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编 第七章 就业促进
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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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2023年新规定完整版劳动法2023最新修正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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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 三十一 条 劳动 者解 除劳动 合 同 应 当提 前三 十 日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用 人 单位
第 三十二 条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劳 动者 可以 随 时通 知用人 单位 解除 劳动 合 同 :
(一 ) 在试 用期 内的 ;
(二 ) 用 人 单 位 以 暴力 、 威胁 或者非 法 限制人 身 自由 的手 段强 迫劳 动的 ;
第二 十九 条 劳动者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用 人单 位不得 依据本 法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十
七条 的规 定解 除劳动 合同 : ( 一 ) 患 职业病 或 者 因工 负伤 并被 确认丧 失或者 部分 丧失 劳动 能力 的 ;
( 二 ) 患病或 者 负伤 , 在规 定 的 医疗期 内的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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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获得 劳 动安 全卫 生保 护 的权 利 接 受 职业 技能 培训 的权 利 享 受社 会保险和福 利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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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利 提 请 劳动 争议 处理 的权 利 以及 法律 规定 的其他 劳动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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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 应 当 完成 劳动 任务 提高 职业 技 能 执行 劳动 安全 卫 生规 程 遵 守 劳 动纪 律和
位 另行安 排的工作 的 ;
(二 ) 劳动 者不 能胜 任工作 , 经过 培训或 者调 整工作 岗位 , 仍不 能胜 任工作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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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劳动 合同订 立 时所依据的客 观情 况发 生重大变 化 致 使 原劳动 合 同无法 履行 经
。
当 事 人协商 不能 就变 更劳 动合 同达 成协 议 的
第二 十 七 条 用 人单 位 濒 临破 产进 行 法 定整 顿期 间或 者 生产 经 营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通过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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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下面给大家带来2018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2015年《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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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劳动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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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促进就业 (2)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3)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第五章工资 (11)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12)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3)第八章职业培训 (14)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15)第十章劳动争议 (16)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18)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9)第十三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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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全文下载劳动法全文劳动法全文20XX年劳动法有改变吗?据WTT了解20XX年我国劳动法没有变化,仍然使用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面是条例的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法全文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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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第七条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第九条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第十五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第十八条(一)(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法第二编 第七章 就业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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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就业促进
一、就业促进的概念
• 就业促进,是指国家为实现充分就业的目 标,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 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 称。
• 主 要包括:制定劳动就业方针,确定劳动 就业原则,开辟就业途径,拟定劳动就业 计划,设置就业基金,提供就业服务、职 业指导、职业培训,实施失业保护等措施。
二、就业促进的目标
• 国家进行就业促进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 就业岗位,解决失业问题,有效地促进充分 就业。所谓充分就业,是指不超过正常失业 率的社会就业水平,即除没有就业愿望以外 的绝大多数具有劳动能力的法定劳动年龄内 的公民都已就业。
三、就业促进立法概况
(一)
• 1949年至1953年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也是我国就业促进立法初创阶段。
• 狭义的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流动和交换的 场所,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领域中,具体而言, 是指我国劳动管理部门筹建的为劳动力供求双 方相互选择进行运作的场所。
二、就业准入制度
• 所谓就业准入制度,是指根据《劳动法》 和《职业教育法》等的有关规定,对进入 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规定一定 准入规则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 实行就业准入,是促进职业培训,规范用 工行为,提高职业素质和就业质量,稳定 就业、减少失业的一项积极政策。
一、就业服务体系
• 就业服务体系,是指提供就业服务的社会化 组织网络及其整体功能的统称。它是各级、 各种类型的就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制度、措 施、办法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就业服务机构
(一)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
4、其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
四、劳动就业服务的内容
(一)
• 即 职业介绍机构依法对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和 有用人需求的用人单位,就其基本情况所进行 的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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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摘要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职责和措施等。
第二章促进就业:规定了国家对就业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劳动者就业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就业歧视,保障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内容、形式、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以及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标准、弹性制度、加班制度,以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事项。
工资:规定了工资的支付方式、时间、标准,以及最低工资制度、工资保障制度等事项。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劳动安全卫生义务,以及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等事项。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的孕期、产假、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措施,以及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事项。
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对职业培训的政策和措施,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了国家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方针,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福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事项。
劳动争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定义、类型、处理程序,以及调解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等事项。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规定了国家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职责、权限等事项。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害后果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章附则: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时间、适用范围、解释权等事项。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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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届会议通过。
本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之间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同时,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规定,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核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2015年最新《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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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劳动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1994劳动法
![1994劳动法](https://img.taocdn.com/s3/m/bad4df1c10a6f524ccbf854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二篇)
![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7d2a2038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ed.png)
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法的实施管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法的有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劳动关系管理。
第三条: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由劳动部门负责,并报请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劳动法实施管理细则的具体执行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法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劳动法的知晓率和遵守意识。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用工条件、工资待遇、劳动时间等相关事项,保证劳动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合法、公正的办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劳动者本人的自愿、平等意愿订立。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
第三章:劳动保护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条件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对从事高风险职业的员工要加大保险保障力度。
第四章:工资待遇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不能无故拖欠、减少或者延迟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进行公开、透明的管理。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确保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最新的劳动法规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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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劳动法规定都有哪些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定阶段⽽产⽣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种独⽴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规管⼯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的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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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劳动法规定都有哪些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条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职业技能,执⾏劳动安全卫⽣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法建⽴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劳动者的⽣活⽔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励和保护劳动者进⾏科学研究、技术⾰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会。
⼯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主地开展活动。
第⼋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会、职⼯代表⼤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单位进⾏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劳动⾏政部门主管本⾏政区域内的劳动⼯作。
第⼆章促进就业第⼗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就业机会。
第七章 劳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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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就业权 (一)劳动就业权的概念 指公民享有的使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实 现职业劳动的权利 (二)劳动就业的特征 1.权利实现的要求的特殊性 2.内容的特殊性 3.权利救济手段的特殊性 (三)我国劳动就业的形式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就业 2.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 3.劳动者自己组织起来就业 4.自谋职业 5.国家安置就业
费用;(4)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不得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6) 不得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 违法活动(7)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 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 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2.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必须有的行为,具体 有: (1)招用国家规定的须持有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人员, 应该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2) 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3)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 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 照;(4)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 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招用外国劳动者的特殊规定 (一)招收外国劳动者的条件 (二)招收外国劳动者的程序 1.申请 2.领取许可证书 3.办理就业证
第五节 下岗与再就业
一.下岗的概念与成因 下岗:劳动力与劳动岗位岗位相剥离的状态。通 常称处于下岗 状态的人员为下岗人员。其法律范 围为:劳动合同期未满,因企业生产经营原因而 下岗,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 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二.下岗的条件与程序 (一)下岗的条件 1.配偶一方已下岗的;2.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 子子女者;3.省级以上劳动模范;4.烈士遗嘱;5. 现役军人的配偶;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其他职工。
2015年最新《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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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劳动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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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细则下载
劳动法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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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 (四) (五)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规范与管理
一、劳动力市场的概念
• 广义的劳动力市场,是按照市场规律和劳动力 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自觉运用 市场竞争机制调节、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种机 制,是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狭义的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流动和交换的 场所,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领域中,具体而言, 是指我国劳动管理部门筹建的为劳动力供求双 方相互选择进行运作的场所。
(二)
• 1953年至1992年是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 这一时期就业促进立法又可分为三个阶段:
1、1953年至1965年,就业促进立法形成阶段 2、1966年至1976年就业促进立法停滞阶段 3、1977年至1992年就业促进立法恢复与初步 发展阶段
(三)
一、
•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 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报酬或经营收入
(三)就业训练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就业 训练的专门机构。
三、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 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 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 组织。
• 特征:
1、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
2、其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
3、其的经营具有自救性的特点。
劳动法第二编 第七章 就业促进
一、就业促进的概念
• 就业促进,是指国家为实现充分就业的目 标,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 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 称。
• 主 要包括:制定劳动就业方针,确定劳动 就业原则,开辟就业途径,拟定劳动就业 计划,设置就业基金,提供就业服务、职 业指导、职业培训,实施失业保护等措施。
二、就业服务机构
(一)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
(二)职业介绍机构 , 一般称职业介绍所,是指 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介绍工作的专门机构。
•
1、境内职业介绍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 事境内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分为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和非 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两类。
2、境外职业介绍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 事境外就业服务工作的职业介绍机构。
二、就业准入制度
• 所谓就业准入制度,是指根据《劳动法》 和《职业教育法》等的有关规定,对进入 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规定一定 准入规则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 实行就业准入,是促进职业培训,规范用 工行为,提高职业素质和就业质量,稳定 就业、减少失业的一项积极政策。
一、就业服务体系
• 就业服务体系,是指提供就业服务的社会化 组织网络及其整体功能的统称。它是各级、 各种类型的就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制度、措 施、办法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就业促进的目标
• 国家进行就业促进立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 就业岗位,解决失业问题,有效地促进充分 就业。所谓充分就业,是指不超过正常失业 率的社会就业水平,即除没有就业愿望以外 的绝大多数具有劳动能力的法定劳动年龄内 的公民都已就业。
三、就业促进立法概况
(一)
• 1949年至1953年是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也是我国就业促进立法初创阶段。
4、其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
四、劳动就业服务的内容
(一)
• 即 职业介绍机构依法对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和 有用人需求的用人单位,就其基本情况所进行 的登记。
• 它包括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和用人登记。
(二)职业指导
• 即 就业服务机构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 咨询、服务,促使其实现双向选择的就业服务 活动,职业介绍机构依法开展职业指导工作。
• 1957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 国家实行“统包统配”的就业方针。
• 1980年8月,提出城镇劳动就业实行“三结合” 的就业方针。
• 1997年12月,提出“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 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四、我国劳动就业的法律规定
(一)政府保障就业的职责 (二)
1、就业权利平等 2、就业机会均等 3、禁止就业歧视 (三)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 1、妇女就业保障 2、残疾人就业保障
二、失业的概念和内涵
·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 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公民得不到劳动机会或 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
·一般来讲,失业者仅限于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应当予以就业保障的公民。
• 劳动就业方针,是指国家制定的指导劳动就业 工作的总原则。
•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务院提出了“政府介绍就 业和群众自行就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
的社会职业的法资格,即达到最低就业年龄,有劳
动能力。2 、 劳动者须有就业愿望 。 3 、 劳
动者必须从事为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社会职
业,即是合法的劳动。
4 、 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有一定 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来维持劳 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 生活需要。
(三)
• 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申请, 为其提供就业方面的信息和调查、咨询、测 评、建议,并进行职业介绍的法律行为。
(四)
• 即 为劳动者所进行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的 培训。
(五)
• 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力供求现状及预测、 劳动就业的发展方向及目标,制定失业保护 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