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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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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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资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七章劳动保障监察第八章动态管理第九章纠纷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基本劳动制度,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享有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保障劳动者参与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秩序。

第六条法律对公民的劳动标准的保护和监督应当适应和引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国家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全体劳动者健康地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八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和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劳动者。

第十条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秩序,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党的工作部门依法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变相地对劳动者实施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享有的权益,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享有补偿。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剥夺劳动者休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两倍的赔偿。

第十七条劳动者享有从业资格,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依法从事劳动工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采取调整劳动用工的措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说明,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

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

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劳动报酬;5. 社会保险;6.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 劳动合同期限;8.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9.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权拒绝签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国家对未成年工、女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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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十一 条 劳动 者解 除劳动 合 同 应 当提 前三 十 日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用 人 单位
第 三十二 条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劳 动者 可以 随 时通 知用人 单位 解除 劳动 合 同 :
(一 ) 在试 用期 内的 ;
(二 ) 用 人 单 位 以 暴力 、 威胁 或者非 法 限制人 身 自由 的手 段强 迫劳 动的 ;
第二 十九 条 劳动者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用 人单 位不得 依据本 法第 二十 六条 第二 十
七条 的规 定解 除劳动 合同 : ( 一 ) 患 职业病 或 者 因工 负伤 并被 确认丧 失或者 部分 丧失 劳动 能力 的 ;
( 二 ) 患病或 者 负伤 , 在规 定 的 医疗期 内的 ;
(三



权利 获得 劳 动安 全卫 生保 护 的权 利 接 受 职业 技能 培训 的权 利 享 受社 会保险和福 利 的


权 利 提 请 劳动 争议 处理 的权 利 以及 法律 规定 的其他 劳动权 利
,
,
,
劳动者 应 当 完成 劳动 任务 提高 职业 技 能 执行 劳动 安全 卫 生规 程 遵 守 劳 动纪 律和
位 另行安 排的工作 的 ;
(二 ) 劳动 者不 能胜 任工作 , 经过 培训或 者调 整工作 岗位 , 仍不 能胜 任工作 的 ;
,
,
(三 ) 劳动 合同订 立 时所依据的客 观情 况发 生重大变 化 致 使 原劳动 合 同无法 履行 经

当 事 人协商 不能 就变 更劳 动合 同达 成协 议 的
第二 十 七 条 用 人单 位 濒 临破 产进 行 法 定整 顿期 间或 者 生产 经 营状 况 发 生 严 重 困

劳动法第七章工资

劳动法第七章工资
2、对企业工资的间接管理:指导和监督企 业遵守工资分配法律法规。
3、对国家机关(包括部分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工资的直接管理
四、工资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年) (二)《最低工资规定》 (劳动保障部,2004年1) (三)《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上海市
政府1994年分布,1997年、2002年修改 ) (四)《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上海市劳动
对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不包 括:
(1)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 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住房补贴等。 两加、两保、三贴
2、上海市的规定
对于非全单位依法缴纳的社 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③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 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正常出勤的月工资”
“正常出勤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法 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而得到的全部 工资性收入,也就是统计局规定的列入职工 工资总额的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根据该办法 的规定,并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协商,明文 规定对单位所有职工所适用的一种计发假期
(一)工资支付一般规则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 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1、工资以货币形式支付; 2、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 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名,并保存 两年以上备查; 3、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 的清单; 4、工资必须在约定的时间支付; 5、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

最新劳动合同法:2024年全文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遵循劳动者的意愿,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劳动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低于本法规定的最低劳动报酬。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前,向劳动者说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者有权查阅、复制劳动合同。

第十条: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法第二编 第七章 就业促进

劳动法第二编  第七章 就业促进

3、 4、 (四) (五)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规范与管理
一、劳动力市场的概念
• 广义的劳动力市场,是按照市场规律和劳动力 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自觉运用 市场竞争机制调节、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一种机 制,是市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狭义的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流动和交换的 场所,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领域中,具体而言, 是指我国劳动管理部门筹建的为劳动力供求双 方相互选择进行运作的场所。
(二)
• 1953年至1992年是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 这一时期就业促进立法又可分为三个阶段:
1、1953年至1965年,就业促进立法形成阶段 2、1966年至1976年就业促进立法停滞阶段 3、1977年至1992年就业促进立法恢复与初步 发展阶段
(三)
一、
•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 定劳动年龄内从事某种有报酬或经营收入
(三)就业训练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就业 训练的专门机构。
三、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失 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 产经营自救的股份合作制集体所有制经济 组织。
• 特征:
1、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就业为主。
2、其由国家和社会扶持兴办的经济组织。
3、其的经营具有自救性的特点。
劳动法第二编 第七章 就业促进
一、就业促进的概念
• 就业促进,是指国家为实现充分就业的目 标,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 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 称。
• 主 要包括:制定劳动就业方针,确定劳动 就业原则,开辟就业途径,拟定劳动就业 计划,设置就业基金,提供就业服务、职 业指导、职业培训,实施失业保护等措施。
二、就业服务机构
(一)劳动行政部门就业服务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一、前言在当今社会,劳动法是最基本的劳动法规,它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劳动关系,同时也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资源。

本文将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进行全文解读,以帮助读者更深入地理解和应用这部法律。

二、《劳动法》全文解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评述:本条为《劳动法》的总则,旨在说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

通过完善和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可见《劳动法》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制定的。

第三条:劳动者在受用劳动的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评述:这一条款强调了劳动者的权利,即在享受劳动报酬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正当的劳动报酬。

这里所提的“正当的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报酬,还包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体现了劳动者的全面权益。

【第二章用人单位】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所从事的工种确定。

评述:这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强调了劳动报酬应该按劳动的数量、质量和工种来确定。

这表明了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当注重劳动的实际贡献和价值,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因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评述:这一条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关系等活动中,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应当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规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评述:本条规定了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并强调了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七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劳动保障监察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自愿协商,平等自愿,本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住所;(二)劳动的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四)社会保险;(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六)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七)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后果;(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九)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和福利待遇;(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有关其个人情况,不得隐瞒和虚假陈述。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任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和节假日不受侵犯。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条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范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性别歧视。

第十四条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和哺乳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其合法权益。

通用范文(正式版)2023年新劳动法全文

通用范文(正式版)2023年新劳动法全文

2023年新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用人单位依法雇佣劳动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法拖欠劳动者工资,逾期未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劳动双方自由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经劳动者同意,劳动合同可以延长。

第三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十条劳动者从事劳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同工同酬的原则,对同工同酬的劳动者支付相等数量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劳动者的加班工时,应当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或者给予补休。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劳动保险费,提供劳动者合法享受福利待遇的条件。

第四章劳动条件和保护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备。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劳动安全。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权拒绝安全隐患,有权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安全,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将劳动者安排从事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工作。

第五章劳动纠纷和争议处理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第七条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第九条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第十五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第十八条(一)(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七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二)工资的基本职能
工资 的职

分配职能 保障职能 激励职能 杠杆职能
二、工资分配的原则
工资 分配 的原

按劳分配 同工同酬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
第二节 工资构成和工资形式
一、工资构成 二、工资形式
一、工资构成
工资构成是指构成工资的各个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的工资,一般由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两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又称标准工资,是指劳动者在约定或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得的报酬,它构成劳动者所 得工资的基本组成部分。
三、禁止克扣劳动者工资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所谓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 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但在法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依法扣除劳动者工资。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允 许扣除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 1.代扣工资 2.扣除赔偿金
四、禁止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谢谢!
(四)审议 经过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五)审查 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六)公布 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期限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和企业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60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 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做好新旧工资协议的相互衔接。
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第一、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工资,并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第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就已发放工资承担举证责任。 2.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恶意欠薪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七章考点手册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七章考点手册

《劳动关系与劳动法》第七章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本章概览:本章内容为全书重点,重点阐述了我国劳动法中关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劳动安全以及工作场所相关标准的规定,对考察选择和简答分值在10分左右。

考点26 劳动法的概念、功能及法律类型(★★★一级考点,一般为选择、简答)1.范的总称。

劳动法的本质..是由劳动法内容所反映并决定和影响劳动法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劳动法的主旨是保护雇员即劳动者的利益;二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是劳动关系双方所遵循的最低条件和标准。

现代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其产生以1802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为标志。

2.功能..:.(1)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自愿安排并为之提供保护。

(2)解决纠纷。

(3)确定基本劳动标准3.劳动法如何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通过平衡雇员和雇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到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通过规定雇员和雇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

劳动者的权利即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反之,劳动者的义务即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为了强调用人单位的义务,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4、劳动法律类型及主要法案【1904论】(1)宪法。

宪法是法的最高形式,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必须与宪法的精神保持一致。

(2)法律。

如1994年的《劳动法》,199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2007年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

(3)劳动行政法规。

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核定的规范性文件。

(5)行政规章。

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部分归葬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自考劳动法学讲义第七章劳动就业

自考劳动法学讲义第七章劳动就业

第七章劳动就业第一节劳动就业概述一、劳动就业的概念和特征劳动就业作为一个十分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解释:从劳动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生产社会物质财富并进行分配的过程;从劳动者个人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劳动者的谋生手段;从社会价值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两大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过程;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一致性,一般通过劳动年龄的规定明确。

各国劳动法律都对劳动者就业最低年龄和就业最高年龄做了严格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年龄段内,劳动者才具备劳动就业的条件,否则便不能就业。

我国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就业的资格。

(2)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

劳动就业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行使或放弃这种权利,完全取决于公民自己的意愿;但是,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利的实现必须主观上有求职的愿望。

(3)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即劳动就业要求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社会的社会劳动,这是劳动者的劳动是否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的客观依据。

(4)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首先,劳动就业的目的是通过劳动获得一定的物质利益;其次,劳动能够获得一定的报酬或经营收入,这是劳动者实现自己再生产的物质保障。

二、劳动就业的立法概况劳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劳动就业意味着公民实现了劳动权。

因而,在劳动立法中,关于就业的法律规定占有重要的地位。

因而,在劳动立法中,关于就业的法律规定占有重要的地位。

综合各国就业立法,它由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宪法中关于公民劳动权的规定,如《委内瑞拉宪法》、《墨西哥宪法》等,我国宪法也有保障公民劳动权的规定;二是劳动基本法中关于就业的规定,各国劳动法典中几乎都有就业的内容,如《法国劳动法典》第三卷为《安置和雇佣》,我国《劳动法》也设有“促进就业”专章规定;三是关于就业的专项法规,如英国1980年、1982年的《就业法》,日本1947年的《职业安定法》等。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措施】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倡导和鼓励】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参加和组织工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参与民主管理或协商】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第七章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收入
第一,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不得作为 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①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② 中班、夜班、 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③ 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第二,企业对职工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而发放给职 工的防护用品,职工所得的计划生育补贴、特别困难补助,因住 房改革发给的职工住房补贴均不属于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第三,《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规定,用人 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亦不包 括在最低工资内。
3
工资具有以下特征: ① 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② 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劳动给付义务的物质补偿,支 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③ 工资量的确定必须以劳动法规、劳动政策、集体合同和劳动 合同的规定为依据,即必须符合法定和约定的工资标准。 ④ 工资必须以法定方式,持续的、定期的支付。
8
(二)辅助工资 辅助工资是指基本工资以外的,在工资构成中处于辅助地位的 工资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 1.奖金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是对基本工资的补充。 2.津贴 津贴是为了补偿职工在特殊劳动条件下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 和生活费用而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 3.补贴 补贴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工资水平不受特殊因素的影响而支付给 职工的劳动报酬。
4
(二)工资的基本职能
分配职能


保障职能


激励职能

杠杆职能
5
二、工资分配的原则

按劳分配


同工同酬

的 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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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特定劳动关及与其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的功能:主要功能是解决纠纷;1、保护劳动关系的双方的自愿安排并为之提供保护;2、解决纠纷;3、确定基本劳动标准劳动法的本质:1、由劳动法内容所反映并决定和影响劳动法存在和发展的内在联系;2、联系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劳动法的主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二是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是劳动关系双方所遵循的最低条件和标准现代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的“工厂立法”,其产生以1802年英国国会的《学徒与道德法》为标志劳动法如何调整劳动关系:劳动法通过平衡雇员和雇主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达到调整劳动关系的目的,通过规定雇员与雇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其纳入法制的轨道劳动法律类型及主要法案:1、宪法-宪法是法的最高形式,是劳动立法的最高法律依据,2、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19943、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和总理签署-劳动法律的具体化,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案件的依据,属于“法”的范畴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5、行政规章-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参照而不是依照6、法律解释-最高院—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7、国际劳动公约和建议书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1、法律调整机制(各国调整劳动关系的主要机制)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工会法,劳动关系法2、企业内部调整机制(集体协商和谈判机制;工人参与管理机制;重视劳动协约和就业规则的作用,建立合法完善的企业内部规章;对双方的法制,“企业共同体”等意识的培养和教育,为关系发展奠定基础)3、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比较成熟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4、三方协商机制-国际通行的做法,也是国际劳动组织着重推行的基本原则(1999)年国家经贸委发布了《关于明确各地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通知》5、惯例调整国际劳动立法:1、包括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2、劳工公约分三类:基本人权类;劳动专业类;特定人群类》强迫劳动公约》-1930工资的法律含义:在劳动法中,工资是雇主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法定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的种类:货币工资,实物工资和混合工资工资的形式:计时工资《计时工资的标准是根据(熟练程度和繁重程度)确定的》、计件工资、奖励工资、津贴、佣金、分红等。

我国工资的具体形式: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1、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工资报酬。

使用最广泛的报酬支付形式是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规定的计件单价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制实际上是按产品数量支付工资,它是一种最普遍的以个人为单位的基本奖励形式,能更好的体现劳动分配的工资支付原则3、奖金:为奖励劳动者的超额绩效而支付的劳动报酬,目的是奖励目标完成者和激励追求者。

(1从奖励对象看,可以包括个人奖励计划、团队激励计划和组织激励计划(2从奖励时间看,可以包括月度奖、季度奖和年度奖(3从奖励项目看,可以分为成本奖、质量奖、安全奖和超产奖4、津贴和补贴:对劳动者额外劳动付出的一种补偿,一般是指补偿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

补贴是为了补偿物价变动而设置的补偿。

5、加班(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工资支付原则:1、协商同意原则–工资给付标准和数额由劳动力市场最终决定;工资应当由双方平等的决定;协商确定工资标准,是工资支付的一般原则3、平等付酬原则-同工同酬是我国工资分配的一个基本原则;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照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英国1970年制定了专门的《同工同酬法》,1975年制定了《性别歧视禁止法》。

3、依法支付原则-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应按时支付;工资须直接支付;劳动者工资处理不受干涉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1、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和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3、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可拖欠4、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工资——正常2、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工资——正常3、停工期间(非因本人过失造成)的工资(一月内)一般100%,特殊75%超过一个月,按照当地处理4、病假、事假工资——病假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事假0医疗期:3-24个月5、破产时工资的清偿权——优先清偿工资,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重新界定了企业破产清偿顺序公司的诉讼保护:支付令是《劳动合同法》为使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及时实现,其目的是为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救济提供更便利迅速的司法救济途径。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支付令是督促程序,是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最低工资立法的目的:1、保证工资劳动者的最低收入,使其得以维持生活、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者素质,确保企业公平竞争,有助社会经济发展2、最低工资本身具有救济、援助最低工资收入者的重要作用,同时对确保社会公正也十分必要最低工资标准考虑因素: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3、劳动生产率4、就业状况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当最低工资标准制定时参考的各种因素如当地最低生活费用等变动较大时,应当适时调整。

最低工资的效力: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低于最低工资额时,其工资部分应视为无效。

其无效部分应改按法定的最低工资执行。

工作时间立法: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工作的天数。

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统一标准。

工作时间的种类:1、标准工作日——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2、缩短工作日——少于标准工作日;矿井,高山,有毒有害,夜班,哺乳期3、不定时工作日——不能实行标准工作日的劳动者,应报备;高管,外勤,值班,推销,运输,铁路4、综合计算工作日——以标准工作日为基础,以周月季年为周期;应报备;自然灾害技术条件,交通,铁路等需连续作业,地质,旅游等5、弹性工作时间——可调节,但总工时不变6、计件工作时间——以完成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概念:延长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加班加点的条件和限制:一般条件:1、符合法定条件,即必须是生产经营需要.必须与工会协商,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不得强迫劳动。

2、不得超过法定时数,即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特殊条件:当出现特殊情况或紧急事件时,如救灾、抢险或威胁公共利益时,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不受限制的条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1、制度工作日:20.83天;制度计薪日:21.75天。

2、平时加班——150%3、周末加班——调休或者200%4、法定休假日加班——300%休息休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支配的时间。

是劳动者休息权的体现1、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午休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晚上下班3、公休假日——周末4、法定休假日——法定节假日5、年休假——年假6、探亲假——公务员、事业编、社会团体、国企年休假制度:1、享受年休假的条件——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2、年休假天数的规定——5、10、15天3、年休假不得冲抵法定节假日——独立假期4、年休假的安排——集中或分散5、年休假待遇——300%6、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年休假规定——折算报酬7、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年休假——符合条件即可8、如何处理法定标准与单位规定的关系——按规定执行9、休假监督机制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法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卫生监察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技术措施;组织措施劳动卫生规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维护和防止职业病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规章制度。

职业危害主要有: 1、生产过程中的危害——高温、噪声 2、生产管理中的危害——过长工作时间和过强体力劳动 3、生产场所中的危害——通风、取暖、照明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统计、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的制度。

1、伤亡事故的种类: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轻伤、重伤、死亡事故、重大伤亡、特大伤亡事故。

2、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直接或逐级上报。

必须进行调查,查明原因、过程等,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调查报告。

伤亡事故的处理: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天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天。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劳动者就业标准:1、禁止歧视-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2、禁止强迫劳动3、禁止使用童工-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女工保护标准:1、就业权利的保障(凡适合妇女的工作,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男女同工同酬)2、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工作(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工作,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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