善政策设计和优化制度安排,研究出台新的优惠扶持政策。

同时在梳理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时应考虑以项目政策为主,产业政策为辅,特定政策为补充,相互配套而不重复。

如对包括供水、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环境卫生、城市交通、引进节能增效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等领域的重点项目的优惠激励政策,根据节能服务业中不同业务和产品属性差异,实行分类管理和差别化的优惠扶持政策,以项目来确定政策的制定,避免出现政策的交叉重叠。

对交通、城市发展、农村发展、能源、人类发展等领域的产业政策,则应从宏观上为节能服务企业解决公共发展环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问题,原则上不设立对企业的直接优惠。

对与项目、产业政策不重复的示范项目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则应通过落实特定政策的方式对节能服务企业实行定向扶持。

(二)完善配套法规,制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管理办法有关合同能源管理的现行税收政策尚存在系统性和程序性不强的问题,国家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各方面的税务专家,联合行业协会对节能服务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作情况和税务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管理办法”,以全面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的配套法规,切实将国家给予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支持力度,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现行税法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采取15%企业所得税税率的规定和对企业研发活动给予所得税抵免的规定。

但节能服务企业大部分属于中小企业,只有少数可以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大多数由于会计信息规范性限制等原因难以取得研发的抵免,所以绝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对上述优惠还处于可望而不可及的状态。

因此,从有利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出发,应比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标准,对节能服务企业将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也应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及所占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征,以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

(四)适应税制改革,将免征增值税改为即征即退增值税全国“营改增”后,节能服务企业由原来免征营业税改为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企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这样一来,因“营改增”建立起来的抵扣链条又断了。

抵扣链条断裂后,会导致一般纳税人用能企业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降低能源消耗后,能源采购金额降低,进项税减少从而多缴增值税,挫伤实施合同能源项目用能企业的积极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