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注意审查合同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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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注意审查合同相对人
合同相对人,顾名思议,是指在签订合同的双方或多方方当中,相对于本方的其他当事人,也是能主张合同权利的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在签订合同前,首先要审查合同相对人的资格,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否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与责任。
自然人指基于出生而为民事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与法人相对。在中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称为公民。自然人的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上述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为完全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的资格,进而根据不同的合同,确定需要自然人经济能力,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条件。
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规
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我国,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原则上,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以登记机关注册登记的范围为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只要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都不允许签订合同。
其他组织从承担责任方式上讲是介于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一种组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签订合同前,分析合同相对人的性质,认定其签订合同的资格,评估其经济能力,对于合同的履行,及保护我方权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