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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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特定劳动关及与其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法的功能:主要功能是解决纠纷;
1、保护劳动关系的双方的自愿安排并为之提供保护;
2、解决纠纷;
3、确定基本劳动标准
劳动法的本质:
1、由劳动法内容所反映并决定和影响劳动法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
2、联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劳动法的主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二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条件和
劳动标准是劳动关系双方所遵循的最低条件和标准
现代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其产生以1802年英国国会的《学徒与道德法》为标志
劳动法如何调整劳动关系:
劳动法通过平衡雇员和雇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到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通过规定雇员与雇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
劳动法律类型及主要法案:
1、宪法-宪法是法的最高形式,是劳动立法的最高法律依据,
2、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1994
3、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和总理签署-劳动法律的具体化,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案件的依据,属于“法”的范畴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5、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参照而不是依照
6、法律解释-最高院—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7、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
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
1、法律调整机制(各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机制)
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工会法,劳动关系法
2、企业内部调整机制(集体协商和谈判机制;工人参与管理机制;重视劳动协约和就业规则的作用,建
立合法完善的企业内部规章;对双方的法制,“企业共同体”等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为关系发展奠定基础)
3、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比较成熟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4、三方协商机制-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国际劳动组织着重推行的基本原则
(1999)年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明确各地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
5、惯例调整
国际劳动立法:
1、包括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2、劳工公约分三类:基本人权类;劳动专业类;特定人群类
》强迫劳动公约》-1930
工资的法律含义:在劳动法中,工资是雇主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的种类:货币工资,实物工资和混合工资
工资的形式:计时工资《计时工资的标准是根据(熟练程度和繁重程度)确定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津贴、佣金、分红等。
我国工资的具体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
1、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报酬。使用最广泛的报酬支付形式是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计件工资制实际
上是按产品数量支付工资,它是一种最普遍的以个人为单位的基本奖励形式,能更好的体现劳动分配的工
资支付原则
3、奖金:为奖励劳动者的超额绩效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目的是奖励目标完成者和激励追求者。
(1从奖励对象看,可以包括个人奖励计划、团队激励计划和组织激励计划
(2从奖励时间看,可以包括月度奖、季度奖和年度奖
(3从奖励项目看,可以分为成本奖、质量奖、安全奖和超产奖
4、津贴和补贴:对劳动者额外劳动付出的一种补偿,一般是指补偿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
的工资。补贴是为了补偿物价变动而设置的补偿。
5、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支付原则:
1、协商同意原则–工资给付标准和数额由劳动力市场最终决定;工资应当由双方平等的决定;协商确定工资标准,是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
3、平等付酬原则-同工同酬是我国工资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照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英国1970年制定了专门的《同工同酬法》,1975年制定了《性别歧视禁止法》。
3、依法支付原则-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应按时支付;工资须直接支付;劳动者工资处理不受干涉
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
1、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和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济损失
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3、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可拖欠
4、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正常
2、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资——正常
3、停工期间(非因本人过失造成)的工资(一月内)一般100%,特殊75%超过一个月,按照当地处理
4、病假、事假工资——病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事假0医疗期:3-24个月
5、破产时工资的清偿权——优先清偿工资,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公司的诉讼保护: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为使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实现,其目的是为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救济提供更便利迅速的司法救济途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是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
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
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最低工资立法的目的:
1、保证工资劳动者的最低收入,使其得以维持生活、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素质,确保企业公平竞争,有助社会经
济发展
2、最低工资本身具有救济、援助最低工资收入者的重要作用,同时对确保社会公正也十分必要
最低工资标准考虑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