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8年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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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围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有关标准规的危险废物标签;(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七)(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出现扩散、流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的产生与处理一直是环境保护领域中的重要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我国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管理政策和具体规定。

本文将从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背景与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与意义危险废物是指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的废物,其产生量庞大且具有复杂性。

危险废物的不当处置会影响环境质量、危害人体健康,并对生态系统造成长期的不可逆转的破坏。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的各个环节,确保转移过程安全可控,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和健康风险。

二、主要内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危险废物转移登记、危险废物转移合同、转移单证管理、危险废物转移交接记录等内容。

1. 危险废物转移登记根据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的各方需进行登记,包括产生单位、转移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等。

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来源可追溯性和转移过程的真实性,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确定责任和采取应急措施。

2. 危险废物转移合同危险废物转移合同是各方达成协议并明确权责的重要文件。

合同中应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方式、费用分摊、责任追究等内容。

合同的签订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加强对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3. 转移单证管理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需相应的单证进行管理,包括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装车清单等。

这些单证记录了废物转移的关键信息,有助于监控转移过程中的操作和控制。

4. 危险废物转移交接记录危险废物转移交接记录是接受单位在接收废物时进行的记录。

记录包括废物的基本信息、接收数量与实际情况的比对、验收结果等。

这些记录的建立有助于核实废物的准确转移情况,确保接收单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三、实施效果《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危险废物转移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一、总论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爆炸性、燃烧性等性质,并且在安全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

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安全、有效,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转移许可1、危险废物转移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禁止转移。

2、危险废物的转移许可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转移起止点、转移途经地等重要事项。

3、危险废物转移起止点应当设有专门的危险废物接收设施和管理机构,确保废物安全转移。

4、危险废物接收方必须有与转移废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工艺设备和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废物处置。

5、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转移方和接收方应当对危险废物品质、数量等进行记录,并且按照规定时间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三、转移过程中的安全管理1、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标识、包装材料选择、运输工具选择等安全管理工作。

2、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留有充足的时间准备,确保转移过程的安全。

3、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的安全程序进行操作。

4、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转运车辆、接收设施等环节的监管,确保转移过程安全。

5、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随时保持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转移过程中的问题和事故。

四、转移过程中的应急措施1、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发生泄漏、溢出、爆炸等意外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2、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应当配备应急设备及药剂等物品,以备不时之需。

3、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应急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尽快消除危险。

五、转移后的追踪和监督1、危险废物转移完毕后,转移方和接收方应当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转移过程中的品质、数量等信息。

2、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的接收、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废物得到安全、有效的处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201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利用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许可的危险废物类别范围包括: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废铅蓄电池,以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废物。

第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质量监督、交通运输、公安(消防)、工商、资源综合利用、卫生计生、农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等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完善价格和收费机制,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并对外提供经营服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使用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对外提供经营服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以及对新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贮存、转移、利用或者处置的活动,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固体、液体或气体废弃物。

由于其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对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我国也不例外。

以下将详细介绍我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措施。

首先,我国严格规定危险废物的分类。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来源,我国将危险废物分为三类:工业废弃物、医疗废物和其他废物。

工业废弃物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如废水、废气和废渣等;医疗废物是医疗机构产生的具有传染性和有毒性的废物,如废弃药品、感染性废物和尖锐器械等;其他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危险物品等。

根据不同类别的废物,我国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转移管理办法。

其次,我国对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有严格的监管措施。

危险废物的转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转移条件,并经过环保部门审批才能进行。

转移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

同时,我国建立了危险废物转移跟踪系统,对转移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确保危险废物的去向和处理情况可追溯,防止废物转移过程中的滥用和违法行为。

另外,我国加强了危险废物转移中的风险防控。

转移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转移计划和紧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危险废物泄漏和事故。

转移单位还必须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总的来说,我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严格规范了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保障了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安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力度,提高转移单位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

希望通过不懈努力,我国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能够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危险废物的转移行为,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在这个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危险废物的定义、转移的基本原则、转移登记、监督检查等内容。

一、危险废物的定义按照《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因含有有害物质或者具有其他危险性质,对环境和人体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现实威胁的废物。

这些废物可能是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也可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

二、转移的基本原则危险废物的转移应遵循减量化、安全化、规范化的原则。

减量化是指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安全化是指在转移过程中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理和运输;规范化是指按照法规和标准进行转移。

三、转移登记危险废物的转移登记是管理和监管的重要环节。

转移登记的目的是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为后续的监督检查提供数据支持。

转移登记应该包括转移的起始地和目的地、废物的数量、转移的时间等信息。

四、监督检查为了确保危险废物的转移符合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监督检查的机构应当依法对转移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废物的安全转移和环境的保护。

五、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可能包括未经登记擅自转移、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包装等。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六、推进可持续发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制定目标之一就是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转移过程中,应当注重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推动环境保护和资源循环利用。

七、总结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环境保护和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共同努力,遵守和执行管理办法,推动可持续发展,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环境的保护。

根据以上内容,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意义、理念、操作流程等都得到了充分阐述。

在实际写作中,可以根据文章结构和需要进行相应的段落划分,以使文章更加清晰易读。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三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三篇)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转移联单制度范文一、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为了有效管理危险废物的交换和转移,并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制定以下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制度。

(一)危险废物定义及分类危险废物是指因具有毒害性、腐蚀性、可燃性、爆炸性、感染性等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物质。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和来源,将其分为四类:毒性废物、腐蚀性废物、可燃性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

(二)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及职责1.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由环保部门设立,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审核交换转移申请,监督检查和处罚违规行为等。

2.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规定;- 审核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申请;-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过程和结果,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及时公布;- 收集和分析有关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数据,并定期报告。

(三)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的程序和要求1. 申请和审批程序:- 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符合要求则予以批准,并发放交换转移许可证;- 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2. 交换转移要求:-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应在合法经营单位之间进行;- 交换转移的危险废物必须符合标准规定,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量;- 危险废物的包装和运输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3. 监督检查要求:- 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管理机构有权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检测分析等;- 若发现违规行为,管理机构将采取相应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交换转移、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违规行为将及时公布,以示警示。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范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旨在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并确保相关方便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下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范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编号:__________危险废物交换转移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1. 发出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2. 接收单位信息:单位名称: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3. 危险废物信息:废物名称: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包装方式:__________运输方式:__________4. 转移日期和时间:起始日期:__________终止日期:__________5. 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管理机构将对转移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可随时进行现场检查、取样和检测分析等。

2018最全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018最全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2018最全版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

3. 危险废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管理。

二、危险废物分类(1)废药品:包括抗生素、抗癌药物、中枢神经系统药物、激素、心血管药物、抗寄生虫药、消毒剂等。

(2)废农药:包括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拟除虫菊酯类、有机硫类、酰胺类等。

(3)废矿物油:包括润滑油、液压油、变压器油、齿轮油、汽油、柴油等。

(4)废溶剂: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丙酮、乙醚、氯仿、二氯甲烷等。

(5)废酸、废碱:包括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6)废电池:包括铅酸电池、镍镉电池、锂离子电池等。

(7)废电子产品:包括电脑、手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8)其他危险废物:包括废漆、废胶、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荧光粉等。

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1.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台账,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等信息。

2. 危险废物应当分类收集、贮存,不得与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混合。

(1)防渗、防漏、防雨、防风、防晒。

(2)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1)使用专用运输车辆,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2)运输途中不得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3)运输车辆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1. 危险废物应当优先进行资源化利用,减少无害化处置。

(1)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

(2)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工艺。

(3)确保处置过程安全、稳定、有效。

(4)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标准和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咱先来说说啥是危险废物啊,比如说一些废弃的化学试剂、废电池、废机油,这些东西可不能随便乱扔,处理不好那可就麻烦大啦!就拿我之前遇到的一件事来说吧。

有一次我路过一个小工厂,看到他们把一些装着不明液体的桶就随意堆放在门口。

那液体还散发着刺鼻的味道,我心里就犯嘀咕,这不会是危险废物吧。

后来一打听,还真是!这可把我惊到了。

这危险废物要是转移管理不好,那危害可多了去了。

首先,对环境的污染那是相当严重。

它可能会污染土壤,让土地变得没法种庄稼;还可能污染水源,让咱们喝的水都不干净了。

想象一下,你喝的水里有那些乱七八糟的有害物质,多可怕呀!那怎么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管理呢?这可得有一套严格的办法。

第一步,得先把危险废物分清楚,弄明白它们到底属于哪一类。

不能稀里糊涂的,不然就容易搞错处理方法。

第二步,转移的时候要有专门的运输工具。

可不能随便找个车就拉走,得是那种经过特殊设计,能保证不泄露的车。

我就听说过有个地方因为用了不正规的车运输危险废物,结果半路上废物洒了一地,那场景真是惨不忍睹。

第三步,转移的过程要有详细的记录。

从哪儿来,到哪儿去,中间经过了哪些地方,都得记得清清楚楚。

这就好比咱们出门旅游,得知道自己的行程一样。

第四步,接收的地方也得有资质,不是随便哪个地方都能接收的。

要是接收的地方不正规,那危险废物还是没法得到妥善处理。

还有啊,相关部门得加强监管。

不能让那些不遵守规定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可乘之机。

要经常去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咱们每个人也都得有这个意识。

看到有违规转移危险废物的,要及时举报。

就像我那次看到小工厂乱堆危险废物,就应该赶紧向有关部门反映。

总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可不是小事,关系到咱们的环境,关系到咱们的生活。

大家都得上心,一起把这件事做好,让咱们的家园更美丽、更安全!现在回想起来那次看到小工厂乱堆危险废物的场景,还是觉得后怕,也更让我觉得做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落实是多么重要。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附件5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负责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环保组和行政办;
第三条环保组对公司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向市/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并提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及所签订的合同原件,获得批准后,按规定要求实施转移。

第五条每转移一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相对稳定,化学特性恒定,有固定的接收单位(包括运输单位)并签有长期合同的,一年申请一次;
(二)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相对稳定,化学特性恒定,但有不同的接收单位的,每签订一个合同应申请一次;
(三)需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成份或化学特性有改变的,以及临时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都须提出申请。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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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正文:----------------------------------------------------------------------------------------------------------------------------------------------------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9月18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公安部部长交通运输部部长2021年11月30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转移符合豁免要求的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在海洋转移危险废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以转移至相邻或者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为主。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转移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违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险废物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涉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共享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运输车辆行驶轨迹动态信息和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信息,加强联合监管执法。

第六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附件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转移。

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七)(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出现扩散、流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危废转移的法律规定(3篇)

危废转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生产活动日益增多,产生大量危险废物。

为了防止和减少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危废转移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危险废物转移的概念危险废物转移是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其他单位运输、处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自行运输至处置单位。

2.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3.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其他单位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三、危险废物转移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危险废物转移的原则、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内容。

(1)原则: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2)程序:危险废物转移应当办理转移手续,包括填写转移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等。

(3)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的具体操作规范。

(1)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应当使用转移联单,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转移的凭证。

(2)转移联单内容:转移联单应当包括危险废物名称、数量、来源、去向、运输单位、接收单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等信息。

(3)监督管理:转移联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资质要求。

(1)资质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

(2)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附件3《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追踪危险废物流向,实现危险废物“从摇篮到坟墓”全过程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

199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的有关规定,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建立和实施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危险废物转移活动,防止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经过多年实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研究解决,《办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管理工作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相关方责任不清晰。

现行《办法》对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缺乏清晰界定,在出现争议或者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案件时,责任认定、追究和处理难度较大。

二是部分情况下危险废物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现行《办法》规定的转移计划审批以及领取、运行转移联单手续是针对一般情形下的工业企业设计的,产生数量小、产生源分散的危险废物往往很难操作。

三是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我国北京、上海等近十个省市开始实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电子转移联单显著提升了转移运行效率和监管工作成效,但电子转移联单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确。

四是跨省转移审批限制多,企业负担重。

部分省市要求危险废物从移出地到接受地经历县、市、省层层审批,往往需要数月时间,影响转移时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资源在区域间的优化调配,既增加了企业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廉政风险。

五是罚则不完善。

现行《办法》对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在出现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等案件时不能完全做到责任追究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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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出口危险废物在境内的转移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关于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转移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其转移过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包含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在内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收集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可以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当将收集、转移情况记入危险废物收集者的收集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台账中。

第四条转移。

第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未经批准,不得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相关方责任第七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合规委托责任)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运输单位和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二)(分类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分、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三)(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准确重量(数量)、危险特性,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四)(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包装物的醒目处清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签;(五)(核对及交付责任)核对运输者、运输工具及收运人员的信息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联单一并交付运输者;(六)(申报登记责任)如实记录、妥善保管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接受者等相关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七)(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及环境应急预案;在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等环节出现扩散、流失、泄漏等情况时,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移出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免于运行转移联单的除外),并根据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转移危险废物的准确重量(数量)、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联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当拒绝运输;(二)(安全运输责任)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三)(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和接受者;(四)(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的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核对及接受责任)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与转移联单(免于运行转移联单的除外)是否相符,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种类与联单不相符或者重量(数量)差异不合理的,应当联系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确认原因;(二)(合规利用处置责任)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对接受的危险废物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三)(结果告知责任)将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结果及时告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四)(申报登记责任)妥善保管危险废物转移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申报登记或者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污染的,由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与环境修复责任,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还应承担相应责任。

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行为的组织和实施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运输者承担责任;运输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第十一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废物代码、重量或者数量、来源、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拟转移的目的;2.危险废物接受者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过程中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二)移出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移出者与接受者不是同一法人单位时,应当提供移出者与接受者签订的委托协议,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四)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五)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危险废物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申请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受理申请的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征求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商请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的意见,说明理由,并函复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申请经批准后,移出者在批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多次转移危险废物的,每次转移时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同一法人单位内部的不同设施之间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当符合以下条件时,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危险废物的转移:(一)对于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能力;(二)接受者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不同法人单位之间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当符合以下条件时,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危险废物的转移:(一)对于申请转移的危险废物,接受者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能力,并持有相应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受者根据有关规定可豁免危险废物经营资质要求时,免于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接受者近一年内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三)以填埋处置为目的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能力能够满足本地区的处置需求。

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应当包括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接受者、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方式;批准决定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第十四条鼓励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域合作。

对于通过长期合作协议等方式向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或者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在邻近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以简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审批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规定。

第十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危险废物转移方案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移出者应当按照在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转移活动。

第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或者办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一)增加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或者数量的;(二)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公安、交通运输、工商、海关及其他主管部门依法罚没、收缴的危险废物以及责任主体不明的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实施罚没、收缴行政管理行为的主管部门或者依法对该危险废物具有管辖权的主管部门,根据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指定有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转移过程可免于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但应附记载有转移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及接受者信息的相关文件。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运行和管理第十八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采用电子转移联单。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设的信息系统应当与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

暂不具备电子转移联单运行条件时,可以使用纸质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格式见附表,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行全国统一编号。

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移出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移出地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以移出地市级行政区为单位进行流水编号。

医疗废物的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转移联单,其填写、运行应当符合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当需要运行纸质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出者凭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文件,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运行和返还纸质转移联单。

当需要运行纸质转移联单在省级行政区内转移危险废物时,移出者凭经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领取、填写、运行和返还纸质转移联单。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次危险废物,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次为多个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危险废物时,每个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运行一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通过信息系统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栏目的相关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废物种类、废物代码、重量(数量)、形态、性质、移出者、运输者、接受者名称等情况,打印后将联单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一起转移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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